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什么是经济法
一、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 关的法的部门。
部门法的本质包含了两重含义一是社会本质,二是本部门法具有的独特法律属性。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系统、综合调整,公私交融等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特征包含了内部基本元素的统一性和相似性,以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异。经济法具有,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法益的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层次性和手段的综合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等特征。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特的任务、一定的调整范围,也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其特殊任务在于:在社会生产和交换社会化的条件下,从公共利益出发,调整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其独特价值和功能在于:对社会生产过程中具有直接社会性或国家意志性的物质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目前经济法的体系包括:经济法管理制度、公共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等方面。
二、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及机制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经济法的授权性、强制性和法的实现等方面都体现出了政府的重要作用。权力机关在经济法立法之时既规定了强制性规范也规定的任意性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整的时候除了运用必要强制方式还大量运用计划,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调整国民经济。基于此,政府管理部门在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整之时采取了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经济执法的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宏观调控(如施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微观规制(如市场准入、奖励、处罚、给付等)的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经济司法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经济法律的权威性进行捍卫,解决经济纠纷。在调节具体的经济活动方面经济法提供了如:仲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方式协调经济发展。
经济法通过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系统综合的调整,由于有国家的参与和干预,管理和监督渗透于经济活动的全方面,因而经济法除了可以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相较于其他部门法事后规制的传统,经济法的调整特点更加注重于防患于未然。
三、经济法的实现机制
经济法的实现是指经济法通过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途径。经济法律遵循法律实施共性,它的实施过程中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必不可少。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执法包括了行政执法、司法、自治团体对法律的适用等等。
经济法在平衡协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平衡协调法定等原则的指导下,基于经济法自身的特点,要求构建多元化实施机制。
经济法实现机制主要包括:诉讼机制、社会自治性实现机制、公共管理机关的执法等方式。诉讼机制包括了当事人诉讼、群体诉讼、国家公诉和私诉等方式;社会自治实现机制归结于社会以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治自律机制更加侧重于事先积极主动的协调;公共管理机关的执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和自由裁量度是一种常态的经济法律实现机制。
四、金融法、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中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我国的央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实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是行使宏观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监管权力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它的职能包括垄断发行货币调节管理人民币流通(货币的银行),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如管理国库、国家外汇储备、发行国债(政府的银行),依法调节控制其他金融机构活动等(银行的银行)。
其中,货币政策的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实现。
为了确保银行业的安全运行,中央银行建立了最后贷款人制度救助银行危机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五、竞争法、,,和,,,
2012年4月14日,腾讯和360纷纷对外宣称,将针对3Q大战期间对方存在的不道德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向对方提起诉讼,而广东高院将于18日开庭审理此案。据悉,360则要求腾讯赔付1.5亿元,而后腾讯要求360赔付1.25亿元损失并在其网站连续三月赔礼道歉。
“腾讯在3Q期间‘二选一’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360大量的用户流失,遭受经济损失。同时,360认为腾讯大量模仿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巨大的伤害。”360就此对腾讯提出诉讼。
而腾讯则指责360不正当竞争:“360扣扣保镖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360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一审开庭
奇虎360以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超过1.5亿元,要求腾讯公开道歉。本案将于2012年4月18日一审开庭。腾讯方面表示,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360,索赔金额为1.25亿元,广东省高院正式受理。
2013年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26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一案的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该案2013年3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一审判决奇虎360败诉,奇虎360随后提出上诉。该案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被称为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360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判令腾讯连带赔偿360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并赔礼道歉。
对此,腾讯公司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范文二:什么是经济法
1. 1、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
2、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调整全局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4)
2.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法)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市场秩序法)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
4、社会分配及保障关系(社会保障法)
3. 1、是法学中的新兴学科。
2、是一门边缘学科。
3、是一门应用学科。
4. ①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或者说是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归属者。它是指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经济组织)和公民。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须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1、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司法)
2、各类企业(包括内部组织)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农户、个体户和公民(自然人)
要点: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名词解析):是指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有形财物2、经济行为(劳务、一定的工作、如设计)3、无形财物
要点----也有资格的问题。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 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1. 经济法包括: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
2.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市场监管关系;2)宏观调控关系;3)企业组织管理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5)涉外经济关系
5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宗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6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7.正式渊源: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定解释。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学说、正义准则。
8.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50以内)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联系: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 区别:股东人数、出资是否具有股份性 母公司与子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划分
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即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调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个人独资与一人公司:
个人独资:无限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有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一人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运营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范文三: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一、经济法的概念
1.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界说。
《经济法》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在基本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 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
2.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
1921年,苏联由于粮食匮乏引出新经济政策。苏联的经济法受到德国经济法思想的很大影响,但是更重要的是与苏联的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苏联一样,摆脱不了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束缚。
a.两分法。苏联法学家斯图契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苏联存在两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最终将灭亡,被经济法取代。30年代中后期,两成分法被认为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而遭到全盘否定,当时的法学权威雅辛斯基斥之为“法律机会主义”的理论。在随后的大清洗中,斯图契卡被处决,两成分法也淡出了苏联主流经济法思想。
《经济法学》
b.大经济法说。20世纪30年代,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对两成分法进行了批判,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了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内容就是以经济法囊括民法。这一学说尽管同样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却受到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学和民法学研究的重视。
c.纵横统一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纵横统一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流派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经济法理论,起影响不仅遍及战后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国经济法思想。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倡导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纵向,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额经济关系。由
于体制上的弊病,苏联的纵横统一经济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谓的“纵横统一”实际上演变成了“纵统一横”,过于强调经济上的集中。苏联解体后,拉普捷夫对于转型期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做出了新的诠释,提出了一个与时俱进的经济法概念。
d.经济法商法化理论。南斯拉夫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它实行了“社会自治计划”,实质上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否定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经济法概念也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现代经济法的本来意义。《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辞典》认为,“经济法这一概念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商业法?或者?商法?一词,商法是调整企业的地位和商业事物法规的总称”。
3.我国的经济法概念: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国家干预论。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经济法总论》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上述所谓的权威概念也并非是真正的权威,随着我国经济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经济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在不断地变化与调整,而无论是管理也好、协调、干预也罢,都不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的一种描述,以之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提出,总是略显单薄。关于此一点在我的论文中曾多有提及,请参看链接部分。而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不可以机械地把三个本质属性割裂开来看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或者主观地认为某一方面的
属性可以高于或者主导另两方面,甚至代替另两方面。比如以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来否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来质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实现,等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法界权威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的生态化》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就法理学而言,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和层级决定了部门法的原则核心与构成,虽然部门法一般都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义等基本价值,但在不同部门法中这些价值的地位和内涵是有区别的,这种抽象的分别必须要经由部门法原则加以具体化,才能通过法律实践正确体现出来。
所以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不仅要具有特定的理念和价值,更要有反映这些理念和价值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其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些基本原则并非简单的并行关系,既不是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移植”而来,也不是法理学所归纳原则教条的
“具体化”,而是内部逻辑协调一致的系统。这就要求这些原则不但能够互相印证彼此的关联性和各自的独特性,而且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将体现该部门法本质的精神理念、基本价值传导到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内部逻辑统一”恰恰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所包含基本原则的分析与研究所欠缺的重要方面。
我们先以比较成熟的部门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历程来粗略说明关注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近代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以维护个体权利为本位,多任意性规范,以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为其传统理念,其价值核心应当是自由,与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社会经济调控的主导地位相适应,包含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进入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和理念遭到社会本位的冲击,三大基本原则也受到了修正: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内容粉墨登场,加入到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中。但民法并没有因此真正改变最初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内涵,否则就会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个性和意义。所以民法最初的三原则为本源,之后形成的三原则为发展,构成了清晰完备、逻辑统一的基本原则体系。因而在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当适用各大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冲突原则的优先级别,以贯彻民法的基本精神理念。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的统一体, 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所以,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其基本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
进一步说,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全方位的调整,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保障个人、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和谐,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资源在整体上的优化配置,达致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两方面的共同目的是实现以人的最终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持续性发展。因此本书认为经济法主要有三个基本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大原则并非互不干涉、独立适用,而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部门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则各自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要求,涵盖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出现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融合从而体现在经济法上的客观需要,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观规律为指导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的特点,既是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平体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在基本原则上的深层次体现,而营造平衡
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
2、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目前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
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
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
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则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地位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讽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对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目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公平的最终体现。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
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这种发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四、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五、经济法的体系
(考虑角度不同,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也就不尽相同。下面结构为其中之一.)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
2、市场管理法
《实用经济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竞争法是由三个法律所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三者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重要一点。(2004年司法考试中后两者没有出现考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出了一个三分的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可以以“哪一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线来具体掌握。
关于竞争法部分,目前我国商务部正在加紧进行反垄断法的立法,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密不可分。因为标准意义上的竞争法即是由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部分所组成的,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如《价格法》等,其中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垄断的法律规范。这也可以解释一些通用的竞争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个部分。其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实际上即应是对垄断行为的调整。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具体如下:
?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应注意关键词“知名商品”,并应掌握关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问题。第5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专用权的保护”的问题相呼应。
?商业贿赂行为。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回扣是违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许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此处的“其他手段”,不仅仅指提供金钱,还包括提供免费项目等手段。
?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此种类型的构成条件是:一是要求有商业秘密。二是有不正当的行为,关于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低价倾销行为(或称“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掠夺性低价行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是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关于此种类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题点:如销售鲜活的商品、季节性降价等。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我国法律禁止的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虚假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销售中的
巨奖销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例外情形是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时,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而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对于新闻者来讲,其与消费者之间不是竞争的关系。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立法重点并不是在民事责任上,而是在行政责任方面。应注意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三种行为是没有行政责任条款的,即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和诋毁商誉行为。
《拍卖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最典型的出题方式是“依据拍卖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不正确的),”
重点内容是拍卖规则,尤其是拍卖法的特有规则。
一些细小的知识点:法定公物的拍卖;拍卖企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人民币;在拍卖活动中有三方当事人——拍卖人、委托人和竞买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
“瑕疵请求规则”——是拍卖规则中最重要的规则。其强调的是当拍卖物出现瑕疵时,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和拍卖人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如经过展示的或拍卖物有明显瑕疵等情况竞买人丧失请求权。
关于拍卖法特有的规则,还需要掌握底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及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等。
《招标投标法》
重点掌握:必须招标的范围。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其发出即生效。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关于分包的情形,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关于本部分法律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就分包项目这一部分出现的责任承担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法
本章由两个部分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关于二者的区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的对象是确定的,贯彻特殊保护原则,是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于消费者的受损权益如何救济,而不是具体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只有是消费者的身份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主体上的限制,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均可适用。其立法主旨在于产品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及对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济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部分重点在消费争议的解决的问题。
民族经济法
?消费者的界定。作为自然人,必须是依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才适用该法。例外是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也参照该法来执行。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特别保护法,因此在法条构成中,消费者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经营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这并不是说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没有义务、经营者没有权利,而是因为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经做了具体的规定。
?在经营者的义务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若作出了不利规定,则规定也是无效的。
?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另外,营业执照、展销会、柜台出租、虚假广告等情况下所产生的消费争议的解决也是司法考试重要的出题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关于“三包”的规定。
?双倍返还。此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二是提出要求的主体必须为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
最重要的是产品责任的承担的问题。
?产品的涵义。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具体义务的种类。这些义务包括产品质量的内在要求如安全性、实用性、明示性等。另外还包括包装标识义务、不作为义务等。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时,有两种路线:一条路线是从责任的分担的角度来看,即当产品责任发生的时候,关于责任的分配遵循“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两个原则。这里需要重点掌握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将产品投入流
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所存在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条路线是从受害者的权益救济角度来看,存在多重的救济途径,既可以找生产者要求其承担责任,也可以找销售者。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增加了两个连带责任的主体——产品质量责任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产品质量的认证机构不履行其法定义务,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其要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和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银行业法
《商业银行法》
(所谓的商业银行,是指国家要进行特别监管的特殊的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商业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的机构有两个,一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二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考生应理解二者各自所监管的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三大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其中中间业务的风险性不是特别大,因此相应的法律规制也少一点。而在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中存在一个重要的规则——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审慎经营的要求。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因此会对银行的特定业务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业银行法》里强调: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依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处分。
?商业银行的接管。这不是一个破产前的必经程序,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条件、目的和法律后果需要重点掌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分权。
?监督管理的对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监管机构的审批时限。此为立法上的一大进步,防止滥用监管权力。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关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里确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特别的监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强制整改的措施”——第3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本措施说明我国法律在公权力介入时,不再单单是传统上的罚款。
本章法律责任的问题需要将《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联合起来掌握。
第四章 证券法
《证券法》
与《公司法》的结合的问题。关于股票、债券的发行,股票的上市、暂停和终止,在《公司法》均有规定,而没有关于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证券法》中关于证券交易行为的规范,是需要掌握的内容。
关于《证券法》的修订。一是第28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二是第50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重点掌握:?证券机构。一是证券交易所,在我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二是证券公司,注意区分综合类的证券公司与经纪类的证券公司在设立的条件、业务范围上是不同的。
?证券的发行的行为。《公司法》上已经有所涉及。在发行过程中,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其相关的证券业务及行为不当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我国是不允许发行人自己发行证券的,一定要承销发行。在承销的过程中,有一个期限即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天。
?证券的交易行为。首先应明确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确定,不同的机构和人员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对于证券交易所的人员,是禁止其进行证券交易的,而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人员来讲,是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另外,大股东的短线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题点,法律不允许大股东在买入6个月以内再卖出或出卖后6个月以内再买入,否则要承担一个法律后果——公司的归入权。其次是证券的上市。重点掌握债券的上市条件。再次,关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立法实质上是鼓励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但是反对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来做不良的行为。因此应掌握收购不同比例时相对应的不同的规则。
第五章 财税法
财税法由税法(又分为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会计法及审计法组成。
税法
《西方经济法发达史》
税收实体法涉及各种税种,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中之重又是个人所得税,因此,关于个人所得税里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收减免等等应注重掌握。关于税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识点为:?在该法修订以后,一个重要的知识点“纳税人缴纳的税虽然是无偿的,但是纳税人在整个税收征纳的过程中是有权利的”。?注意掌握税款征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纳期限制度、应纳税额的确定的制度、税款征收的保障制度等。?在该法修订后,加了一个“税收优先权制度”,其具体的内容为:税收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在特定的情况下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优先的程度为: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来执行。
会计法
重点为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的处理问题。
审计法
随着我国审计风暴的来临,审计法可能会受到司法考试的关注。
重点掌握审计法的调整范围、审计机关的职权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审计程序。 第六章 劳动法
重点问题:?劳动法的适用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同的。劳动者享有更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劳动争议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劳动争议的仲裁主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规则是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
重要的知识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能力的问题。凡是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劳动
合同中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要准确记忆具体法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纠纷处理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中,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是很重要的考点。?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形式本身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强调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基准法。掌握休假的种类、加班加点时工资的支付。在工资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资的支付保障,如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支付、对待扣工资的严格法律限制等。?劳动保护法。重点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需要重点掌握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体区别,以及在仲裁时间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等等。
分析2004年司法考试中经济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两个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银行业法(其有《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劳动法。究其原因:第一,银行业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国整个银行业的监管体制进行了一个重大改革,并出现了一个新型的监管的模式。这也提醒考生,出现变化的法律,或者已经出现变化但司法考试没有考过的法律,均是复习重点。第二,劳动法虽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与2004年整体的社会大环境有很密切的关系,以人为本,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弱者是劳动者一方,因此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重要的问题。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本章实质是两个法律,但是却密不可分,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所有权是分离的。
《土地管理法》
?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土地是公有的,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一种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国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属于国家土地的。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三个不同的所有权的代表,即由村、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来代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有土地取得使用权的方法是两种,一种是出让,一种是划拨。出让的方式、期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如何取得划拨的土地等问题需要掌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来确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复习的重点。
?建设用地的管理。所谓的建设用地的管理是指当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开发,将其变为建设用地时,则会涉及到国家征用的问题。必须由国家来征用的,在征用的过程中,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尤其是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怎样保护农民的权益问题是现在引起各方关注的一个
很重要的焦点,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过程中,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以及关于征地的严格的程序规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过程中,由于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实际上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的权利。
关于土地纠纷的解决,需掌握的是:土地纠纷在确权行政争议上,主要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但在土地侵权纠纷上,它实际上是因侵权而引起的一个民事纠纷,这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帮助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可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因为纠纷本身的性质是侵权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问题解决了之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来说就会比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识点是: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尤其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转让,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比如未交出让金等;此外,不允许炒卖地皮。
在整个的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于未向国家交足出让金或者未交出让金,在获得后若想进行开发经营以盈利,则在这个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须上缴给国家,此处涉及到国有资产或者国家权利的保护问题。此外,在复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条时,还应注意的是房和地,虽然它们是一个土地的使用权,但它们是合并在一起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主体。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环境保护法本身可考的条文不是特别多,因此它的重点内容特别容易勾画出来,准确来讲,本部分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环境特殊侵权责任,此外还应注意环境纠纷的解决问题。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环境规划的制度,清洁生产的制度,对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属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在对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况下,重点掌握: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经济法》
2、环境法律责任问题。在这里常被考的知识点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个特殊的侵权,它是一个严格责任,这意味着它不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环境民事
责任的要件是:实施了侵害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有一个因果关系。至于主观的过错状态在此不考虑,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严格责任意味着行为人不能随便的免责,其主观有没有过错,不会成为免责的条件,必须有法定的免责情形。对于环境民事责任,法定的免责情形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受害人自我致害的。?第三者过错的。由此可知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要承担责任,注意掌握上述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3、由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专业性、知识性问题,所以在一些环境民事纠纷中,它也会做一些调解,如同土地侵权纠纷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调解工作;但是它的调解结论,调解过程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其调解结论也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对其调解不服,则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另外在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中,环境民事诉讼的时效是3年,且在环境民事诉讼里常会出现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情形,总之我们应注意把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结合在一起来掌握、运用。 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内容和分值
经济法每年考察的分数不太多,属于次重点科目。在2009证券法调整到商法进行考察后,经济法部分设计的内容还有《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七部分内容。尽管如此,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的分值比2008增加了5分,总分达到45分,是卷一分数最高的一科,考查的形式是5道单选题、12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
2010司法经济法单选考查5道,多选考查12道,不定项选择题3道,共计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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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WORD 里边怎样设置每页不同的页眉,如何使不同的章节显示的页眉不同,
答:分节,每节可以设置不同的页眉。文件――页面设置――版式――页眉和页脚――首页不同。
2. 问:请问word 中怎样让每一章用不同的页眉,怎么我现在只能用一个页眉,一改就全部改了,
答:在插入分隔符里,选插入分节符,可以选连续的那个,然后下一页改页眉前,按一下“同前”钮,再做的改动就不影响前面的了。简言之,分节符使得它们独立了。这个工具栏上的“同前”按钮就显示在工具栏上,不过是图标的形式,把光标移到上面就显示出”同前“两个字来。
3. 问:如何合并两个WORD 文档,不同的页眉需要先写两个文件,然后合并,如何做,
答:页眉设置中,选择奇偶页不同与前不同等选项。
4. 问:WORD 编辑页眉设置,如何实现奇偶页不同 比如:单页浙江大学学位论文,这一个容易设;双页:(每章标题),这一个有什么技巧啊,
答:插入节分隔符,与前节设置相同去掉,再设置奇偶页不同。
5. 问:怎样使WORD 文档只有第一页没有页眉,页脚,
答:页面设置,页眉和页脚,选首页不同,然后选中首页页眉中的小箭头,格式,边框和底纹,选择无,这个只要在“视图”――“页眉页脚”,其中的页面设置里,不要整个文档,就可以看到一个“同前”的标志,不选,前后的设置情况就不同了。
6. 问:如何从第三页起设置页眉,
答:在第二页末插入分节符,在第三页的页眉格式中去掉同前节,如果第一、二页还有页眉,把它设置成正文就可以了
?在新建文档中,菜单―视图―页脚―插入页码―页码格式―起始页码为0,确定;?菜单―文件―页面设置―版式―首页不同,确定;?将光标放到第一页末,菜单―文件―页面设置―版式―首页不同―应用于插入点之后,确定。第2 步与第三步差别在于第2 步应用于整篇文档,第3 步应用于插入点之后。这样,做两次首页不同以后,页码从第三页开始从1 编号,完成。
7. 问:WORD 页眉自动出现一根直线,请问怎么处理,
答:格式从“页眉”改为“清除格式”,就在“格式”快捷工具栏最左边;选中页眉文字和箭头,格式,边框和底纹,设置选无。
8. 问:页眉一般是---------,上面写上题目或者其它,想做的是把这根线变为双线,WORD 中修改页眉的那根线怎么改成双线的
答:按以下步骤操作去做:
?选中页眉的文字,包括最后面的箭头?格式,边框和底纹?选线性为双线的?在预览里,点击左下小方块,预览的图形会出现双线?确定?上面和下面自己可以设置,点击在预览周围的四个小方块,页眉线就可以在不同的位置。
9. 问:Word 中的脚注如何删除,把正文相应的符号删除,内容可以删除,但最后那个格式还在,应该怎么办,
答:步骤如下:1、切换到普通视图,菜单中“视图”――“脚注”,这时最下方出现了尾注的编辑栏。2、在尾注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分隔符”,这时那条短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3、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延续分隔符”,这是那条长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4、切换回到页面视图。尾注和脚注应该都是一样的。
10. 问:Word 里面有没有自动断词得功能常常有得单词太长了,如果能设置下自动断词就好了
答:在工具―语言―断字―自动断字,勾上,word 还是很强大的。
11. 问:如何将word 文档里的繁体字改为简化字,
答:工具―语言―中文简繁转换。
12. 问:怎样微调WORD 表格线,WORD 表格上下竖线不能对齐,用鼠标拖动其中一条线,可是一拖就跑老远,想微调表格竖线让上下对齐,请问该怎么办,
答:选定上下两个单元格,然后指定其宽度就可以对齐了,再怎么拉都行pressAlt,打开绘图,其中有个调整坐标线,单击,将其中水平间距与垂直间距都调到最小值即可。打开绘图,然后在左下脚的绘图网格里设置,把水平和垂直间距设置得最小。
13. 问:怎样微调word 表格线,我的word 表格上下竖线不能对齐,用鼠标拖动其中一条线,可是一拖就跑老远,我想微调表格竖线让上下对齐,请问该怎么办,
答:可以如下操作:?按住ctl 键还是shift,你have a try?double click the line, try it )?打开绘图,设置一下网格(在左下角)。使水平和垂直都为最小,试一把~,?press Alt
14. 问:怎么把word 文档里已经有的分页符去掉,
答:先在工具―― 选项―― 视图―― 格式标记,选中全部,然后就能够看到分页符,delete 就ok了。
15. 问:Word 中下标的大小可以改的吗
答:格式―字体
16. 问:Word 里怎么自动生成目录啊
答:用“格式样式和格式”编辑文章中的小标题,然后插入-索引和目录
17. 问:Word 的文档结构图能否整个复制 论文要写目录了,不想再照着文档结构图输入一遍,有办法复制粘贴过来吗,
答:可以自动生成的,插入索引目录。
18. 问:做目录的时候有什么办法时右边的页码对齐,比如:1.1 标题..........11.2 标题...............2
答:画表格,然后把页码都放到一个格子里靠右或居中,然后让表格的线条消隐就可以了,
打印出来就很整齐。
19. 问:怎样在word 中将所有大写字母转为小写,比如一句全大写的转为全小写的答:格式-更改大小写-小写
20. 问:在存盘的时候,出现了问题,症状如下:磁盘已满或打开文件过多,不能保存,另开新窗口重存也不管用。如何解决,
答:把word 文档全选,然后复制,然后关掉word,电脑提示你粘贴板上有东西,要不要用于别的程序,选是,然后,再重
新打开word,然后粘贴,然后,保存。
21. 问:WORD 中的表格一复制粘贴到PPT 中就散掉了,怎么把WORD 里面的表格原样粘贴到PPT 中,
答:1)比较好的方法是:先把表格单独存为一WORD 文件,然后插入,,对象,选由文件创建,然后选中上面的WORD 文件,确定;2)还可以先把表格copy 到excel 中,然后copy 到PPT 中,这个也是比较好的办法;3)可以先做成文本框,再粘贴过去;4)复制粘贴,但是在PPT 中不能粘在文本框里面;5)拷屏,做成图片,再弄到PPT 里面。
22. 问:有没有办法将PPT 的文字拷入WORD 里面,
答:另存就可以了。只要以.rtf 格式另存即可
23. 问:word 中图片的分栏如何处理,假如有:1 2 图3 4 这样的结构,我想实现:1 3 图(要横跨两栏)2 4 但是,试了半天总是:1 2 图3 4 怎么办呀,help~
答:设置图片格式――版式――高级――文字环绕――环绕方式选上下型――图片位置――对齐方式选居中――度量依据选页面,要先改文字环绕,然后才能改图片位置
24. 问:用word 写东西时字距老是变动,有时候自动隔得很开,有时候进入下一行的时侯,上一行的字距又自动变大了,这是为什么,怎么纠正啊,
答:是因为自动对齐的功能,格式――段落――对齐方式可以选。还有允许断字的功能如果check 上,就不会出现你说的情况了。
25. 问:在使用WORD 的样式之后,如标题1、标题2 之类的,在这些样式前面总会出现一个黑黑的方块,虽然打印的时候看不到,但看着总是不舒服,有没有办法让它不要显示呢, 答:“视图”,,“显示段落标志”,把前面的勾去掉。其实这个很有用,可以便于知道哪个是标题段落
26. 问:文章第一页下面要写作者联系方式等。通常格式是一条短划线,下面是联系方式,基金支持等。这样的格式怎么做出来,就是注明页脚吗,
答:插入――脚注和尾注
27. 问:文字双栏,而有一张图片特别大,想通栏显示,应该怎么操作, 答:可以选择的内容,按双栏排。选择其他内容,按单栏排。
28. 问:Word 里面如何不显示回车换行符,
答:把视图-显示段落标记的勾去掉或工具-选项-视图-段落标记
29. 问:有没有方法把WORD 里的软回车一下子替换掉,识别出来的文字全带着软回车,能把他们一次全删掉吗,,
答:查找,替换,按CTRL+H;软回车好象是^l,在特殊字符里有
30. 问:在WORD 里的框框里怎么打勾,
答:画个文本框,文本框里写一个钩,然后拖过去;或者先在WORD 里插入符号“?”,然后选中“?”,到-》格式-》中文版式-》带圈字符-》选“?”
31. 问:还是不行,这样拷过去的框框字体是windings 的,而原来的是宋体的,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答:根据模板新建专业型传真,里面有框,双击后打勾,copy 就ok
32. 问:Word 中怎么在一个英文字母上打对号,
答:透明方式插入图片对象,内容是一个?
33. 问:WORD 里怎么显示修订文档的状态,文档修订后,改后标记很多,但是在菜单里没有“显示修订最终状态”等,怎么调出来,
答:工具,自定义,命令,类别(工具),命令(修订),把“修订”等拖到工具栏上
34. 问:怎样把许多分开的word 文档合并成一个文档。我的论文是按照章节分开写的,但现在图书馆要提交电子版的学位论文,是一个文档的,我找了很多选项但好象不能合并,选择插入文件功能,可以加入内容,但文档中的页眉却插不进去,有谁有高见, 答:acrobat6 可以直接把多个文档打印成一个pdf 文档。可以提交pdf 格式的论文,先一个一个word 文档转换为pdf 格式的,然后在pdf 文档菜单的文件菜单中,选上作为pdf 格式打开,追加上就可。
35. 问:Word 里面要写方程式怎么办啊,
答:插入,对象,公式编辑器equation,如果没有公式编辑器Equation,要自己从光盘中安
装,或者安装Mathtype 公式编辑器按右键把它拖出来,,插入,,命令,,自定义,,工具应该是倒过来
36. 问:想在WORD 里面表示矩阵,怎样才能画出那个很大的矩阵括号, 答:装公式编辑器mathtype 好了~:)
37. 问:Word 的公式编辑器怎么安装,
答:工具,自定义,插入,公式编辑器,把它拖到工具条上即可;或者安装OFFICE 后,再次安装,选增加功能吧,会有提示的
38. 问:Word2000 下调用公式编辑器的快捷键
答:点击菜单[工具]-[自定义],点击对话框下方[键盘],在[类别]里选择[插入],在命令里选择[InsertEquation],指定你的快捷方式
39. 问:WORD 中出现公式的行往往要比只有文字的行来得宽,如何把这些行改的跟只有文字的行一样宽,
答:段落行距设为固定值即可。这样会有一个问题,比如设置为18 磅,有些公式符号(特别是有下标的)不能全部显示打印稿可以显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如何解决还需要考虑。
40. 问:我的文档就是公式多,应该怎么办,
答:公式多的时候,最好的消除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每打几个公式就要存盘,如果连续打太多,就会出现这个问题。出现问题的时候:?选中所有内容,ctrl,C?把WORD 所有文档关闭。
?最关键:出现一条信息,务必选择“是”?重新打开WORD 编辑器,?ctrl,V,粘贴?ctrl,S,存盘
41. 问:怎样在word 里面的公式编辑器中输入空格,
答:ctrl+shift+space
42. 问:如何使word 中公式全都小一号,一个一个选实在麻烦
答:在Mathtype公式编辑器中:首先,在Mathtype 中的菜单Size 中选define,定义所需的字号大小;再次,在Mathtype 中的菜单preferences 中的equation preference 的save to file 存贮所定义的字号文件;返回word 中:在Mathtype菜单中选Format equation1)在MathType preference file 中,选你刚才所定义的文件;2)在Range 中,选Whole document。最后,选OK,即OK了。
43. 问:如何将WORD 中的公式编缉拉到外面
答:工具,自定义,命令,插入,右边找公式编辑器,往上脱
44. 问:怎样可以去掉word 里面公式,或是图片上方总是出现的灰色的横条啊,以前没有的,不知道怎么跑出来了,看着怪晕糊的。。。。。
答:工具,选项-视图-域底纹,选不显示,或选取时显示,就可以了
45. 问:整个论文用一个WORD 文档,太大,不好编辑,一个地方有增删,后面那么长一个文档版面分布会变得乱七八糟,特别是图表之类的东东。想让每章的偶数页自动显示自己的章号和题目,WORD 里这个能够自动实现吗,
答:不要整个论文放一个WORD 文档,一章一个,然后每章就可以奇偶分开处理了
46. 问:论文按照章节写的,想把它们合并成一个文件,并保持原有的文件格式。采用了在文件末尾插入分节符的方法,但插入后有些文件的部分格式发生了变化,请问如何解决, 答:用主控文档的方法比较好,在大纲模式里设置的;采取插入文件的方式,格式有些变化
47. 问:WORD 里边怎么样显示行号,
答:在页面设置那里,板式选项,最下面有个行号选项
48. 问:Word 里面怎么插入半个空格,
答:先在word 的工具栏上,点中双箭头那个纽,就可以看到原先看不到的空格,然后再编辑一下这个空格的大小,比如小五或小四什么的。
49. 问:只要一回车,或是改变光标位置的任何操作,都会使上一行的)变成,,有人遇到过这个问题么,
答:是不是设置了自动替换啊,符号里的自动替换看看吧~
50. 问:WORD 有没有可以按单词的首字母进行排序,就是从A-Z 进行排 答:表格中的内容可以按照拼音排序,弄到excel 里,排序,再回来
51. 问:怎么在word 里面打R^2
答:先打R2,然后用鼠标选中2,同时按Ctrl,“shift”和+
52. 问:Word 中发现空格都是小圆点,是怎么回事情,每输入一个空格就出现一个小圆点,怎么把它消除掉啊,这个空格会打印出来吗,
答:不会打印出来,如果想不显示:工具,选项,视图格式标记中前面的勾去掉即可
53. 问:word 如何使两个表格能排在一起,我做的表格每一个都比较小,但是表格数比较多,我想两个表格排成一行,请问该怎么做,
答:试试在局部分栏,每个分栏中一个表格。
54. 问:为什么换机器打开WORD 文档排版变了,在一台机器上排好板的WORD 文档换在另一台机器打开就变了,页码都不对了,怪哉。
答:是默认的页面设置不一样吧,或者版本不同
55. 问:Word 里面插入表格的问题,同一表格前后两行被分在了不同的页上,想他们在同一页怎么做,
答:转换成图文框可能更容易排版一点,或者加个文本框
56. 问:怎么在word 里画坐标图在word 里有了坐标图,文字却加不加去怎么办 答:作图时直接将文字加上去;word 中的绘图工具条,文字环绕里面寻找合适的方案,把图放在文字的底层
57. 问:WORD 文件有密码,怎么办呢,
答:找破解软件,比如advanced_office_2000_password_recovery_pro_v1.03,但不一定好用。
58. 问:怎么给word 文档加密,
答:打开文档,另存为―工具―常规选项―打开、修改权限密码,保存
59. 问:Word 文件怎么转化为postscript 文件,
答:先转化为pdf,然后打印到文件,通过distiller 生成ps。
60. 问:Word 无法识别origin 中的汉字怎么办,用origin 做的图形中有汉字,copy 到word 中就成了问号,因此我不得不先用export 把图形变为jpg 文件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有没有方便的解决办法,
答:ORIGIN 里面的字体改成宋体或者仿宋
61. 问:请教怎么把Origin 中的图表拷贝到Word,
答:点origin 的Edit 菜单里的copy page 到word 里粘贴就行了
62. 问:把origin 的图复制粘贴到word,总有一大块的空白,这个空白有什么工具可以去掉吗,还有就是用word 自带的图表工具画图时,也是有一大块空白去不掉,这个可以解决吗,
答:右键选择图片工具栏,点裁减
63. 问:插入的图片为什么老是处于页面的顶端,想拖下来放到其他地方,却又自动跑到顶端去,就是拖不下来,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改变图片的属性,就可以了。
64. 问:如何保证一幅图像固定在某一段的后面,另一段的前面,而不会因为前面段落的删减而位置改变,
答:右键点击图片,设置对象格式―版式―嵌入型
65. 问:如何把在WORD 里面图形工具画的图转化为jpg,
答:另存为html 格式,然后在html 文件对应的文件夹里找
66. 问:请问什么格式的图片插入word 最清晰,手头持有png 和tif 格式,复制粘贴到word 中模糊一片,请问转换成什么图片格式用于word 最清晰,什么方法(插入图片来自文件还是直接复制粘贴)对清晰度有否影响,
答:emf,eps 等矢量图最清晰,不会因为缩放损失分辨率,而jpeg,bmp 等点阵图就不行了。
67. 问:在WORD 中如何让图片的左、上、下边都是文本,
答:在分栏的数量为1的情况下实现。图片选中后右键,设置图片格式--版式-四周型就可以了
68. 问:jpg 文件插入word 文件以后怎么让文件变小,jpg 格式图片插到word文件以后文件变的巨大,有什么方法可以让它小一点,最好能一张软盘放的下。
答:两个方法:?用photoshop 改变图片的分辨率,当然要看得清楚,然后插入word?word 有强大的压缩功能,把文档另存为比如:temp.doc,看看是不是小了很多。
69. 问:Matlab 仿真图片大家一般怎么弄到word 里面的相对横轴和纵轴修改一下的说 答:一般都是在Matlab 里面把所有的直接修改好了,然后再保存的时候用jpg 格式,在word 中间导入就好了
70. 问:如何向WORD 中的图片添加文本,想在图片上输入一些说明文字
答:插入文本框,将版式设成“悬浮”在WORD 的绘图工具里面有个自选图形,找到你要的括号,直接在页面上画就可以了。可以移动,大小也可以改。然后把他挪到文字边上,即可。一个小窍门就是用CTRL+箭头可以进行微调。如果你觉得经常需要对这些文字编辑,怕图形错位的话,可以将需要的文字打在一个文本框里,记得将文本框设置成透明无色的(这样就看不见文本框了),然后将文本框和你的括号(或其他符号)组合成一个图形,就万无一失了
71. 问:AUTOCAD 的图拷贝到WORD 下如何处理
答:有几种办法:一是可以在WORD 中进行CAD 编辑的方法:将CAD 的背景设为白色,然后将CAD 窗口缩小,到你想复制的图形的大小,正好可以容纳就可以了,否则WORD 里面有很大的空白,然后,拷贝,选中所有的图形中的线条,右键。到WORD 中粘贴。二是,先转为wmf 文件,具体先将窗口缩小,如上,然后,按emport,选中线条,存储。WORD 中,插入,图形,来自, 文件,找到文件就可以插入了。
72. 问:文章用WORD 打开时,原有的公式全是红叉,以及WORD 中图变成red cross(红叉)怎么办,
答:基本上没有办法挽救回来了,只能重新插一遍图。据微软的技术支持所说,红叉是由于资源不够引起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所编辑的文档过大,可能因为资源问题导致图片无法调入,从而显示红叉。可是实际情况是,有时候所编辑的文档并不大,可是还是出现红叉。这就可能是因为你设置了快速保存,在选项菜单中可以找到。这是由WORD 的文档结构所决定的。当你设置为快速保存时,每次保存的时候只是把你改动过的部分添加到文档尾部,并不重写文档本身,以达到快速的目的。所以,你会看到一个本来并不长的文档的实际大小可能有好几兆。当取消了快速保存后,文档长度将大大减小。还有一个减小红叉出现可能性的办法是把图片的属性中的浮动去掉。这样可能在编辑的时候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对于避免红叉的出现确实很灵。再说一句,一旦红叉出现了,应该是没有办法恢复的,只有再重新贴图。
73. 问:如果Word 突然定在那里了怎么办,
答:重新打开会回复,或者在word自身的templates 里面找到近期文件,重写的不用太多。
74. 问:如何解决word 说磁盘已满不让保存的问题,
答:有时候,当要保存一个文件时,Word 会弹出一个对话框说是磁盘空间已满,无法保存文件,可实际上磁盘上空间还很大。这是非常令人恼火的一件事情。这一信息最常见的原因是Temp 文件夹已经达到了一个文件夹中可以包含的最多文件数的上限。这时的解决方法很简单:在【资源管理器】中右击安装有Windows 系统的磁盘,在出现的快捷菜单中单击【属性】,将出现【属性】对话框,从【常规】选项卡中选择【磁盘清理】按钮,此时将出现【磁盘清理】对话框。执行磁盘清理完毕以后,Windows 会弹出一个新的对话框。在【要删除的文件】框中选中【临时文件】选项,然后选择【确定】。Windows 将删除临时文件。要人工删除临时文件,进入临时文件夹,删除任何旧的临时文件(临时文件以波浪号开始,以(tmp 扩展名结束),返回Word,再次试着保存文件。如果此时还不能正确保存文档,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步骤如下:(l)按Ctrl,A 选定整个文档。(2)按Ctrl,C 将整个文档复制到内
存中。(3)关闭Word 程序。此时系统会提示:您将大量文本放在了'剪贴板'中,是否希望在退出Word 后这些文本仍可用于其他程序,。(4)选择【是】按钮。(5)重新打开Word 程序。(6)按Ctrl,V,将复制下来的文本粘贴到新文件中。注意:在删除临时文件时,可能会出现一个对话框,提示不能删除正在使用的文件。这是因为Windows 运行的时候,需要不断地用到一些临时文件。因而,在人工删除临时文件时,试着在开始时只删除几个文件,然后对桌面上的回收站进行清空。否则可能无法删除所有选择的文件。
范文四:什么是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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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亊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事,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亊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亊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文章来源与律伴网:http://www.lvban365.com/falvchangshi/hetongchangshi/129300.shtml
范文五: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格式条款
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格式条
款
考试某些科目难度似乎比预想的要低一些,但这不意味着注会备考可以放松,综合来看,注会的难度依然很高,大家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小编整理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以形式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注会备考的或许孤单或许辛苦,同学们不要担心,现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浇灌出的未来,注册会计师就在前方,我们一起加油。东奥会适时更新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入口,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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