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在庭后法庭论结束前提出,但证据应当在法院通知你的举证期限界满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法律规定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注: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被告提起反诉条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你好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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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事诉讼法全文对反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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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反诉及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3、反诉的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
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
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
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
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
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
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
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
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
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4、提出反诉实质条件 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是指反诉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即对上面其他条件(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的详细解释。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
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
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
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
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
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
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再例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
法律中提起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
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
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反诉答辩状范文】民事反诉答辩状怎么写?一个小案子,关于民间...
这是两回事啊。
民事诉讼的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要写反诉状,其格式与起诉状相同只是题目叫做《反诉状》。
反诉状诉讼主体掉过来了,原诉的被告在反诉状中是原告,原诉的原告在反诉关中是被告。
对于反诉状的被告也可以提出答辩状,反驳原诉被告即反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格式与原诉的被告的答辩状相同,不写也行,不影响法庭和审理。
民事反诉状(格式)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或工作单位;律师代理的应写明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人)(参照反诉人的写法) 被反诉人向你院提起的 之诉,现反诉人因 ,特向你院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反诉状副本 份(根据被反诉人数量提供反诉状副本)。
2、证据和证据来源。
给你提供一个反诉答辩状的样本吧。
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大连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因原告大连xx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xxx有限公司解除联建合同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造价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提出答辩如下: 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请法庭驳回被告的反诉。
1、按照200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x工程联建合同第x条第x款约定,被告支付的xxx万元是联建工程(xxx项目)的施工定金,这项款的性质不是支付给原告的,而是对双方联建这项工程项目的一种保证,依据我国法律,被告无理由要求原告双倍返还。
2、 依据本案事实造成双方联建合同一开始就无法履行的原因,不是原告违约,而是被告违约,如岩体基坑支护问题,按合同约定,应当由被告负责施工,但被告没履行,原告无奈为保证工程进度,原告垫资干的,原告垫资xxx万元。
另外按联建合同约定应由被告代垫的费用,被告一概未付,使工程无法继续开展,原告无奈又垫资xx万元,基于这个事实,被告违约,无理由追要原告的违约金,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被告反诉请求支付xxx万罚金违反法律程序。
(1)根据本案事实,由于xxx万是联建工程施工的保证金,原审法庭在xxx号判决中已有裁决结果,本次原告提出申诉的本案焦点是x区土石方挖运造价问题,因此不应在本次审理范围之内。
(2)被告就这个xxx万罚金问题,曾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市中院民二庭xxx号判决驳回被告起诉,被告上诉致省高院,省高院200x辽 立房终字xx号裁定书再次已维持市中院xxx号民事裁定书,现已生效。
基于以上答辩事实和理由,请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答辩人:大连xx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可以反诉吗?
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反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
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捉特殊形式。
...没有在15天内答辩的,开庭时可以答辩,及提交证据的法律相关条文...
从我的经验来看,能不能提起反诉取决于法官的意见。
1、从法律条文来看,必须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有些法官是这么固执的认为。
2、从事实来看,如果不允许被告反诉,被告也会另案起诉,因两案之间的牵连性,注定了这两起案件会合并审理。
既然最终的结果是两案合并审理,为免诉累,有的法官允许被告开庭时提起反诉。
回复:求答案:反诉与反驳的关系!答案要求:1.请从法律
联系 首先,反诉和反驳都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只提出反驳,也可以既反驳又反诉。
一般情况下,凡被告提出反诉的,同时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着反驳,他不仅希望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而且更希望法院判决自己胜诉。
当然,被告也可以只提出反诉,在不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其次,有时反驳与反诉的理由是相同的,对这种理由相同的主张,判断其是反驳还是反诉,要看被告提出的方式,即是否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原告请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因而无须履行的,是反驳;但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承担因其过错所导致的合同无效责任,该请求则是反诉。
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
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独立性不同。
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
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
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第四、对抗方法不同。
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
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权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而且还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
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抗辩,即为反驳。
经审理属实的,可直接从原告请求的数额中扣除。
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要求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属反诉。
第五、作用不同。
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
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第六、处理方式不同。
反诉原则上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如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可以分案审理。
而当事人的反驳意见,应在同一诉讼中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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