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体械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管和国药品和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条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本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药品监监督管理部门,督负责本辖区内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体购进、购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个关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器药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资鉴定、符合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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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药学人员担任。员
第七条 个体诊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员
法规、专业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档其他可能污染其
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患品的工作。品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货
第九条 个体诊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药其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关原印章的原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逐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称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货状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员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品
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质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医位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括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名号号规格、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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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批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效凭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两
第十一条 经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处理。
第十二条 个体诊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常
范围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部目录》执行。目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四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按
第四章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疗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四墙壁应墙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措
第十六条 个体诊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垫设施。药品按不同储设
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求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藏控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并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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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其它物品。
第十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须非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用
第十九条 个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以医医疗器械应加强管理,防止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所活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分。。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调配
第二十一条 个体诊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调配药品。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须
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的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代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零清洁、卫生,清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药名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十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疗使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个体诊所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应医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时监管部门报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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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条 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结合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和考
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括,
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进; 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品制度制;
处方调配和药品拆拆零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药制度制;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度;
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疗; ;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康; 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人;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次毁处理制度毁; 相关记录应应包括,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记;
药品养护记录;
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录;
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录;
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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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二二十五条 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按器器第
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通;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法予以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所
第二十七条七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诊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药。。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自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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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疗
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体群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法品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定
第二条 本规范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诊
第三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监体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药
门,负责本辖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疗
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体进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的悉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法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符
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负法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教案案。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一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档他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 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有业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道审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有原印章的原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药品通药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量
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员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还
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管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品
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册告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记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单械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购产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产品数量、产
生产批号、灭菌批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位
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至
第十一一条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用疑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用
第十二条 个体诊所应配备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药范围和品种按照**省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个用及急救药品目录》用
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批
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品
第四章四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动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平
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脱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潮风、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条 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等
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求条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做
第十七条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物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存药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与
第十九条 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记器械器(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应疗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所药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与
第二十一条 个体诊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药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配
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应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方
签字,方可调配。方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品应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药称、规格、用法、用称
量、有效期等内容。效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不
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应并做好记录。并
第二十三条 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单质量、疗效和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
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时管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度
第二十四条 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体规及本规范,规结合实际制定和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关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医度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管;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关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品;
(二)药品养护记录药;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品;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用; ;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诊所必须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规罚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范文三: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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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
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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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辽宁
省卫生厅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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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臵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臵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
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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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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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臵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篇二: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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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诊所药品管理制度)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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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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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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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分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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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民营医院诊所卖药须审批,
2009-06-05
为了加强对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中提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品专柜纳入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同目前的药店一样须办证方可出售药品。由于扩大了现有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为保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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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办昨日专门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广泛听取政府主管部门、药店代表、个体诊所代表、医院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改革:拟立法扩大审批范围
市药监局最近向市法制办提交的上述办法送审稿中指出,我市共有医疗机构1700多家,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医疗机构只需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需到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经营药品的监管长期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药分家的医改方向,办法送审稿规定,
在深圳市从事药品零售的药房、药店和药品专柜,药房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药房及非医疗机构药房,都须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核定经营范围,方能用药卖药。
该办法送审稿经法制办修改后,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执行。但在昨天的听证会上,正反两方面意见却僵持不下:药监局和药店代表均支持该做法;卫生局和诊所代表却强烈反对;民营医院的代表则没有发表意见。
争论一:是否有助于医药分家
药监局代表表示,扩大药品经营许可范围,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单独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专门的药师,完善规章,符合国家有关医疗体制改革意见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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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分家”的改革方向,有助于解决“开大处方”导致的“看病贵”等问题。
民大药房的代表指出,药房是民营医疗机构的附属机构,监管不如专门的药店那么严格,可能纵容医生开大处方,分开管理有助于建立门诊与药房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卫生局代表和个体诊所代表表示反对。卫生局代表指出,我国新一轮的医改方案的重点是全民医保、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体系、试点改革公立医院等,并不包括医药分开,事实上这么多年的改革探索证明,医药分开基本是失败的。中国老百姓千百年来一直习惯在医院看病、抓药,目前并没有要求医院门诊跟药房分开、开处方后到药店抓药的强烈诉求,现在推行这项改革,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个体诊所的代表认为,现在个体诊所是不能够卖药的,否则会受到处罚。将民营医疗机构的药房纳入药品经营许可,实际上等于放开允许民营医疗机构包括诊所销售药品,反而有悖于“医药分家”。
争论二:可否管住假劣药
药监局代表指出,通过专门的药品经营许可,可以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切实纳入药监部门的管理范畴;规定药房必须配备专门的药师,有助于通过药师对处方把关,提高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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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代表指出,民营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机构许可证》,本身涵盖了对药房等附设机构的批准;再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事实上是一个事项两次审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加强管理,不能与增加一次许可画等号。目前他们的用药已受到卫生等部门的严格监管。个体诊所代表指出,卖假冒劣质药品器械的行为确实要解决,但跟增加一次许可没有关系。现在一些药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一样拿低劣产品欺骗消费者;诊所没有药品许可,药监部门一样在定期检查、严格监管。
专家:须慎重研究
市法制研究所专家指出,这次制订《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涉及到可能增加行政许可,或者扩大许可范围,对此一定要慎重研究,不能与《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精神相冲突。
市法制办副主任黎军表示,市法制办将认真吸收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对相关规定再进行认真研究。
篇三: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办法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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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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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 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 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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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 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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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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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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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 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 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河北省省卫生厅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河北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陈列必须分类摆放,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分开。
第十九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不合格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销售和使用。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1)、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法定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中确定的为假药、劣药的药品;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文件、通知及质量通报等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 在药品验收、储存、上柜、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六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必须按本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范文五: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
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辽宁
省卫生厅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臵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臵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
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臵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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