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规定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工资计发比例为100%。这你都知道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月11日通过官方微博解读病假期间工资什么算:职工病假工资根据工龄乘以相关系数得出,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2014年最新调整的1820元计算,每月至少1456元。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的,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以上所指的连续工龄,均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同时,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820元,因此,每月病假工资至少为1456元。
但相关文件也同时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计发。比如小王在某公司
工作三年,月工资为8000元,2013年7月要请一个月病假,在这种
情况下企业可支付小王本市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4692元。
范文二:病假工资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0.92;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
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00)1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
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你的这种情况按照一般工龄计算,如认定错误,可以申请重新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大学期间和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工资,但是,在房改时算工龄。其他的,都没有什么政策。 :“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范文三:病假工资中的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中的连续工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范文四:连续工龄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印发《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1-6-29】 关于印发《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人事(劳动)局保险科、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和培训干部时使用。
附:《关于工龄计算有关规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1
、关于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1)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或组织部门批准,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
其调动前的连续工龄与调动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解放前在官僚资本企业做工,解放后该企业被接管为国营企业后仍为该企业的职工,后又经组织调动到别的企业工作,其原在该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动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原为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前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而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起的连续工
龄,则只能从其建国后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4)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职工的流动不属于组织调动,职工建国前后经历了几个私营企业工作,尔后直接转入或选拨进公私合营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个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算起。
(5)建国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占指标抽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集体所有制职工占招工指标被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与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被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
发工资之日算起。
(6)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经地方劳动部门批准占全民单位增人指标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领取工资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
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
、关于临时工招收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和省历来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临时工应为“计划内”的临时工,即指占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指标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人员;二是必须是在招收、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最后一次”是指曾多次在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在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多次中断当临时工,其在被选招单位即本单位的“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才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将在一独立核算单位已经间断的或在几个独立核算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都接上;三是临时工不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动问题,凡经历了几个单位当“临时工”、“亦工亦农工”、“轮换工”,
在最后一个单位转招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算起。
临时工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3、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地方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的,其随迁前做
范文五: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2011-03-03 16:19:55| 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2010-01-22 14:11:58)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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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
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号
2. 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 ,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 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
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号
4. 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
[1978]3号
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
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
劳险便字9号
7. 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
点。——[1982]国科干五字084号
8.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号 分类: 政策法规鈥斺斞
9.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
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34号
10. 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或工
龄。——计劳业字[1972]43号
11. 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国人办字[1957]3021号
12.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
号
13. 关于文化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
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教计字[1980]144号
14. 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
限。——教计资字[1982]05号
15.1961年、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原59级、60级学生休学,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学校复办,部分学生返校复学,后又因“**”推迟了学生毕业分配的时间,对这部分学生的毕业时间……可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分配工作时领取工资起计算。——教职字[1983]02
号
16.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
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
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8. 在1957年至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题为依据或主要依据错被处理出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问题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区办的专科学校在1960年至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而精简、压缩、处理回家、安置支农的学生),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中央组织
部中组发[1980]50号
19. 凡在原北京俄语学院留学预备部学习,准备派往苏联及东欧各国的留学生,后因改变计划未被派出国而插入国内各高等学校学习的,他们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大学学习
时间合并计算为实际学习年限。——[1983]教外派字706号
20. 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
续工龄。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号
21.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
号
23. 凡参加革命工作前在各类中、小学学习的学生,包括在延安中学、延安保育小学学习的,均不
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组通字[1986]27号
24. 经组织同意,职工在工农速成中学、文化补习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
号
25. 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
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
龄。——国发[1986]107号
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国发[1986]107号、教高[1990]01号
⑶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
龄。——高教[1990]01号
27. 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学习、锻炼准备的时间) 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攻读博
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教计字[1988]125号
28.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教字[1990]01号
29. 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
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人薪司函[1990]7号
30. 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
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1号
31.“**”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
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4年)。
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凡符合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算起。——
人薪发[1992]11号
32. 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
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人[1992]33号
35. 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教人[1992]33号
36. 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中劳薪便字[1967]686号
37. 民航院校的学员是无军籍人员,其性质与地方技工学校相似,因此,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应计
算工龄。——供财字[1972]2033号
38. 因“**”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
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
43. 城镇知识青等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留场(厂) 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计算工龄。——中发[1980]64号
44. 凡在“**”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进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
龄。——劳人培[1985]23号
45. 凡在“**”期间(或1962年至“**”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
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劳人培[1985]23号
46. 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发[1979]51
号
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知识青年不合农村返乡青年。
50. 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合
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8]劳薪字43号函、劳险便字[1980]39号
51. 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如当民办教师或到公社企业、大队医疗站(所)
工作的,只要保留知青身份,仍然按知青对待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52.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
工龄。——陕劳服险发[1978]012号
53. 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被推荐(或自己报考) ,1970—1978年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上学期间、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
[1980]279号、
54. 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
工龄。——[1982]劳险字22号1982年6月1日
㈢教师的工龄计算
58. 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
龄)。——[1956]内人工字50号
59. 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 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
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79]583号
60. 农业中学和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预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1981]劳险字5号、[1981]劳险便
字30号
62.民办(代课)教师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
险函[1982]36号、[1986]教计字179号、[1987]教计165号
63. 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
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1]30号
64. 民办教师……未经组织批准而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任民办
教师和在校学习的时间,均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65. 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在其它
学校代课的时间,只算一般工龄。——内人工字[1965]50号
66. 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01号
67.“**”期间因受家庭成份影响和社会关系株连,迫使部分民办教师中断了任教时间,他们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后,其间断教师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育部计划财务司1986年6月21日
给陕西省教育厅的复函
68. 建国前由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
师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87]干审字1203号
69.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9]教计字267号
㈣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工龄计算
70. 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
年限或连续工龄。——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函
71. 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工资司[1965]中劳薪字
171号
72. 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劳
动部工资局[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
73. 从信用社提拔到银行工作的干部,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
人工字[1964]150号
74. 农村基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调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以后,他们原在信用社专职从
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1964]162号
75. 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计劳薪字[1975]157号
76. 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1956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
算。——1962年8月8日中央精减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77. 从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中医药人员,从参加联合诊所时开始计算工龄。——卫生部、
国家劳动总局[1979]卫中字869号、[1979]劳总薪字58号
78. 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
起。——卫生部[1979]卫医字1065号
79. 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调出该地区……,家属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家属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干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或地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随军队干部调动,……如当地确无处安排,可暂时安排在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家属工厂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国发[1981]17号
80.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与
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1981]劳险便字66号
81. 在县(区)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考取大专院校或中专学校毕业后,其在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陕西省人事局陕人
工[1982]4号
82. 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5]中劳薪字第171号
83.“**”期间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或配偶)下放到农村、五七干校、垦殖场参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
[1982]42号,陕劳险发[1983]28号
84.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上大学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上大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
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19号
85. 演员在解放后在国营剧团学习演戏的时间,如果是实行学绩制度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参加学校性质的学员班学习演戏,不论其学习期间享受什么待遇均不计算工龄。——[1965]中劳薪字
第81号
㈤乡村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86.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干部(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
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1号
87. 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其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17号
89.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国家
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
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凡要求享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龄的人员,必须是经组织批准在区、县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有案可查或持有乡村医生(赤脚医生) 证者,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赤脚医生)。—— 劳
人险[1985]5号
90. 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人[1981]54号
91. 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被接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愿担任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
算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
92. 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疫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
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03号
93. 享受国家生产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劳
人险函[1983]39号
94. 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
始时间算起。——[1988]卫人字第22号
95. 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公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
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19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