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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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砖木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四)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房屋、水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假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搁楼(暗楼)】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低层住宅】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多层住宅】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中高层住宅】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超高层住宅】指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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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房屋建筑施工图的分类
房屋建筑施工图的分类
建造一幢房屋从设计到施工,要由许多专业、许多工种共同配合来完
成。按专业分工的不同,施工图可分为:
(1)建筑施工图(简称建施) 主要用来表示房屋的规划位置、外部造型、内部布置、内外装修、细部构造、固定设施及施工要求等。它包括施
工图首页、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详图。
(2)结构施工图(简称结施) 主要表示房屋承重结构的布置、构件类
型、数量、大小及做法等。它包括结构布置图和构件详图。
(3)设备施工图(简称设施) 主要表示各种设备、管道和线路的布置、走向以及安装施工要求等。设备施工图又分为给水排水施工图(水施)、供暖施工图(暖施)、通风与空调施工图(通施)、电气施工图(电施)等。设备
施工图一般包括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和详图。
施工图中常用的符号
施工图的绘制是投影理论、图示方法及有关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因
此,要读懂施工图纸的内容,必须做好下面一些准备工作:
1.应掌握作投影图的原理以及形体的各种表示方法。
2.要熟识施工图中常用的图例、符号、线型、尺寸和比例的意义。 由于房屋的构、配件和材料种类较多,为作图简便起见,“国标”规定了一系列的图形符号来代表建筑构配件、卫生设备、建筑材料等,这种图形符号称为图例.为读图方便,“国标”还规定了许多标注符号。
(一)定位轴线及其编号
建筑施工图的定位轴线是建造房屋时砌筑墙身、浇注柱梁、安装构配
件等施工定位的依据。凡是墙、柱、梁或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都应画出定位轴线,并编号确定其位置。对于非承重的分隔墙、次要的承重构件,可编绘附加轴线,有时也可以不编绘附加轴线,而直接注明其与附近的定
位轴线之间的尺寸。
根据“国际”规定,定位轴线采用细点画线表示。轴线编号的圆圈用细实线,直径一般为8mm,详图上为10mm,如图3-2所示。轴线编号写在圆圈内。在平面图上水平方向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左向右依次编写。垂直方向的编号,用大写拉丁字母自下而上顺次编写。拉丁字母中的I、O及Z三个字母不得作轴线编号,以免与数字1、0及2混淆。在较简单或对称的房屋中,平面图的轴线编号,一般标注在图形的下方及左侧。较复
杂或不对称的房屋,图形上方和右侧也可标注。
对于附加轴线的编号可用分数表示,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在画详图时,如一个详图适用于几个轴线时,应同时将各有关轴线的编号注明.定位轴线也可采
用分区编号,其注写形式可参照“国标”有关规定。
(二)标高符号
在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上,经常用标高符号表示某一部位的高度,它有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之分。绝对标高是以我国青岛附近黄海的平均海平面为零点测出的高度尺寸;相对标高是以建筑物室内主要地面为零点测出的高度尺寸。标高数值以米为单位,一般注至小数点后三位数(总平面图中为两位数)。在“建施”图中的标高数字表示其完成面的数值。如标高数字前有“一”号的,则表示该处完成面低于零点标高。如
数字前没有符号的,则表示高于零点标高。
(三)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
在施工图中,有时会因为比例问题而无法表达清楚某一局部,为方便施工需另画详图。一般用索引符号注明画出详图的位置、详图的编号以及详图所在的图纸编号。索引符号和详图符号内的详图编号与图纸编号两者
对应一致。 索引符号和详图符号
按“国标”规定,索引符号的圆和引出线均应以细实线绘制,圆直径为10mm。引出线应对准圆心,圆内过圆心画一水平线,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下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所在图纸的图纸号,如果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在同一张图纸内,则在下半圆中间画一水平细实线。索引出的详图,如采用标准图,应在索引符号水平直径的延长
线上加注该标准图册的编号。
当索引符号用于索引剖面详图时,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
线。引出线所在一侧应为投射方向。
详图符号用一粗实线圆绘制,直径为14mm。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符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详图编号。如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可用细实线在符号内画一水平直径,在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编号, 指
北针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图纸号.
指北针
指北针用细实线绘制,圆的直径宜为24 mm。指针尖为北向,指针尾部宽度宜为3mm。需用较大直径绘指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
范文三: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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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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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房屋建筑施工图的分类
房屋建筑施工图的分类
1.建筑施工图(简称建施)
主要表示房屋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2.结构施工图(简称结施)
主要表示房屋承重结构的布置、构件类型、数量、大小及做法等。它包括结构布置图和构件详图。
3.设备施工图(简称设施)
主要表示各种设备、管道和线路的布置、走向以及安装施工要求等。设备施工图又分为给水排水施工图(水施)、供暖施工图(暖施)、通风与空调施工图(通施)、电气施工图(电施)等。设备施工图一般包括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和详图。
编辑本段施工图中常用的符号
施工图的绘制是投影理论、图示方法及有关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要读懂施工图纸的内容,必须做好下面一些准备工作: 1.应掌握作投影图的原理以及形体的各种表示方法。 2.要熟识施工图中常用的图例、符号、线型、尺寸和比例的意义。
编辑本段国标
由于房屋的构、配件和材料种类较多,为作图简便起见,“国标”规定了一系列的图形符号来代表建筑构配件、卫生设备、建筑材料等,这种图形符号称为图例.为读图方便,“国标”还规定了许多标注符号。
1.定位轴线及其编号
建筑施工图的定位轴线是建造房屋时砌筑墙身、浇注柱梁、安装构配件等施工定位的依据。凡是墙、柱、梁或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都应画出定位轴线,并编号确定其位置。对于非承重的分隔墙、次要的承重构件,可编绘附加轴线,有时也可以不编绘附加轴线,而直接注明其与附近的定位轴线之间的尺寸。 根据“国际”规定,定位轴线采用细点画线表示。轴线编号的圆圈用细实线,直径一般为8mm~10mm的圆圈,并在其中进行编号。详图上为10mm,如图3-2所示。轴线编号写在圆圈内。轴线编号原则为:在平面图上水平方向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左向右依次编写。垂直方向的编号,用大写拉丁字母自下而上顺次编写。拉丁字母中的I、O及Z三个字母不得作轴线编号,以免与数字1、0及2混淆。在较简单或对称的房屋中,平面图的轴线编号,一般标注在图形的下方及左侧。较复杂或不对称的房屋,图形上方和右侧也可标注。 对于附加轴线的编号可用分数表示,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在画详图时,如一个详图适用于几个轴线时,应同时将各有关轴线的编号注明.定位轴线也可采用分区编号,其注写形式可参照“国标”有关规定。
2.标高符号
建筑图样中表示建筑物高度的标注与一般的尺寸标注不同,规定采用标高符号标注。 在总平面图、平面图、
立面图和剖面图上,经常用标高符号表示某一部位的高度,按其基准点不同标高有两种形式,即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绝对标高是以我国青岛附近黄海的平均海平面为零点测出的高度尺寸,在建筑总平面图中对室外地坪及道路控制点的高度,一般采用绝对标高,绝对标高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厘米。;相对标高又称建筑标高,是以建筑物室内主要地面为零点进行计算高度的标高。各类图上所用标高符号应按图3-3(1)所示形式以细实线绘制,标高符号的尖端应指至被标注的高度,尖端可向下也可向上。图3-3(2)所示为具体的画法。标高数值以米为单位,一般注至小数点后三位数(总平面图中为两位数)。在“建施”图中的标高数字表示其完成面的数值。如标高数字前有“一”号的,则表示该处完成面低于零点标高。如数字前没有符号的,则表示高于零点标高。如果同一位置表示几个不同标高时,数字可按图3-3(4)的形式注写。
3.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
在施工图中,有时会因为比例问题而无法表达清楚某一局部,为方便施工需另画详图。一般用索引符号注明画出详图的位置、详图的编号以及详图所在的图纸编号。索引符号和详图符号内的详图编号与图纸编号两者对应一致。 索引符号和详图符号
按“国标”规定,索引符号的圆和引出线均应以细实线绘制,圆直径为10mm。引出线应对准圆心,圆内过圆心画一水平线,上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的编号,下半圆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该详图所在图纸的图纸号,如图3-4。如果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在同一张图纸内,则在下半圆中间画一水平细实线。索引出的详图,如采用标准图,应在索引符号水平直径的延长线上加注该标准图册的编号。 当索引符号用于索引剖面详图时,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引出线所在一侧应为投射方向。 详图符号用一粗实线圆绘制,直径为14mm。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符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详图编号(图3-4b)。如不在同一张图纸内,可用细实线在符号内画一水平直径,在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编号,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图纸号.(四)指北针 指北针(图3-5)用细实线绘制,圆的直径宜为24 mm。指针尖为北向,指针尾部宽度宜为3mm。需用较大直径绘指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
4.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指北针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范文五: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混合结构
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 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期 房
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房屋层数 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
(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地下室
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假 层
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 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通廊式高层住宅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住宅
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非成套住宅 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 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
公用设施用房
屋。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
商业用房
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 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房地产专业名词解释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而土地
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
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的竞投者轮番报价,最后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框架结构住宅:框架结构住宅是指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陶粒等轻质板材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住宅。
砖混结构住宅:砖混结构住宅中的“砖”,是指一种统一尺寸的建筑材料,也有其他尺寸的异型粘土砖、空心砖等。
“混”是指由钢筋、水泥、砂石、水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钢筋混凝土配料,包括楼板、过梁、楼梯、阳台、排檐。这些配件与砖做的承重墙相结合,可以称为砖混结构住宅,由于抗震的要求,砖混住宅一般在,层、,层以下。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是指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证书。 共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
他项权利: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等的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
在管物业: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具体按用途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在管物业建筑面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在管物业范围内的配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是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是指报告期内实施物业管理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
比。计算公式: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全部房屋建筑面积×100% 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项目开发、招投标策划、服务内容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房屋及设备维护人员:是指从事房屋及其配套设备维修养护、操作、监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洁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卫生清洁的人员。包括清洁工、清运工,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安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的服务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绿化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绿化剪修、养护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上述工作以外的服务人员。
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房屋完好率: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100% 危房率: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设面积×100%
翻修工程: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大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是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房屋修缮投资:是指对房屋进行各项修缮的投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公共维修基金额: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改房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上年末累计缴存余额:是指截止上年末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缴存总额扣除上年末累计使用额后的数额。
本年缴存额:是指本年缴存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数额。
本年使用额:是指本年使用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数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 房屋建设: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本年完成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桩)的日期为准。
竣工房屋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实际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预售面积:是指报告期未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空置面积:是指报告期未已竣工的可代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
2、 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用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的计算: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