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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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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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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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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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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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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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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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 立卷人有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荐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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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 归档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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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涉外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地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范文二: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关联法规: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了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而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这间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归档
第二十一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郑。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称交手续。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各审查,凡不符合立郑规定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郑均应列为密郑,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司)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的有关键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范文三:律师档案归档及管理办法
【标 题】
【所属类别】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 效 性】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法规 1991-9-11 1991-9-11 有效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颁布日期 1991.09.11
实施日期 1991.09.11
失效日期
时效性 有效
内容分类 律师
法规子类
颁布单位 司法部
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 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
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 归 档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1-18 推荐栏目:律师法律法规律师法律文书律师法常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1998]206号
第一条 为使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要熟悉本所档案情况,履行档案管理职责,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前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做到一案(事)一卷,每卷一号,并设立符合本所条件和案卷的内容的归档检索方式,便于律师及时查档。
第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在办结后一个月内归档。业务档案管理员应指导律师(或助理)按有关规定程序整理、装订案卷,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员应退还立卷人,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卷带走。 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尚未办结的业务,凡以原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合同的,案卷由原律师事务所保管,律师在结案后将案卷交回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解散时未办结的法律事务,办结后案卷由律师新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应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部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1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条 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律师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档案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 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所(处)保存十年。保存期满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对移交的档案,一律填写档案移出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设置变更时,应对律师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
一、撤销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档案,应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划分为几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划分前的律师业务档案由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代管或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三、几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合并为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档案应移交给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或分别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撤销、划分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事项,视情况移交给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加以保存。
第七章 档案的保护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存放律师业务档案的房屋,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
第二十九条 档案库房要专用,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颁布时间:1991-9-11发文单位:司法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四章 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
1
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 收费凭证; 3. 委托书或指定书; 4. 阅卷笔录;
5. 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 调查材料;
7. 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 集体讨论记录; 9. 起诉书、上诉书; 10. 辩护词或代理词; 11. 出庭通知书; 12. 裁定书、判决书; 13. 上诉书、抗诉书; 14. 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 收费凭证;
3. 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 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 阅卷笔录;
6.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 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 集体讨论记录; 11. 代理词; 12. 出庭通知书; 13. 庭审笔录;
14.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 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 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 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 收费凭证;
5. 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 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 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 委托书; 2. 收费凭证; 3. 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 调查材料;
6.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 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五条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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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 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 归档第二十一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3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范文五: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
颁布时间:1991-9-11发文单位:司法部 整齐、清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
顺序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
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顺序
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 第四章 归档 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
第五章 附则 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
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
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
批示的材料除外。 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
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档。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责。 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稿(定稿除外)。 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
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
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卷。 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 一、刑事卷 一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
1
2.收费凭证; 15.办案小结。
3.委托书或指定书; 三、法律顾问卷
4.阅卷笔录;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6.调查材料;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8.集体讨论记录;
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 9.起诉书、上诉书; 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和有关材料;
11.出庭通知书;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12.裁定书、判决书; 7.工作小结。
13.上诉书、抗诉书;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4.办案小结。 1.委托书;
二、民事代理卷 2.收费凭证;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2.收费凭证;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调查材料;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
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5.阅卷笔录;
7.工作小结。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列。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
10.集体讨论记录; 列。
11.代理词;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
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 12.出庭通知书;
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
13.庭审笔录; 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
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五条 律
2
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六条 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 第二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
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字迹要工整。
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十七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
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 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
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行。
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
“从加到乘”评析 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
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静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安区教育学院特级教师 曹培英 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万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航渡路小学副校长 张敏 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万
航渡路小学 罗杰 要全部剔除干净。
张:“从加到乘”这节课,罗杰老师上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
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
得比较轻松,感觉效果蛮好的。我们发现罗(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
卷人的姓名章。 老师的教学设计很有特色,把教材用活了。
第四章 归档第二十一条 律师业务文
你能不能介绍一下,这节课的教学设计思路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
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
和教学活动安排的意图。 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罗:“从加到乘”是数学新教材第三册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第二单元中“乘法的引入”的第二课时。这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节课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在上节课初步接触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几个几~会写连加算式的基础上~让学生懂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得同数连加用乘法简便~会把同数连加的算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
式改写成乘法算式。知道乘法算式怎么写、理移交手续。
怎么读~以及乘法算式中各部分的名称。
3
这节课的教学设计~ 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了加号和乘号、加法和乘
首先是进一步加工教材内容。 法的关系。
新课程理念强调不要一味地“教教材”~张:从实际教学效果看,你的设计思路而是“用教材”。“乘法的引入”这部分教材
和安排意图,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请你再介是由游乐园、几个几和从加到乘三部分组成
的。我将游乐园作为一个贯穿全课的情境~绍一下这节课的练习设计是怎样考虑的。特利用这个情境展开从加到乘的教学。为此~
别是谈谈你在用好、用足教材方面的经验。 我适当处理并拓展了教材内容。在引入环节~
借助课件让学生观察游乐园里划船的项目~罗:如果认真钻研教材~找到教材内容
之间的关系~我们会发现新教材中有些内容数几个3来引出同数连加。教材中是6个3~
的设计是可以反复使用的。例如~我在巩固但现在的学生计算水平还是比较容易算出答练习层次中引导学生“找找还有什么内容求案的。于是~我一边引导学生数数有几个3~总数也可以用同数连加来表示的,”学生回
到游乐园这幅图中找到了:有4个小朋友~一边把6个3拓展到了10个3来进一步感知
每个小朋友手中有5个气球。4个5~4×5=20。 几个几。这样~当学生要一口气报出10个3后面~判断是不是同数连加的香肠图、连加的算式时~当他们看到长长的板书时~馒头图的题目和最后把12个小圆点圈一圈~明显地感到同数连加太繁了~造成一种强烈说说有几个几~并用乘法算式表示的这些题
目~都是课本前面一课时几个几中的内容。的冲突~他们迫切地想去找到用何种方法使
我充分利用课本资源~进行了运用和拓展。同数连加的算式简便~为乘法的引入打好了比如~由馒头图引出了3个0。 基础。
张:这些练习设计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是采用了自学的方法。
这节课中有关乘法的认识、读法、写法我们还是请曹老师对这节课作一些更深入的和各部分的名称~都是需要学生理解并掌握
分析。 的。我是用了看书自学的方式~让课本来告
曹:“从加到乘”这节课的成功经验,诉学生。虽然~他们只有二年级~但是通过
罗杰老师刚才自己总结了四点: 新教材一年多的学习~完全有能力独立看书第一,对教材进行适当的加工,也就是理解。通过课堂实际反馈~学生也的确具备在理解了教材编写意图的基础上,从教学实
际出发,对教学内容作出进一步的加工、处了基本的自学能力。
理。 还有就是让学生尝试把同数连加改写成
第二,采用了让学生阅读课本的方法,乘法。 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学生看书自学后~他们是否真正理解了第三,让学生尝试把同数连加改写成乘
法,以此检验学生的阅读成效,是不是真正呢,这时~关键是让学生交流~通过表达把
看懂了。 这些知识内化。反馈后再通过进一步应用~第四,充分利用课本资源,一题多用,引导学生把引入部分几个几的同数连加算一图多用,而且用的比较自然,比较有效。式~改写成乘法算式。这个过程既是一种展这些都是其他老师可以借鉴的。我再谈三点。
首先,从教学目标的达成来看: 现数学思维的互动的过程~也是一种数学文
这节课的主要目标是初步认识乘法,具化的渗透过程。这个过程始终紧扣课题~帮体地说,就是初步理解乘法的含义,会写、
4
会读乘法算式,以及知道乘法算式中各部分整,有时利少弊多。不过在今天这节课上,的名称。其中最重要的是乘法的含义,包括如果提出1个3怎么用乘法表示,估计学生对引进乘法必要性的认识,即为什么要引进能回答。但即使解决了这个问题,整数乘法乘法。 的概念也还需要补充:0个3怎么用乘法表
怎样让学生获得这些认识,当然,最好示。这个问题就不适合在今天这节课上解决是让学生自己体会、感悟,而不是简单的办了。
法就是教师讲,学生听。那么,怎样才能让其实,在数学的理论中,整数乘法定义学生自己感悟呢,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为同数连加,则相同加数的个数至少是2,让学生经历从加到乘的过程。这正是这段教一个几、零个几都需要经过补充定义,才能材和罗老师这节课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它反成立。
映了新的课程观,即课程应当给学生提供丰罗:另外~由于新教材规定的“6个3”富的学习经历。 用乘法“6乘3”来表示。这样一来~几个几
由此可以看出,教材的这个课题取得非的个数写在×前面~相同的加数写在×后面~常好,凸现了学习的过程性。老师对教材的用乘法表示几个几的读、写顺序都一样了。加工,把6只小船增加到10只,可以说也是但是~这对学生来说是全新的知识~这个内为了让学生经历更为强烈的认知冲突,便于容~我感到由老师来讲~效果不太理想~但学生感悟乘法的简便。老师对教学的处理,是教师不讲~学生有的就是看不出来。这也引领学生边观察边数,一个3,两个3??一是我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希望能和各位老直到十个3,也起到了强化同数连加概念的师探讨。
效果。 张:本来可以采用画外音的方式讲出来,其次,从学生的思维活动过程来看:
在这节课中,学生经历了由具体到抽象感觉会好一点。总的来说,今天这节课,老的思维过程,也就是由直观的小船,抽象成
连加算式,再抽象成乘法算式。还经历了由师讲的是多了一些。曹老师,你看呢, 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即由一般的几个几
到几个。 曹:罗老师的有些语言是还可以再精练
再次,从数学的人文性来看: 一点。但评价一节课,并不是教师讲得越少
教师采用话外音的方式,介绍了乘号的越好。一般来说,学生自己能理解的,就让
学生讲;需要教师讲的,教师也应该讲。同来历,乘号为什么用一个×来表示,原来,
时,我们还应该考虑,该讲的,怎样讲效果发明者认为,既然乘法是一种特殊的加法,
那就把加号旋转45 ?,用来表示乘,不是更好。以乘法的书写顺序为例,完整地大段很好吗。介绍这个背景知识,也可以帮助学讲解,小学生不一定能听进去。不如改成提生理解乘法与加法的关系。可以说结合教学问。比如,这样问:小朋友,请仔细看,写内容,有机地渗透数学的人文性,是这节课乘法算式时,6乘3与6个3,它们的顺序一与众不同的一个亮点。 样吗,必要时,还可以指着算式再问一遍。
罗:我感到自己这节课中还有不少可以这样比较容易使全班同学都注意到几个几的改进的地方。例如在学生理解了同数连加可读、写顺序是一致的。当然也可以采用画外以用乘法来表示时~我原先的设计是让学生音的方式提出问题。
把2个3、3个3、10个3的连加算式改写成
乘法算式后~一起来考虑1个3可以写成1
×3~更有利于学生体会数学知识的完整性。
可当时在拍摄课堂实录的时候~一紧张把这
个环节给漏了~我觉得挺遗憾的。
曹:不必遗憾。因为认识不能一次完成。
在今天这节课上,已经出现了3个0的特殊
情况。可以了。过分追求一节课内容上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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