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租人名下有一处商服欲对外出租,由于以前出租该商服的时候,出现过租期届满,但是出租人联系不到也不表示延续承租的问题,致使其无法联系承租人解除合同,也无法将该商服出租给其他人的情况,给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能否通过对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公证的方式解决其担忧的可能再次出现的上述问题,如果不办理公证,出租人是否有权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避免上述问题?
哈尔滨公证处丁龙公证员解答:一、房屋租赁合同不需要必须到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公证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可以为出租人依法维权提供强有力的公证法律保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有利于确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法有效。通过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避免当事人因为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可以为出租人因为承租人违约需求合法自力救济的重要公证法律保障。 租期届满,如果因为承租人既不续约也不迁出,而且联系不到的情况下,出租人是无法寻求自力救济方法的,哈尔滨公证处也会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对双方的租赁合同进行公证而无法受理其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公证,并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协议)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承诺。哈尔滨公证处就可以应出租人的申请,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出租人可以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收回出租房屋。
三、哈尔滨公证处的丁龙公证员提醒出租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双方最好可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以后当事人寻求自力救济方式提供合法的公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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