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要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拿到。
要双方一起在协议书上签字(一式三份),带上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后才能生效,领取离婚证。
一方不离,一方坚持要离,坚持离的一方就要准备好举证材料,到法院的民事庭起诉,法院判离后带上文件再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