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驻马店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RADE ASSOCIATION OF NEW WALL MATERIALS OF ZHUMADIAN 缩写为:TANWMZ)
第二条 本协会是和全市墙体材料有关的科研、设计、检测、生产、施工、经营、设备、应用、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主管机构自愿组成的驻马店市地方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驻马店市关于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全市墙体材料企事业和管理 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10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和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革新发展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及贯彻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工作服务;
(三)沟通和协调行业内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会员之间业务关系;
(四)制定行规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科技开发、技术改造、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及行业信息、经验、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各种服务活动;
(六)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会讯及专题资料,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装备的宣传、推荐,举办相关展览;
(七)采用多种形式为行业企事业单位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职工素质,提升本市墙体材料行业整体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发展同国内外相关企业、团体的业务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十)其他依法律、法规可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政府规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以及已取得地方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相关行业团体和地方行业相关管理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 经协会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其它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界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条例;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四年。可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会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为体现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和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支持,上述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协会赞助有助协会发展的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驻马店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机 构 设 置
驻马店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秘书处下设三个部分,行业管理部、技术开发部、财务部,机构职责如下:
一、行业管理部
职责:
1.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和政策。
2.负责联络协作和沟通协会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的业务关系。
3.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4.制定专业培训计划,组织会员的培训与考察。
5.编辑出版会刊、会讯及专题资料。
6.组织协会会议和重大活动。
7.负责新型墙材产品信息的统计与发布。
8.负责办理会员入会、退会手续等日常事务。
9.完成理事会和会员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
10.负责承办上级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二、技术开发部
职责:
1.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参与质量标准的修订。
2.负责组织对国家颁布的新型墙材产品标准及应用技术规程的宣贯。
3.负责组织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交流和推广及成果展示。
4.负责本行业生产技术、质量标准、产品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5.负责行业调研,掌握准确、可靠的数据,为政府决策和政策的出台提供依据。
6.负责实施本行业专业人员的培训。
7.负责承办上级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三.财务部
职责:
1.负责制定财务制度。
2.负责协会会费的收缴。
3.负责协会的日常经费收支工作。
4.负责协会经费年度收支情况报告。
5.负责协会的财务报表、资金保管及年审。
驻马店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办法
1.为更好地开展工作,组织各项服务活动,决定自协会成立时收缴会费。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2.会费收缴范围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3.会费收缴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元;
(3)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
4.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3月缴纳本年度会费。会员可选择每次缴纳1—2年会费。
5.对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本协会提供如下服务:
(1)颁发会员证及建立会员技术档案;
(2)按期赠送协会会刊及其他信息资料;
(3)对会员单位提供生产、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咨询。
(4)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会员给予服务和优惠。
6.会员缴费必须写明某年度会费,注明缴费单位的邮编地址,协会收费开具《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7.本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章程第五章办理。
8.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申请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香河县家居建材装饰装修协会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香河县家居建材装饰装修协会商标总申请量1件其中已成功注册0件,有1件正在申请中,无效注册0件,0件在售中。
经八戒知识产权统计,香河县家居建材装饰装修协会还可以注册以下商标分类:第1类(化学制剂、肥料)第2类(颜料油漆、染料、防腐制品)第3类(日化用品、洗护、香料)第4类(能源、燃料、油脂)第5类(药品、卫生用品、营养品)第6类(金属制品、金属建材、金属材料)第7类(机械设备、马达、传动)第8类(手动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第9类(科学仪器、电子产品、安防设备)第10类(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成人用品)第11类(照明洁具、冷热设备、消毒净化)第12类(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第13类(军火、烟火、个人防护喷雾)第14类(珠宝、贵金属、钟表)第15类(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第16类(纸品、办公用品、文具教具)第17类(橡胶制品、绝缘隔热隔音材料)第18类(箱包、皮革皮具、伞具)第20类(家具、家具部件、软垫)第21类(厨房器具、家用器皿、洗护用具)第22类(绳缆、遮蓬、袋子)第23类(纱、线、丝)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毛巾)第25类(服装、鞋帽、袜子手套)第26类(饰品、假发、纽扣拉链)第27类(地毯、席垫、墙纸)第28类(玩具、体育健身器材、钓具)第29类(熟食、肉蛋奶、食用油)第30类(面点、调味品、饮品)第31类(生鲜、动植物、饲料种子)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第33类(酒、含酒精饮料)第34类(烟草、烟具)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第36类(金融事务、不动产管理、典当担保)第37类(建筑、室内装修、维修维护)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第39类(运输仓储、能源分配、旅行服务)第40类(材料加工、印刷、污物处理)第41类(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娱乐服务)第42类(研发质控、IT服务、建筑咨询)第43类(餐饮住宿、养老托儿、动物食宿)第44类(医疗、美容、园艺)第45类(安保法律、婚礼家政、社会服务)...
上海市建筑备案证明办理要什么材料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企业的备案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年生产能力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 (三)应提供上海市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应另附有部品件组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种类等,所选用的部品件需经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登记(部品件登记办法由市建材协会另行制定); (四)具备符合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设备,企业实验室能力应经过评估认可;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中级技术职称1名以上,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六)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未有国家、行业或者本市地方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上海市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办。
申请单位凭备案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自产部品件检验报告、外购部品件登记证明、生产能力说明、生产设备清单、试验室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技术人员名单、自律公约和承诺书等申办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建材协会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二)申报核验。
市建材协会将对备案申办材料进行核验,如发现申办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出具书面意见取消备案受理。
申报核验应在申办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专家会审。
由市建材协会组织专家,根据备案申办资料和核验意见对申办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现状、年销售量等,进行会审,并提出企业备案的认定意见(认定细则由市建材协会另行制定)。
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书面会审。
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市建材协会报市安质监总站核定。
(四)总站审核。
市建材协会汇总申办资料、申报核验意见和专家会审意见,报市安质监总站审核。
(五)备案证发放。
审核通过后,由市建材协会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质量诚信手册》(建筑节能材料类产品企业);未通过审核的,出具书面理由,并在半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备案证换发要求另行通知。
三、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使用及检测要求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按有关要求到工程所在区域的区(县)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办理《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备案证明使用现场核验单》(以下简称备案验证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备案验证单、系统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对所供应的整个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及部品件质量全面负责。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质保书由市建材协会统一编制 (二)部品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标识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等。
(三)本市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一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两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
供应商每两年应当有一次系统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四)供应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的主要部品件无重大情况变化不宜随意更换。
四、暂停备案防伪验证单 市建材协会将会同市安质监总站等相关单位,对领取《备案证明》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统供应商,将暂停备案防伪验证单的打印。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采用了未登记部品件的; (二)未按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的; (三)部品件标识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等内容的; (四)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质量检测不合格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全市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处于整改期的; (六)未按要求使用出厂合格证,备案核验单,未按规定提供检测报告的; (七)不配合相关质监部门对其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的。
五、撤销备案证明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市安质监总站后市建材协会将撤消备案证。
被撤消备案证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一)在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使用现场抽样检测中,一年内有两次不合格的; (二)企业内部实验室设备、人员不满足要求的; (三)一年内市、区(县)相关质监部门通报批评质量问题两次以上的; (四)施工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检测不合格供应商全市排名统计末位被通报的; (五)申办资料与生产企业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 (六)擅自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备案证的; (七)伪造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以上参考一下,希望能够帮到你。
祝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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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产品证书和标志有哪些
绿证作用企业将建材生产出来后,需要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无法来识别什么样的产品是环保的健康的绿色的,这时企业需要由第3方,也就是认证机构来出据相关的标识或证书,来证明产品为优质的。
认证单位由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证,给企业发放铜牌和绿色建材产品证书,该协会为了规范建材市场,以无盈利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申请该证书的企业需要出据环保性能和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可以是{HotTag}委托检验报告。
认证证书有效期和申请费用该证书有效期为1年,申请费用3600元。
申请证书时间绿色建材产品证书[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如果企业已经有检验报告[必须是在12个月以内的报告]从提交申请到发放证书,时间最短为15天。
防火环保标志申请,如果企业有检验报告,时间为30天,没有检验报告,需要45天以上。
十环标志,从申请到发证书需要大约50天时间。
申请企业需要做的准备企业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如果需要抽检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来准备抽检样品的基数。
其他当然还需要支付费用;其余的事情,企业就不需要在做其他工作了。
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是个什么组织
第十三条 从事钢结构制造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根据标准规定向协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新成立的企业亦可根据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发正式资质证书(五年期)、临时资质等级证(三年期)。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企业,须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企业印章);(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四)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五)企业技术工人职业证书;(六)企业注册资本金证明;(七)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第十五条中国钢结构协会对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到企业。
中国钢结构协会将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有关报刊、杂志及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钢结构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或者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将不接受申请: (一)承接的钢结构制造构件及产品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 (二)严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四)构件及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并没有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变更、晋升《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钢结构制造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对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一般情况按照常规进行年检,特殊的根据需要由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专家进行联合年检。
第二十一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一般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表》、《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协会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二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钢结构制造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三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二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七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新成立的钢结构制造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可换发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降级或取消资质等级的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遗失《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应及时报告协会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钢结构制造三级企业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人民币以上。
(2)生产规模(以三年平均制造量计) 钢结构年产量为3千吨及6千吨以下,包括网架、冷弯型钢、压型金属板及复合保温班等配套产...
国资委行业管理处所管的国字头行业协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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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产品证书和标志有哪些
绿证作用企业将建材生产出来后,需要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无法来识别什么样的产品是环保的健康的绿色的,这时企业需要由第3方,也就是认证机构来出据相关的标识或证书,来证明产品为优质的。
认证单位由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证,给企业发放铜牌和绿色建材产品证书,该协会为了规范建材市场,以无盈利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申请该证书的企业需要出据环保性能和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可以是{HotTag}委托检验报告。
认证证书有效期和申请费用该证书有效期为1年,申请费用3600元。
申请证书时间绿色建材产品证书[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如果企业已经有检验报告[必须是在12个月以内的报告]从提交申请到发放证书,时间最短为15天。
防火环保标志申请,如果企业有检验报告,时间为30天,没有检验报告,需要45天以上。
十环标志,从申请到发证书需要大约50天时间。
申请企业需要做的准备企业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如果需要抽检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来准备抽检样品的基数。
其他当然还需要支付费用;其余的事情,企业就不需要在做其他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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