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县委组织部领取《平乐县借调人员审批表》,填写有关内容,被借调人员本人签字同意后,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县委组织部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下发书面借调通知。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县委组织部直接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同意后下发书面借调通知。
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跟班学习)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因设立专项工作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四)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双方单位及个人签字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