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返还,即支付房屋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因此,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有这么一个案件,甲乙之间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年,合同期满后,乙方拒不返还房屋继续占有使用至今。甲起诉要求乙返还房屋并支付合同期满至返还之日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审理过程中,对于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该时间段的市场价格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原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法院判决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合同样本|
合同书|
承揽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
技术合同|
保险合同|
房地产商合同|
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
投资合同|
招标合同|
证券合同|
赠与合同|
商标专利合同|
其他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租房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销售合同|
购房合同|
采购合同|
施工合同|
建筑合同|
供货合同|
合作合同|
劳务合同|
承包合同|
聘用合同|
转让合同|
代理合同|
广告合同|
加工合同|
委托合同|
集体合同|
加盟合同|
用工合同|
服务合同|
IT行业合同|
医疗医药合同|
涉外合同|
教育合同|
婚姻家庭合同|
银行信托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担保合同|
出版合同|
贸易合同|
融资合同|
雇佣合同|
借调合同|
运输合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