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同房产的赠与协议部分无效,丈夫仅有处置自己房产所有权的权利,无权处置妻子所有部分。
2,赠与协议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
3,受赠人明知丈夫无权处分而接受赠与,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赠与行为无效,妻子可以追回房产。
4,相关规定:
(1)《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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