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寄宿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外寄宿生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周围环境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外寄宿生。
第三条 寄宿生地点房主要坚持一切为了学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一、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校外寄宿生实行由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检查,学校监管,房主负总责。
第五条 学校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住宿地点的监督督查。由派出所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六条 寄宿地点房主的主要职责:建立安全责任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确保寄宿地点学生的安全。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校、家长沟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寄宿生管理。协助派出所搜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寄宿生档案,加强对寄宿生的管理。
二、安全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寄宿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制定落实预防措施,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学校配合当地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防疫部门定期采取“拉网式”,对各寄宿地点开展以“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爆炸、防坍塌、防中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不符合住宿要求的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实行优胜劣汰,由派出所查封,停止办寄宿点。
第九条 开展学生珍爱生命、积极生存、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寄宿地点。
第十条 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汛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
第十一条 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销假制度,全面掌握学生请假、到校、离校等情况。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去。
第十二条 住宿点安排专人负责关锁大门,如有紧急情况向当地政府或学校报告。
三、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卫生负责和检查制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增强学生学习、生活的信心。
第十五条 加强与县(乡)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寄宿生如有疾病,应及时治疗。
第十六条 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切实做好寄宿点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寄宿点干净、整洁、卫生。
四、饮食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寄宿生不吃零食、不饮生水,严禁房主摆摊设点,向学生出售过期食品。
五、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宿舍管理制度,按标准配备学生,不得超员住宿。
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学生宿舍。严禁通校生在寄宿地点逗留和留宿。
第十九条 对学生宿舍实行由校领导带队、班主任协助夜间巡查、值班制度,督促学生遵守住宿纪律,按时作息。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尽量做到女生相对集中住宿。
第二十一条 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指导学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寄宿生信息档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校外住宿生监管巡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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