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股协议书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员工):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地:
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促进公司增效、员工增收,增强公司凝聚力,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特签定本入股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持股方式
1.1 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和奖励股权两种取得方式。
1.1.1 出资购股是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员工,经个人自愿申请,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认可,有偿取得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1.1.2 奖励股权是指甲方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1.2 内部员工持股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员工股权禁止对外进行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外进行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的行为无效,如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全额赔偿。
第二条 股权总额
经财务审计,甲乙双方认可,甲方现有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元(即为甲方公司总股份的100%),共分为 股,每股为 元。
第三条 乙方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3.1 出资购股部分:乙方自行出资共计 元,计 股,占甲方公司总股份的 %。此部分乙方出资购股的股份,甲方为乙方签发股权证书,未给乙方签发股权证书的,本协议与股权证书具同等效力;
3.2 出资方式:购股时由乙方于签约后的3日内一次性转入相应的购股金额到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户 名:
3.3 乙方购股资金(出资款)作为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在协议有效期内或退股前乙方不得擅自要求提前收回该出资款;
3.4 奖励股权部分:甲方以激励方式一次性无偿奖励给乙方 股,占甲方公司总股份的 %;
3.5 入股时间:出资购股部分自 年 月 日起计算(生效);
奖励股份部分自 年 月 日起计算(生效)。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4.1 甲乙双方按各自实际股权比例(指占甲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分享利润及承担亏损与责任;
4.2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退股的,有权按所占股权(出资)比例取得相应财产,但乙方按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利润分配时间及分配方法
5.1 分配方法: 每年1次,拿上年度净利润的70%按持股比例进行分红;剩余的30%作为公司发展积金,在乙方退股时由甲方在完成当期资产清算后,按乙方的持股比例无条件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5.2 分红日期:每年阳历1月1日——12月31日年度结算后,次年度1月31日前分红。
第六条 奖励股权的收回
6.1 甲方根据本企业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成绩,可以决定部分或全部收回奖励给乙方的奖励股权(此为乙方职务调整或有重大过错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经甲方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被收回奖励股权的持股员工自甲方做出收回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该奖励股权部分的分红;
6.2 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甲方奖励给乙方的奖励股权即由公司全部收回,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劳动关系终止日之上一年度的分红(劳动关系终止日当年的分红可视具体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支付)。
注:劳动关系终止包括劳动协议到期未续签和正常辞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等劳动协议解除的情形。
第七条 出资购股的退股
7.1 自本协议签定日起3年内,如乙方正常辞职申请退股的,甲方应按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乙方按持股比例享受申请退股当年的分红;如乙方因被辞退、解聘、开除等劳动协议解除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后,应按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所持有出资购股的股份,但可不给乙方申请退股当年或上一年度的分红;
7.2 如因乙方泄漏公司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从公司机密泄露当日起即视为乙方自愿按原出资额退股,甲方可用乙方在甲方购买股权的出资款及股权分红、薪酬等抵扣赔偿并可起诉乙方;
7.3 如甲方做出严重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则乙方有权申请退股,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7.4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如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满3年后,不论乙方是否在职,甲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购回乙方出资购买的股份,除乙方书面申请退股外。
第八条 持股员工的永久持股权
8.1 乙方为甲方服务满 3 年以上的,乙方有权终身享有按其出资购股所持有甲方股份比例分红的权利,该权利不因乙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而终止;未经乙方申请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收回或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
8.2 乙方的永久持股权为乙方出资购买的股份,不包括甲方奖励的股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保密承诺
9.1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金为: 元。
9.2 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9.3 本协议书为公司最高商业机密,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商业机密,一旦发现泄密,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以及在退股或离职后3年内,如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在四川区域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投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否则除股本金和当期分红不予退还外,乙方还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所受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履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10.2 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自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盈利均与乙方无关。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作为甲方公司的合法股东,乙方享有企业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不享受企业的管理权,管理权由公司董事会按职务分配;
11.2 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接受甲方转入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返还、股权分红等)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户 名:
11.3 本协议中注明的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以下简称“联系方式”)均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协议一方为履行本协议,以在本协议中注明的联系方式向另一方发送或者投递的函件、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即视为对方已收悉,如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11.4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等)及政府行为,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把本协议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第十二条 协议的补充与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抵触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 乙方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甲乙双方提供联系方式,作为本协议附件;
13.2 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专利入股合同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文件。 合同包括的内容如下: 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 第六,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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