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者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人员通知都可以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由hr通知的。但是合格不合适主要还是他们的主管下结论,然后再又hr下通知书。
试用期的员工,期限过后,由其所在部门经理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评鉴。如果认为其不合格,应在考核结论栏内填写“不合格”字样,或延长试用期等,并向人事部门报告。有人事部门告知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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