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探矿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和自己所要勘查的矿种,向有权颁发其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2、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省厅或市(县)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矿权的复核意见;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文件;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设计书及附图;
7、交通位置图;
8、探矿权转让后申请登记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转让审批书;
勘查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40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如果是申请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还要缴纳国家投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即成为探矿权人。如果探矿权人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则自己可以进行勘查活动了,如果不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则需要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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