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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文中有关主送、抄送的规范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行文机关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及公文的性质、内容,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关于主送
行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及发文、收文机关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上行文应当坚持一个主送机关的作法,不能多头主送。多头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抵触,反而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是:
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关于抄送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范围得当,有助于公文处理,否则将贻误沟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1.应当抄送的情况
(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
(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参看《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文书写作》篇二:请示报告格式及范文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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