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管辖权异议案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中Hua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Xia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Yi处理的案件。正是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有可能Li用自己诉讼发起者的优势规避法律,选择向Zui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而在立案审查阶段,法官仅仅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材料进行程Xu性审查,这种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不能使法Yuan完全将自己无权管辖的案件排除在外,在受Li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因此,Fa律规定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有权提出不服该院Guan辖的主张和意见。此类案件在当事人法律意Shi愈来愈强的今天越来越多,该制度所反映出De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存在哪Xie问题,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De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Wen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目前对管辖Quan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Dian: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Ti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Ti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Dan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Yu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没You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缺少了Dang事人的参与,法院只能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异Yi申请和起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判断。在这种情Kuang下,对实体进行审理,其合法性自然会遭到Zhi疑。一旦对实体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Xian裁,违反了诉讼程序。
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Pan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Jin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比如在经济纠纷案件Zhong,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Bu符的情况,法官在审查异议的过程当中,便Mian临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审Cha,很难对合同进行准确定性,一旦依合同权Li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又被认为程序违法。根Ju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Ming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Fu》,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Cheng,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Ying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Xing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Shen查。但是,理论上,由于管辖异议是程序问Ti,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当然可以借以明确案件De管辖权,但却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Li阶段,违背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倘若我们Dui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附带诉讼模式,这个Mao盾就可顺利解决了。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Ti,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Xing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Zhi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既符合程序Zheng义的要求,又可防止发生对同一问题前后认Ding不一致的情况,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www.lvshimen.com。
一个故意杀人案的法院管辖权异议书
Yi个故意杀人案的法院管辖权异议书
Zun敬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领导:
Jing本案被害人亲属唐某某 (被害人方某某的Mu亲 ) 委托,湖北朋来 律师事务所指派Wo作为其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两次与办An刑 侦警官沟通,多次调查被害人家属及身Bian朋友。在与此案主办检察 官与法官认真交Liu后,我认为吴某故意杀人案一审不应由武汉Shi江 岸区人民法院受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Li,应依法由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组成合议Ting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条明确规定 “ 可能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 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Min共和 国刑法》第 232条规定:“ 故Yi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You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Yi下有期徒刑。 ” 《人 民法院量刑指导Yi见 (试行 ) 第 2条规定:“ 量刑Ying与被告人犯罪的社 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Xiang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和社会秩Xu的重大犯罪,对故意杀 人既遂,刑法规定De处罚首先是死刑,然后才是无期徒刑和有期Tu 刑,量刑适用优先顺序排列是由高到低。Ci案中受害人无过错,起 诉书中载明被告人Yin “ 与被害人发生争吵 ” ,然后 “ 用随身携带的折叠 刀连捅数刀 ” ,受Hai人是在毫无准备无任何工具反抗情况下被残Ren杀 害。此外,在行凶后被告人没有进行任He施救措施,而是逃逸,造
Cheng被害人失血过多得不到及时有效抢救而死亡。
Wu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关于市中院一审Xing事案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为依据将此案起Su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属于 认定Shi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Shou先,《关于市中院一审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Gui定》系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检察Yuan、武汉市公安局发布的一个内部规范 作业De文件,不是国家法律,其效力不能与全国人Min代表大会制定 的法律相抵触。根据《中华Ren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 存在Ke能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的刑事案件,一审就Ying该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此案毫无疑问存Zai这种可能性,理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Guan辖。
Qi次,即使以武中法【 2013】 43号Wen件《关于市中院一审刑事 案件立案标准的Gui定》为依据,也无法推断出此案由武汉市江An区 人民法院管辖。该文件第四章规定侵犯Gong民人身权利由中院管辖有 两个条件:其一,被告人造成直接死亡后果且无法定减轻或者Mian除 处罚情节 ; 其二,被害人无明显或Zhu要过错。从此案案情分析,完全 符合上述Yao求。尽管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 “ 主动向Gong安机关投案 ” , 具有刑法第 67条Di 1款的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Ke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 但此处法律Gui定是 “ 可以 ” 而不是 “ 应该 ” ,不适用上 述 “ 法定减轻或者免除Chu罚情节 ”; 同样,此案不是因恋爱、家Ting、邻 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被害Fang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杀 人案件,被告Ren也没有在案发后进行积极赔偿,更不存在被Hai人家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导读):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Xu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Jin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Quan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Yu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Bu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Qiang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You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Quan,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提出管Xia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Xia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Guan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Dan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Fa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Mo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He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Xing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Yi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Chu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Ji其危害性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Yi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Mo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Shi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Jue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Mo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Mo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Dui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Yi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如何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先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Dui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包括管辖权异议书Xiang原告的送达、管辖权异议证据的提出时间以Ji开庭审理时间、审理期限予以规范。管辖权Yi议的审查处理虽然只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组成Bu分,但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满意度Yi及实体权利都有极大的影响,因此,该审查Zhi度应当同审判程序一样体现公开、公平、公Zheng,并且对效率有更高的要求。专家认为,管Xia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应当采用当事人对抗式的Ting审模式,由当事人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Ju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对因客Guan原因不能提出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Qu。法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前提条件下Jin行认证,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并将当事人就管辖权争议的举证、质证意见Yi及人民法院的认证分析过程和法律适用写入Guan辖权异议裁定书中,以向有关当事人释明受An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兼Yu此类案件对效率的特殊要求,管辖权异议案Jian的一、二审审理期限可以更为严格,一审法Yuan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时可以只移送管辖权异Yi卷宗。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美Guo《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Shi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Fa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Dai诉讼模
Shi。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Yi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Yun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Mo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Dang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Bian论;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Shi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Yi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Yi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Ben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Mo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Ren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Ding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Song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An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Jian,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Yan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供稿:Zhong庆法律咨询律师在线www.4000648864.com)。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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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Dang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Su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Bei告。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Wu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Ren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Wu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Di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Cheng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Fa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Guan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De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De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Dui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Yuan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Bu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Xi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Yi议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Jia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Jia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Guan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Wu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Chu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Shen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Min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Jian,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Neng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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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i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De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Jian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Dang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Zhuang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Yuan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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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Xiang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管辖权异议的概Nian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De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法院有时可Neng 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本院Guan辖的案件。 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一会向法院Biao达关 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 同时也Wei了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Xia问题作出 审慎的决定,使法律关于管辖的Gui定得到正确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对管辖权异议 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Shou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Zai提交答辩状期间提 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Ti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An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异议不成立De,裁定驳回。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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