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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事人对所承租建筑物消防责任由谁承担的疑惑,律师解答如下:
一、根据我国《消防法》、《消防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案当事人而言,经律师仔细审查当事人与建筑物产权人签订的《建筑物租赁协议》,其中并未有任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承担的约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国家法定。根据《合同法》中对于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是由消防设备、设施本身的缺陷或设计缺陷所致,则由房屋的产权人负责;如系房屋的使用人、管理人使用不当所致,则由房屋的使用人、管理人负责。因此,在现目前当事人与出租方未就消防安全责任承担达成一致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就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负责。同时,通常情况下,标的建筑物应有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内承担物业管理责任。无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如上规定,若消防责任系因管理人使用管理不当所致,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律师核实,在合同签订至今,建筑物的消防维保工作实质一直由产权人负责,则双方就消防安全责任的承担形成了事实上的约定,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按此继续履行。产权人现单方要求变更该事实上的约定,由贵司承担消防维保义务,需经过贵司的同意,否则不生效。因此,产权人要求转移消防维保责任的《通知书》并不对贵司产生约束力,也不能消除自身的一切责任。
综合以上,在现目前未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与产权人、物管单位的消防维保责任按照各方之前的方式继续履行,但为避免日后争议,律师建议当事人就责任承担与产权人、物管单位进行磋商,共同签署《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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