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参考格式,请参考!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合 同 编 号: 工 程 名 称: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预算审计报告书》 1.4承包方式:采用预算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 1.5工程造价: 1.6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工期共计: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等技术资料,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施的方便,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2派驻现场代表 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验收;中间交工工程验收;设计图纸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签证等其他必要的签证。 2.3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及时进行审核、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乙方责任 3.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和调度;确保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材料器材堆放整齐,及时清除施工垃圾,做到文明施工。 3.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进场计划等,用水用电计划,作好施工原始记录,整理好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3.3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等。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在施工过程中及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凡由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对甲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确因甲方原因(重大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工期相应顺延。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效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5.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5.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5.4甲方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及规范要求,需要返工或整改的,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协商的时间,由乙方负责返工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变;属重大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造成需要返工整改的,相应顺延工期。 5.5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给甲方,并发出竣工通知书,双方商定验收时间进行验收。竣工时间以最后检测日期为准。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5.6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抗渗等记录。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费用与支付 6.1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6.2合同生效后按合同书总金额的 %支付乙方预付款 整。 6.3主要材料定货完成,安装完成过半后按合同书承包总金额 %支付乙方中间款 元整。 6.4工程竣工验收,收到验收报告后按合同书承包总金额 %支付验收款 元整。 6.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按合同书承包总金额的 %支付乙方质保金 元整。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乙方组织供应。 7.2乙方编制材料表中应包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价格等,材料表送交甲方认可后,方可采购。 7.3乙方所购材料、成品、半成品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生 产许可证、进湘备案证等。货到现场必须报甲方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7.4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5主要材料和关键配件的订购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型号、选生产厂家。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以及甲方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8.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8.3施工单位应对其员工进行人身安全保险,如出现安全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九条 质量保修 9.1承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的防渗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9.2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 9.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9.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10.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偿付逾期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10.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和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 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0.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管线设备,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或延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应收工程费用债权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擅自转让行为无效,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1.2协商调解不成时,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 12.2 12.3 12.4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附件 (1) 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共 页 (2) 工程预算书审计报告书 共 页 (3) 材料供应清单 共 页 (4) 设计变更 共 页 (5) 验收标准 共 页 (6) 其他约定事项 共 页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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