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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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 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其订立程序和内容一般有特殊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解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问题。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步骤分为以下4步。第一,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第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2)租赁标的物;(3)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4)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6)租赁期限;(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8)租赁物的保险;(9)其他约定。买卖部分包括以下条款:(1)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2)标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3)标的物的交付;(4)标的物的理田担保责任和索赔;(5)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6)其他约定;(7)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 (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上述两部分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租赁和买卖并非完全独立的两个合同,而是相互影响的两个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也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则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买卖合同须经三方当事人同意。
租赁合同就涉及两个人 A有货 B想用货但他不一定买啊 B就跟A签一个租赁合同 租A的东西来用 用完了再还给他
融资租赁合同呢 涉及三个人 A有货 B想用货 但是呢 A想把货一口气卖掉 但是呢B又没钱或者不想一口气买下来 于是呢 B就找到C C有钱去买A的货 买下来 再租给B用 B呢就可以一个月一个月的还租金 等租金够数把C买货的钱都补偿完了 C就把货给B了 anyway 在确定要C帮忙买货的时候 B就得和C签一个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种情况,乙公司需要一批设备生产,但是没钱购买,乙找到甲,说由你出钱跟丙买下设备,出租给我使用,咱们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买设备的)乙(租设备的)丙(卖设备的))
第二种情况,乙公司需要生产缺少资金购买材料,乙找到甲,说由你出钱买下我的设备,然后再租给我生产,咱们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买设备的)乙(卖设备的和租设备的))
有两个特征:①出售设备的人向乙交货和瑕疵担保;②乙负责设备的维修;③买设备的甲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但是收货验货和维修都不用他负责。他只是出钱买设备。
与租赁合同的区别,租赁物损坏是出租人负责维修(人为损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负责维修。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理论和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常与租赁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动产担保交易合同等类似合同发生混淆,因此,应当特别注意把握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即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两个合同包括,①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②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出卖人并不向买受人即出租人交付标的物,而是直接向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承租人得在一定前提下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等。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换言之,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购买并将标的物出租,达到融资的目的,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标的物所需资金不足的困难。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否则该融资租赁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就是你想用个东西,但没那么多的钱,就找到融资租赁公司,他出钱买你指定要的东西,再出租给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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