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下属的渔业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
(二)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水产新品种审定;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建议。
(十)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渔业生产、水生动植物疫情、渔业灾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参与水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协定;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中国渔政”队伍建设;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业突发事件和涉外渔事纠纷,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十三)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四)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全选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
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
有关安全管理类的公文写作规范和范文
安全管理类的公文写作和一般的公文写作没什么区别。
范文:关于落实**批示精神 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为认真落实**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实现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死亡人数继续保持了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但工矿商贸、火灾、农机等部分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超出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范围。
今年1月,全区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803起,同比增长18.4%,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26人,同比增长60%和52.94%。
其中,发生火灾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全区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严格控制安全生产各项指标,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新政发〔201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地、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切实履行好政府监管职责。
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把隐患排查治理做为有效防范的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扎实有效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督办等配套制度。
道路交通领域要对今年以来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包括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交通标志标线缺失路段等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梳理,集中治理。
消防领域要突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其他重点行业领域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治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履行重大隐患治理职责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安全生产执法。
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对无证、证照不全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要强化县乡两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职责,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督办、群众举报的事项,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以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人员资格、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管理等工作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
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重大、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要尽快组建地州市级和重点县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开展社会应急资源调查,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应急资源信息库,构建区域性应急救援机制。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提高预案的针对性,提升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
六、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管理与考核。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10号)要求,认真分解下达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除与自治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都要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预警分析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情...
水行政执法的最大责任是什么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誉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与渔业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兴渔战略,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与渔业管理、发展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以及渔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监管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以及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调查研究,推进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海洋与渔业先进技术,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渔业新品种保护;拟订海洋与渔业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管理海洋与渔业计量工作。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组织实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渔业防灾减灾,监测、发布渔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
(九)负责指导全省渔业养殖、渔业捕捞生产和水产加工流通;提出渔业保护政策建议,组织落实促进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活动;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承担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枯,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参与国际海域和渔业水域划界,维护边界水域安全,参与边境水域巡航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按规定行使渔船检脸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查处渔业捕捞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行渔业双边协定、维护边境地区渔业生产秩序;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查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全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组织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二)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设、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海洋与渔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在全省管辖海城实施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全省海监队伍。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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