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而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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