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案情中的共同共有人原本是夫妻,但是妻子死后女儿继承了妻子的部分财产,所以丈夫与女儿就成了共同共有人,所以
如果女儿不同意出售的,父亲不能出售。
如果同意的,父亲应当妥善安置女儿处所并给与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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