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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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办公场所证明文件有哪些?需要怎么开证明才能让人更加信服?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篇一: 办公场地授权使用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五层,办公场所的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归北京市海淀区xx公司所有,以上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服务,我公司决定将已承租的上述房屋中的部分房屋(东区),面积为xx平方米,无偿提供给北京XX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期限由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特此证明。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篇二: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在 市 镇 (街)村 号有营业房屋 间,面积 平方米(属非农业用地),属他本人所有,该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房屋用地符合 发 号《 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属合法用地。
特此证明!
市 镇 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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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市 镇镇政府
年 月 日
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篇三: 办公场所证明
兹证明新疆西筑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筑路机械厂于XXX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位于乌鲁木齐米东区米东南路1301号(原乌市东山区乌奇公路21号),面积约200平方米,合同签订有效期为XXX年8月1日至XXX年7月31日。
特此证明
新疆西筑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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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 、个体工商户 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同意” 。 本企业(公司) 、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 下承诺: 一、 二、 三、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 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 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企业(公司) 、个体工商户 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产证号、住所面积、楼 层、房号 小区(楼)总户数 直接利害关系业主户数 同意 将位于 的住房用于开展经营活动。
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
直接利害关系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三:市工商局(场所证明文件)
场所证明文件要求
1、有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产权证明、购买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等)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宅改商用的文件执行,即:产权证明属于住宅的,应提交《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见附件1),不属于住宅的,无需提交除产权证明及租赁合约外地其他场所文件。
2、无产权证明文件的,需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场所证明文件的,应在证明文件中加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字样(表样见附件2)。证明单位可放宽至居委会、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及政府主管部门。证明单位的文件中如体现使用用途原为住宅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承诺书(见附件3),无需再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同意改变用途。
3、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开发区、投资区、农村等无具体门牌编号的,住所证明应另附企业住所方位示意图(附件4)
4、有关部门签不签字属辅助标准,涉及前置的仍应提交有关的前置许可文件。
附件1: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
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中若有利害关系业主提出反对意见,同意变更经营场地。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经征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座落于
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个体户户主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户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
兹有 ,地址在 ,共有场所面 积 平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 (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2)“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附件3: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
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中若有利害关系业主提出反对意见,同意变更经营场地。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
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个体户户主签
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户变更登记时,申请
人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附件4:
企业地址方位概略图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所属行政区划 市 镇(办) 村居(社区) 方位示意图
范文四:XXXX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XXXX医院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XXX医院注册。
(2)、正在XXX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XXXX医院专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七、其他证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下:
证 明
患者:***,年龄:***,科室:***,住院号:***,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
主管医师签名:*** 时间:***
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全不同时,必须有科室主任签名,否则无效。如发生与患方共同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核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文件后据实开具。
4、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
5、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6、上述(3、4、5项)证明材料须统一使用XXXX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使用诊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他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
书:
1、涉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情况,主管医师应接到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范文五:中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XX中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提高医学证明文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医学证明文件包括诊断、治疗、流行病学、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人员须为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后方可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医学证明文件应客观、全面~医师只能出具与其本专科相关疾病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办理诊断证明必须持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经门诊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医师方可出具。
第五条 出具治疗证明书时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
第六条 办理纠纷致伤病情证明~应是初诊在我院者~并持有公安部门的介绍信等方可办理。
第七条 我院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文件。
第八条 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
第九条 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医师不得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开具诊断证明~病历必须有记载。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