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向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县调处山纠办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2、受理
县调处山纠办公室接到当事人请求调处山林纠纷的申诉或者申请后,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山林纠纷和是否符合行政解决的条件,决定是否接受申诉或者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符合的,由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即接受当事人请求,组织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提出山林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调查核实,收取凭证。
4、组织协商调解。
5、裁决。山林纠纷当事人在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调解下未达成协议并无继续调解必要的,由主持调解的县政府调处山纠办公室依据林业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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