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询问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4年12月13日14时10分至2015年12月13日14时40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签名)-- 工作单位:
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别名无 性别 -民族 - 文化程度 年龄 22单位---------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方式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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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捺印指纹)
日期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宣判提纲范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刑事拘留宣布笔录具体有哪些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刑事侦查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10万元。
乙公司认为该10万元不是借款,是甲向乙公司投资的股金,甲是乙公司的股东,只是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金不能退回。
另外乙公司以甲担任乙公司会计期间侵占公司资产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本案开庭前一天,公安机关对甲进行了讯问。
在该刑事侦查笔录中甲陈述其是乙公司的股东并投入了10万元作为股金,乙公司将该刑事侦查笔录复印后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以证明甲是乙公司的股东,该1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股金。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该。
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民事案件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高,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另一观点认为刑事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侦查笔录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行使国家权力时形成的,这种笔录只能严格限制在刑事案件中使用。
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刑事侦查笔录与民事证据规则相违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侦查笔录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呢?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
比较可能的是书证、及当事人陈述。
书证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刑事侦查笔录只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就本案而言,该刑事侦查笔录只能证明甲向侦查机关作过“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投入了10万元为股金的陈述”,并不能证明“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投入了10万元股金”这一事实。
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与书证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不属于书证的一种。
刑事侦查笔录也不属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之外的陈述并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使用。
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让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是的严格限制的。
其次,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律师,案外人是无于侦查笔录进行复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该证据,其来源是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的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予以排除。
再次,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该侦查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极其微弱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侦查笔录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被动、弱势的地位,其陈述可能并不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思。
刑事侦查笔录的形成可能还存在刑讯逼供,而且为了开脱罪行,犯罪嫌疑人会作一些避重就轻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极不可靠。
在起诉阶段,法院对该证据的真伪会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也无必要知晓整个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实,对该侦查笔录内容的真伪根本无法识别,如果把这种真伪不明的直接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那么得到的案件事实也只能是真伪不明的。
从该证据的内容来看,也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该刑事案件是对甲担任会计期间是否侵占公司财产进行侦查,与甲是否是股东没有关联性,甲对该部分内容的陈述与案件无关。
如果准许该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将会产生非法取证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排除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并不是要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完全割裂开来。
实际上大量存在民刑交叉的案件,是不可能把两者完全割裂的。
但这与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两回事。
因为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往往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
但“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过法院的审理后认定的事,这属于《民事诉讼规则若干规定》中的“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的进行证明的事实,符合证据规则。
(作者单位: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 很急
XX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审 判 笔 录案 由: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开庭地点: 一号审判庭, 第 一 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一):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由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二):请公诉人入席就坐。
(三):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就坐。
(五)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主持开庭。
审:现在开庭。
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 到庭,卸下械具。
审:被告人 ,你还有其他名字吗?被:没有。
审:什么时间出生?被: 出生。
审:什么民族?被:X族。
审:什么地方人?被:XX县人。
审:什么文化?被: 文化。
审:什么职业?被: 。
审:家庭住址?被:住 。
审:被告人 ,你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逮捕的?被:审:是否被刑事拘留?被: 审: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被: 审:被告人 X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 一案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被: 审: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由XX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本庭记录,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书记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⑴申请回避权。
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
审:被告人 ,你是否申请回避?被:不申请。
审:⑵辩护权。
你可以自已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⑷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XX,你听清了吗?被:听清了。
审:鉴于被告人在十天前收到了起诉书副本,也未提出回避申请,现在法庭调查开始,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刑事起诉书范文
**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
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
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
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抢劫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
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
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
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200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
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3.指纹鉴定结论,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
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
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
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周**证言;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4.报案笔录;5.各被告人的供述;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邵**二oo二年*月*日(院印)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拓展资料: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
起诉书为打印文件。
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
对不同性质...
【民事庭审笔录】刑事诉讼中怎么在庭审笔录写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组成人员:书记员:【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2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开庭审理】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敲法槌)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审判长: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审判长: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被告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依次查明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有法定代理人的也应当依次查明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判由***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
本庭由***(职务或职称)***(姓名)担任审判长,和***(职称)***(姓名)、***(职称)***(姓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人民检察院指派***(姓名、职务)出庭支持公诉。
***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由***(单位及职称)***(姓名)出庭担任翻译,由***(单位及职称)***(姓名)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出鉴定结论意见。
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理由。
如要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注意,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分别询问)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听清楚?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听清楚?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告知法庭审理...
有关刑事诉讼的询问笔录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询问笔录(参考)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分至____时____分地点:________市看守所第________会见室会见人:____,____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涉嫌罪名: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笔录内容:问:你叫________?答:是。
问:我们是____市____检察院检察官,现就XXX一案的相关情况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答:知道。
问:你是哪年出生的,籍贯何处,什么学历,从事什么工作?答:我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籍贯____,学历____,在____市____(单位)从事____。
问:____市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犯有罪,你有何看法?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你把相关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
答:好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答:没有了。
问:你看看笔录,看记得对不对,如果没错,你看后签字。
答:好的。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____年____月____日 (犯罪嫌疑人签字)
【询问时间12小时】询问笔录?在公安机关做刑事案件的询问笔录的...
第一,关于讯问时间问题: 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
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你所说的被询问人未被羁押,只是“传唤”或者“拘传”,公安机关做刑事案件的询问,办案人员是不应该“48小时做不间断询问”的。
一般情形按违纪处理, 情节严重可涉嫌犯罪。
第二,关于会见律师问题: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关于“(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并不受任何限制。
因此除因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撤消监视居住,任何时候公安机关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被讯问人见律师。
第三,关于询问与讯 问的区别问题 简单的说,询问是向证人、知情人 或其他人了解打听有关案件情况。
讯问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政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格式,最好有范例。
多谢!
一、犯罪嫌疑人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
实际情况是:事发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和双方提供的情况带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两名保安,当晚他们就被其老板担保出来。
卷宗中没有其当晚的笔录。
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是应该及时立案侦查的。
根据一般的办案规程,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自然是要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的。
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第一次询问必须制作笔录的限制规定。
二、我在做辩认的同时,公安人员就找我做了笔录,不仅仅是辩认笔录,还有一份关于指认具体情况的笔录。
可我除了在医院照顾我的家人,没有其他人证明了。
当然可以。
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
找到办案警官后,如果该警官证实确实做了笔录(你若能对其录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证据。
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出示,你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其调取,即使最终仍不提供,你也可以对你的第一次陈述笔录有了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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