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琪)为了规范公租房租赁行为,5月24日,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出我省首个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水、电表维修应当是供水、电企业的义务,不应由承租人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而修建的保障性住房。在此之前,公租房租赁合同暂未有示范文本。 据省工商局公租房租赁合同处副处长杨朴介绍,该示范文本没有“缴纳”、“罚金”、“物业管理费”等公法色彩浓厚的用语,而是“支付”、“违约金”、“物业服务费”等体现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用语,并且保留承租人提出改装要求的权利。“水、电表维修应当是供水、电企业的义务,不应由承租人承担。”杨朴说,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出租人承担联系第三人维修的义务,也就是说,公租房的分户水、电表坏了,应该由出租人联系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也不由承租户承担,突出了服务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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