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
二 、专题分析
问题: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房产和土地产权转移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1、正方观点--不交土地增值税
依据一 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依据二 股权转让涉及工商变更登记,若原公司继续存在,则不存在房产权属变更(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无需变更,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因此不存在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依据三 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确实不少新兴企业发展壮大后整体转让或者是企业将优质资产(某子公司)转让的现象,法律理不应该遏制该现象,抑制整体经济的活力。
2、反方观点--交土地增值税
依据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股权转让实质上带来了房产和土地所有人的转移,虽未变更相关权属证件,但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一般转让方都有收益,那么根据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的规定: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应该就其评估价值和原值的差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二 归谬法:即如果股权转让涉及房产和土地转让不需要缴纳土
地增值税,那么将会出现借股权转让之名行房产土地交易之实的巨大的税款流失漏洞。(现实也确实存在此类筹划案件)
3、实际执行中的相关文件
文件一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文件二 国税函[2000]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000年9月5日
文件三 国税函[200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9年7月17日
文件四 国税函〔2011〕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1年7月29日
文件五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5年1月27日
4、文件分析
纵观以上文件,我们可以发现:
(1) 对于股权转让行为被认定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发文大多属于总局对地方税局的批复(“国税函”)或是地方税局发布的“便函”,那么该类文件的效力如何呢?
“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国税函”文件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但是实际中,以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其实并未抄送其他非相关省税局。因此湖南省地税局为了维护其税源就发布了“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来规范本地区的相关交易行为。而“便函”仅属于湖南地税内部行文的形式,仅适用于湖南省。
(2) 对于以股权交易之名行房产交易之实的行为,国家层面是主张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一旦被认定为是“房地产交易“,那么缴纳土地增值税基本上就不可避免了。
5、案例解析
股权交易中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征收不仅对转让方有影响,如果承受方在受让的房产土地改变原有用途时会有追征原暂免的土地增值税,该部分税收成本应在受让协议中予以考虑。
假设2009年1月九州集团从天润集团(批发零售行业)购买其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百分之百股权,使A公司成为九州集团百分之百控股的子公司。其中A公司所述的房屋土地账面原值为1000万(2009年1月评估价格为1200万)。九州集团取得A公司后仍在原经营范围继续发展。2015年1月,九州集团将A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过户到其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开发。该环节将会被追征原暂免的土地增值税,即房产土地的价值以原账面1000万为计算增值额的依据。
范文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问题】
我公司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拟开发为商业地产,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及土地的平整,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等,已支付的部份设计费计入了开发成本,同时因项目进行招商发生了部份费用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后因其他原因,我公司将尚未开工的该地块进行了转让,请问:该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开发成本的20%加计扣除,期间费用及利息可否按比例扣除,若认定为直接转让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及交纳转让环节的税费。那么我公司已发生的开发成本(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景观绿化养护支出)及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解答】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
2
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国有划拨地对外有偿转让时是否先交纳土地出让金
【问题】
国有划拨地对外有偿转让时是否应该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另外,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来计算增值额,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3
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转让国有划拨用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
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缴土地增值税
【问题】
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收入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
4
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缴纳土地增值税能否在各年度平均调整
【问题】
2011年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结算时补缴了较大金额的税款,估计以后年度没有利润可以弥补,能否追溯调整到整个开发项目各年度,
【解答】
企业正常经营年度“以前年度按固定比例预缴,今年结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在补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足扣除的,应按照企业亏损处理,不得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在所属年度扣除。
装饰成本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问题】
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14000平方米,每
5
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4300万元,收入5000万元应计缴土地增值税,请问,装饰成本4300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装饰成本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加收滞纳金,
【解答】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土地使用权被分立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分立成两家股权比例相同
6
的企业,其中分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分立,请问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分立过程由于股比前后没有变化,因此没有对价支付情况)无论是否需要缴纳,有无相应的文件支持,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缴纳的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问题】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7
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以房产抵债行为何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
我们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5年前,我公司将一处临街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今年5月份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根据当时约定的协议,委托拍卖行将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抵债。请问,我公司用房产抵债行为,从何时开始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房产抵押取得贷款行为是指房产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此时,房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变更,上述机械制造公司作为房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将所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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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产予以拍卖,则房产所有权发生了变更。
因此,上述机械制造公司在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而被银行取得房产用以抵债后,就应该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能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问题】
企业是否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税款如何缴纳,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规定,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因此,企业可以委托给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工作,但是税务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纳税人最后在主管税务机关汇缴税款。
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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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个项目中存在不同类别的房产,土地增值税要求分开计算增值额,土地成本属于不同类别的房产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根据规定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请问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如同一宗土地上,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为分体式,即住宅、非住宅分别独立建设于土地上,可考虑按住宅、非住宅占地面积进行分摊,分摊方法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无原始凭证如何缴税
【问题】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现无法提供取得土地的原始凭证,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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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土地闲置费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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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问题】
我公司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拟开发为商业地产,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及土地的平整,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等,已支付的部份设计费计入了开发成本,同时因项目进行招商发生了部份费用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后因其他原因,我公司将尚未开工的该地块进行了转让,请问:该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开发成本的20%加计扣除,期间费用及利息可否按比例扣除?若认定为直接转让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及交纳转让环节的税费。那么我公司已发生的开发成本(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景观绿化养护支出)及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国有划拨地对外有偿转让时是否先交纳土地出让金
【问题】
国有划拨地对外有偿转让时是否应该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另外,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来计算增值额?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转让国有划拨用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
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缴土地增值税
【问题】
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收入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缴纳土地增值税能否在各年度平均调整
【问题】
2011年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结算时补缴了较大金额的税款,估计以后年度没有利润可以弥补,能否追溯调整到整个开发项目各年度?
【解答】
企业正常经营年度“以前年度按固定比例预缴,今年结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在补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足扣除的,应按照企业亏损处理,不得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在所属年度扣除。
装饰成本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问题】
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4300万元,收入5000万元应计缴土地增值税,请问,装饰成本4300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装饰成本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加收滞纳金?
【解答】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土地使用权被分立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分立成两家股权比例相同的企业,其中分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分立,请问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分立过程由于股比前后没有变化,因此没有对价支付情况)无论是否需要缴纳,有无相应的文件支持?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缴纳的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问题】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以房产抵债行为何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
我们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5年前,我公司将一处临街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今年5月份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根据当时约定的协议,委托拍卖行将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抵债。请问,我公司用房产抵债行为,从何时开始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房产抵押取得贷款行为是指房产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此时,房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变更,上述机械制造公司作为房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将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则房产所有权发生了变更。
因此,上述机械制造公司在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而被银行取得房产用以抵债后,就应该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能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问题】
企业是否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税款如何缴纳?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规定,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因此,企业可以委托给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工作,但是税务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纳税人最后在主管税务机关汇缴税款。
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问题】
一个项目中存在不同类别的房产,土地增值税要求分开计算增值额,土地成本属于不同类别的房产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根据规定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请问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如同一宗土地上,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为分体式,即住宅、非住宅分别独立建设于土地上,可考虑按住宅、非住宅占地面积进行分摊,分摊方法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无原始凭证如何缴税
【问题】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现无法提供取得土地的原始凭证,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土地闲置费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范文四: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文件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咨询
税种
土地增值税
文件标题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文件文号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01/31
有 效 性
全文有效
主体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对象
土地
行为
土地转让
标签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拟开发为商业地产,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及土地的平整,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等,已支付的部份设计费计入了开发成本,同时因项目进行招商发生了部份费用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后因其他原因,我公司将尚未开工的该地块进行了转让,请问:该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开发成本的20%加计扣除,期间费用及利息可否按比例扣除?若认定为直接转让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及交纳转让环节的税费。那么我公司已发生的开发成本(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景观绿化养护支出)及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31
范文五:转让未开发土地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
转让未开发土地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20%扣除
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
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
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说明:取得土地未开发的,如果是房地产企业,不能加计扣除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
交纳的有关费用的20%,允许加计扣除自己三通一平等开发成本的20%。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
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
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说明:开发建造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如果桩基已先行开始,但证尚未取得,仍按(一)
(二)项规定,不能加计扣除土地成本。取得施工证后,如果未建造完毕就转让的,则可以
加计20%扣除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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