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有具体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
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的相关知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此,其妻56岁可以得到供养亲属抚恤金。
范文二:直系亲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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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的范围
2016-01-20 13:35 来源:
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二、《婚姻法》有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孙子女。直系姻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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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哪些亲属属于家族系统的范畴
哪些亲属属于家族系统的范畴、
家族系统是一种全新的探究问题根源的心理治疗方式,能够针对所困扰问题找到最佳的解决方式。在这个系统中是否所有的亲属都在系统排列的范畴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话题,毕竟系统排列中任何成员都是至关重要的。究竟哪些亲属是属于系统范畴呢?
在很多人看来,系统中的人必然都是一些目前存在或者是去世的家庭成员。但是实际上从专业的心理学角度来说,系统所包括的成员范畴是十分广泛的。其中不仅仅包括去世的成员,还包括打胎或者是收养都是属于系统中的一员。当然,还包括无论是父母的婚前伴侣或者是再婚的伴侣等等,只要涉及相关的情况都是属于这个系统的。
掌握系统中的所有成员才能知晓自己所出现的问题根源究竟在哪里。针对根源在专业家族系统指导师的引导下走出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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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规定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规定
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末满18周岁的;
(七)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范文五:(20140321)关于近亲属的范围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
一、刑诉法中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四、工亡职工近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