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Qian徙自由,即公民有迁徙自由不仅是在国内公Min可以任意旅行,并可以移居国内任何地方。Er且还包括有国际迁徙的自由,公民可以自由Qian徙国外,也可以自由迁徙国内。我国五四宪Fa也曾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但现行宪法取消Liao这一公民权利。实际上,我国国民经济已逐Bu发展壮大,类似孙志刚案件的层出不穷,已Cheng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并且迁徙自由Quan本应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在民主法治Ri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不应该漠视这一权利。
2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修改
Xian行宪法第33条第2款中规定: “中华人Min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认为Zhe种说法欠妥。因为这样规定的话,只能说明Gong民在执法、司法中受到平等对待,而并没有Qiang调在立法上也是平等的。很多时候在立法阶Duan就已经产生了不平等,而我国又没有建立违Xian审查机制来纠正立法不平等。比如说非公有Zhi受到不平等待遇,这个源头就是来自于立法Shang的歧视。较为合适的办法是,把现行的“公Min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恢复到1954宪法De表述,即“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关于生存权和自由权保护选择
Sun志刚事件昭示了这样一个惨痛的教训:我们De生存权与自由权原来是不可分离的;如果没You充分的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就难以及时进行Zi我防卫,而没有必要的人权保障和司法救济Ye就不可能获得最基本
De生命安全。例如宪法第51条规定的公共福Li以及对等性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但Zhe样的限制应该是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条件下所Shi加的最小限度的限制。但是很明显,宪法第37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和第38条所规定的Ren格尊严都是明显缺乏充分的制度性保障。
4、关于增加思想自由的规定问题
Xian行宪法对于西方国家中非常重视的一项权利“思想自由”并没有写进去,现在主要是以第36条中的“宗教信仰自由”取代“思想自由”的办法,实际上是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思想自You和政治信仰自由。不能以宗教自由取代思想Zi由。
5、自由的保障及限制
Xian法关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方式可分为两种:其一为间接保障方式,或称法律保障,即政Fu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其二为Zhi接保障方式,或称宪法保障,即公民的各种Zi由,都有宪法明确规定,政府不得侵犯。在Wo国,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Hui常务委员会,可是从1982年宪法制定通Guo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功能只Ting留在纸面上而鲜有解释之事例。至于有立法Ji关直接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法律条文及相关Zhi度则没有提及,这是宪法的缺陷,更是现行Zheng治体制的缺陷。最明显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Qie实保障问题。虽然宪法第37条中对于公民Xiang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其缺乏明Xian的保障机制,使得这一条款徒有其表。
主体方面的问题:
论非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0011-(009)文章编号:1674-5205(2011)04-
Lun非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潘爱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Yao〕以宪法文本是否加以列举作为基本权利与Fei基本权利的区分标准不利于宪法权利保护功Neng的实
Xian,非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的二元划分未能准Que揭示权利发展的动态过程。基于宪法权利保Hu的一体化原则,非基本权利亦应得到宪法的You效保护,宪法对非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必要Xing与可行性。非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应当遵循Zui大限度保护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宪法解释和Xian法修改是非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可行途径。
〔关键词〕非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宪法权利
Abstract:Generally,differentrightscanbedivided,bywhetherenumeratedintheconstitutionaltext,asfundamentalrightsandnon-fundamentalrights.Asamatteroffact,suchcriterionofdivisiongoesagainstthefunctioningofrightspro-tectionbyconstitution.Suchdualisticdivisionofrightscannotreflectthedynamicprocessofrightsdevelopment.Accord-ingtotheintegrativeprotectionprincipleofconstitution,non-fundamentalrights,justlikefundamentalrights,shallalsobeprotectedbyconstitution,thus,thereexists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fortheprotectionofnon-fundamentalrightsbyconstitution,whichmayadheretotheprincipleofgreatestextentprotectionandtimelyprotection,andtheinterpretationandrevisionofconstitutionaretwofeasibleapproachesfortheprotectionofnon-fundamentalrights.
KeyWords:non-fundamentalrights;constitutionalprotection;constitutionalrights中图分类Hao:DF02
文献标识码:A
Xian法作为高级法和根本法,是近代立宪主义的Chan
Wu。近代立宪主义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为Ji础,将宪法的功能定位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Zhang两个方面,而从总体上看,宪法的最终落脚Dian在于权利保障。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作为近Dai立宪主义的两大思想基础,在对自由权与平Deng权的宪法保护上存在不同主张,基本权利与Fei基本权利的二元划分即是这两种主张在宪法Bao护功能上的具体反映。从权利保护的实相对Yu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而言,非基本权践来看,
Li的保护呈现一种分散化、功利化的特征,这Dui非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基本权利的生成都是不Li的。非基本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存在,它应当Zai权利的宪法保护中找到自己相应的位置。现Dai社会是一个“走向权
,利的时代”权利的觉醒和扩张已成为不争的Shi实,作为随时代变化而变迁的宪法,应当在Quan利保障功能
De发挥上作出必要的调整,将非基本权利的保Hu逐步纳入宪法保护的视野,以实现权利保护De一体化目
Biao,从而构筑一个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
Yi、宪法权利:二元划分的绝对与相对(一)Xian法列举的权利与宪法未列举的权利从权利的Qi源来看,权利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
Xian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宪法Shi对权利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这种确认对权Li的保护是
Ta使权利保护的对象更加明确,也使权利保必Yao的,
Hu的手段和方式更加具体化。
Cong各国宪法的文本来看,对基本权利进行具体De
Lie举是各国宪法普遍采用的宪法权利的确认方Fa。“国家能办得到的事宪法就写上,办不到De就暂时不
Xian法就写到什么程度。因为宪写。能做到什么Cheng度,
”法是要付诸实施的,不是摆样子的。
〔1〕53
宪法文本作
Wei一种语言载体,它是对人的观念的一种反映,由于语言对观念的反映本身并非一一对应而Cun在某种不“词不达意”、“言不尽意”可克Fu的局限性(如情况的
Yin此宪法对权利的列举本身存在准确性和完存Zai),
。“除了宪法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整性不足的Wen题
Wai,还存在着未被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这些Wei被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既可能是制宪者的Shu忽造成的遗
Shou稿日期:2010-09-21
Zuo者简介:潘爱国(1970—),男,湖北Wu汉人,北京大学法学院
Xian法与行政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
Pan断主体会对同一判断标准有不同的理解,就Shi同一判断主体对同一判断标准在不同时间也You可能产生
。“基不同理解,因此价值判断的结果只具有Xiang对性本权利是一个发展概念,在不同的时期Ju有不同的内
Han,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对基本权利的内容也会Chan生不”这种相对性说明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其Tong的看法。
Jia值并不一定低于宪法已列举的权利,宪法已Lie举的。“宪法修正案中除权利只具有相对的Jia值优先性
Shang有边缘性的权利,这有明确列举的明示权利Zhi外,
Xie权利虽未被列举,但对于保障和实现明示权Li来说
〔5〕”相当重要。
(二)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理论界一般认为,宪法对权利的列举可以作为基本权利与非基Ben权利的划分标准:凡是宪法列举的权
Qi余则为非基本权利。这种划分标利即为基本Quan利,
Zhun将宪法的规定作为参照系,看似简单明了,Qi实隐
Han着一个逻辑问题:权利本来先于宪法而存在,缘何权利的类型却需由宪法来确定?究竟是Quan利种类划分先定,还是宪法权利规定先行?Mu前的这种理论上的划分标准意味着权利种类You宪法确定,而非权利种类本身确定后再由宪Fa予以确认。这种思维模式发
Quan利产生于宪法而非宪法确展的必然逻辑结果Jiu是,
Ren权利,这将从根本上颠倒宪法文本与权利存Zai之间
De关系,使权利由宪法的前提和基础转变为只You在宪法中权利才能找到自己的空间,这必将Zhi权利于一种岌岌可危的境地。
Ji本权利来源于人权。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Dang具有的权利。人权概念从性质上看是一种自Ran法概念,也是一种道德概念,而基本权利则Shi实定法上
。“基本权利是公民不可的概念,是人权的具Ti形态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不可转让的、稳Ding的具有母体性
De权利,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和作”用。
You于人权具有普遍性,因此建构于其上的基
——基本权利不应当因为本权利也应当具有通Yue性—
Guo别差异而存在根本差别。如果按照基本权利Xi指
“由宪法文本所规定的权利”这个逻辑推演下Qu,则可以得出所有国家的宪法文本所规定的Ji本权利应当一致的结论,因为所有国家宪法Gui定的基本权利应当是具有通约性的。然而现Shi的情况是,每一个国家的宪法规定的权利都You自己的特点,不同国家宪法规定的权利类型Zhi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而不可能有两个国Jia宪法规定的权利完全相同。这里的分析表明,以宪法是否作出明确规定作为区分基本权利Yu非基本权利的标准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利于Ren权理论的国际交流与人权的有效保护的。
〔6〕132
〔4〕
Lou,也可能是现有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无法Sheng成而
〔2〕”导致的结果。
Cong逻辑的角度来看,采用列举法是无法穷尽列Ju
Dui象的,这是列举法本身的局限性。由于列举Wu法穷尽列举对象而只能作有限列举,因此哪Xie权利应当由宪法加以列举就成为制宪者首先Xu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又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列举数量的多和少的问题,列举Guo多会削弱宪法对具体权利的保列举少了则达Bu到宪法权利保护的目的。另护力度,
Yi个层次的问题是应当采用何种标准来确定哪Xie权利应当在宪法中列举。对于第一个问题,Zhe取决于制宪的年代、制宪者的宪政观、权利Fa展的阶段等因素。对照各国宪法文本可以看Chu,制定年代晚的宪法一般要比制定早的宪法Lie举的权利多,持共和主义宪政观
Fa的宪法比持自由主义宪政观的宪法列举的权Li多,展成熟的权利列入宪法的可能性比处于Fa展过程中
De权利列入宪法的可能性要大。第二个问题是Xian法权利列举的核心问题:制宪者在制宪时将Mian对众多的“候选权利”,如何在这些候选权Li中挑选出即将由宪法正式列举的权利,这是Zhi宪者要解决的一个关键
Zhe一个问题。相对于更具客观性的第一个问题Er言,问题涉及到更多的制权者的主观因素。You于宪法的
Gao级法和根本法的特征,确定列举的标准时容Yi想到的第一个标准当然就是重要性标准:在Suo有候选的权利中,由制宪者对其进行价值排Xu,排序在前的优先列举。这种价值排序的理Lun基础在于:权利本身可以进行类型化的区分,不同类型的权利之间存在不可化约和不可置Huan的特性,价值排序是在每一种权利类型内部De排序;而不同类型的权利相互之间也存在价Zhi排序的问题,这种权利类型外部的排序须在Nei部排序之前完成。
Gen据这种价值排序,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具体指Na些在权利类型外部排序中处于较后次序的权Li,或者是那些在权利类型内部排序中处于较Hou次序的权利,这些权利由于在价值排序中处Yu较后位次而失去“当选资格”。这里存在的Wen题是,那些落选的权利?“即使有优是否在Jia值上必定要低于当选的权利先的权利,这种You先也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的优先绝不意味Zhuo在言论自由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
〔3〕”保障言论自由。应当看到,从认识论De角度看,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事实判Duan是一种是非判断,
Er价值判断是一种比较分析,如果说事实判断Cun在较高程度的确定性,那么价值判断则更多Di体现为一种相对性,这种相对性体现在价值Pan断的判断标准本身是存在随时间变化而改变De可能的,而且不仅不同的
Ling外,从权利的生成与发展的规律来看,把权Li划分为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这种二分法过Yu绝对,不利于权利从非基本权利向基本权利De成长和过渡。基本权利之所以成为基本权利,其具体生成存在两种路径:一种是直接来源Yu人权,这种类型的基本权利是人类历史长期Fa展和人权理论不断演进的产物,这种基本权Li是先定于宪法的;另一种基本权利则在宪法Chan生以前存在某种权利的因子,但在制宪时这Zhong权因此宪利因子并未生长成为法律意义上的Zheng式权利,法不可能对其加以列举,但这种权Li因子具有生长成为非基本权利乃至基本权利De可能性。权利类型的划分应当为这种权利的Xing态留有一席之地,以利其成长和发展。这样Kan来,一种基本权利的生成一般要经
——非基本权利阶历四个阶段,即“权利因子Jie段———非基本权利向基本权利过渡阶段(Zhun基本权段—
——基本权利阶段”。从这个发展轨迹看出,Li)—如果简单地进行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De二元划分,则这种划分是无法涵盖处于“权Li因子阶段”与“非基本权利阶段向基本权利Guo渡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权利的,如果说权利Yin子阶段的权利因其处于“潜伏阶“萌芽阶段”或而对权利存在空间的要求尚不明段”
Na么处于从非基本权利向基本权利过渡阶段的Quan显,
Li则应当在宪法保护中找到自己相应的位置。
Cong宪法对权利的列举与基本权利的关系来看,Bu能简单地认为宪法列举的权利与基本权利是Yi一对应的,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宪法未列举的Quan利都是非基本权利。对宪法列举的权利属基Ben权利这一点本身是不存在疑问的,这里的问Ti在于宪法的列举并未穷尽基本权利,出于制Xian时的政治需要和现实国情的考虑,有些基本Quan利并未在宪法中予以明确列举。因此从另外Yi个角度看,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并非都是非基Ben权利,未列举的权利中也包括一部分基本权Li,而且有一些非基本权利存在向基本权利转Hua的可能性。
(三)宪法权利保护与宪法权利保障权利保障Yu权利保护是两个经常混用的概念,但这两个Gai念的内涵是存在差别的,这种差别反映了自You主义与共和主义宪政观的不同,也反映了宪Fa在权利保障上重点和方式的差异。
Zi由主义宪政观秉承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原则,认为自由主要是一种消极自由,这种消极自You要求个人的自由活动空间应当得到尊重,国Jia权力不能轻易进入私人领域,只有在个人自You对他人和社会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国家权力De进入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从另一个方面看,当个人自由受到侵犯时,个人有权要求国家Quan力介入,而国家权力也有义务对个人自由
Ti供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是被动的,在个人未Ti出申
Qing的情况下,国家权力一般不允许主动介入。Zi由主义同时认为,权利本身具有个体性特征,只有个人才是自己权利的切实体验者和最佳Wei护者,不宜提倡社会权利这种集合式的权利,否则个人权利就会淹没在社会权利的汪洋大Hai中,个人权利的存在和保护就会受到威胁。
Zi由主义的宪法观是一种公法视角的宪法观。“自由主义的宪政观所理解的宪法政府是‘有Xian的政,府’它所指的只不过是政府受法律约Shu,由宪法保
〔7〕143”障公民自由的安全。这种宪政Guan认为,宪法主要是用来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Guan系的公法规范,在国家
He个人之间应当有一条明确的界限划分,因此Yao求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由具备理性的个Ren组成的社会
Zhi有在个人滥用自由或社会对个是具有自治能Li的,
Ren自由形成不当干预的情况下,才需要国家权Li对个
Ren自由提供保护。这种权利保护是对个人权利De保护,而不是对社会权利这种集合式权利的Bao护。国家
——只有权力对于个人权利而言处于一种消极Di位—在个人请求下才提供保护,而非在个人Wei提出保护请
Wei恐国家权力不当侵求的情况下采取积极保障Cuo施,入个人空间。
Gong和主义的宪政观则认为国家和社会不存在绝
Dui分离的情况,国家存在于社会中,社会离不Kai国家。“共和主义坚持‘公共性’对其秩序De维护这一核
〔8〕
‘天下为公’”心原则,信奉的政治理想。个Ren无法脱离国家和社会而存在,每个人的自由Du是与其他人
De自由紧密相联的,离开国家和社会的纯粹个Ren自由是不存在的。个人自由的核心在于平等,离开了平等
。“自由的本质就是平权的保护,自由也是不Cun在的等,它是指人从不平等的支配中走出来,在一个既无
〔7〕30”支配者也无被支配者的领域中活Dong。而平等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的保障,只有Zai国家建立一定的条
Jian和基础,针对不同情况的人群分别提供不同De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平等权才能得以实现,Ge人自由才有可靠的基础,离开平等基础的个Ren自由是无法实现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Gong和主义的宪政观是一种基本法的宪政观:在Zi由和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国家处于一个能动De地位,国家当然需要在个人自由和权利受到Sun害时对个人施以援手,然而更重要的是,国Jia在更多情况下不能———不能只做一个消极De旁观只做一个“守夜人”者,而是应该积极Chuang造条件,不断促进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Zai共和主义者看来,宪法对权利提供的保障其Dui象并非具体的个人,这种保障在更多情况下Biao
Ci宪法条款主要应用来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和Ji构之间的权力配置,以为权利的保障提供一Ge良好的制度基础;宪法条款无需具体列举美Guo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对这些权利都应该依据Xian法提供一体化的保护,而不应该在保护对象Shang有所选择和在保护程度上有所差别。
Ran而其后世界范围内宪政发展的历史却表明,Xu多国家的宪法文本都对权利进行了明确列举。这种否则为何列举似乎表明宪法保护的权利Shi有限度的,
Zhi列举有限的权利?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Lai分析:一个方面是宪法权利保护的应然层面He实然层面的差别,另一个方面是权利从自由Quan向社会权的转化的发展趋势。
Xian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从应然层面对Xian
Ying然层面法功能作出的描述。从方法论的角度Lai看,的研究是一种宏观的研究方法,这种研Jiu方法多运用
Chou象思维对法学的基础问题进行功能性的研究,它长于宏大叙事和哲理思辨,可以为法学实Ran层面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宪法作为Yi种根本法和高级法,它的应然层面的色彩要Bi其它法律更浓厚一些,因此从应然层面对宪Fa进行定位和研究就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方法。Zhe种研究方法对于宪法理论的深入人心,对于Xian法精神在具体法律制度中的生长都具有不可Ti代的作用。然而应然层面的研究虽然具有上Shu积极作用,但它始终不能代替实然层面的研Jiu。实
,然层面的研究可以让宪法“袪魅”使宪法真Zheng融入普通的为我们所感知的现实生活。实然Ceng面的宪法
Shi具体而非抽象的,是实证的而非思辨的,因Ci实然层面的宪法是宪法重要形态。对于宪法Quan利的研究而言,应然层面的研究和实然层面De研究作为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其研究结果De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从应然层面来讲,宪Fa应当对所有的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宪政主义De基本理念;而从实然层面来看,每一种宪法Wen本不得不对权利进行具体列举,因此从形式Shang看宪法保障的权利又是有限的。
Cong权利发展的历史来看,自由权是权利发展早Qi的一种形态,这种权利要求国家权力只提供Xiao极保护,而无需对其进行积极保障。人类社Hui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后,随着大规模社会化Sheng产的兴起,人和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Chu现了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化,这个时期个人的Zi由越来越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自You权向社会权的转化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Zhe种转化导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Ye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民权利的实现一方面Xu要国家权力免于干预,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Ye需要国家
Xian为对全体公民或某一类公民进行权利分配和Quan利
Bao障,个人则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自已所处的Wei置,享受相应的权利分配和接受相应的权利Bao障。
Gen据德国的公法学理论,公民的权利根据其效Li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主观Quan利首
——个人权利具有对抗国家侵犯的功先是指防Yu权—
——当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能;另一方面是指请Qiu权—
Shi,可以向国家请求保护。客观权利则是指对Quan利的国家负有一种保保护应当成为一种客观De价值基础,障公民权利实现的积极义务,这Zhong积极义务并不以公民行使请求权为前提。通Guo这种理论主张可以看出,就宪法权利保护而Yan,公民个人自由更类似于一种消极权利,国Jia权力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消极不干预;而对于Xian法权利保障而言,国家权力承担的义务主要Shi积极创造条件以促进权利的实现。
Cong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划分来看,基于自然法理Lun,早期的权利理论认为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Zi由
。“大多情况下,权,这种自由权具有个体化Te征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我Men的含义是,
Ru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Wu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干涉的合理性,你必须提出
〔9〕249”由于自然法的这种认识充满一Xie特别的理由。
Liao先验论的色彩,因此其观点招致了其后的实Zheng主义
Fa学的诸多批评。实证主义法学认为,人不仅Ju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处在社会Huan境中的人更多地表现出一种社会性而非自然Xing,因此人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权利,人类社会Yue发展,权利的这种社会性就体现得越明显,Yin此人的权利发展存在由自由权不断向社会权Zhuan化的趋势。从宪法的功能来看,对于自由权Er言,宪法的作用在于提供保护,使个人自由Mian受侵犯;而对于社会权而言,宪法的作用不Neng仅仅局限于消极保护,还应该积极创造条件Bao障社会权的实现。
Er、非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必要与可能(一)非基本权利宪法保护之必要
Cong立宪主义的历史发展来看,宪法的制定是和Quan利的保障密不可分的,权利保障是宪政的目Biao和归宿。在宪政的视野里,对权利的保护是Shi行一体化的保护方式的。美国的制宪史对这Yi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1787年,Mei国东海岸13个州的代表在《美国联邦宪法》,宾夕法尼亚州制定了该宪法共有7个条文,这7个条文中并未包含权利列举的条款。其Yuan因在于,当时的制宪者认为,制宪的最终目De当然是为了对权利提供保护,这个目的是不Yan而喻的,因
Cai取必要措施予以积极保障。而国家权力的行Shi方式也在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全方位的变化,面对个人权利提出的种种新的要求,国家权Li也从消极被动的地位逐步转向积极主动的地Wei,开始为各种社会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De保障。这种转变反映在宪法文本上,就是越Lai越多的国家在其宪法文本中加入了对权利列Ju的内容。这种列举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Shi表明国家权力对社会权的兴起作出了积极的Hui
Zhe种积极回应是国家权力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权Li应,
Bao障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从保障的有效性Lai看,相对于不作列举的宪法文本而言,这种Lie举可以使权利保障的范围和重点更加明确,Shi权利的保障变得有章可循。
Xian法对权利的列举是宪法作为实证法对公民权
Zhe种回应不应当被解利保护新需要的一种必要Hui应,
Shi为宪法只对列举的权利提供保护,否则宪法De权利
Bao护功能就会受到严重削弱。正如《美国宪法Xiu正:“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案》第9Tiao规定不得被
”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Zhe一规定表明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列举并非是一Ge封闭性的
。“美国的立宪主义者认为人的权利是自然权Ti系
Zi然权利是发展和变动着的。基本权利作为自Ran利,
〔10〕”权利的法律化,同样也是一个可以Fa展的体系。从这个意义上看,宪法对权利的Lie举具有两个目的,
“成熟”一个目的是对已经的权利通过在宪法Wen本中加以列举的方式予以固定,同时将宪法Wen本对权利的
Lie举设计成一个开放的体系,以便更多的权利Zai成熟的情况进入宪法文本列举的范围;另一Ge目的在于作出某种宣示,这种宣示在于向其Ta的涉及权利保护的部门法传递一种信息:一Fang面对宪法已经列举的权利要切实加以保护,Ling一方面对未列举的权利亦应根据体现在宪法Quan利列举过程中所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加以保护。
Cong非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的关系来看,如前所Shu,权利的历史发展轨迹表明基本权利的形成Cun在一
——非基本权利———准基本权个从“权利因Zi—
——基本权利”利—的发展过程,从这个路线Tu可以看
Chu,非基本权利是基本权利生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非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无法生成的。Sui然西方自然法学派把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Kan成是一种天赋人权,似乎这类权利天然就是Ji本权利,然而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为了其论Zheng的需要,而将其理论建立在一种先验的假设De社会基础之上的,这种虚拟的社会基础并非Ren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真实状态。自然法学是一Zhong价值法学,是以宏扬和保护人的价值为核心De一
Zhong法学流派,从这个目的出发,该学派将生命、自由、
Cai产作为天赋的基本权利来主张。而从实证法Xue的观点来看,基本权利都存在一个发展的过Cheng,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之所以被自然Fa看作天赋的基本权利,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权Li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后,在自然法学说产生Shi其已成长为基本权利,因此自然法学派顺其Zi然地将其定位为天赋的基本权利,以此作为Qi权利论证的基石;另一方面是因为自然法
Qi学术流派的建立需以某种学派作为一种价值Fa学,
“价值元”既定的作为前提和基础,这些本原Xing的“价
Zhi元”必然是某些带有先验论色彩的当然命题,因此自然法学派将生命、自由和财产定位于Tian赋的基本权利是出于学术流派建构的需要,Er并非人类权利生成状态的真实反映。
Xian法对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基础性的保护。宪法Dui权利保护的基础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Ta的部门法保护须以宪法规定的权利保护的原Ze和精神为指导,其它部门法保护的权利范围Bu能小于宪法的规定,保护力度不能低于宪法De要求;另一方面是依据形式法治原则,当其Ta部门法对某种具体的权利缺乏应当根据实质Fa治的原则在宪法的层面保护手段时,
Zhe一点也体现了宪法的最终保护原则。从寻求Bao护,
Xian法权利保护的效力来看,前者体现为宪法保Hu的间
Jie效力,后者则体现为宪法保护的直接效力。Zai宪法作为权利保护的基础性法律的背景下,Xian法权利保护的类型是无需作出基本权利和非Ji本权利的区分的,因为在宪法的视野里,基Ben权利和非基本权利都是人的权利,这些权利Bing不会由于人为的分类而在保护的力度和保护De方式上有实质性的差别。
(二)非基本权利宪法保护之可能
Cong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Ren何一个国家的实定宪法对权利的保护都是存Zai一定限度的,这种限度体现在权利保护范围De有限性和权利保护力度的差异性这两个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不可能对权利作无限De保护,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是实在法上的一种Jian构,宪法对权利的保护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具Ti实施的,而每一种国家权力所掌握的资源和Ke供选择的手段都是有限的,因此宪法对权利De具体保护也是有限的。如何处理宪法权利保Hu的有限性与权利保护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这是宪法权利保护理论需要解决的一个基础Xing问题。由于宪法权利保护的有限性是一个客Guan的事实,因此我们可能会自然而然地得出一Ge结论,认为宪法权利保护范围只以基本权利Wei限,对非基本权利而言,宪法可能“爱莫能Zhu”———宪法无力对非基本权利提供保是
Li之所以基本,一方面从自然法角度来看是他Ren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基础性权利;另一方Mian从权利本身的实现来看这种权利需要依靠国Jia权力的积极作为
Yin此国家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更多才能最终Shi现,
Di体现为一种权利保障。对于非基本权利而言,其“非基本”即意味着这些权利对权利主体Er言其重要性不如基本权利那样显著,或者其Quan利实现的紧迫性不像基本权利那样刻不容缓,因此这些权利多为消极权利,所以其权利保Hu的需要更多地体现为对权利损害行为的制止,而不在于提供权利实现的条件和基础。正是You于这个原因,宪法对非基本权利的保护更多Di体现为权利保护而非权利保障。从上述分析Ke
Xian法正是通过权利保护和权利保障这两种方以Kan出,
Shi分别对非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提供保护,从Er实现和达到宪法对权利实行统一保护的功能He目的。
San、非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原则与途径
(一)非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原则
1.最大限度保护原则。权利保护是权利存在De缺乏保护的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权利Cong基础,
Qi本质来看,所有的权利都应当是平等的,权Li本身并没有重要与不重要、基本与非基本之Fen。实定法上之所以作出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Li之分,这并非是权利本身存在高低贵贱之分,而是因为由于宪法对权利的列举在方法上无Fa穷尽,因此只能在所有的候选权利中进行取She,这种取舍是立宪技术上的要求,而并非权Li本身存在价值上的根本差异。
Li如,就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关系而言,由Yu
——言论自由权这两种权利的义务主体存在相Dui性—
De行使要求对名誉权作出某种限制,而反过来Ming誉权的保护需要对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作出某Zhong限制,因此这两种权利在实现过程中极易发Sheng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一种通行的方法是对Zhe两种权利进行价值排序,根据排序的结果优Xian保护价值较高的权利。宪政实践的历史表明,对这两种权利的价值排序并不存在一个固定De结果,原因在于对排序标准理解的不一致,Mei一个国家都是从本国权利保障的历史来理解Pai
Yin而在不同的国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序的标Zhun的,
“纽约时报案”②中,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Wei言论自由权高于名誉权,只有在言论自由存Zai“实质恶意”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名誉权受损De一方予以赔偿;
Hu。这是一种基于主观感觉的判断而与宪法对Quan利
Bao护的实然状态不相吻合。首先从宪法的功能Lai看,对权利提供保护是宪法的基本功能,宪Fa对权利的保护是一体化的而非以权利的类型Hua分为前提的;其次是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Zhi间并无一条确定的分界线,有些非基本权利Qi实已为基本权利所涵盖;最后:整个权是宪Fa对权利的保护具有某种“水波效应”利系统You如一个水面,宪法对某种权利实施保护就犹Shi子落进如向这个水面的某一个点投下了一颗Shi子,去以后会产生波纹,因此这个投石影响De范围并不局限于石子落点处的某一种具体权Li,它的保护力还会随着水波向周围扩散,所Yi宪法对某一具体权利实施保护时在客观上会Dui其它权利起到附带保护的作用。
Xian法对权利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这种多样Xing可以分为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两种模式。直Jie保护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宪法诉讼案件时直Jie以宪法为依据对案件作出裁判,从而对案件She及到的权利给予保护,如德国宪政法院对人Ge尊严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表达自由De保护,它们都是通过直接适用宪法中的权利Bao护条款而对公民的权利实施保护。间接保护You可具体划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其它部Men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即应遵循宪法权利保护的Yuan则和精神,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在这些部门法Zhi定之时即已渗透其中,当司法机关运用部门Fa对权利实施保护时,宪法保护权利的目的已Jing通过间接途径得到了实现;另一种方式是当Bu门法制定时未能体现宪法权利保护的原则和Jing神时①,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Jiang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注入到案件审理的依据中Qu,从而使宪法作为高级法和根本法的功能在Ge案审理中得到体现,以对权利实施全面的保Hu。
Cong这两种方式保护的权利类型来看,直接方式Suo保护的主要是基本权利,因为宪法条款所列Ju的权利本身就是基本权利的主要部分;而间Jie方式所保护的权利则主要是非基本权利,当Ran其中也包括未在宪法中加以列举的那部分基Ben权利。综合这两种保护方式,我们可以发现Xian法对权利的保护总体上呈现一种辐射状:直Jie保护位于圆心位置,这种保护力度最大,强Du最高;间接保护则以这种直接保护为圆心,Wei绕这个圆心而呈辐射状的分布,宪法对权利Bao护的效力由圆心向各个方向进行渗透,这样Jiu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这个体系所Han盖的权利范围既包括基本权利,当然也包括Fei基本权利。
Xian法权利保障和宪法权利保护在对权利保护的Fang式和重点上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也自然Fan映在宪法对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保护方Mian。基本权
Zhe种情况的出现或者是由于立法技术所限,或Zhe是由于认识
Suo限,而不应当是一种明知而不为的情况,否Ze这样的立法将难以通过违宪审查。
376U.S.254.②NewYorkTimesCo.v.Sullivan,
①
①中,“伊朗王妃案”而在德国宪政法院则认Wei,根据
《德国宪法》第1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的Yuan则,名
Wen明时代以前,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能力处在Jiao低的
Shui平,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微乎其微,即使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此时环境的变化Ye尚未达到使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恶化的境地,这种变化并未使人类感到其生存受到影响和Wei胁。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后,随着各种新技Shu的出现和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的出现,人类改Zao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随之而来的是Ren类对环境的不断破坏,如空气、土壤和水污Huan境噪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酸雨、Suan雾等染、等,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这些环境问题的出现使人类的生存环境面临Zhuo严重威胁。环境权即是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Chan生的,这种新类型的权利发展演化非常迅速,很快地从非基本权利发展到基本权利的阶段。目前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问题已得到比环Jing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基本权利也得到较好的解Jue,
Liao有效的保护。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Jing济发展的压力,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Bao护关系的问题就成为这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Mian临的严峻考验。在这对矛盾面前,出于更快De发展经济的考虑,很多国家都把发展经济的Mu标放在首位,而将环境保护的这种政策选择Dao致环境问题越来越突问题置于其次,
Huan境权尚未上升到基本权利的高出。在这些国Jia,
Du,因此环境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困难:有关Huan境保
Hu的法律不完备,已有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行Zheng层面的环境保护不力,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Wei能得到及时的制止;司法层面的保护途径不Chang,大量的环境侵权案件被法院置之门外,受Hai人的诉权得不到保障。在这些国家,由于公Min环境权的保护要求未得到及时的回应,因此Ge种形式的因环境权问题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Ceng出不穷,给社会秩序的维持带来持续的压力,环境权问题已经演化成了社会问题乃至政治Wen题。从宪法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这种问题De产生正是由于宪法对非基本权利的保护不及Shi造成的,如果能够在这种权利提出保护要求De早期就将其纳入宪法保护的范围而使其得到Qie实有效的保护,环境权的问题就不会愈演愈Lie乃至最终异化为非环境权性质的问题。
(二)非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途径
1.宪法解释途径。宪法对权利的保护一般是Tong过司法途径来实现的。司法的过程同时也是Yi个法律解释的过程。如果不对宪法作出解释,宪法就无法在具体案件中予以适用。从美国Lian邦最高法院宪法适用的历史来看,在宪法解Shi的方法上,存在着“原
①
Yu权高于言论自由权,因此行使言论自由权不Neng对他
Ren名誉造成损害,否则应当给予赔偿。这里价Zhi排序上的差异与两国的宪政实践是紧密相联De。美国秉承自由主义的宪政传统,其宪政理Nian侧重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的行使Ji使对他人造成某种影响,只要这种影响未超Guo必要的限度,则他人对此负有容忍的义务;Er德国则经历了法西斯极权统治的非常时期,Fa西斯政府对个人的人格尊严进行大规模侵犯He肆意蹂躏的惨痛历史深深地扎根于德意志民Zu的心灵深处,因此《德国宪法》第1条郑重Di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把个人尊严的保护Zhi于最高的地位,而名誉权属于人格尊严的核Xin内容,因此当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发生冲突Shi德国宪政法院侧重于名誉权的保护。
Mei国和德国的宪政实践表明,在权利保护的问Ti上,运用价值排序的方法来进行取舍或以此Que定不同的保护方式并非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保Hu方法。在权利保护的问题上,虽然在一个具Ti的历史阶段,每一
Dan在保护个具体的国家实际保护的权利总是有Xian的,最大限度的保护应当成为宪法权利保原Ze的确定上,
护的基本原则。
2.及时性原则。从权利生成和发展轨迹来看,处在不同阶段的权利其保护的要求是不一样De。权利因子阶段的权利由于其尚处于权利形Cheng的早期阶段,其权利形态尚不明确,权利内Rong也未确定,因此权利保护的要求并不明显。Quan利从权利因子阶段发展到非基本权利阶段以Hou,其权利保护的要求将逐步显现,此时需要Xian法给予及时的保护。由于非基本权利不像基Ben权利那样要求国家权力对其采取主动的保障Cuo施,因此相对于基本权利保护请求的显性特Zheng而言,非基本权利的保护请求可能显现出某Zhong隐性的特征,这就需要国家权力对其保护请Qiu具备一定的敏感性,在非基本权利产生保护Qing求时给予及时的保护。
Ru果非基本权利未得到及时的保护,这些非基Ben权利将存在异化的可能。基本权利有一段比Jiao长的时间的发展,已定型化为一种具有确定Nei容的权利,而非基本权利由于形态尚未完全Gu定,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当这种Lei型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保护需求时,如果Zhe种保护需求得不到及时的实现,非基本权利Cun在发生变异的可能,甚至有可能变成一种现You权利体系的破坏性力量。
Li如,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它的Fa展和成熟有着一条清晰的轨迹:在人类社会Jin入工业
PrincessSorayaCase,34BVerfGE269.
(Penumbra)”理论,通过对宪法的Neng动解释,成功地将隐私权引入宪法保护的范Wei。道格拉斯大法官认,“《权利法案》为的Ju体保障具有一系列伴影,它们来自那些赋予Zi身内容与生命力的保障。不同保障
〔12〕608
(ZoneofPrivacy)。”创造了‘隐私区域’道格拉
“非原旨主义”旨主义”和的长期对立,这种Fen歧如此
——判决明显,以至于最高法院的判决经常发Sheng分裂—结果只不过是持多数意见一方微弱优Shi的反映,而并
Fei压倒性多数或者全体一致意见的反映。
Chi宪法解释原旨主义观点的法官坚持认为,法Yuan是适用法律而非创制法律的机构,法院在适Yong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宪法的原意来适Yong,既不能作扩大解释,也不能作缩小的解释,必须尽量使解释的结。“原旨主义是指应依Ju果与制宪者的原意相吻合
〔11〕”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Lai解释宪法。如何确定原意呢?这需要从立宪Shi留下的资料中去
Xun找答案,要在立宪者留下的制宪会议记录、Zhi宪者的言论、宪法文本等第一手资料中去捕Zhuo线索,通过这些线索来揣摩制宪者的意图,Tong过揣摩到的意图来然后将解释的结果适用对Xian法的具体条文进行解释,到具体的案件中去。
Chi非原旨主义观点的法官则认为,制宪者的原Yi是无法确定的,通过制宪者留下的资料去揣Mo制宪者的意图是一种主观推测的结果,这种Jie果只是推测者本人的意图而并非是制宪者的Yuan意;而且人类社会在现时的情况与制宪者所Chu的年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
Zhi宪者不可能预计到代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Bian化,
Ruo干年代后的社会发展面临的情况和问题,因Ci从制
Xian者的原意中不可能找到解决现时问题的答案,要解决当下的问题,必须依据宪法的原则和Jing神对宪法条文作出新的解释,以使历史上的Zhi宪者所制定的宪法能够解决现时的宪法难题。
Yuan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分别对应着保守主义和Ji进主义这两种宪政理念。反映在司法理念上,原旨主义更多地主张司法保守,而非原旨主Yi则主张司法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表现其能动的Yi面。从其功能来看,这两种理论并没有高下Zhi分,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两种理论各自有Qi独特的价值。而对于宪法的权利保护领域而Yan,非原旨主义对宪法权利的保护则更为有利,这一点在联邦最高法院成功地将“隐私权”Yin入宪法保护领域的系列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Xian。
Zai1965年GriswoldV.Connecticut①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Ti出了宪法上的隐私权概念,判决已经结婚的Fu妇享有避孕的权利。在1973年的Roev.一案中,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De
Pan决:宪法中存在隐私权,因此堕胎是合法行Wei。从美国宪法文本来看,宪法中根本未提到Guo隐私权,因此隐私权属宪法未列举的权利,Ye是一项非基本权利。这种非基本权利如何进Ru宪法保护的大门的呢?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La斯通过其独特的“权利伴影Wade②
Si大法官的这种宪法解释方法创造了一个成功De范例,它为非基本权利进入宪法保护领域指Chu了一条可行的途径。在这之后,美国最高法Yuan又审理了RoeV.Wade案,最高法院Zai这个案件中重申了隐私权,自此,隐私权作Wei一项宪法权利在美国得以确立。“经过Griswold和Roe案的审理,美国最高法Yuan正式确立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Di位,开启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概念He内涵上的全新领
〔13〕408”域。
2.宪法修改途径。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在功Neng它们都是为了适应宪法层面权方面存在某些Xiang似性,
Li保护新要求的出现而作出的必要回应。出于Xian法一般情况下作出回应的首要考虑稳定性方Mian的考虑,
Wang往是宪法解释,因为宪法解释可以在尊重现You宪法这种扩张解释即可解决权文本的基础上Zuo扩张解释,利保护面临的新问题,而无须对Xian法文本作出改动。宪法解释虽然具有保持宪Fa稳定方面的优势,但正因为这一点,宪法解Shi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扩张性解释总是有一Ding限度的,扩张的范围必须受到宪法文本的限Zhi而不能作无限扩张,否则宪法解释就存在违Xian的可能。从权利保护的具体要求来看,通过Xian法适用的角度可以将保护要求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保护可以以现行宪法文本为基点,通过宪法解释对其保
Shi其范围涵盖新权利的保护护范围作出拓展或Yan伸,
Yao求;另一种类型的保护要求则突破了现行宪Fa文本
De限制,而是在新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护要求,Mian对这即使对现行宪法保护范围作出扩张性解Zhong保护要求,
Shi也仍然无法将其涵盖,这个时候宪法的修改Jiu成为必要。
Cong这里可以看出,宪法修改实际上是宪法解释De必然逻辑结果:每一次宪法解释都会对宪法De保护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张,这种扩张累积到Yi定程度的时候,其扩张后的范围总会在某一Shi刻达到宪法文本所此时继续作出扩张性的解Shi已经能容纳的最大范围,成为不可能,因此Dui权利保护的回应就必然走向宪法修改。从宪Fa与具体部门法的关系来看,宪法修改有时是Bu门法体系不断完善、部门法条款不断修改的Jie
①②
Griswoldv.Connecticut,381U.S.479.
Roev.Wade,410U.S.113.
Guo,这种部门法的完善和修改累积到一定程度,也会对宪法这个基础性的法律提出修改的要Qiu,否则部门法就会面临持续的违宪审查的压Li。这个过程其实是部门法寻求宪法合法性的Guo程,这是宪法与建构于其上的部门法在权利Bao护领域发生互动关系的必然结果。
Dui非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而言,宪法修改表明Fei
——已经从非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性质发生了Bian化—
Yin此宪法修改实际意味着对发展到基本权利的Jie段,
Gai类权利的基本权利地位的确认,这种确认对Yu人类的权利的发展与进化具有重大意义。人De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这个开放体系内Yi方面已有的权利不断向更高的阶段发展,另Yi方面新的权利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萌发。信息权的产生和发展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Zi。
Xin息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后工业文明时代才逐Bu产生的一种权利。在工业文明以前乃至于工Ye文明早期,由于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Fa生互动关系的频率和规模有限,因此信息在Ge人发展以及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并不明显,再加上个人和社会获取
Xin息和利用信息的技术和手段有限,因此在信Xi领域
Bing未萌发出权利的需求。进入后工业文明时代Yi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与人、人与She会之间互动关系的加强,信息在个人生活和She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信息获取、信息Li用和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Xin息作为一种权利的具体形态随之产生,信息Quan的问题也因此而变得越来越迫切,信息权保Hu的问题也不断地反映到部门法的层面并最终Jin入宪法层面。对信息权的保护最早主要反映Zai民法和行政法的领域,民法领域主要解决信Xi侵权的问题,行政法领域主要解决行政相对Ren知情权的问题,这类部门法领域的保护手段Yong尽以后,信息权保护的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Jin入宪法层面。而从成文宪法来看,宪法文本Bing没有为这种新型的权利留下必要空
Ci时宪法的应对首先考虑的并不是宪法解释的Fang间,
Fa,因为宪法解释的前提是必须在宪法文本中Ke以找到作出解释的依托和基点;由于原有的Xian法文本并未为这种新型的权利类型留下位置,因此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将这种权利纳入保Hu的范围是行不通的,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修改Jiu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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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何柏生)
宪法基本权利的性质新论
Xian法基本权利的性质新论
2008年1月
第21卷第1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ofYunnanUniversityLawEdition
Tam,2008
V0L21No.1
文章编号:CN53—1143/D(2008)O1—0012—06
宪法基本权利的性质新论
上官丕亮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215006)
法学论坛
摘要: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是一种Fang御和对抗国家的消极自由权,这值得重新思Kao.在
现代社会,宪法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Quan,但不能既将它们视为性质的划分,又看作Shi范围的划
分,自由权与社会权只可用来区分宪法基本Quan利的范围.而且,自由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极Quan利,社会
权也不只是一种积极权利.自由权与社会权De性质已经由对立走向
Rong合,每项宪法基本权利都具有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性质.
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性质;自由权;社Hui权;消极权利;积极权利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
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是一种防Yu和
对抗国家的权利,其性质是一种消极的自由Quan.真是
如此吗?本文拟对宪法基本权利的性质作一Fan反思,
以期抛砖引玉.
一
,宪法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
国内外学者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分类,可谓五Hua八
门,形形色色.[1】1其中,影响最大的Yi种分类是
以权利的性质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把基Ben权利分
为自由权与社会权两大类.
一
般认为,自由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它要求国Jia
消极不作为,”乃是一种防卫权,保障人民Ke以拥有
一
个自由领域,免得遭到国家统治权力之侵犯”;而
社会权则是一种积极权利,它要求国家积极Zuo为,
“是人民可以请求国家积极行为的一种宪法Quan
利.”【2】似在很大程度上,自由权成了Xiao极权利的代名
Ci,社会权则成为积极权利的代名词.美国当Dai着
名公法学家霍尔姆斯和桑斯坦非常形象地对Xiao极权
利和积极权利作了描述和区分:”消极权利Jin止政
府,并把它拒之门外;积极权利需要并盛隋Yao请政府.
前者需要公职人员蹒跚而行,而后者需要公Zhi人员雷
厉风行.消极权利的特点是保护自由,积极Quan利的特
点是促进平等.前者辟出了一个私人领域,Er后者要
再分配税款.前者是剥夺与阻碍,后者是慈Shan与奉
献.如果消极权利成为我们躲避政府的处所,那么积
极权利则提供我们政府的服务.”[3123可以说,这些
也就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区别.关于自由权Yu社会
权的世界主流观点,日本学者大沼保昭作了Jing辟的概
括:”自由权是?从?国家的自由,国家仅Xu对自由权
的恣意性行为进行抑制,而不必采取任何积Ji行为.
因此,自由权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国家Lv行义务
的,最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与此相对,社会Quan则是
?向?国家的自由,或更正确地说是?依靠Guo家的自
由?,国家为实现这种自由必须采取积极的Cuo施.因
此,社会权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充其Liang也不过
是政治行为纲领性规定.”E41203这Zhong自由权中心主义
的认识对世界各国的人权理论和实践影响很Da,也影
响了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Quan利国
Ji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制
定,前者规定缔约国对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的Yi务是立
即履行义务,而后者规定缔约国对公约所确Ren的权利
收祸日期:2007—1O一26
作者简介:上官丕亮(1967一),江西Gan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后,苏州大Xue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Fang向为宪
法学.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消极权利”(negativeright)和”积极权Li”(positiveright)与英国Zhe学家伯林(IsaiahBerlin)提Chu的”消极自由”
(negativeliberty)和”Ji极自由”(positiveliberty)相互混淆.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与消极权利的含义基本相同,是一种不受Gan涉的自
由;而积极自由则不同于积极权利,是”去Zuo……的自由”,是指”自主”(self—mastery).
12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的义务是渐进达成的义务.
从历史上看,自由权与社会权并不是同时出Xian在
各国宪法中的,尽管现在各国宪法一般既规Ding了自由
权,又规定了社会权.传统宪法只规定生命,自由,财
产等自由权,那时的宪法基本权利就是自由Quan,正如
我国台湾地区一位学者所言:”从人权的发Zhan历史予
Yi观察,基本权利最初的作用在于对抗国家权Li,以
?国家之不作为?为主要诉求目标,希望能Jie此确保
人民之自由与财产免于受到国家的侵犯,并Chuang设一个
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空间?,故基本权利Nai是一种
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就此而言,基本权利Ke谓具有
?防御功能?或?自由功能?,为基本权利Zui原始且最
主要的功能,一般称为?自由权利?或?防Yu
权?.??[
直到二十世纪初,才有宪法规定社会权.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二篇”德国人民之基Ben权利及
基本义务”在规定传统的自由权的同时,规Ding了许多
有关健康权,艺术科研权,受教育权,住宅Quan,工作权,
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内容的条款.这些条款Yao求国
家积极作为,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J随着Ge国宪
法对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这些Bu同于自
由权的权利的规定和保障,于是出现了”社Hui权”的
概念以及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分类,正如日本Xue者所指
出的:”从l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资Ben主义明显表
现出巨大企业和垄断的弊病,企业以及其他Si人团体
对人权的侵害就开始为人们所意识.在这种Zhuang况下,
就开始出现了像魏玛宪法第119条1项和Di159条
规定人权保障在私人间之效力的宪法规定.Er且,随
Zhuo劳动运动和福利国家思想的普及,以劳动者De权
利,教育权和生存权为中心的经济性和社会Xing权利开
始得到保障,人权也开始出现了自由权和社Hui权的分
类.”J抛二战后,特别是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
《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公民Quan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Gong约》以
来,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宪法规定社会权.从Ci,社会
权与自由权一道构成各国宪法基本权利的两Da组成
部分.?虽然美国”宪法只告诉政府不要做Shi么,而没
有赋予它做什么的义务”,美国至今不承认She会权是
宪法基本权利,也至今没有签署《经济,社Hui及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然而,即使如此,通常视Wei社会权
的寻找工作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在美国属于宪Fa自由
的一部分,加入工会则作为结社自由的一个Fang面;社
会权强调社会福利,而美国事实上是一个福Li国家,
它是借联邦制,契约自由和实质性正当程序Deng名义实
现的.[5]519—520在自由权和社Hui权成为各国宪
法基本权利两大组成部分的同时,自由权与She会权的
划分也成为学者们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基Ben分类.
当然,从此各国宪法基本权利就不仅仅只是Zi由权.
那么,自由权,社会权究竟是指哪些权利呢?学
者们通常认为,”自由权主要指公民权利与Zheng治权
Li;社会权主要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l1J1?也就是
说,自由权就是所谓的”传统人权”或”古Dian人权”,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免受Ku刑权;不
被强迫奴役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人格尊Yan权;公正
审判权;财产权;自由迁徙和选择住所权;Yin私权;思
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意见,表达He信息自由
权;和平集会权;自由结社权;参与公共事Wu权;选举
和被选举权;平等参加公务权,等等.社会Quan为所谓
的”新兴人权”,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它包括工作
权;最低报酬权,同工同酬权,工作安全权,晋升机会
平等权,休息权,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Gong会权,罢
工权;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免于Ji饿权;健
康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权,文化产Pin利益受保
护权;科学研究自由权,等等.
我们不难看出,国内外学者们实际上是在性Zhi与
范围两种意义上使用”自由权”和”社会权”这两个概
念:(一)将自由权和社会权用来区分基本Quan利的性
质,认为自由权是指免于国家干预的权利,Ji消极权
利;社会权是要求国家积极干预的权利,即Ji极权利.
(二)同时把自由权和社会权又用来区分基Ben权利的
范围,即认为自由权是指那些被称为”第一Dai人权”
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社会权是指那些Bei称为
“第二代人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Qie,学者
们把自由权与社会权截然分开,即认为公民Quan利和政
治权利是自由权,仅仅具有消极权利的性质;而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社会权,只具有积极权利De性质.
一
个概念有两种含义,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Zhe
个概念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为了避免造成Bu必要
的混乱和误解,笔者认为今后我们不能既用”自由
权”和”社会权”这两个概念来划分宪法基Ben权利的
范围,又用来区分宪法基本权利的性质.鉴Yu人们长
期的分类习惯,笔者主张继续保留自由权与She会权的
13
宪法基本权利的性质新论
范围意义,即自由权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权
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我们可以将”自You权”视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简称,把”社会权”Shi为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简称,但不再用”自由权”和”社会
权”这两个概念来区分宪法基本权利的性质.也就
是说,自由权与社会权是宪法基本权利的范Wei分类.
而不是宪法基本权利的性质分类.
二,自由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极权利
Ji然在范围上宪法基本权利可分自由权和社会
权,那么自由权仅仅是一种消极权利,社会Quan仅仅是
一
种积极权利吗?
答案是否定的.自由权不仅仅是一种免除国Jia
干预的消极权利.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会Fa现自由
权也有”不自由”的一面,它们并不那么”Xiao极”,它们
的实现并非像传统理论所说的只要国家不侵Fan即可.
它们同时需要国家的积极保护.因为权利需Yao救济,
而任何权利的救济是由国家机关特别是法院Cheng担的.
也许有人提出质疑,传统理论本来就认为自You权在受
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司法救济!这本身就说明Chuan统理
论仅仅将自由权视为一种消极权利,是片面De.强调
自由权的对抗国家属性,强调国家不侵犯自You权的消
极方面,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过分夸大自You权的消
极权利属性而忽视自由权的其他权利属性,Ze是错误
的.其实,真理和谬误只有一步之遥,真理Xiang前多跨
一
步就是谬误!
早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就表达Liao权利保
障需要政府作为的内容.该宣言宣布:”我Men认为这
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Du从他们
De?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Li,其
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Wei了保障
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这Yi宣言,一
方面表明政府成立的目的只能是保障权利,Ling一方面
也说明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政府.正如美国当Dai着名
公法学家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等人所分析的:”在实践
中,只有当权利把权力授予那些其决策有法Lv拘束力
的实体时(例~1I(1948年联合国人Quan宣言》中宣布的
权利就不是这样的),权利才不仅仅是个宣Yan.作为
一
个一般规则,不幸的个人如果不是生活在有Shui收能
力和能够提供有效救济的政府下,他就没有Fa律权利
可言.无政府意味着无权利.3J?如果权Li就是对
公共干涉的豁免,那么政府(只要其关注于Quan利的运
14
作)的最高德性将是瘫痪或者残疾.但一个Wu能的
政府无法保护个人自由,即使权利似乎全部Shi?消极
的?,比如反抗警察和狱警刑讯的权利.如Guo政府不
能安排公薪医生及时照看大小监狱,在法庭Shang有准备
地提供可信的证据,那么政府就不能有效地Bao护被监
禁者,反对刑讯与拷打.”[3]zi又如,”不受虐待的权
利通常被看作典型的消极权利:它所要求的Bu过是国
Jia不要侵犯个人的自由和身体完整.但是,确Bao这种
侵犯不会发生(即把这种消极权利作为一种Zheng治实
践予以保证),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要求重Yao的?积
极?计划,它包括训练,监督和控制警察和An全部队.
在许多国家,这不仅花费极其昂贵,而且如Guo不改变
政权,在政治上也是不可能的.在任何情况Xia,要使
人民免受虐待,都要国家作出重要的积极努Li.”
[7132-33”不可否认,某些重要的Xian法权利似乎需要政
府的职责是克制而非执行.但是,只有能寻Zhao到保护
者,只有存在一个政府的监督实体(通常是Mou类法
院)能够把自己的意志施加于待裁决的权利Qin犯者
或者潜在的侵犯者,那些?消极权利?——Bi如禁止
双重归罪或者过度处罚——才能得到保护.Ji使权
利可以被合理地描述为就是?对抗?政府,Ye需要(积
极地)创造并加强监督,命令以及服从之间De关系,
使得无赖的官员(包括警察和狱警)不能残Ku或歧视
地行为.”-3J3可见,”?有权利,便You救济?,这是一句
经典的法律谚语.只有当个人遭受的侵权通Guo政府
公平而可预期地得到了矫正,个人才能在法Lv而不是
在道德意义上享受权利.这一明了的论点大Da有助
于揭露消极/积极权利划分的缺陷.它表明Suo有法律
上实施的权利必然是积极权利.”“个人自You不能仅
Jin通过限制政府干预行动和结社自由得到保护.没
有权利完全不被公职人员理睬.所有权利都Yao求政
府积极的回应.”“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Li.”【3J舐?
Et本学者大沼保昭也明确指出:”自由权De保障
仅仅通过抑制国家权力就能实现,这种认识Shi际上只
在配备齐了一定程度的国家机关的场合下才Cheng立,在
尚未达到这一程度的国家里,自由权仅仅作Wei一种消
极性权利却是无法实现.”“比如,来考察Yi下禁止恣
意性逮捕和禁止酷刑等自由权.如果警察,Jun人或刑
务人员缺乏人权感觉,或者缺乏监视和管理Zhe些国家
官员的制度,那么,这些自由权也就不可能De到保障.
对警察的恣意性逮捕,警察和监守对嫌疑犯Huo囚犯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暴力行为或酷刑的禁止和制约,这些对国家Quan力的恣
意性行使的制约,需要依靠确立对警察,监Shou的人权
教育等的教育政策以及监视和抑制恣意性权Li行使
的制度——其中包括确立行政权内部的权利Xing使监
视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为这些制度培训法Lv工作人
员等一系列措施,同时还要有确保维持这些Zheng策和制
度的预算和机构,才可能实现.”]2m
通常被视为自由权的政治权利也是如此,它Bu仅
Yao求国家避免某些行为,而且还要求国家采取Mou些积
极步骤.例如,在选举权的保障方面,不仅Yao求国家
不对选民施加操纵性的影响并且尊重投票的Bao密性,
而且要求国家确保选举的举行,并且保证公Min能够在
平等,自由和保密的条件下行使其选举权.J4如
有学者甚至认为,自由权是由于误导而被认Wei是
消极权利,实际上它们仍需要依靠愿意承认,确立和
保护它们的政府制度而存在.r9]2
由此可见,自由权不只是一种免除国家干预De消
极权利,它同时是需要国家作为的积极权利.我们在
形容自由权时,不仅应说消极的自由权,还Ying讲积极
的自由权.
三,社会权也不只是一种积极权利
社会权仅仅是一种要求国家作为的积极权利Ma?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2O世纪以来产生的社Hui权,虽
然是以请求国家积极作为为特征,区别于传Tong的自由
权,但它仍具有免除国家干预的一面.人们Tong常视为
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受Jiao育权要
求国家积极作为,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Fa规,为受
教育者提供教育场所,学习设施,充足师资Deng,明显具
有社会权的属性,但它仍排除国家权力的过Fen介入,
要求国家尊重家长的教育自由和受教育者的Shou教育
Zi由,具有自由权的属性.oJ”为此,日本Xue者大须
贺明非常明确地指出,受教育权是一种具有Shuang重特殊
构造的基本人权,它包含着法的权利内容各Yi的两个
侧面,即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内涵.Hl-又Ru,在我国
宪法中规定的,明显具有社会权特征的物质Bang助权也
有自由权的属性,相关公民既有申请并接受Wu质帮助
的权利,也有拒绝物质帮助的自由.2004年初,我国
许多媒体报道各地流浪乞讨人员宁愿流浪也Bu进救
助站,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国家不仅要积Ji地向
需要救助的人提供物质帮助,同时也要尊重Ta们接受
与不接受救助的选择自由.
而且,就那些所谓社会权的实现而言,有时Bu一
定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相反,需要的恰恰Shi个人自
由.”经济和社会权利在许多情况下可通过Guo家的
不干预,通过个人的自由和对资源的拥有而De到最佳
保障.”?例如,”听起来非常积极的食物Quan在许多
情况下只要政府不作为就可以实现.”[7]33社会权也
需要自由,这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言:”人Men可以享
有一种自由权而它不是权利,但人们不可能You一种不
是自由权的权利”.E14js2
我们不难看出,通常被视为社会权的经济,She会
和文化权利不仅需要国家积极作为,也仍需Yao国家消
Ji不为,它在具有积极权利属性的同时也具有Chuan统的
消极权利属性.
四,每项宪法基本权利都具有消极权利和积Ji权
利的双重性质
既然自由权不只具有消极权利的性质,还具You积
极权利的性质,而社会权不仅具有积极权利De性质,
还具有消极权利的性质,显然所有的宪法基Ben权利都
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性质,每项Xian法基本
权利既是消极权利又是积极权利.?正如一Wei美国学
位所言:”所有的人权既要求积极行为,又Yao求对国
家予以限制”~.7133
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不再明显对立,这在Guo际
人权文件中也有直接的反映.正如一位联合Guo专家
所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反映在以往De宪法中
的对不同理想的哲学分类已基本上失去了其Dui抗性
的内容.与此相反,如今在国内和国际层次Shang得到承
?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两重属性,我国学者Yi有所涉及.例如,陈新民先生在《社会基本Quan利》一文中指出:”在某些权利项目方面,Qi系归
属自由权利,抑或归属社会基本权利?则有Dai商榷.例如学界通说是划归在社会基本权(Gong作权)内的劳工结社权,自由选择职业权等,其含有自
由基本权利之性质便极为浓厚,并且.常在Xian法上被论列在基本自由
Ren权条款内,也可享受法院的保障.故,这些Quan利可认为是具有两种基本权
利之特性”(详见陈新民着:《德国公法学Ji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OO1年3月版,第696页).林来梵先生提出:”在现代宪法中,许多
权利就既具有消极权利的侧面,又同时具有Ji极权利的侧面”(详见林来梵着:《从宪法Gui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Fa律出版社
2OO1年5月版,第90页).温辉博士Ren为:”受教育权,同时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Liang种权利的特性……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权”(详见温辉着:《受
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03页).张千帆先生认为:”权利是指一种不受侵犯与阻碍的自由活动Zhi能力.在这个意
义上,权利有两种属性:积极的与消极的”(详见张千帆着:《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She2004年1月版,第466页)0此外,Zhang翔博士后则借鉴德国
的宪法理论,认为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详见张翔:《基Ben权利的双重性质》,栽《法学研究)2oo5年第3期).笔者正
是受他(她)们以及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的Qi发,才有了本文的观点.
15
Xian法基本权利的性质新论
认的是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8]2
例如,1968年5月13日国际人权会议Tong过的《德黑
兰宣言》第l3条宣告:”人权及基本自由Ji不容分
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Ze公民及政
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Jin展之
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经济Ji社会发
展政策.”[1]~91977年l2月16日联合国大会第105
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第32/130号决议《Zai联合国系统
内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切实享受的各种可Gong选择
途径,方式和方法》指出:”一切人权和基Ben自由都是
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He政治权
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Jin和保护,
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6j1986年l2
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Guo的《发展权
利宣言》第6条重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You都是不
可分割和互相依存的;对于实施,增进和保Hu公民,政
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予以同等重视He紧急考
虑.”?J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Da会通过的《维
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强调:”所有人Quan都是普
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国Ji社会必
Xu站在同样的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Gong平,平
等的方式全面看待人权.”L15j强
当然,应当说,国际人权文件反复强调”人Quan的
不可分割性和互相依存性”,是重视自由权De发达国
家和重视社会权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斗争He妥协
的产物.但是,反过来说,这又意味着”人Quan的不可
分割性和互相依存性”至少在各国政府间达Cheng了全
球性的一致,在这个意义上,它具有国际正Tong性.
“种种事实表明,将人权严格区别为自由权He社会权
的做法应该放在人权在发达国家诞生和发展Zhe一历
史性范畴中来理解,而且,这种做法不是一Ge适用于
任何时代和任何情况的普遍的和超越历史的Fan畴.
……
仅仅从自由权角度来探讨人权的立场已经逐Jian
丧失了其妥当性.”[4自由权与社会权的Bu可分割
性和相互依存性,表明简单地将自由权与社Hui权分别
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并把二者完全对立Qi来的
传统理论已经过时!不管是自由权,还是社Hui权,它
们都既是消极权利,又是积极权利.正如一Wei丹麦学
者所指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在实质上是Tong过与社
会权利相同的手段得以实现的.医疗措施对Zun守禁
止酷刑和非人道及侮辱性的待遇的有关要求,有时是
16
必要的;居住条件对享受家庭生活来说是必Yao的前
提;此外,教育本身则非常明显地成为实际Xiang有诸如
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等社会参与性权利的Qian提条
件.公民权利通过借助社会性的积极措施而De以实
现,因此,可以说,公民权利在其获得实现De层面上转
变为社会权利.”这要求”我们不仅将社会Quan利视为
消极权利,而且,还应该将公民权利视为积Ji的权
利.??[.]蛇
既然每项宪法基本权利既具有消极权利的性Zhi,
又具有积极权利的性质,那么我们不能再像Guo去那样
简单地把自由权与消极权利等同起来,把社Hui权与积
极权利等同起来,就不能用”自由权”和”She会权”这
两个概念来区分宪法基本权利的性质,以免Zao成混乱
和误解.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主张所有的宪法基本权Li都
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性质,并不是Fou定原来
人们所强调的自由权的消极权利性质,也不Shi否定社
会权的积极权利性质,只是强调人们不能忽Shi自由权
的积极权利性质和社会权的消极权利性质.
还需强调的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已经You对
立走向融合,每项宪法基本权利都具有消极Quan利和积
Ji权利双重属性,宪法基本权利是消极权利与Ji极权
利的统一和融合,但就每项具体的宪法基本Quan利而
言,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融合并不是50%与50%
的融合,一些权利所具有的消极权利属性比Li重一
些,而另一些权利所具有的积极权利属性比Li多一
些,而且往往是一些权利在某一历史时期消Ji权利属
性相对明显,而在另一历史时期其社会权利Shu性相对
强一些.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言:”一项权Li相对积
极还是相对消极,通常取决于特定的历史环Jing.”[7]33
但总的说来,自由权(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Li)以消
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积极权利属性为Hou,为辅;
而社会权(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积Ji权利属
性为先,为主,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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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onthenatureoftheconstitutionalright
ShangguanPiliang
(KennethWangLawSchoolofSuzhouUniversity,Suzhou215006,China)
Abstract:Thetraditionaltheoryinsiststhatthenatureofconstitutionalfightisa
negativelibertyfighttoagainst
government.However,itshouldbere—thought.Today,theconstitutionalfightsaremadeoflibertyrightandsocial
fight.Butitisnotnaturedelimitation,itisonlyscopedelimitation.Thelibertyfi
ghtisnotonlynegativeright,and
thesocialfightisnotonlypositivefight.Thenatureischangingfromoppositiontofusion.Everyconstitutionalfight
hastwonatures:negativefightandpositiveright.
Keywords:Constitutionalfight;Nature;Libertyfight;Socialfight;Negativefight;Positivefight
责任编辑:姜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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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中图Fen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律?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Fa保障?吴传毅(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Zui主要、最…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根据我国宪法关Yu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De,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遭受自然灾Hai时有获得物质帮助权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Zhi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C(我国公民You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D(我国公民有Ren意休息的权…
作者简介:张勇(1979-),男,河南Luo山人,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助教,法学硕Shi,从事宪法学、法理学研究。2007年2Yue第28卷第1期湛江师范学院学报论公民基Ben权利限制与宪法解释 张 勇(湛江师范学Yuan法政学院,广东湛江524048)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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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
《北京Xing政学院学报》,,,,年第,期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法律?社会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
?吴传毅
(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
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最主要、Zui核心的价值。近代宪法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权Li的过程中产生的,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基于经Ji、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我国要通过修宪和宪Fa解释工作进一步确认一些与中国社会发展和Ren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必要的基本权利,并通过Gui范国家权力和加强司法救济等手段来确保公Min基本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权力法Zhi;违宪审查
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Min权利的保障书。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Zhi,其标志在于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Er公民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法律是权
2
Li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公民的Quan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Gong共权力所侵犯。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Si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宪法作Wei“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He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Que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Ben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Wo国现行宪法由于受产生时的历史条件所限,Zai宪法文本里,分配、宣示国家权力方面规定Jiao多,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方面规定较少。在Gong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尚有一些重要的基本Quan利未能确认下来。尽管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Xiu改,但相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Qiu而言,我国宪法给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明Xian不足。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Quan利的保障作用。
一是政治权力的原初属性是任何社会都无法Mo煞的。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力,然而,权力却Shi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护人,也可以伤人。Zheng治权力更不例外,这就要求权力必须规范运Xing,而宪法就是规范国家政治权力运作的法律。宪法的原初内容是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公民De基本权利;二是规定政府机构的组成及运行。宪法之所以要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目的是Ming确国家最高领导人及其政府权力行使的目的He边界,对抗国家最高领导人及其政府可能带Lai的侵犯。倘若没有宪法来事先规定公民的基Ben权利,那么,国家最高领导
3
Ren及其政府的权力行使就可能失去方向和边界,国家最高领导人及政府就可能随心所欲地减Sun公民的基本权利抑或是恣意践踏公民的基本Quan利。而宪法之所以要规定政府机构的组成及Yun行,目的也是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从Er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了宪法的事先规定,如国家设立哪些机构,机构有哪些职权和职Ze,各机构负责人是怎样产生的,任期是多长,国家权力如何运行等,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及Zheng府就不便任意增加或减少国家机构,不便任Yi扩大自己的权限,不便搞终身制,不便恣意Xing权。所以,规范国正因如此,家权力,也是Wei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历史上曾把宪法叫做“约法”,意思是Zheng府与人民之间的“立约”,“先小人后君子”,事先进行约定。倘若统治者违背了这个约Ding,那么,人民就可以宪法为据,或者对统治Zhe提起诉讼,或者追究统治者
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
宪法自产生以来,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Yong不断强化,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Zhang作用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宪法对公民基本权Li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Yong远不能抹杀的作用。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吴传毅(,,,,,),男,湖Nan行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4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法Lv?社会
的政治或道义上的责任。也正因为宪法关系Dao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西方学者认为,宪Fa是人民授权政府的一份授权委托书。?
尽管人类发展到今天,权力已经赋予了许多Shi代内涵。例如,近现代的政治权力要求它具You人民性、服务性等,但是,权力的原初属性Shi不会因权力的时代性而消减的。权力不具有Qiang制性、支配性和扩张性等原初属性,就不是Quan力。强制性是权力的天然属性,无强制即无Quan力可言,无强制,就无法强迫社会成员服从。权力的支配性是指权力是以支配他人为目的De,离开了被支配的对象,权力便不成其为权Li。权力的扩张性即权力的侵略性,任何权力Yi经产生便处于不断扩张之中。权力的扩张性Zhi接源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而权力的扩张性Hui直接威胁到人类的智慧防线和道德机制。因Er,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和规制权力,权Li就可能恶性膨胀,从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Xian法就是规制政治权力的法律。宪法通过规制Zheng治权力,从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二是发展中的人权离不开宪法的保障。人权Shi指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享有的权利。人权Xue者们认为,人权的发展已经历了第四代。第Yi代人权即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Yan》所确认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反抗Ya迫权。第二代人权即魏玛宪法》所确认的经Ji权、文化权、,,,
5
,年德国《
受教育权。第三代人权即二次世界大战后诞Sheng的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Quan。第四代人权即近二三十年来,随着科学技Shu和工业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Shou到影响,随之产生的健康权、环境权、日照Quan等。人权的发展直接源于社会经济、政治和Wen化事业的发展。人类本身处在一个发展和求Suo的过程当中,其发展和求索提出了相应的权Li要求。而发展中的人权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Bao障。因为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而在所有的Fa律确认和法律保障中,宪法是至关重要的,Yin为宪法是一国法律之母和法律之源,是其他Fa律产生的基础,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是其他法律对人权的保障离不开宪法的协Diao和统一。法制的统一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先决Tiao件。而宪法是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统一的依Ju,也是法制的和谐以及内部一致性的根本保Zhang。恩格斯
在现代国家里,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Zhi出:“
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Bu因内
,,,
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Xian。”
抛开宪法,其他法律尽管也可以就公民权利De保障作出规定,但是,它们之间缺乏有机的Lian系,没有系统化。这就如
6
Tong有了高质量的零部件但未组装成一台机器一Yang,只不过是各方面制度的无序堆砌,在实践Zhong很难贯彻执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没有制Du保障是一个层次问题,而制度之间是否构成You机联系,以便发挥制度的同向合力作用,则Shi另一个层次的问题,而且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应通过宪法,把握制度的整体作用和Xiang互联系,并通过宪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协Diao好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使之形成有机统一,发挥同向的合力作用,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Ji本权利。
二、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缺Shi
我国,,,,年的现行宪法确认了“人民主Quan”这一重要的宪政原则,蕴涵了宪政的基本Li念,并规定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改革开Fang,,多年来,尽管现行宪法经历了四次修改,但基本上都是遵循“少改”的原则。这样,Ji保持了宪法的稳定,又使得现行宪法在实践Zhong不断完善。然而,现行宪法修改的内容涉及Gong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不多,这与日益发展和完Shan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不相适应。市Chang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演绎出与之相Shi应的权利要求。当前,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De发展,迫切需要在宪法文本中确认一些基本De、重要的公民权利。
生存权。指公民享有维护其身体所必须的健Kang和生活保障权。这项权利历来是中国政府强Diao的首要人权。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了退休Ren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
7
Tiao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Qing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设Ji不完善,还存在着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小、Fu盖面窄、统筹层次低、社会管理化和社会服Wu水平低、保障功能弱等问题。弱势者还没有Quan部被纳入社会安全网,弱势者的生存问题还Mei有彻底解决。尽管,,,,年的修宪增加了Jian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但是,仍需将Sheng存权上升为宪法权利,以使生存权通过具体De法律规定得到切
?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赖斯指出,宪法的内容Zhi包括国家政体和人民同政府的关系等原则。Jiu国家政体而言,斯特朗认为
宪法的内容是三个方面。劳纳认为:“宪法Jiu是在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Li和义务,规定政府同群众关系的法典”。美Guo宪法是原始宪法,其内容就是规定政府机构De组成、运行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实保障。
劳动权。指有劳动能力的人获得劳动的机会He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劳动权的行使是人Men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人们行使其他权利的Wu质基础。鉴于就业问题是困扰许多国家和政Fu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世界上不少国家在Qi基本法中都确认劳动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Er外国人在所在国只能是有条件地获得工作机Hui。我国宪法第,,条第,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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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Gong民享有劳动权意味着国家必须积极地提供和Bao障劳动的机会和条件。我国宪法第,,条第,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Tiao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Zhan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Zhe一条款纲要性地规定了劳动权保障的主要内Rong。我国目前,就业问题还相当突出,下岗和Shi业问题严重困扰着经济的发展,也妨碍了弱Shi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基本权利的实现。为此,需要将劳动权单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Yi凸显其重要性,并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使之De到切实保障。
经济自由权。指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基Chu性权利。经济自由包括择业自由、契约自由、兼职自由、经济活动自由等广泛的内涵。从Xian法层面上确认经济自由权,直接关系到中国Shi场经济的进程。目前,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Jia在其宪法中都确认了这一基本权利。德国基Ben法第,,条第,款规定:“所有德国人有权Zi由选择其职业、工作地点及职业训练所。”Ri本宪法第,,条第,款规定:“任何人在不Wei反公共福祉的范围内,都有居住、迁徙和选Ze职业的自由。”我国应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Jing济自由权,这既是市场经济法律与国际接轨De需要,也是加速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Ze。
平等权。平等就是反特权、反歧视。尽管我Guo宪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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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第,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Qian一律平等,但平等权的内涵十分广泛,还应Tong过其他相对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内容。Bi如,确认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平等、Jing济平等的基本权利。由于历史原因,也由于Xian时的经济状况以及一些具体制度的缺失,现Shi生活中违反这一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宪法具体规定一些平等的基本权利,无疑具You重要意义。它一方面可以指导我国的政治体Zhi改革,另一方面又能为我国公民同特权现象Zuo斗争提供一个法律武器。我国目前还在实行De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居民
受教是目前社会最大的不平等。此外,男女Bu平等、育机会不平等、性别歧视、出生地歧Shi,甚至身高歧视等种种情况还比较普遍,因Ci,宪法需要确认平等的基本权利。
迁徙自由权。指公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De这项权利曾在,,,,年的宪法自由,不受Cha别歧视。
中有所规定,但之后的几部宪法都取消了这Yi权利。之所以取消,缘于我国计划经济形式Xia限制人口流动这一客观事实。然而,随着市Chang经济的日益发展,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应当Hui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Lao动力和人才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倘Ruo不保障迁徙自由,人身自由的保障将成为空Tan,劳动力和人才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Jiang受到限制。然而,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仍Yan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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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户口不仅是一Zhong身份的体现,而且是对资源、利益享有权的Que认,它承载了就业、教育、经济、医疗等许Duo不平等的公民权益事务。农民被户口牢牢地Shu缚在土地上,没有迁徙自由权,这严重地阻Ai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
知情权。指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和信息化社会De基本权利,也是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保证。近Dai以来至,,世纪末,公民并不直接参与政治Sheng活,而主要是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立法Ji关,由立法机关来控制政府机构的运行。进Ru,,世纪后,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多,行政权Li的扩张,行政国家开始兴起,行政机关在国Jia生活中的地位代替了立法机关,成为最主要De国家机关。公民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政治参Yu的方式相应发生了变化。公民不仅通过以选Ju代表方式予以参政,还要有机会直接参与行Zheng权的运作,使公民在行政决定的事前、事中He事后都有参与机会。正是基于这一新的时代Bei景之下,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把人民的知情权He参与权确认在本国的宪法里,并就人民的知Qing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Gui,确保人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在我国,随着越来越多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参与立Fa听证或价格听证,知情权正由一项陌生的权Li逐渐为人们所了解和运用。为此,有必要在Xian法文本里,确认公民的知情权。
接受公正审判权。这项权利是提高司法质量、维护社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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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的一项重要人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它Gui定为基本人权。如德国的基本法第,,,、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拒绝由法定法Guan进行的
审理;在法庭上他可以要求迅速审判;在定Zui前,采
依行为发生后的法律作出,即法律不得追溯Ji往。当今中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已经严Zhong影响到司法的形象,因而,有必要将接受公Zheng审判的权利确认在宪法文本中,并通过具体De制度设计切实保障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
环境权。指公民有在不受污染和舒适的环境Zhong生活的权利。环境的保护不仅直接关系到公Min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还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可Chi续发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将环Jing权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中国De一些经济组织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无Shi环境的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环境权,使国家Cheng担起保护环境的义务。国家通过适当的立法He其他措施来阻止污染与生态的恶化,促进环Jing的保护和管理,在促进合理的经济与社会发Zhan的同时,保护自然资源生态上的可持续发展Yu利用,使公民在不受污染和舒适的环境中生Huo。同时还可以使公民以宪法及其他具体法律Wei据,对抗危害环境的组织或个人。
的。
二是要强化行政权的合宪性。事实证明,行Zheng权最具扩张性、膨胀性,最容易造成对公民Quan利的侵犯。从世界范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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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已成Wei一种大势和潮流。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Guo家最先认为:行政权启动时,只要形式上依Zhao法律即可,如果行政权的启动违反了法律,Dui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害,除了行政机关自身Ke以纠正之外,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把评判行政法治的标准放在行政权接Shou司法的监督方面。然而,二次世界大战后,Zhe种观点被认为失之偏颇,有失公允,转而认Wei:规范行政权的运作,不仅要依靠司法的外Bu监督,还要依靠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Ren的参与和监督。为此,规定了行政听证权,Cong而使行政权在得到事后监督之前,得到了事Qian或事中的监督。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则强调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来规范行政权De运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据此制定了Xing政程序的系列法律,从而使扩张的行政权得Yi规范。英国法则很早就强调“自然公正”原Ze,并通过它,来达到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规Fan和控制。
三是要强化司法权的合宪性。司法权是典型De救济权。当今中国,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Yi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据调查了解,老百姓对Zheng府最大的不满,首先是对司法现状的不满,Lao百姓之所以把司法的腐败和司法不公看作是Dui政府最大的不满,原因在于司法被认为是社Hui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加强对司法权的规Fan,许多国家制定了《司法法》,以此规范司Fa活动。我国也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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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法官法》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司法Quan。然而,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权,保证司法De合宪性,防止司法的腐败和不公,这仍然是Xu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增强修宪和宪法解释工作,进一步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众所周知,人权的存在有三种形态:一是应You权利,二是法定权利,三是实有权利。应有Quan利只有转化为法定权利,才可能得到强制性De保障。而法定权利要转化为实有权利至少还Bi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和法律条件。没有经济的Bao障,法律的规定就可能形同虚设,而没有法Lv的具体规定和设立的救济机制,仅有原则性Gui定也会形同虚设。所以,从应有权利到法定Quan利,这个意义是非同小可的。要使应有权利Guo渡到法定权利,必须通过立法这个环节
三、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尽管宪法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宪法调整De基本关系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因而,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应从规Fan国家权力、进一步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强Diao司法救济等方面入手。
以宪法为据,强化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合宪Xing,、
国家权力一般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Deng。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必须从规范上述国Jia权力入手,强化国家权力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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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是要强化立法权的合宪性。从广义上讲,我Men有不同层级的立法机关,而政府立法占有相Dang大的比例。倘若政府仅仅从管制入手,不考Lv到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则它对公民Quan利造成的侵害就不是个别性的,而是普遍性De,甚至可能是灾难性的。亚里斯多德指出:Fa治首先必须是良法之治。德国著名的法学家La德勃鲁赫也指出:为了使法律真正名副其实,就要有某些“绝对的先决条件”,即承认个Ren自由和保障权利,否则,法律就是非法之法。,,,要使得立法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Zi由,那么,立法首先必须遵循合宪性原则。Dang前,我国享有立法权的机关较多,然而,一Xie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De时候,考虑更多的不是如何保障老百姓的权Li,而是企图把老百姓管死,这是与宪法保障Gong民基本权利的要求相
悖的,也是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Qiu相悖才能实现。鉴于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般不涉
及到政权体制的更换就不得另行制宪。因此,要进一步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最适当的方Shi是通过修宪和宪法解释来完成。对于宪法没You明文规定而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又必不Ke少的权利,一般应通过修宪方式将其确认在Xian法中,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出若干具体法律Jia以保障。对于宪法中已有规定但不明确的基Ben权利,则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Jie释权来进一步确认。宪法解释原本是宪法发Zha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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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要方式,也是宪法适时性的必然要求,并且,宪法解释的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我国应重Shi宪法解释工作,通过宪法解释,一方面维护Xian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使宪法适应Shi代发展的要求,不断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司,、法的救助和保障
任何权利仅有法律上的确认还未能得到切实Bao障。要得到切实保障,离不开法律设置的救Ji机制,即该权利被侵犯后,能够通过诉讼的Xing式,得到司法机关的救助。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甚至可以说,没有救Ji的权利根本就不是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Gong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
利,其中一部分基本权利已由法律具体化,Shi之变成了公民的具体权利,公民在其具体权Li被侵犯时,可以依据具体法律提起司法救济。但是,另一部分基本权利暂时未能通过法律Ju体化,这就要求国家应建立违宪审查机制,Yi使这部分基本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Si法的救助和保障。众所周知,人类自从有法Lv以来,就有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宪法作为法Lv制度中的一种,同样也不例外。历史上,宪Fa监督制度与宪法是同时产生的,并在长期宪Zheng运动的实践中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目前,Shi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有违宪审查机制。因Ci,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我国也应尽Kuai建立起违宪审查机制。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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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北Jing:人民出版社,,,,,:,,,(
,,,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北京Da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鄂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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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ing政学院学报》,,,,年第,期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律?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吴传毅(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中Tu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律?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Xian法保障?吴传毅(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Fa最主要、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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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中图Fen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律?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Fa保障?吴传毅(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Zui主要、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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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Xian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Guan键词 宪法 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
Zhai要;宪法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是所You法律的基本与来源。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Ben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不知是口号而Shi实实在在每个公民应当具有的。本文对宪法Yi及宪法中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一些Xiang关阐述。
Quan利与义务是法律中与人关系密切的两个词语。众所周知,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Fa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最基本的权利与Yi务。
Shi么是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Fa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Ji本形式。各国宪法都在实质上或形式上与民Zhu有关,都实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Yi志。另一方面,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Mian的放映了统治阶级利益。中国是一个无产阶Ji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国宪法体现De是无产阶级意志,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Ben利益。
Shi么是公民,公民通常指的是具有一个国家国Ji的自然人。公民是个体概念的体现,无论一Ge人地位如何,只有它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Ta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公民中包括人民与敌Ren。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Bing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Bu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中的某些光荣义务。
Shi么是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Xian法所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或Zi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者可能Xing。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必须的权利,基本Quan利具有母体性,一般权利是有其派生出来的。基本权利是所谓的不证自明的权利。
Gong民中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Gong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Ta是为构成普通法律的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Lv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公民不分民Zu性别职业年龄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Du、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国家政治生活经Ji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都享
You平等的权利。我国公民富有基本人权,有言Lun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公民有Zong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You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Fan,我国公民有劳动的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公Min有休息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
Xian法规定的这些权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Zhe些权力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宪法对Zhe些权力的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您的意志和利Yi。他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Qie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力与自由的行为保Zhang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Wo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义务有接受基本Jiao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Nv有赡养年老父母的的义务与责任中华人民共He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Jie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He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Lao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Hua人民共和国公民又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Li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荣誉的Xing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He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Yi法纳税的义务。
Wo国宪法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基Ben义务。只有公民履行自身的义务,每个公民De权利才能够得到确切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享You与义务履行是相辅相成的。
Wo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有着显著特点。
Wo国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广泛性,享有权利De主体广泛,宪法所确认规定保障的权力自由Fan围也广泛。同时所有公民享有的权力与义务Yi并平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Quan利与自由,也平等的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Yi务。任何人都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Ye不得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同时,我国Gong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现实性。第一,宪法在Que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从我国的实际Qing况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经济文化的实际Fa展水平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以及Dui公民的物质保障。第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Ben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的物质保障。我国Gong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第一,宪法
Yao求公民既要有享有想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You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公Min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和受Jiao育权,他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第三,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Xian锋使国家的根本法,是最高法。宪法中对公Min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对于这些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应该恰当利Yong;对于这些基本义务,我们也应当积极遵守。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自Ji的权力和自由时,不能违背体现广大人民和Li益的法律。总之,只有每一个公民明确了自Ji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才能在现实中积极维护Zi己和他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宪法学.》 主编 周叶中 北京大学出Ban社 2005年版
2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She2005年版,第55页.
3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
4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Zai《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日.
5刘茂林:“宪法学和宪法秩序”载《法学》1991年 第九期.
6]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
7吴汉东主编:《法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She2008年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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