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是本条款的内容,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复杂,但是适用的原因不是该条,因为在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的使用权是发生转移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要承担保管、使用、维护的责任,因此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但是在一些行为上出租人也就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是有连带责任的,比如汽车租赁。因此我个人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的说承担或者不承担。 个人的一点见解,不一定对 希望您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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