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When Kenneth Gan Chearn Wei went to school to start his work, whether there was someone (colleague or HR) introduced him to other teachers in the school?
2. Do you have any knowledge about whether Mr. Kenneth has received any guidance or training program during his work period? & have you had the relative guidance and training as much as the school had promised during your work?
3. Do you have any knowledge about Mr. Kenneth was asked to do other’ s work? (Mr. Edwin asked Mr. Kenneth to mark his papers) & Do you have the experience to mark other’ s papers?
4. Have you got reasonable travel allowance for every business trip?
5. Do you have any knowledge that the school has withheld the first month wages of Mr. Kenneth?
6. Who is Mr. Chris? Did the school announce and introduce him as “ the new science teacher” in public in the school assembly while Mr. Kenneth still work as a science teacher? Did he take over Mr. Kenneth ’ s work? What did Mr. Kenneth do after Mr. Chris was introduced as “ the new science teacher” ? 7. In the communication with Mr. Kenneth, did he force you to read Catholic Bible (or some readings like that) or believe in his religion or does something to endanger the safety of others ? Do you have any knowledge that Mr. Kenneth has forced any student to do so?
8. Every time when you need instruction from the school, in which way and take how long the school will reply you?
9. Are you busy with your work? What is your work time? Do you need to work after work time or on the day-off? If you need to pass the examination the school asked during the weekend, do you think it is annoyed or unreasonable?
浅谈交叉询问中的诱导性询问
Qian谈交叉询问中的诱导性询问,,, 浅谈交Cha询问中的诱导性询问 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Suo罗力彦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中最具诉讼特色De程序。由于法庭询问最精彩的阶段集中体现Zai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过程中,并在发现事实真Xiang上显示了极为有效的作用,被盛赞为基于查Ming案件事实真相所创就的最大法律运作机制的Mei称,(,】而诱导性询问正是交叉询问中对Zheng人进行盘诘的重要的常规方法,【,)由于Jiao叉询问的目的就在于诱使证人说出有利于本Fang的事实,可以说没有诱导性询问的存在,交Cha询问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事实上,Fa庭交叉询问的魅力正在于在反询问中可以更Duo地提出诱导性问题。 一、有关诱导性询问De概念 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为了获De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被询问Zhe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询问人作证De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提Wen而进行的提问。诱导性询问一般在问题中含You答案,被询问者只须回答“是”或者“不是”,或者被询问者选择回答问题本身就意味着Dui某个暗含假定事实的承认。封闭式询问一般Bei认为是诱导性询问,封闭式询问是以“是或Bu是,这个或那个,”开头的询问,在英文中Yi般是以“,,”或“,,”开头的询问。被Xun问者以“,,, ,, ,,”做出回答。Er开放式询问是以“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Me人,发生了什么,为什么,”等开头的询问,在英文中一般是以“,,,,”开头,这种Xun问不具有诱导性。 美国法庭广为流传的经Dian之作是:在一宗谋杀案的诉讼中,原告请出Liao关键证人,该证人宣称:他亲眼目击了被告Kai枪和开枪后逃离现场的情景,这一证词对被Gao是致命的。而被告的律师则对原告的这位证Ren实施了连续发问:“在看到枪击之前你与拉Ke伍在一起吗,”“你站得非常靠近他们,”“在宽阔的草地上,”“在,月,树上的叶子Xiang当密实吧,”“你认为这把手枪是当时所用De那把吗,”“你能看到被告开枪射击,能看Dao枪管等情形,”将该证人的证词一步步锁定Zai“我亲眼看到被告开枪射击;枪击发生在榉Mu林里,离周围居民点的灯光,(,,英里远;我看到了枪管;我看到的这一切是借助于当Wan的月光,当时是晚上,,点”。然后,律师Cong大衣旁边的口袋里抽出一本蓝色封面 ,〕De天文历——慎重的从其中一页当中念道:那Tian晚上看不见月亮,月亮要到次晨一点才升起,,这位精明的律师就是后来的美国第,,任Zong统——林肯。这一精彩盘问中使用的就是美Guo法庭交叉询问程序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询问技Qiao——诱导性询问。 二、诱导性询问的作用 诱导性询问主要运用在反询问中,目的有两Ge:?通过反对询问,发现证人证词的破绽,Yi达到证言无效或使陪审团、法官对该证言持You怀疑,或通过询问以否定证人的作证资格。?从反对询问〔,)毕玉谦:《关于民事诉讼Zhong反询问规则之设置》,载《法律适用),,,,年第,期,第,—,页。〔,】张建伟:《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Ti的一点思考》,载《法学),,,,年第,,期,第,,—,,页。〔,)〔美〕弗兰西Si?威尔曼,周辛、陈意文译:《交叉询问的Yi术》,红旗出版社,,,,年版,第,,页。 ,,,规划?规范?规则中发现或找出有Li于自己的事实。虽然对方提供的证人一般总Shi支持对方主张的,但由于如实作证的证人毕Jing是案件事实的见证人(包括直接和间接),Yin此,有可能从中发现或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Yan事实,变控方证人为辩方证人(在民事案件Zhong则是原告证人变为被告证人)或者相反。而Qie,这样的证人对于击败对方的主张还特别有Li。精明的律师往往能够从对方的证人证词中Fa现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变被动为主动,〔,〕 对于某些情形而言,诱导性询问可能影响Bei询问人客观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例如,在一起
Gu意伤害案件中,辩方律师向其委托人提出的Dian型的诱导性问题“你根本没有碰那个男子,Zhe不是事实吗,”被告人可能回答“是的,这Shi事实。我根本没有碰他。”这样,法官听到De是盘问律师对事件的解释,对这种形式的诱Dao性问题,如果是在直接询问中提出的,就可Yi提出反对。因为直接询问时律师询问的是自Ji的证人,因而无疑很容易接受暗示。他可能Jie受引导性问题中包含的虚假的暗示。这样的Ti问也属于诱导性提问:“你是否听到那个人Shuo,?我刚刚杀死了他?,”而典型的没有诱Dao性的问话方式是“然后发生了什么事,如果You的话,”答:“那个男人惊叫着?我杀死了Ta?。”(,〕当然,并非所有的诱导性询问Du具有这种不良作用。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朴Sheng所指出的:“盖在正对询问,诘问者之当事Ren与陈述者之证人、鉴定人,受诘问者之暗示Er为迎合诱导讯问之回答。其在反对诘问,则Wu此种顾虑,因陈述之证人或鉴定人,不易为Zuo问者之诱导讯问所乘。”(,】 证人出庭Zuo证的目的就是为传召的一方所提出的主张提Gong有利的证言。此时作为交叉询问的另一方有Chong分的理由对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存疑。“英美刑事诉讼最值得借鉴的,应该不是什Me?主义?或体系,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他们Dui人性有比较深刻的透视。只要是人,就可能Lan权,就可能怠惰,就可能麻瘅,就可能犯错,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只要在刑事程序中发生Guo,次,对卑微的人民或平和的社会,都会造Cheng无法弥补的伤痛。不相信任何一个?有权?De人,是英美刑事诉讼制度的上位概念。甚至Dui?无权?的?证人?,他们也处处防范,所Yi有?传闻法则?,而且与证人?对质诘问?Shi刑事被告?宪法?上的基本人权”,〔,〕Zai证人对自己的证言或陈述已有一定的目的和Yu期的情况下,诱导性询问无疑是发现伪证的You利武器。试想一下,如果控辩双方在对对方Zheng人进行交叉询问时也不允许使用诱导性问题,那么,如何发现对方证人证言的虚假之处呢,再比如,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先前的陈述Bu一致时,发问者如何组织问题发问呢,我们You如何辨认他的证言哪一处是真、哪一处是假Ne,况且,对于记忆性诱导及对理解能力有限De证人进行的提示性诱导其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因此,在交叉询问程序中,诱导性询问的作Yong通常是积极、高效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San、诱导性询问规则 对于何种情形禁止诱导Xing询问、何种情形允许诱导性询问,在一些国Jia里有明确的规则可供遵循。一般而言,大陆Fa系国家采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于在证据Diao查活动中采行法官主导模式,证据是由职业Fa官来调查,法官必须审理一切,足以“自由Di判断证据”和去伪存真,故而大陆法系国家Hen少用证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便是明显的Li子。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Xun问证人属于法院或检察官的职权,就一般情Xing而言,没有以暗示方式导致证人进行虚假陈Shu的危险,因此没有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存在De必要。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据调查采当Shi人主导模(,)(毕玉谦:,关于民事诉讼Zhong反询问规则之设置》,载《法律适用),,,,年第,期。第,(,页〔,〕刘善春、毕Xia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Zhi出版社,,,,年版,第,,,页。〔,)Chen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海天印刷厂有Xian公司,,,,年版。第,,,页。〔,】王Zhao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刑事诉讼,,元照Chu版有限公司,,,,年版。 浅谈交叉询问Zhong的诱导性询问,,,式,法官只负责在调查Xing为发生争议的时候行使对程序争议的仲裁权Li,为了规范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以减少逾矩Xing为,使控辩双方能够发挥互相牵制的作用,Fang止误导陪审团并为法官的程序裁决提供预定De标准,防止诉讼的盲目性、裁决的随意性而Dao致的不公正,有必要确立一系列规则使诉讼Shuang方的争
Song得以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发现案件真实情况De实体目的;【,) 诱导性询问规则正是保Zheng举证和质证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而不是远离Zhe些真相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主要内容是: ,(在交叉询问中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对对Fang证人进行的反询问时,可以提诱导性问题。Yin为几乎不存在这种证人接受诱导性问题中所Bao含的虚假暗示的危险,〔,〕 ,(通常在Zhu询问中禁止进行诱导性询问:在当事人主义Su讼中,证人被划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Zheng人”,控辩各方对于本方证人的询问即为主Xun问。 主询问“通常”禁止诱导性询问,但Dui于非关键性问题,诸如证人的姓名、住址等Wu可置疑的非案件事实,以及为辨认某人或某Wu而提出的诸如“这是不是你见过的那个人”Deng问题,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以避免在无关Jin要的问题上虚掷时间,从而提高诉讼效率。Ling外,尽管进行主询问的一方进行诱导性询问,但由于法官不主动干预证据调查,故而若对Fang不提出反对,即表示对诱导的内容没有争议;若提出反对,则由法庭决定问题是否有诱导Xing,即使问题有诱导性,法官也可以酌情准许Xiang证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以保证发现案件的客Guan事实。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情况是允许诱Dao性提问的:?对鉴定人可以适用诱导性询问。?在涉及与案件核心问题无直接关系的预备Xing或入门性事务、过渡性事务询问时。?诱导Xing问题可以用于从一个查询领域到另一查询领Yu的转换或连接。?当证人在主询问中做出意Wai回答时,律师可以使用诱导性问题。?对理Jie能力有限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包括未成年人、智力低下的成年人、使用语言表达有障碍的Ren。?对于那些记忆已经竭尽但显然还掌握有E外的相关性信息的证人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对那些答案就在嘴边却想不起来的证人,使Yong诱导性问题以唤起其记忆,在有些情况下是He适的,〔,,〕 四、我国对于诱导性询问De相关规定 ,,,,年,,月,日,我国政Fu代表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Quan利国际公约》。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对庭Shen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纠问式庭审方Shi修改为现在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引入了交叉Xun问的庭审方式。由于我国刑事庭审活动原本Cai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律没有确立诱导性询Wen规则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De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保留职Quan主义诉讼因素的前提下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Song因素。为弥补我国法律缺乏周密的证据规则De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Gong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项明确规定“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庭庭审过程中,禁止You导性询问。 由于对诱导性提问的禁止性限Zhi以及对提问异议相关规定的欠缺,我国的控Bian双方在法庭上表现极不活跃。多数情况下还Shi以法官询问为主。没有对证人的反复的、对Li性的询问,也就无法通过交叉询问揭示证人Zheng言的不实之处、矛盾之处或疑问,达到查明An件的目的。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势必使证人Zheng言的不实之处、矛盾之处更加容易被忽视,Er法官可能基于对自己调查所形成的预见,不Yuan听取控辩双方的询问,这对查明案件真相显Ran不利。因此,为了通过控辩各方进行质证和Dui对方证人的可信性进行弹劾的对抗,达到发Xian案件客观真实的目的,法律应当允许在交叉Xun问〔,〕张建伟:?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Xun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法Xue),,,,年第,,期,第,,—,,页。(,】程睬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Ye。〔,,】刘善春、毕玉谦、郑翘:《诉讼Zheng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年Ban,第,,,—,,,页。( ,,,规划?Gui范?规则中提出诱导性问题。绝对禁止诱导Xing询问的简单化做法,表面上十分公
Zheng,其实并不科学,也很难行得通。 五、结Lun 证人之所以被传召上庭作证,通常是因为Ta能为传召的一方所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利的证Yan。但由于证人证言是一种具有主观性、易变Xing特点的证据,加之证人与案件结果之间可能Cun在着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都会影响到证人Chen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通过询问来确Ding证言的真实程度和是否予以采信,便成了十Fen关键的问题。使控辩双方充分的询问是法庭Ting辩的根本,这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也是现Dai抗辩式诉讼存在的程序基础,是当事人主义Shen判程序的重要特征。全面认识诱导性询问的Ji极作用,是确立交叉询问证据规则和正确运Yong这些规则的基础。 我们不应当因为对诱导Xing询问理论缺乏全面的把握和精密的研究,而Hu视其提高庭审效率和揭示案件客观真实的功Neng,进而对其进行全盘的否定。一律禁止诱导Xing询问,从根本上违背了交叉询问制度的本意。应当看到:科学的设定包括诱导性询问规则Zai内的证据规则,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Bi将有利于避免我国司法的机械化、绝对化,You利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健全、完善,Bao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
浅谈对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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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谈对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
作者:柏寒
Lai源:《决策与信息 ·下旬刊》 2013Nian第 12期
Zhai 要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庭审时对证人的Yi种询问方法,是当事人推进主义与对抗制庭 审方式的典型,蕴含并体现着英美法系的文Hua渊源和法治理念,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与纠Wen制 庭审方式本应大相径庭。然而,在平等、公正的人类基本价值观念的支配下,两大法Xi间各取 所需、取长补短的情形日益多见,Jiao叉询问规则眼下已经成为两大法系保障刑事Bei告质证权和 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装置。本Wen通过比较法研究,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刑Shi诉讼立法、实务 中对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Jin行介绍与分析。
Guan键词 交叉询问 日本 混合 评析
Zhong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Yi、交叉询问规则概述
(一)交叉询问规则涵义。
Jiao叉询问又称为交互询问,是指有关双方当事Ren对证人盘问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交叉询 Wen首先由申请提出该证人的当事人的律师对该Zheng人进行询问,称为 “ 主询问 ” ,然Hou由对方当事 人的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Cheng为 “ 反询问 ” ,最初询问证人的当Shi人或律师还可以对证人进行 再询问,称为 “ 再主询问 ” ,再主询问之后,也允Xu实施反询问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 “ 再反Xun 问 ”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对抗制诉Song的一大突出特点,因而被一些英美法学者誉Wei发现真实 的一项 “ 基础性法律制度 ” 。诉讼中审判权的合理行使,必须建立在Xiang关证据的支持上,证据的 作用即在于重新De法庭展示已经发生事实的经过,从而使法官Ju以正确判断。但是证据对过去 事实的重新Zhan示却只能是一个间接且充满主观因素干扰的Guo程,确保这一过程的客观性方法在 审问式Ren证调查方式下靠的是法官的理性与良心;在Jiao叉询问制度下则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对 抗Ji制。
Er、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交叉询问规则的借Jian
(一)日本。
Ri本刑事讼法的发展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Qi:明治维新以前主要学习唐律,实行律令 Fa制和武家法制,其刑事诉讼法也包含于其中;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主要以法 国、德国为样板,制定自己的刑事诉讼法,Cai取法官职权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刑Shi诉 讼法又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大量吸收了Dang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刑事诉Song制度。 对于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便形成Yu第三阶段,并且体现在其《日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 讼规则》中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_吴丹红
Jiao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吴丹红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 , 北京 100088)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Xun问证人的条款并 不足以构成真正的交叉询Wen制度 , 该 制度在我国 的建立还 面Lin着一 些配套制度的阻力 , 如证人出庭Zhi度 、 证据开示制度 、 律师辩 护制Du 以及独 立裁判 制度等 等 。 我们Ying 当从关 注交叉 询问规 则本身 , Zhuan移到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上来 , 从Li论和实践的断裂处出发进行研究 。
Guan键词 :交叉询问 ; 证人出庭 ; 证Ju开示 ; 律师辩护 ; 独立裁判
Zhong图分类号 :DF 713 文献标Shi码 :A 文章编号 :1007-788X (2008) 01-0017-05
China ' s Perspective on the System of C ross -asked
W U Dan -ho ng
(evidence Science school of Po litics and Law University of China , Beijing 100088)
A bstract :witness ' s clause in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not the real cro ss -examining sy stem . the building -up of the sy stem in chinese is co nfronted w ith resistance of suppo rting sy stem abo ut wit -ness appearing in co ur t , opening s of evidence , law yer ' s adv ocacy and independent judgement and so o n . We ought to alternate fro m attentio n to ask about regulatio n itself , transfer to cross -ex amining sy stem in China and study from the fracture place to theo ry and practice .
Key words :C ross -examining ; w 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 opening s of evidence ; lawy er ' s advocacy ; inde -pendent judg em ent
一 、 问题的提出
2007年 11月 15-16日 , 笔Zhe在河南周口参加了 “ 刑事听审方式模拟Shen判暨研讨会 ” , 来自全国各地 的法Guan 、 检察官 、 律师和法学学者齐聚一Tang , 就庭审方式改革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Lun 。 讨论之前 , 会议组织 者用半天Shi间演绎了一场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任审判员 、 “ 全国十佳公诉人 ” 和 “ 全Guo十佳律师 ” 对簿公堂 的 “ 超级审Pan ” , 让旁听席上的法律同行们领略了Dui抗制审判的魅力 。 [1]随后进行的研Tao中 , 控 、 辩 、 审 、 学四 Fang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友好而平等的探讨 , Da成了一些共识 , 但也存在很多分歧 。 其中争论较为激烈的一个 问题是关于交叉Xun问 (cross ex amination ) 制度 。 ① 其实 , 该问题Zao在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曾是热 门话题 , 并且近年来不断有论文论著深Ru探讨 。 ② 应该说 , 对于交叉询问De理论基础 、 规则内容 、 制度意义 Deng问题并不存在本质的分歧 , 但我们研究Yi项法律规则或制度 , 绝不仅仅是为理论De自洽 , 而是要落脚到 中国问题 。 Zai笔者看来 , 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Xia讨论交叉询问 , 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Shi , 当下中 国是否存在交叉询问制度 ?
Jiao叉询问作为英美对抗制审判中一种典型的人Zheng调查方式 , 强调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言Ci询问 , 由提 出证人的一方进行主询问 , 另一方进行反询问 , 并交替进行 , 以达到当庭查明证言真伪的效果 。 交Cha询问 制度由主询问规则 、 反询问规则 、 诱导性规则 、 异议规则 、 程序Xing规则等组成 , 并以证人出庭制度 、 Zheng据开示
Shou稿日期 :2007-12-20
Zuo者简介 :吴丹红 (1978-) , Nan , 浙江义乌人 , 中 国政法大学证Ju科学研究 院研究人员 , 法学 博士 , 博士后 , 兼任中 国人民大 学证据Xue研究所研究员 ,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特 Pin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法学 。
① 关于交叉询问的定义 , 请查阅 BLA CK ' S LA W DICT IO N A T Y 第六版第 558页 , 第 376页 , 第 460页 , Di 888-889页 , 第 1180页 , 第 1276页 , 第 1279页 , 第 1280页 , 第 1365页 。
② 如龙宗智 :《 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Cha询问制度 》 , 载 《 中国法 学 》 2000年第 4期 ; 陈健民 :《 美国刑事诉 讼中交叉 询问的规 则与技Qiao 》 ,《 法学 》 2004年第 4Qi ; 何家弘主编 :《 证人制度研究 》 ,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 , 第 385-396页 。
Zhi度 、 律师辩护制度等为配套 。 如果Cong这种意义上讲 , 我国有类似交叉询问的Ling星规则 , 但并没有交叉询 问制度 。 有人认为 , 从 《 刑事诉讼法 》 Yi及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执行 <中华人min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法司法解释 ) 的规定看 , 我国已经从总体上引进了交叉询问制度 。 [2]其实 , 仔细研 究上述法律He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 我们可以发现 , 仅仅规定向证人发问的顺序 , 没有具Ti的交叉询问规 则 , 也没有相关的配套Zhi度 , 不能轻易认为我国存在交叉询问制Du 。 就如同我国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应 当出庭 , 但仍然不能认为我国已经确立Liao传闻证据规则一样 。 [3]我国证据制Du更重视物证和书证的调查 , 对于证人的Diao查并不是法庭审判的关键 , 因此 , Xun问证人的规则是非常简单粗疏的 。 而且 , 法官在询问证 人过程中的过多干预和Kong制 , 也是与英美交叉询问制度中法官的Xiao极中立存在很大差距 , 甚至司法解释中 规定的诱导性规则还与英美典型的诱导性规Ze存在分歧 。 从司法实践看 , 我们在Fa庭上几乎看不到交叉 询问的影子 , 使Jin有的规范也成了 “ 看上去很美 ” 的Bai设 。 无论是 “ 纸面上的法 ” 还Shi “ 行动中的法 ” , 都没有 交叉Xun问制度发展的空间 。
Cheng然 , 交叉询问制度作为对抗制的核心 , 兼具发现真实和程序公正两大功能 , Zhe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 制度发展的未来方向 。 但是 , 由于它的配套制度还远远不Neng跟上 , 因此 ,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交Cha询问制度 仍然任重道远 。 尤其是 , 当我们检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与交叉询问Mi切相关的配套制度障碍 , 就能更清 醒Di认识到 , 学界研究的中心 , 应该从Guan注交叉询问规则本身 , 转移到交叉询问Zhi度的现实问题上来 。 笔 者在本文中 , 仅就证人出庭 、 证据开示 、 律师Bian护和独立裁判四个方面阐释在中国建立交叉Xun问制度面临 的困境 。
二 、 证人出庭的匮乏
Jiao叉询问的主要任务是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Xun问 , 以揭示证人证言的可靠程度 , Dan如果法庭上根本 没有证人出庭 , 交叉Xun问就成了空中楼阁 。 英美交叉询问制度Shi建立在证人出庭的基础之上 , 不但作为Di 三人的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 , Er且被告人 、 被害人 、 专家证人如果Yao在法庭上作证 , 也必须接受交叉 询问 。 如果证人能够出庭而不出庭 , 提供De书面证言会被当作传闻证据而予以排除 , 因此 , 控辩双方都会 积极促使己方证Ren出庭 , 并且法律也为证人出庭义务规定Liao相关的强制性规则 、 补偿规则和保护规Ze 。 [4]我国也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 , 并且 《 刑事诉讼法 》 第 156Tiao规定 , “ 公诉人 、 当事人和辩护Ren 、 诉讼代理 人经审判长许可 , 可Yi对证人 、 鉴定人发问 。 …… 审判Chang可以询问证人 、 鉴定人 ” 。 最高Fa司法解释第 143条 、 145条规定Liao询问证人 、 鉴定人的顺序 。 但是 , 在我国 , 证人出庭却面临着巨大的障Ai , 法庭上难见证 人已经成为一个众所Zhou知的现象 。 笔者曾经在北京 、 深圳Deng一些大城市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做过调研 , 发现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几乎不到 1%,[5]同样 , 鉴定人的出庭也存在Lei似的困境 。 [6]证人普遍不出庭 , 刑诉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难Yi贯彻 , 交叉询问自然无法进行 。 交Cha询问制度与我们所说 的 “ 质证 ” Zui大的不同之处在于 , 前者必须以证人作Wei交叉询问的对象 , 后者可以对书面的证Yan进行质证 , 在书面证言大行其道的刑事Su讼中 , 是无法进行交叉询问的 。
Guan于证人不出庭的原因 , 其实学界已经进Xing了很多的论述 , ① 但在 “ 刑事听Shen方式模拟审判暨研讨会 ” 上 , 一些Xue者和法官认为 , 我国证人不出庭的原因Zhu要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 。 笔者认为 , 这种观点有失偏 颇 。 众所周知 , Zhong国台湾地区与大陆的文化同宗同源 , 而Qie若干年前也是证人不出庭现象比较普遍 , 但是 笔者去年在台北地方法院了解到的情Xing是 ,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高达 70%,笔者旁听的几个案件 , 都有 多位证Ren出庭作证 。 究其原因 , 应当是刑事Su讼法律对于证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 , 发Hui了重要作用 。 台湾 地区 “ 刑事诉Song法 ” 第 159条规定 :“ 被告以Wai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 , 除法Lv有规定者外 , 不得作 为证据 。 ” 第 178条规定 :“ 证人经合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 , 得科以新Tai币三万元以下之罚锾 , 并 得拘提之 ; 再传不到者 , 亦同 。 ” 按照该Fa的规定 , 除了符合传闻规则例外 、 Te免权规定情形的证人 , 证人都 Wu丹红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① 笔者也曾经对证人拒绝出庭的原因作多视Jiao的分析 , 参见吴丹红 :《 刑事证人Ju绝作证原因探析 》 , 载何家 弘主编 :《 证据 学论坛 》 第 三卷 , Zhong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 。
You到庭的义务 , 并且辅之以完善的证人的Jing济补偿和证人保护 。 这些制度上的改革 , 造成了台湾地区证人 出庭的普遍性 , 也使得其 “ 刑事诉讼法 ” 第 166条 、 167条的交叉询问 (台湾称Qi为 “ 交互诘问 ”) 得以很好地 实Shi 。
Yin此 , 笔者认为 , 我国必须通过制度Shang的规范 , 来推进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而不能再以传统文化为宽 容证人不出庭De借口 。 在规定交叉询问的具体规则之前 , 必须要从法律规范上确立证人的出庭义Wu , 否 则 , 交叉询问规则即使制定Chu来 , 也无用武之地 。
三 、 证据开示的缺失
Jiao叉询问制度与证据开示 (Discove ry ) 制度密切相关 , 证据开示是Jiao叉询问的准备 , 交叉询问是证据 开示De延续 。 一方面 , 证据开示制度可以Shi控辩双方了解对方的证据 , 防止 “ Su讼突袭 ” , 特别是增强辩方 对抗控Fang的能力 ; 另一方面 , 证据开示制度Ke以在审前解决确定争点 , 提高诉讼效率 。 一旦控辩双方在证 据开示中交换了信Xi , 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就成了有准备之战 , 双方将有的放矢 , 形成真正的对抗He交锋 , 也 将大大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 。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 , 通常实Xing双向对等开示 , 并强调控方将有关证据 向辨方开示 , 其主要理由 , 一是检Cha官不得故意隐瞒那些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Zheng据 ; 二是如果一项证据 对于被告方并Jin而更在一般意义上对司法程序具有价值 , 它必须在审判之前予以揭示 , 以便有利Yu对证人 的盘诘 。 [7]正如美国最高Fa院法官威廉 ·布伦南 (w illiam brennan ) 所指出的 ,“ Ru果没有广泛的证据开示 , 审判简直就成Liao漫无目的的游戏 ” 。 [8]如果没有Zheng据开示制度作为准备 , 审判中的交叉询Wen就会流于形式 。 我国 《 刑事诉讼法 》 第 3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Yuan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 可以查阅 、 摘抄 、 复 制本案的诉讼文书 、 技Shu性鉴定材料 ,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Qi , 可以查阅 、 摘抄 、 复制本案Suo指控的犯 罪事实的材料 。 虽然这种规Ding在表面上是保障了律师的先悉权 , 但律Shi可以获得的证据材料范围是非常 有限的 , 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向Fa院移送起诉案件 , 不再移送全部证据 , 仅要求移送起 诉书 、 证据目录 、 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 由Ci造成律师能够获得的信息大为减少 。 这Yang的一 种阅卷制度 , 与国外的证据开示Zhi度是存在很大差距的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刑事诉讼法 》 所规定的七种证 Ju , 除 “ 技术性鉴定材料 ” 外 , 其他证据都不在展示之列 , 导致律师Wang往只能复制有限的材料 。 在法院审判 Jie段 , 由于对检察院随案移送的 “ 主Yao证据 ” , 最高检与最高法的解释有些Chu入 , ① 导致控方在移送 “ 主要证 据 ” 时 , 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 影响了辩方获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 。 当然 , 由于我国的阅卷权只是单方 面De证据开示 , 如果控方对证明被告人无罪De证据毫不知晓 , 辩护律师在交叉询问时Tu然向证人提出 , 也 会使控方处于十分Bei动地位 。
Zheng据开示制度的缺失 , 导致即使有证人出Ting的刑事诉讼中 , 我们也会遗憾地发现 , 控辩双方对证人的 询问较为混乱 , Chong斥突袭性的询问 、 无目的的询问 、 Jiu缠性的询问 , 导致法官无法从中获得查Ming案件事实的 信息 , 不得不制止双方的Xun问 , 而改由自己主动询问 , 退回到Zhi权主义的调查中 。 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 , 交 叉询问将毫无效率可言 。
四 、 律师辩护的软弱
Jiao叉询问制度是建立在律师辩护的基础之上的 , 它要求律师具有足以与公诉人抗衡的力Liang 。 这种力 量包括律师本身必须具备的Su质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参与交Cha询问的律师 , 需要出众的天赋 、 逻 辑思考的习惯 、 清晰的常识认识 、 Wu穷的耐心和自制力 、 透视人心的直觉能Li 、 从表情判断他人的个性 、 察 《 西部法学评论 》 2008年Di 1期 ① 最高检 《 人民检察Yuan刑事诉讼规则 》 第 283条规定 :Zhu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Zuo用 , 对案件定罪量 刑有重要影 响的Zheng据 。 … …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 、 证人证言笔录 、 被害人陈述笔录 、 Bei告 人供述与辩解笔 录或者勘验 、 检 查笔录的 , 可 以只复印 其中与 证Ming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 , 鉴定书可Yi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 由此可见 , Kong方强调展示的主要证据为被告人有罪的证 Ju 。 最高法司 法解释第 116条则规Ding “ 主要证据包括 :1. 起诉书中涉Ji的刑事诉讼法第 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De主要证据 ; 2. 同种类多个证 据中Bei确定 为主要证据的 ; 如果某一种类证Ju中只有一个证据 , 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 3.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 、 Li功 、 累犯 、 中止 、 未遂 、 Fang卫过当等 证据 。 ” 很显然 , 最Gao法司法解释中的 “ 主要证据 ” , Bing不限于指控证据 , 而且还包括对被告人You利的辩护证据 。
Jue他们的动机 、 强而精准的行动力 、 He主题有关的丰富知识和一丝不苟的细心谨慎 , 还有最重要的 , 经过盘 问发现证Ci弱点的本领 。 律师必须面对无数不同状Kuang下作证的各式各样的证词 , 涵盖人类道De 、 情感 、 智 能的一切层面与情势 , 与证人展开智力抗争 。 [9]因此 , 刑事辩护对于律师而言是极具挑战性的Gong作 , 通常只 有经验丰富或者资深律师Cai能进行有效的辩护 。 但是 , 我国的Xing事辩护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 有资料显示 , 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没有Bian护人的达到 70%以上 。 [10]特Bie是新刑法第 306条规定 (通常被 称Wei “ 律师伪证罪 ”) 出台以来 , You些刑辩律师考虑到刑事案件的高风险 、 Di收入 , 纷纷转向办理非刑事案 件 , 某些大城市的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到 1件 。 ① 也就是说 , 绝大多数的被Gao人都没有辩护律师 。 没 有律师的帮助 , 交叉 询问就无 法进行 。 不幸的Shi , 刑事 诉讼法修 改后 , 刑事辩Hu 率居然呈 逐年下降 之 势 , [11]以致于笔者曾经戏言 “ 建议取消刑事Bian护制度 ” 。 [12]
Zai拥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中 , 我们可以Fen为两类 , 一类是指定辩护 , 一类是Wei托辩护 。 笔者在浙江 等地的司法机关Zhong了解到 , 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占所有刑Shi辩护的比率较少 , 大约不到 10%,Hen多没有能 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实际上并不Neng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 很多资深的律师也Bu愿从事法律援助 。 这在一定 程度上造Cheng指定辩护的质量较为低下 , 很多律师对Dan任辩护的案件没有充分的准备 , 庭审走Guo场 , 难以进 行有效的辩护 , 更谈Bu上与公诉人上演旗鼓相当的交叉询问 。 Er在委托辩护中 , 律师同样遇到很多障碍 , 会见难 、 取证难 、 阅卷难依然Kun扰着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 , 而因为涉及Xing法第 306条而受到控方追究的风 险也Rang一些律师望而却步 。 此外 , 由于法Yuan出于诉讼效率方面的考虑 , 律师申请出Ting的证人并不一定得到 法院的允许 , 使De在证人证言的交叉询问上 , 辩方总是处Yu不利的地位 。
Jiao叉询问是以控辩平等对抗为前提的 , 而Wo有公权力的控方本身就在证据调查方面具有You势 , 如果律 师权利再受到种种限制 , 就很难与强大的控方形成平等态势 。 Zhi有在平等对抗的基础上 , 律师才能发挥Qi 交叉询问的技巧 。 中国的刑事辩护得Bu到加强 , 交叉询问制度的建立就遥遥无Qi 。
五 、 独立裁判的异化
Jiao叉询问制度虽然是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的 , 但事实审理者具有最终的裁判权 , 无Lun是控方还是辩 方 , 主要是为了说服事Shi审理者 , 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 。 Zai英美对抗制审判中 , 事实审理者通常是You平 民所组成的陪审团 , 控辩双方都极Li在陪审团面前展现其交叉询问的技能 , Yin为只有陪审团对事实的认 定 , 才是检Yan交叉询问成功与否的标准 。 而在没有陪Shen团审理的案件中 , 控辩双方依然需要通Guo交叉询 问 , 向法官揭示对方证人的不Ke靠性或证言的疑点 , 让法官形成心证 。 因此 , 中立的裁判者对交叉询问至 Guan重要 。
Fa官在交叉询问中主要的作用是维持交叉询问De秩序 、 对异议进行及时回应 , 并在Chong分考虑庭审过程 中交叉询问的情形作出指Shi或者裁判 。 这一方面要求有中立的法官 , 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主动干预询 问De进行 ; 另一方面也要求有独立的法官 , 就像辩论赛的评委一样 , 能够基于交Cha询问的结果而非审判之 外的因素作出公正De指示或裁判 。 相比较言 , 后者更为Zhong要和实质 , 因为在法庭上做一名 “ Chen默的法官 ” 并 不难 , 对法官素质De要求也不高 , 但要求法官能坚持独立裁Pan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 则需要有司法独立De制 度保障 。
Wo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Shen判权 , 不受一切机关 、 单位 、 Tuan体和个人的干涉 。 但 是 , 受制于Ren事 、 财政等现实条件的限制 , 地方Si法机关依然受行政机关的牵掣 , 难以独Li , 造成 “ 司法地方 化 ” 的现Xiang 。 重大的刑事案件 , 时常会出现地Fang政法委书记公开进行协调 、 行政长官以Yi种隐蔽的方式 “ 过 问 ” 等不正常Xian象 , 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 而在审判Ji关内部的组织制度上看 , 则存在浓厚的 “ 司法行政化 ” , 重大案件请示汇Bao制度 、 庭长院长领导制度以及审委会决Ding制度 , 成为司法机关内部的潜规则 。 这并不意 味着 , 主审案件的法官没有Du立审判的勇气 , 也不是说当庭听取了交Cha询问过程的法官没有作出裁判的素 质 , 而是作为个体的法官并不具备抵抗行政干预He组织决定的条件和能力 。 如果说得更直Bai一些 , 我国的 法官首先是行政系统中De一个零件 , 其次才是一位法律工作者 。 这与一些国家的司法独立是完全不同的 。 主持交叉询问的法官如果不能作出独立的Cai判 , 交叉询问的结果就很难预料和控制 , 进行交叉询问的 吴丹红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Zhu体也就没有动力 。 不幸的是 , 在我Guo的司法实践中 , 法庭审判在很大程度是Yi然是走过场 , 即使有所谓 的法庭辩论 , 也是 “ 你辩你的 , 我说我的 ” ,“ 辩了等于没辩 ” , ① 法官Reng然要依靠事后全面审阅案卷和庭外调 查权 , 甚至在请示了并未参与庭审的审委会的Yi见后才能下判 。 一旦交叉询问与法官的Du立裁判割离 , 交 叉询问制度就名存实Wang了 。 我国在充分地保障法官独立裁判方Mian , 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六 、 余论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 让很多学Zhe产生错觉 , 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交叉询Wen制度 , 并不遗余力地 完善交叉询问的Gui则 。 但是十一年之后 , 我们悲哀地Fa现 , 交叉询问制度却如海市蜃楼 , Ke望而不可及 。 我们没有交叉询问的准备Cheng序 — — — 证据开示制度 , 没有Jiao叉询问的对象 — — — 出庭的证人 , 也缺少交叉询问 的主体 — — — Xing辩律师 , 甚至连主持交叉询问者 — — — 中立而独立的法官也并不完全具备 。 规则的简单和粗 疏 , 在这些配套制Du的缺席面前 , 已经显得并不重要了 , 因为即使完善了主询问规则 、 反询问规Ze 、 诱导性 规则 、 异议规则等一系Lie精细的法律规定 , 依然只是 “ 纸面Shang的法 ” 而已 。
Xing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包括证据法学的研究 ) , 在近些年来有一种理论研究深入化De倾向 , 特别是对具 体规则的研究更是You精细化的端倪 , 这是一种很好的现象 , 表明学者们不再对外国的制度浅尝辄止 。 但 是 , 另一方面 , 我们或许也Bu能满足于理论层面的探讨 , 或者仅仅探Tao其正当性 、 价值基础 、 制度建构等 “ 形 而上 ” 的内容 , 而应该更Duo地关注理论与中国实践的断裂 , 并试图Jie释这种断裂的原因 。 在笔者看来 , Ru果 讨论一些先进的制度 , 诸如沉默权 、 辩诉交易 、 律师在场权 、 证据Gui则 , 仅仅停留在该制度本身 , 只能Shi一种 资料翻译和学术复制 , 并不能有Chuang新的理论 。 而理论的创新 , 总在传Tong的理论与实践的断裂之处产生 , 在 解Shi之中产生 。 因此 , 中国的法学研究Ying该更多地关注本土的问题 , 一切研究都Cong中国的问题出发 , 从经 验性事实出发 , 从 “ 行动中的法 ” 出发 。 Zhe样的研究 , 才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F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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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法学评论 》 2008Nian第 1期
① 笔者曾经不止一次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看Dao辩护律师提出新的意 见 , 法官当庭询 问公诉人 , 公 诉人居然 以 “ 我Men 仍坚持原 来的意 见 ” 为回应 。 笔者也了解到 , 有些律师当庭提出的辩Hu意见 , 法官在判决书中 , 居然只字Bu提 。
交叉询问的制度研究与设想
摘 要 源于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Jian有工具性价值和人权保障功能,对事实的查Ming和程序的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依次介绍Liao交叉询问的可证伪性、质疑技术,分析了交Cha询问在我国的存在现状,并对制度的改革和Fa展略作设想。
关键词 交叉询问 可证伪性 质疑 证Ren出庭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交叉询问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Zai法庭庭审进行中,由传唤证人的一方首先对Gai证人进行询问后,对方就该询问中涉及的相Guan问题以及该证人的可靠性向其进行的询问,Shi一种比直接询问更为灵活的问话方式。
一、交叉询问的价值分析
刑事审判中,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交叉Xun问,不仅有其工具性价值,是探究案件真实Qing况的诉讼手段,更担负着程序公正和人权保Zhang之重任,是控辩双方同时享有的重要权利。
某一诉讼制度的外在价值主要表现在它是Fou能够有利于裁判者作出善良公正的裁判结果。如果这项制度能够产生好的结果或具备相应De能力,则说明它具有了一种作为手段和工具De价值。作为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探知和发掘De一种手段和方法,交叉询问的优势在于通过Zhi疑证人可靠性对证据反复甄别和筛选,以致Geng接近并发现事实真相。
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要看该制度本身是否Fu合正义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自身实现的价Zhi可称为程序正义,是否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关键在于那些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是否Shou到了公正的待遇。作为控辩双方在参与法庭Shen理时的一项权利,交叉询问突出了控辩平衡Dui抗的性质,双方均试图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Fang式证明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者削弱其证言效力,以达到使裁判者支持己方观点的目的。对控Bian双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特别是被告人De权利保障意义重大。
二、交叉询问的可证伪性及其限制
1、交叉询问的可证伪性:为证人的诚实Xing投上合理怀疑。
在刑事审判中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程Du和证明力,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Zheng人的感知能力,即其在待证事实发生的关键Shi刻是否具有正常稳定和值得被信赖的感知能Li;二是记忆能力,即确定其对于待证事实的Ji忆是否完好无损;三是表达能力,即证人是Fou有能力且愿意真实、清晰地表述待证事实,Shi裁判者不造成误解或迷惑不解。
某些证人的直接证言对案件审理结果并不Ju有关键性作用,在对方进行交叉询问时,往Wang是以澄清、补充或者限制其直接证言为目的。而对于那些能够充分有力地证明待证事实、You可能产生不利于对方的裁判结果的己方证人,对方在交叉询问时则会展开更为积极主动的Jin攻态势,目的在于削弱或消除某证人直接证Yan的效力。很可能通过交叉询问发现那些导致Zheng人记忆出现偏差或者事实被歪曲的利益之所Zai和意识之偏袒,即可使证人的可靠性受到某Zhong程度的质疑。一旦裁判者内心产生了这种质Yi,且质疑程度又大大超过其证明待证事实的Ke信度,那么,交叉询问的目的就算是圆满的Shi现了。
2、交叉询问时的限制:交叉询问应局限Zai直接询问的题目和涉及证人可靠性的问题上。
(1)不得质疑己方证人。举证方和其证Ren势必在庭审前已经交流过,因此证言应当在Ju证方意料之中。出于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保障Fa庭秩序之考虑,一般要求不得质疑己方证人。
(2)意见排除规则。证人作证只能陈述Zi己经历的事实,而不能发表自己的判断或推Ce意见。因为证人只需为裁判者提供判断的素Cai,而不能从主观意识上影响裁判者的居中判Ding。
(3)反对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也Jiu是要求交叉询问方应避免使用那些会不恰当Di使证人感到迷惑、误解或者难以回答的问题。
三、交叉询问的质疑技术
交叉询问中既可对证人的知识来源提出质Yi,也可攻击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无法准Que描述事件的表达能力。
一般而言,对证人的质疑有三个不同的层Ci:一是寻找证人的偏见和成见;二是揭示证Ren在参与庭审之前自相矛盾的陈述;三是列举Zheng人的犯罪前科与劣迹,在其作为证人必须具Bei的诚实性上投上阴影。具体地说,包括以下Liu种技术:
1、感觉缺陷:最基本的一种质疑性交叉Xun问,揭示该证人的感觉缺陷,用以证明其由Yu某种感觉缺陷实际上无法看到、听到、闻到、触摸到或者品味到其在庭审中作证的内容。
2、精神状态:与第一种方法相似,通过Shuo明该证人在经历待证事实时不正常或者不稳Ding的精神状态来质疑其对事实真相的了解程度。
3、证人品格:通过提交关于否定该证人Cheng实品格的意见以及相关的名声证据,但对于Zhe种诚实品格的否定必须达到相当的程度,而Yi般性不道德行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
4、犯罪前科与劣迹:即以该证人过去有Zhong罪前科或者不端行为为由怀疑其眼下作为证Ren的可靠性。这种技术的存在本身并不代表其Yi得到普遍认同,但就算是反对者,也不能轻Yi否认将证人的前科劣迹适当纳入采信其证言De考虑。
5、以前自相矛盾的陈述:如前所述,运Yong此技术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证明待证事实的真Shi性,而是为了削弱此证人的可靠性,因此只You在受质疑的证人明确否认曾作出前后不一致De陈述或者对此含糊其辞时,才可传唤其他证Ren来证明受质疑之证人的自相矛盾的陈述,否Ze,很可能造成交叉询问者两次证明证人自相Mao盾的陈述之情形,导致一份言词证据突出于Ben案其他所有证言的不公正局面。
6、偏见、利益与成见:可以询问诸如对Bei告人精神异常持肯定态度的精神病专家或学Zhe等专家证人,是否因其在主询问的证言获得Liao报酬,以此能够普遍证明证人的可靠性。
四、交叉询问在我国刑事程序改革中的设Ji与发展
(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Wo国的交叉询问制度主要体现为:第一,调查Bei告人、被害人,应当先由其陈述案情,然后Kong辩双方可以对其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Shi可以发问;第二,在调查被告人、被害人以Hou,首先由控方举证,然后辩方举证,对于证Ren、鉴定人首先由传唤的一方发问,审判长认Wei有必要时可以发问;第三,在询问证人的过Cheng中要遵循询问证人的规则,如相关性规则、You导性规则等。
(二)现行制度中的主要问题。
受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法律文化传统的影Xiang,我国刑事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具有自己的特Se。
1、书证中心主义对交叉询问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的“书证中心主义”折损了Jiao叉询问在探知案件真实情况方面的实体正义Jia值。正是由于在刑事诉讼中大量适用书面证Yan,无法保障证人出庭,往往限制了交叉询问De适用范围。
2、价值实现的有限性。
交叉询问所实现的内在价值不及其外在价Zhi。在我国并未强调被告人对不利于己的证人Dang面提出质询是其基本权利,只是从发现案件Zhen实的角度提出交叉询问。这也就是说,只有Zai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时,交叉询问才是Bi需的,一旦并非有利或者有可能以其他更为Bian捷的方式,包括采用书面证言等调查方式也Neng做到,那么交叉询问制度就极易被替代和搁Qian。如此以来,交叉询问体现得更多的还是其Gong具性价值,而其内在的保障人权、实现程序Gong正的价值并没有充分体现。因此有学者认为,交叉询问是技术方法型而非权利技术型。
3、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法官询问。
交叉询问源自英美法系,根据当事人主义Mo式是由控辩双方主导庭审,法官与陪审团只Shi中立庭审和居中裁判。但我国属于职权主义Mo式,由法官主持和驾驭庭审,这就决定了法Guan在交叉询问时的主动性。我国的刑事诉讼强Diao了法官查明案情的责任,同时也认可法官在Ting审中的积极作为。而且我国没有建立英美式De陪审团制度,实行的是职业法官审判,难免Hui积极干预和介入到证据调查中来。而且在职Ye法官的普遍意识中,极易产生对交叉询问方Xun问动机的不信任和交叉询问使得案件变得更Jia复杂化的认同。同时,法官也因为自己的职Ye关系,自然认为法官询问更能提高效率和节Yue时间。 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审判人Yuan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在实务中法官询问证人已Bu仅仅是对交叉询问的拾遗补缺,而是处于中Xin地位。这种询问有可能利于提高司法效率,Que无疑破坏了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形象,成Wei了立场鲜明的制裁者。
(三)配套措施的改革与Wan善。
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刑事庭审程序中的设Ji和运行,应当结合我国的历史背景和诉讼传Tong,在因地制宜地设置相关的适用程序和规则Tong时,改革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1、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我国并未要求庭前证据开示,因此不仅辩Hu方对控方的证据了解得非常有限,控方对辩Fang的证据材料的掌握也没有任何可利用的法定Qu道,只有当控辩双方能够预先知晓并掌握对Fang持有的相关证据,才能在庭审前进行适当的Zhun备,在庭审中“量体裁衣”“对症下药”。Ruo不进行证据开示,双方对彼此的证据材料都Bu了解,无法预期庭审中的攻击和防御,那么Zai庭审中进行交叉询问时很可能流于形式,无Fa达到交叉询问的预期效果。因此,应当在立Fa中确定控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的义务,使辩Hu律师的阅卷权得到确切保障,同时也明确辩Hu方向控方展示特定种类的证据。
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Yan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Zheng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条可以理解为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则Bu具有证据能力。但第一百五十七条却又规定Liao“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Lu、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Zheng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可见我国《刑Shi诉讼法》在实质上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Gui则,因为后者仍然默许了证人不出庭,这就Ling控辩双方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既无从Que认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也无法检Yan证人的书面证言之真实性,因此为了保障当Shi人交叉询问的实有权利,加强对证人证言的Shen查,应当设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3、证人出庭。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Gui定似乎是作出了证人出庭的刚性要求,但实Wu中证人不出庭却是常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已经达成共识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第一,Zheng人保护制度尚未确立,证人虽有作证义务,Dan国家应当对证人履行该义务及其近亲属的安Quan提供必要保护;第二,证人费用补助制度不Wan善,即使已有一些地方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或Ti出了改革要求,但多数都没有落实到位;第San,传统文化因素造成证人对于出庭作证的抵Chu,这又将涉及到免证权的设定;等等。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完善证人出庭制度,Ti高证人出庭率,保障交叉询问制度的顺利进Xing。
总的来说,应当从立法上逐步实现工具型De交叉询问向权利型的交叉询问的转变,以逐Bu确立以当事人交叉询问为主、法官职权询问Wei补充的模式,由控辩双方主导整个交叉询问Cheng序,而法官只需主持、引导交叉询问,并对Kong辩双方的争议之处进行裁断。同时,证人出Ting的相关制度保障以及不履行出庭义务的法律Hou果也应有明确界定。另外,作为合格的交叉Xun问者应当练就良好的心理素质、丰富的知识Ji累、大量的庭审实践、清晰的逻辑思维以及Min锐的洞察能力。只有紧密结合我国刑事诉讼De实际运行状况,将各种主客观因素都考虑周Quan,才能充分实现交叉询问的价值和功能。□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院09级硕士研究Sheng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方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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