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着力构建消防工作新格局,提高全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工作社会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使消防工作目标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明晰、措施更加有力、工作更加有效,形成重视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要求,加大投入,全面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依法监管的责任,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消防、参与消防的积极性。各级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等监督、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把好消防安全监督关。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旅游等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民要自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第二,着力加强队伍和设施装备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消防体系。公安消防队伍是国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专业队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切实提高灭火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遏制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专题研究加快公安消防力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建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国家和社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力争“十一五”期间县级以上城市都要建起消防力量,还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城市社区、社会单位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社会有效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基础。今后在新建、扩建、改建城镇时,一定要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队(站),并坚持一步到位,不欠“新账”。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严重不足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经济发展较快地区3年、其他地区5年内基本还清“旧帐”。公安消防队伍还将参加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专项解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还要注意努力促进消防安全技术的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消防科技投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增强自主开发能力,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三,着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城乡公共消防安全事业协调发展。目前,我国农村消防工作十分薄弱,由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占整个火灾的60%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农村其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要大力推进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油、用气,提高农民识灾防灾能力。
第四,着力整治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隐患不除,永无宁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切实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要以关系国计民生和人身安全的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等为重点,采取坚决措施,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源。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挂牌督办和整改责任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强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努力做到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以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要积极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部门对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调节职能,建立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技术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第五,着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社会效果明显的消防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单位等,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和消防夏令营、少年消防警校等活动,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目的;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深入单位、社区、学校、村镇等,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同时,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都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国务院《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真正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的浓厚氛围,形成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