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老党员身份认证的程序和办法
第一步,“物证”收集。所谓“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为建国前入党老党员的历史档案资料等,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入党志愿书、建国以来历次党员登记表或者其他具有历史可信度、能够直接反映申请人入党时间的文字、音像资料等。上述材料是认定老党员身份的重要依据,是“硬杠杠”,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出其中1-2件,否则不能予以认定。在具体认定过程中,由于时间久远,往往存在着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够充分,但又有一定可信度的情况,对此基层党委及申请人所在党支部有义务帮助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尽量搜集更多证明信息,以弥补申请人个人能力的限制,确保信息准确全面,保证认定工作准确无误。
第二步,调查了解。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及基层党委要对申请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除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外,还要采取与申请人所在支部的党员、所居住地的群众等人员进行座谈,以及与申请人本人谈话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还可以到申请人原工作单位等地作进一步调查了解。调查核实后,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及基层党委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党支部书记及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对调查结果负责。调查中必须有2名以上党员愿意为申请人作证明,并出具书面证明信,否则不能对申请人老党员身份进行认定。原则上证明人应为申请人的入党介绍人或与申请人同期入党的同志,如果上述人员已去逝,也可由了解情况的建国前入党老党员或党龄时间长、党性觉悟高的党内老同志,以确保“人证”的可信度,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第三步,联合审查。经基层党委调查核实,认为可以认定为建国前入党老党员的,组织部门要联合纪检、民政等单位对申请人作进一步审查。组织部门要对申请人近年来是否按时交纳党费、按时参加组织生活进行审查;纪检部门要对申请人是否受过党纪处分进行审查;民政部门要对申请人是否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进行审查。经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组织部门研究予以认定,并将认定意见及时反馈给基层党委和申请人本人;对于不予认定的,说明原因,必要时可安排专人作好说明解释工作,防止申请人纠缠不清甚至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第四步,公开公示。对拟认定为建国前入党老党员并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在基层党委及所在党支部的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应该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党支部、入党时间及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等,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进行研究审批。在下一次集中统计建国前老党员时,基层党委要将申请人统计在内,并及时足额为其发放老党员定补款。对公示期间被反映有问题的,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调查核实,事实不清的一律缓办或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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