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是指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的简称。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的一般架构: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有神区别
(1)募捐对象不同: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
非公募基金会:因不面向公众募捐,所以无地域限制。
(3)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单位:人民币):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
(4)登记管理机关: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
(但是原始资金超过2000万,且发起人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5)名称:①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③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6)关于近亲属关系人员在理事会任职的问题: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7)法定代表人问题: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8)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9)接受社会监督: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
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
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
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
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共4719个,净资产总额1100多亿元。
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为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贯彻落实慈善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制保障,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
现将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与慈善法的衔接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
一是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第八条)。
二是规定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第十五条)。
三是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
二、关于登记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
一是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二是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第六条)。
三是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第八条)。
三、关于监管制度 按照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
一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二是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第六十五条)。
三是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四是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五是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第六十八条)。
四、关于内部治理 按照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会的依法自治。
一是明确了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第四条)。
二是补充完善了基金会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第三章)。
三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了高于一般基金会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活动准则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为“活动准则”,对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制。
一是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四十一条)。
二是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接受非现金捐赠等加强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是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保值增值行为,统一执行慈善法的配套规章,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做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四是取消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强化了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第五十条)。
六、关于信息公开 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对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按照年度公开、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分类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二是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有关违法行为制定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非公募基金会能向境外投资吗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执行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如果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金融企业,则执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此处说明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执行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如果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金融企业,则执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此处说明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
一、 审批权限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二、 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
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相信大家对于私募基金能投海外项目吗这个刚开始就提出的问题应该已经明白了,答案当然是能,但是如果要投资海外肯定要满足一些条件,只有满足必要的条件,才能成为合格的海外投资公司。
慈善基金会的制度?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
在没有财力名气的情况下个人如何合法申请非公募基金会
成立非公募基金会需要向当地民政局申请,民政局会在60天内处理。
成立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需要的申请材料1.申请书;2.章程草案;3.住所证明(房产证或一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和详细地址、联系电话;4.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5.理事名单(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8.市民政局初审符合规定后,发《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此办理刻制印章、设立银行临时账户、验资报告三种手续;9.验资报告;10.非公募基金会筹备情况说明(理事会召开情况、会议通过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章程等);11.填写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的相应表格;12.所有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以上材料齐全后,市民政局进行资料审查、实地考察验收合格,经市民政局研究通过后,发同意登记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团章程范文我们成立一个员工体育协会,...
社团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中国**大学**学院**学生社团,简称***社。
第二条 本社团是在中国**大学**学院团委的指导和组织下,由**学院在校同学以及其他同学自愿参加组建的学生社团组织,旨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实现学习和生活娱乐两不误,使大家在学习的同时也能及时的了解和认识社会,并学会适应社会;认识生活,学会生活。
第三条 社团宗旨 1、宣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配合学校育人工作,全面贯彻 “知识、能力、人格” 三位一体的方针,引导同学成为社会的合格人才。
2、通过放映与历史题材有关的影片使大家对历史有进一步的认识,培养同学们的了解历史、熟知历史并不忘国耻的爱国精神;通过放映与社会现实题材有关的影片,培养同学们的认识社会、适应社会并做好迎接社会挑战的能力;通过一些科技影片达到宣传科学反对迷信的目的;通过一些知名人士的讲座和英文版电影达到帮助大家共同进步的目的。
3、社团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条 社团要维护本章程的尊严,社团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社团的组织机构和成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
本社团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社团接受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团委的领导,并在团委领导的指引下工作,日常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社团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是社团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审核、通过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 筹备召开社团的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部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八)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本社团管理机构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二名,部长若干。
本社团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精通本社团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 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 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 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八条 本社团负责人均通过民主方法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公开招聘。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团委有权对各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负责人政治方面出现问题,或社团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撤消负责人资格由社团重新民主选举。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服从学生处、团委的领导。
2、 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本社团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3、 组织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4、 根据社团规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会费,吸收和处分会员。
5、 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
6、 培养推荐社团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7、 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的退出和除名: 1、 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社团。
2、 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社团,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3、 有严重影响社团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徐海学院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4、 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社团管理机构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社团管理机构每月召开两次工作例会。
社团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并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长期不遵守章程制度者,社团管理机构有权提请学生处对其进行免职。
社团管理机构重要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社团负责人必须出席会议,并实行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制;日常决议的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实行二分之一的简单多数制。
第十二条 社团社长职责: 1、 负责确定本社团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 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的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3、 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
4、 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5、 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三条 副社长协助社长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社长不在时,代理社长工作。
第十四条 社团下设组织部、外联部、宣传部、家教部、商务部、权益保障部和常务办公室共七个部门。
各部门职能具体为: (一) 组织部 1、 负责会员的招新、入会审批以及社团工作人员档案的管理。
2、 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组织及后勤保障工作 。
3、 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丰富贫困同学的生活,陶冶学生的情操。
4、 协调其余各部及分社等的活动安排。
(二) 外联部 1、 统一负责社团对外业务联系、洽谈,为社团争取赞助与合作,为广大同学提供良好的工作机会。
2、 努力争取校内各单位的合作,为特困生寻找一批岗位。
3、 加强社团与社会各届的联系,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4、 为本校特困生争取社会资助。
(三) 宣传部 1、 负责社团活动的相关宣传文字、图片、广告等的策划、设计和发...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要符合什么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 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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