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采购)
甲方(买方): 合同编号:
乙方(卖方): 签订日期: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设备采购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设备名称、商标、规格、单价、数量、金额
设备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单价(元)
数量(台)
总额(元)
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设备有关的软、硬件产品、附属设施、服务或其他设备正常运转必需的配件时,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 质量要求
具体质量要求为: 。设备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部件或者整台设备,直至取消本合同,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交货、运输、包装
3.1交货时间: 。履约过程中,甲方可根据需要调整供货时间。乙方应于交货同时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设备相关技术文件。
3.2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和丢失时,乙方应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补货期限内尽快补货。
3.3设备采用 包装。如因包装质量问题影响甲方的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产品。乙方需以不褪色和明显字样在每件设备箱表面作出标记,以便甲方收货时进行清点。
4. 验收、安装、调试
4.1设备到达后,甲方对设备数量清点和包装查验,无论甲方是否对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不影响设备的安装,甲方对外包装检验合格不代表乙方设备质量验收合格。设备在交付甲方使用前非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受损或灭失或者造成第三者受损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或负责赔偿。
4.2设备的调试和安装验收
4.2.1 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安装所需要的水、电、煤、气及其它动力等。
4.2.3 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后的调试工作,并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损坏零部件的更换。整个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264626631安装调试工作应在设备到位后 日内完成。
4.2.4 设备调试运行后,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对设备进行整体验收。整体验收内容包括硬件验收和软件联机验收,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并能够正常运行。设备经整体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
4.2.5 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5. 培训
如果需要,乙方负责对设备现场人员进行培训,基本使操作人员达到;1)能独立进行设备的操作使用;2)能独立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常见故障的解决。培训费用已包含在设备总价款内。
6. 付款
6.1合同总价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6.1.1合同总价值的 %(即 元),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6.1.2合同总价值的 %(即 元),将在整体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合格单后,由乙方开出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日内付款。
6.1.3剩余 %设备款(即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且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由甲方质保期满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6.2支付方式:
7. 保 修 与 维 护
7.1设备质保期为 个月,自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单次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免费维修、零部件更换等服务。只要甲方提出质量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在48小时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质保期期内乙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采购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甲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保金内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7.3 质保期内设备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7.4 质保期过后,乙方对设备的维修、更换服务收取成本费,只要甲方提出书面维修、更换要求,乙方应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
8.质量保证
8.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在交付时没有材质或工艺上的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标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设备可供正常和恰当地使用,并且在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的前提下,在设备的寿命期内运转良好;设备的材料和零部件均应符合或优于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8.2如果由于工艺的复杂性或或缺陷的复杂性或交付数量巨大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使得甲方无法在设备调试完成后查验出设备的质量瑕疵,那么,只要甲方在设备安装验收后的一年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或其零部件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甲方仍有权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9.保密
9.1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披露的且标注为“保密”或“秘密”的任何标准、规范、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向与执行本合同的有关人员提供上述文件时,应保证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由于乙方原因或人员引起泄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9.2 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本条款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9、对侵权索赔的辩护
9.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的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
9.2如果发生因乙方出售的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而针对甲方提起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且甲方将此等情况及时通知了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了合理的信息与协助,并且授权乙方独立进行辩护和解决索赔问题,乙方将自费进行辩护,并支付全部费用和由于该案最终判决或裁决/裁定而支付的赔偿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0. 误期及缺陷
10.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或迟延安装调试完成的,每迟延一日按设备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第三方采购。乙方除承担延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 设备经采购商检验证实存在缺陷或零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1)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2)要求供应商更换有缺陷产品的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使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无论甲方选择(1)或者(2),乙方均还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设备总金额的 %计算。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被迫停止或不得不推迟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的进一步履行问题。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引致的延误及损失减至最小。
1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有关情况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给对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3日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11.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天,双方应就合同执行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书面协议。如果未能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3.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4.合同的更改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均须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合同的变更部分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附件包括: ,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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