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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基础,强化监管,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呈现总体稳定好转的趋势。
2005年建筑施工事故总体情况
2005年,全国建筑业(包括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共发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1.4%和6.5%(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安全生产各类伤亡事故统计表》)。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事故”,本分析报告分析对象即为建筑施工事故)1015起、死亡1193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11.28%,死亡人数下降了9.89%;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3起、死亡170人(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上升了2.38%,死亡人数下降了2.86%。
全国有16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下降幅度超过全国平均值(全国下降平均值为9.89%)的有13个地区。其中,下降幅度超过30%的有5个地区:海南省(61.9%)山西省(50%)、广西壮族自治区(50%)、河南省(43.55%)、江西省(41.38%)。
有的地区虽然事故起数下降但死亡人数增加,如北京市事故起数下降11.76%,死亡人数却增加了1.43%,天津市事故起数下降了37.5%,死亡人数却增加了5.88%,类似地区还有江苏省和青海省。
2005年,有9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比上年同期上升,如吉林省事故起数上升12.5%,死亡人数上升5.88%;黑龙江省事故起数上升28.95%,死亡人数上升26.09%,类似地区还有辽宁、安徽、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和西藏自治区。
2005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10个地区分别是广东省(死亡84人)、浙江省(死亡78人)、江苏省(死亡77人)、上海市(死亡74人)、四川省(死亡72人)、北京市(死亡71人)、黑龙江省(死亡58人)、辽宁省(死亡58人)、云南省(死亡54人)、河北省(死亡50人)。
2005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3.43(人/百亿元)。全国有10个地区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是山西省(0.63)、山东省(1.41)、浙江省(1.69)、江苏省(1.76)、湖南省(2.38)、天津市(2.48)、江西省(3.13)、河南省(3.31)、湖北省(3.37),其余地区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其中较高的有甘肃省(15.20)、青海省(14.79)、贵州省(14.59)、海南省(13.45)、黑龙江省(10.13)。
2005年,全国有19个地区发生三级事故,其中发生1起三级事故的有7个地区: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发生2起三级事故的有6个地区: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浙江省、山东省、甘肃省;发生3起三级事故的有2个地区:黑龙江省(死亡9人)、河南省(死亡10人);发生4起三级事故的有3个地区:辽宁省(死亡17人)、广东省(死亡16人)、四川省(死亡22人);发生6起三级事故的有1个地区:江苏省(死亡24人)。
建筑施工事故情况专项分析
2005年全国建筑施工全部伤亡事故情况分析
事故类型分析。2005年,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型仍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等,这些类型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52%、18.61%、11.82%、5.87%、6.54%,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88.36%。
事故部位分析。2005年,在洞口和临边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9.20%;在各类脚手架上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2.66%;安装、拆卸塔吊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0.06%;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8.38%。
发生事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分析。履行全部程序的:2005年在履行程序工程中发生事故516起,占事故起数的50.84%;死亡56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7.44%。未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311起,占事故起数的30.64%;死亡40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3.78%。部分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188起,占事故起数的18.52%;死亡22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8.78%。
2005年全国建筑施工三级以上事故情况分析
1.事故类型、部位分析。
施工坍塌:21起、死亡86人,分别占事故总数与死亡人数的48.8%、50.6%。包括:(1)基坑边坡失稳、土方坍塌事故7起、死亡22人,分别占坍塌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33.3%、25.6%;(2)模板支撑失稳造成的坍塌事故4起、死亡18人,分别占坍塌事故总数与死亡人数的19.0%、20.9%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
矿井井下常见的人身触电事故有哪些
触电事故是人身触及带电体或接近高压带电体时,有电流通过人身而造成的事故。
触电对人身破坏很大,其主要伤害为电击和电伤。
电击是人身触电后,人体构成了电路的一部分,电流通过人体,引起热化学作用,电解血液,刺激人的呼吸器官、心脏和神经,使其受到破坏。
电伤是指通过人身的电流很大时,烧伤人体,包括电弧烧伤、烫伤及电烙印等。
更有甚者,会造成触电死亡。
总结多年来触电事故的经验教训,煤矿井下常见的触电事故有: (1)人身触及已经破皮漏电的导线或由于漏电而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造成触电伤亡。
(2)停电检修时,由于停错电或维修完毕后送错电而造成维修人员触电伤亡。
(3)误送电造成触电伤亡。
如某采区配电点停电维修,维修人员将采区变电所内给该配电点供电的分路总开关断开以后,没有设专人看管,也没有上锁或挂标示牌。
而这一分路开关供电的另一负荷急需用电,其他人员不明情况,误认为掉闸,又将这一分路开关合闸通电,因此造成正在维修的人员触电。
(4)进行带电作业,造成触电伤亡。
(5)在停车场乘坐罐车或违章爬乘煤车时触及带电的架空线而触电伤亡。
(6)在设有电车架空线的巷道中行走,肩扛金属长钎子或撬棍并高高翘起,以致碰架空线而触电。
(7)高压电缆停电以后,由于电缆的电容量较大,必定还储有大量电能,必须放电。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煤矿人身伤亡事故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
首先要对各位领导表示尊敬,在文章的第一段写出事日期出事地点出事主要参与人员。
然后在下文重新讲述出这次煤矿人身伤亡事故的细节。
其次要表示对这次案例的感受和心得,表示并且承诺对自己的要求和打算。
最后对这次事件的伤亡人员表示惋惜和悲痛。
1. 煤矿工作一直是被社会公认的高危行业,井下环境复杂,危险因素众多,种种突发情况令人防不胜防,因此我们不仅要具有足够强的安全意识,还得懂得一些自保自救常识。
2. 譬如避灾路线一定要牢记在心,自救器的使用要熟练自如,熟悉求救方式、汇报灾情方式等等。
3. 同时加强井下安全知识的学习,才能在紧急情况下从容应对,及时求救,安全撤离,妥善避灾,保障好自身的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事故由煤监机构调查还是由政府调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关于安全用电的煤矿未遂事故案倒
【简述】1996年10月9日,某热电厂检修人员误登带电开关造成人身触电死 亡【事故经过】1996年10月9日,某热电厂电气变电班班长安排工作负责人王某及成员沈某和李某对户李开关(35KV)进行小修,户李开关小修的主要内容是:(1)擦洗开关套管并涂硅油。
(2)检修操作。
(3)清理A相油渍。
并强调了该项工作的安全措施。
工作负责人王某与运行值班人员一道办理了工作许可手续,之后王某又回到班上。
当他们换好工作服后,李某要求擦油渍,王某表示同意,李即去做准备。
王对沈说:“你检修,我擦套管”。
随即他俩准备去检修现场,此时,班长见他们未带砂布即对他们说:“带上砂布,把辅助接点砂一下”。
沈某即返回库房取砂布,之后向检修现场追王,发现王某已到与户李开关相临正在运行的户城开关 (35KV)南侧准备攀登。
沈某就急忙赶上去,把手里拿的东西放在户城开关的操作箱上,当打开操作箱准备工作时,突然听到一声沉闷的声音,紧接着发现王某已经头朝东脚朝西摔爬在地上,沈便大声呼救。
此时其他同志在班里也听到了放电声,便迅速跑到变电站,发现王躺在户城开关西侧,人已失去知觉,马上开始对王进行胸外按压抢救。
约10分钟后,王苏醒,便立即送往继续抢救。
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十月十七日晨五时死亡。
从王某的受伤部位分析得知,王某的左手触到了带电的户城开关(35KV)上,触电途经左手——左腿内侧,触电后从1.85米高处摔下,将王戴的安全帽摔裂,其头骨、胸椎等多处受伤。
【事故原因】 当工作负责人王某和沈某到达带电的户城开关处时,既未看见临时遮栏,也未看见“在此工作”标示牌,更未发现开关西侧有接地线。
根本未核对自己将要工作的开关,到底是不是在二十分钟前和电气值班员共同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的那台开关,就冒然开始检修工作,其安全意识淡薄。
事故伤害的种类有哪些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
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
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
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
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
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
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爆炸,指**与**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与**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或**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牛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
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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