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书
(一)合作意向书的概念及特点
合作意向书又叫草签,指在经济活动中,协作双方或多方就某一合作事项在进入实质性谈判之前进行初步接触后所形成的带有原则性、方向性意见的文书。
合作意向书是记载当事人双方合作意愿,作为进一步洽谈活动基础的凭证,它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主要是表达双方当事人初次洽谈后彼此认可的若干原则性意见,或是提出以后洽谈的安排和设想。
合作意向书的特点有:
(1)目的的一致性。签订合作意向书就表明双方或多方在某一具体事务上取得了共识,有共同语言,有共同意向。根据各自的利益和要求,在初步商谈的基础上,把共同的目的明确下来,再进一步讨论具体细节。
(2)内容的协商性。合作意向书内容具有协商性,双方或多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单位不分大小,地区不分内外,友好协商。虽然双方或多方都有各自的利益,但必须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才能订立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语气上多有趋向性,如“希望”、“拟”、“将”、“予以合作”等。
(3)表述的概括性。合作意向书,内容比较原则,语言高度概括,所以具体细节、详细方案还有待进一步会谈讨论。合作意向书多用条款式表述,概括出几条原则性意见,规定下一步怎么做,何时达成协议或签订合同,这是合作意向书的基本要求。
(4)作用的临时性。合作意向书是阶段性的产物,只在初步接触以后到签订协议或合同这一段时间起作用。一旦签署了协议或合同,合作意向书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临时性、短期性是合作意向书的显著特点。
(5)不具法律效力性。合作意向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起备忘录作用,督促当事人履行自己的承诺。合作意向书签订后,如果某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使双方合作搁浅,这只是在道义上失信,一般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把合作意向书等同于合同。
(二)合作意向书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合作意向书分为不同的类别。
(1)从范围上分有:国际间的事务合作意向书,国内的省市之间的事务合作意向书,地区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也都可签订某方面的合作意向书。
(2)从内容上分有:科学文化交流合作意向书;经济技术协作合作意向书;技术设备引进合作意向书;新产品开发合作意向书;工程基建合作意向书;产品购销合作意向书;企业联合合作意向书等。
(3)从签署上分有三种形式:
①单签式。即由出具合作意向书的一方签署,文件一式两份,再由合作的一方在其副本上签章认可,交还对方,就算签署完成。
②双签式。即联合签署式,在合作意向书上出具双方代表人的详衔及姓名,各方同时签署,然后各执一份为凭。这种形式比较郑重。重要的合作意向书签字一般还要举行仪式,但是效力与其他形式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