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黑法官和黑律师
默认分类 2009-12-31 15:19:50 阅读16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说明法律根本就不是什么天平,而是翘翘板,根本就无法两头兼顾,除非法律不是操纵在人的手中,而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经典词句,正如**所说,任何事物都有阶级的烙印,是为阶级服务的。-------感言)
是“新闻1+1”还是“白+黑”
作者:安庆仁 2009-12-15 发表于:博客中国
在重庆“律师造假门”这件事情上,央视的反应真叫快,重庆方面刚刚披露消息,央视的“新闻1+1”就来了个辩护总动员。这倒不是说央视不应该反应快,但一比对央视在维护普通老百姓利益时姗姗来迟的反应,总觉得这一次的反应太不合常理了,甚至快到了“神经过敏”的程度。
曾几何时,也是这个重庆,发生了举世惊讶的“彭水诗案”,从性质上讲,“彭水诗案”的危害程度远大于这个门或那个门,因为这是典型的文字狱,中国历史明确无误的告诉我们,社会上如果出现了文字狱,整个知识分子群体都要遭受灭顶之灾,中华文明和中国社会都将因此而大倒退。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彭水诗案”的受害人在拘留所关了小半年,互联网以至世界媒体的评论铺天盖地,但央视居然没有反应,央视浩浩荡荡的几千人,想来都是聋子、瞎子。再比如央视在邓玉娇一案中的表现,不但是聋子、瞎子,进而还变成了哑巴,至于地产商强拆民房、农民工讨薪被打折了腿这样的事情,央视根本就不闻不问。
这样的央视,是央视还是殃世,而这样的“新闻1+1”,前后两个“1”各自都代表着什么呢?依我的观点看,前边的“1”若代表着“白”,后边的“1”则代表着“黑”,所谓的“新闻1+1”,说穿了,就是“白+黑”。主持人董倩就是黑白两种身份兼容的女人,说人话有一套,说鬼话、黑话时更是有一套。
说人话时当然好说,难的是说鬼话和黑话,但董倩似乎天生就有说鬼话和黑话的才干。坦白的讲,我已经注意她很久了,按照刁德一的说法,这个女人不寻常,她每次替利益集团和腐败行为开罪的时候,都先入为主的设计一个伪命题、伪真理,所以观众们一下子就被她带坑里去了,根本就不会想到,在事前她其实已经精心的预设了立场和观点。
“律师造假门”这档子节目,董倩用的还是老招式,两句开场白,“一个颇有名气的律师给当事人作辩护,结果却把自己给弄进去了”,就把观众带进了她的逻辑,什么逻辑呢?——“律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所以后边的话题和联想,都只能围绕着“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展开,至于律师该怎样遵守法律和行业纪律,则与本次节目无干。
看她说的口角生津,我心里忍俊不禁,小娘子,您呀,还嫩了点,主持这样的栏目,没有赵少康的逻辑功底、没有李敖的历史功底,没有尹乃菁的巧舌如簧,最保守的说,你也得有安庆仁先生的哲学天赋,否则仅凭名人的效应兜售,老百姓也许会被你蒙住,但有真才实学的人,岂是尔等宵小蛊惑得了的。
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龚刚模、李庄等从事了与职业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这与他们给什么人做代理律师毫无关联。无论是给黑社会老大做代理律师,还是给草民百姓做代理律师,跟当事人合谋串通、串供、伪造证词都是法律所不容的。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美国,律师将被法庭判重刑,媒体将强烈谴责这样的律师。
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等于维护律师违法的权利,律师必须合法的为当事人主张权益,他不能从法律之外获取胜诉或者为当事人消灾免难的资源。就重庆打黑这件事来讲,黎强等人的黑社会性质是铁板上的事情,不是谁强加给他们的,是他们的所作所为构成了组织黑社会性质罪。
无论是多么有名的律师,即便是李昌钰来作辩护,黑社会这条罪名也是抹不去的,否则从辩护已开始,就强调黎强等不属于黑社会性质,那么这样的律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他必定是黑律师,因为他居然不顾基本的事实,虚无法律为黑社会老大漂白。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尊重事实,然后才能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黑律师必须绳之以法,如果中国真的要实现法治,绝不能给律师违法的权利,无论他多么有名气,或者是什么法学泰斗,或者是哪个著名主持人的同学、亲属、朋友,都要狠狠打击。上个月与几位朋友吃饭,其中就有个律师,就属于黑律师,说了一句特脏的话:“我操的就是法律”。回家后一边看电视一边琢磨他话中的话,律师操法律,主持人操谁?
政法大学培养的是黑法官和黑律师
文/安庆仁
中国司法界有个半公开的秘密,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三分天下,以这三所大学为核心,形成了中国司法界最大的三个利益圈,能量最大的,当然是中国政法大学构建的利益圈,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亲属关系盘根错节,核心多是重量级人物,非西南政法大学出身的黄松有可比,这其实就是李庄信誓旦旦说的那个“背景”。
多年来,中南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一直吃冷饭,所以在这两所大学的BBS上,时常有文章痛骂这三所大学,几年前我去中南政法大学的BBS上溜达,主要是想寻找一些考研的信息,因为小夫人想报考中南政法大学的研究生,结果却有了意外的收获,说实话,当时我很震惊,想不到,司法界的水,居然那么深。但最近一两年,不知为什么,中南政法大学的BBS上不去了。
记忆中,有一篇帖子是中南政法大学的一个副教授写的,有名有姓,我复制下来了,只可惜,我文档里的文章实在是太多了,仅我自己写的就有三千来篇,所以他的文章至今没找到。不过,文章大意是忘不了的,因为那篇文章很情绪化,指着鼻子斥责这三所大学骄横霸道,让别人连汤都喝不上。
文中说,省、地两院的正副职,尽数是这三所大学的学生,中南政法大学的学生,连个纪检书记都捞不上,说是五湖四海,其实就是三家分晋。文章还讲了几个具体的例子,说的是毕业于中南政法大学的律师,只要碰上这三所大学的学生,就没有赢的时候,即便一审赢了,到了高院也得败,这位副教授很幽默,说,寡妇睡觉,上边没人。
孔子说,教不严师之过,岂止这么简单,真实的原因是,学生和老师在一个锅里吃饭,68式的那几拨学生,出类拔萃的已经做到了厅级,差一点的也是副厅和正处。那老师们都干嘛呢?忙着打官司,个个都是大案要案,当然是学生介绍过来的,知恩图报,很符合孔子的教育理念和治国理念。
当然了,司法腐败是社会性的问题,不能把责任都归咎于老师,但问题是,假如老师跟坏学生们穿连裆裤,那么这样的老师还会把学生们往好草上赶吗?一个坏学生,往宽了说,也只能带坏身边的几个人,而一个老师要是很坏的话,那就带坏几百个学生,倘或他还是有名的学者,在学校礼堂上宏篇大论,带坏的就是成千上万。比这还可怕的是,如果学生也当了老师,如之奈何?
最近几年,从黄松有以降,司法界大大小小的贪官抓了一大堆,掰着指头数一数,嘿,绝大多是都跟着三所大学有关,要么是正版的学生,要么是进修生、研究生、博士生。这一次李庄栽到了重庆,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不但不反思,反而还出来替学生鸣冤叫屈,古人说,瓜田李下须避嫌,但这位老师,简直到了“举贤不避亲”的程度。
该当作何感想呢?或者说,这也是教育腐败的一项成果吧。我从来都不认为,教育腐败仅仅是体制上的问题,我更愿意相信,是人本身的问题,不仅仅校领导以权力形式参与腐败,老师们还以权威形式参与着腐败。对教育界而言,仅仅反权力腐败是不够的,还要反权威腐败,特别是那些所谓的学术权威,腐败更严重。
李庄绝不是萝卜上的泥,是一根藤上的瓜,据说昨天有200多名律师联名要求李庄一案异地审理,可见这根藤该有多么长。中纪委如果有兴趣的话,不妨查一查这200多位律师的出处,只怕80%都是这三所大学的“三好”学生。不久前有人说,党校已经成了培养腐败分子的摇篮,那么政法大学呢,显然是培养黑法官和黑律师的摇篮。
不然请看,司法腐败这么严重,学生们前腐后继,一个接着一个出事,但奇怪的是,从没见这三所大学的教授们出来道歉。教授们在课堂上公开讲,“中国是我们的,但更是你们的,”多好的暗示哟,那些高才们岂会听不懂?不错,司法腐败跟现行体制有关,但老师们绝难脱干系。商鞅这个人看问题是很透的,学生犯了大罪,咔嚓,把老师斩了。追究教育原罪,很有必要啊。
只有保护黑社会,才能保护人民?
作者:安庆仁 2009-12-16 发表于:博客中国
看来大陆官方媒体和凤凰网是铁了心要为黑律师辩护了,可是他们辩护的水平太低级,跟茅于轼《只有保护富人,才能更好的保护穷人》是同一个逻辑,用他们的话说:既然权力能够剥夺黑社会老大的权益,那么它也一样能剥夺普通老百姓的权益。所以他们的结论是:要想更好的保护普通百姓的权益,首先得保护好黑社会老大的权益。
从逻辑上还真的挑不出什么毛病来,可是我如果换一个例子的话,他们这个逻辑就不攻自破了。比方说某位大理论家被人家戴了绿帽子,并且老婆还跟了人家很多年,如果用茅于轼那种逻辑讲,这位大理论家如果想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他先必保护好情敌的权利。那么您看,这不是幽默吗。
因为事实证明,这位戴了绿帽的大理论家,一生都在绞尽脑汁的想置情敌于死地,虽然他张嘴法治、闭嘴法治,俨然成了法治的化身,可一经面对情敌,法治没了,只剩下了人治。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呢?说明法律根本就不是什么天平,而是翘翘板,根本就无法两头兼顾,除非法律不是操纵在人的手中,而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古人说人心是杆秤,那秤砣是什么呢?不是律师,是老百姓。律师从诞生那天起,就是为金钱服务的,包括历史上最最著名的律师培根,也是一个黑律师,难能可贵的是他比其他律师坦诚,一边昧着良心收黑心钱,一边忍受着良心的煎熬:“为人打官司是伤天害理之事。”至少,培根敢于说出来,所以他成了受人尊敬的思想者。
在《论律师》一文中,培根公开揭露了这个行业及从业人的阴暗一面:“律师承包案件绝非出于对你的同情,而是为了从你的官司中谋利。”培根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入狱后,结果英国的律师们都笑了,在“苏格兰调情”酒吧里,一群律师一边喝着红酒,一边诅咒培根:就让这个混蛋永远呆在里边吧,他出卖了我们所有律师。
西方社会有这样两句话很流行:富人相信律师,穷人相信上帝。所以富人们遭了官司就把律师奉若神明,拿出大笔的钱给律师:您就是我的上帝,一定要救我。穷人们则进教堂里祈祷:仁慈的上帝啊:您快来帮帮我吧。好律师有没有呢?当然也有,但是太少了,打着灯笼去找也未必能找得见。
所以从普遍的观点来探讨,为了钱颠倒黑白,是律师群体的共性。有个美国幽默说:一个律师去看牙医,换完牙以后,对着镜子一照,大怒,因为牙医给他装了一颗黑牙。律师对牙医说:我要控告你,欺骗消费者。牙医问:我哪里欺骗你了?律师说:你居然给我装了一颗黑牙,难道这还不算欺骗。牙医说:先生,你不妨在对着镜子看看,究竟是不是黑牙。结果让律师震惊,黑牙居然变成了白牙,遂问牙医,这一会儿工夫,怎么就变成白的了。牙医笑说:只要你们律师一张嘴,黑的就能变成白的。
黑牙很廉价,白牙很昂贵,但律师得按白牙的价格付款,因为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颗牙曾经是黑的。要说的是,很多中国律师,其实就跟着牙一样,谁都明白,它就是黑的,但却没有证据能证明它不是白的。既然如此,抓住谁,就只能算他倒霉,这就跟警察去饭店查房一样,你也许没有犯罪纪录,但这一次嫖娼被撞上了,少罗嗦,穿衣服乖乖的走吧。
俗话说,淹死的都是会水的,就算你水性很好,可是天天在水里泡着,尤其是自命不凡的跟大风大浪较量,不呛死你就算你小子捡着。古人教导说,人要顺天时、应民意,否则天时没了,民意变了,你还执迷不悟,这不是聪明,是一级大笨蛋。还是睁开眼睛看看香港的律师吧,遇到黑社会的案子,这钱宁可不赚,也不砸自己的牌子。
赚钱没人反对,但钱不是那么赚的。最近几天电视上正在热播《一代大商人孟洛川》,律师们不妨好好看看,看看人家是怎么赚钱的,先利国家,次利人民,最后利自己。退一步说,即便你不喜欢这种赚钱的法子,可你至少该懂得,舌头上的功夫再好,在老百姓面前也没有用武之地,一人一句话,也足够你说八辈子了。
范文二: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 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 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律师:听听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 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 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辩,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 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 法官:非也。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如果双方律师思维
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概括争议焦点了。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C,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 律师: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工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集中精力的。 法官: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犯会以偏盖全的错误。 律师:的确,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实在而有力量的规则。而我们律师是除了自由以外,是一无所有,对法律也是建议权,若不采纳则是空言。 法官:自由最可贵。法官时间可是被分配光了,开庭、写文书、开会,属于自己的时间太少,压力大也。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法官并非是千锤百炼竞争出来的,大都还是军队转干或者学校分配的。学校来的,层次也越来越高,不是硕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不进则退,没有水平迟早要下岗的。这不,我晚上还要赶着写论文呢。 律师:各有各的苦经。我自由,但自由的代价是自己找饭吃。律师的竞争更利害。当今市场,没有关系,光有法律,是养不活自己的。整个社会就是一张关系网,以前是皇亲国戚,现在换为政党政治而已。 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 法官: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律师: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 法官:好律师应:其一,人格独立。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服从法律。不仅如此,律师还善于发现法律和推进法治。 其二,可以爱财,但取之有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的两只眼睛,一只是法律眼光,另一只则是商业
眼光。法律第一,不为钱而不择手段。 其三,做事有余力则学问。律师做事第一,立身经济,但不应为经济而经济。行有余力则立言。做事总是急功近利的,而学术则是长久的。固然,学术未必有大发现,但于平凡中见真理,于小小法律事务中,形成或者改变故有之制度,有益于大众,功莫大焉。说了一通,我好象是一个好律师似的。那你们律师以为一个好法官,该是如何, 律师:一个好法官应:其一,判断独立。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两造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明断之基石,一是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经验克服不可能之逻辑”,见多识广,天下人情事故都在心中,方能老谋深算,不为律师所欺。二是,知识博而精。经验判断的是事实,有其感性之一面。知识,则是理性之断,于事实认定之基础上,作一法律价值判断。但知识是死的,生硬的,需要法官去运用,以智慧串起经验,活化知识,形成准确之独立判断能力。 其二,保守。法官须保守,固守于法律之内,一个规则主义者,不自炫其能以弄法。社会在变动,政治在反映,而法律滞后社会,是对成熟的固定。故法官遵循先例,崇古并保守。 其三,艺术。生活是艺术,法律是享受。譬如庭审,巧妙之发问,细心之观测,则得演戏之趣。法官是一个指挥角色,一方在进攻,另一方则在守卫。实践孙子兵法,不亦乐乎。不过,可得小心,法官是律师的争取对象,一旦争取不得,则是打击对象。至于裁判文书,则更是一方天地。头绪乱者,可骈文,事理清者,可散文。深入而浅出,信笔而行,岂不乐乎~ 法官:你所说的可是另类法官也。另类法官,在法院中,人不多,不会得志。有点才华,被人妒忌。有点正直,常遭排挤。常被说成,棱角还在,不够成熟,可以搞审判,适合研究,但不宜当领导。最恨案件被干扰,就是没办法。 律师;你所说的是另类律师也。另类律师,也是少数。对法官,不谄媚,不蔑视。对案件老老实实,一分为二分析,不打包票,不敢不尽力。超脱而同情。不以输而悲,不以赢而喜。业务不会很多,因为有时挑选当事人。钱不多,也不少。富人多收点,穷人少收点,但不白干。 法官:同是另类法律人,当彼此尊重也。
范文三: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 论文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 论文 关键字:独立 意见 尊重 法律 经验 社会 案件 律师 法官
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
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
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律师:听听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
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
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辩,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
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
法官:非也。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如果双方律师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概括争议焦点了。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
律师: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工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集中精力的。
法官: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犯会以偏盖全的错误。
律师:的确,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实在而有力量的规则。而我们律师是除了自由以外,是一无所有,对法律也是建议权,若不采纳则是空言。
法官:自由最可贵。法官时间可是被分配光了,开庭、写文书、开会,属于自己的时间太少,压力大也。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法官并非是千锤百炼竞争出来的,大
都还是军队转干或者学校分配的。学校来的,层次也越来越高,不是硕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不进则退,没有水平迟早要下岗的。这不,我晚上还要赶着写论文呢。
律师:各有各的苦经。我自由,但自由的代价是自己找饭吃。律师的竞争更利害。当今市场,没有关系,光有法律,是养不活自己的。整个社会就是一张关系网,以前是皇亲国戚,现在换为政党政治而已。
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
法官: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律师: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
法官:好律师应:其一, 人格独立。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服从法律。不仅如此,律师还善于发现法律和推进法治。
其二,可以爱财,但取之有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的两只眼睛,一只是法律眼光,另一只则是商业眼光。法律第一,不为钱而不择手段。
其三, 做事有余力则学问。 律师做事第一,立身经济,但不应为经济而经济。行有余力则立言。做事总是急功近利的,而学术则是长久的。固然,学术未必有大发现,但于平凡中见真理,于小小法律事务中,形成或者改变故有之制度,有益于大众,功莫大焉。说了一通,我好象是一个好律师似的。那你们律师以为一个好法官,该是如何,
律师:一个好法官应:其一, 判断独立。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两造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明断之基石,一是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经验克服不可能之逻辑”,见多识广,天下人情事故都在心中,方能老谋深算,不为律师所欺。二是,知识博而精。经验判断的是事实,有其感性之一面。知识,则是理性之断,于事实认定之基础上,作一法律价值判断。但知识是死的,生硬的,需要法官去运用,以智慧串起经验,活化知识,形成准确之独立判断能力。
其二,保守。 法官须保守,固守于法律之内,一个规则主义者,不自炫其能以弄法。社会在变动,政治在反映,而法律滞后社会,是对成熟的固定。故法官遵循先例,崇古并保守。
其三,艺术。生活是艺术,法律是享受。譬如庭审,巧妙之发问,细心之观测,则得演戏之趣。法官是一个指挥角色,一方在进攻,另一方则在守卫。实践孙子兵法,不亦乐乎。不过,可得小心,法官是律师的争取对象,一旦争取不得,则是打击对象。至于裁判文书,则更是一方天地。头绪乱者,可骈文,事理清者,可散文。深入而浅出,信笔而行,岂不乐乎~
法官:你所说的可是另类法官也。另类法官,在法院中,人不多,不会得志。有点才华,被人妒忌。有点正直,常遭排挤。常被说成,棱角还在,不够成熟,可以搞审判,适合研究,但不宜当领导。最恨案件被干扰,就是没办法。
律师;你所说的是另类律师也。另类律师,也是少数。对法官,不谄媚,不蔑视。对案件老老实实,一分为二分析,不打包票,不敢不尽力。超脱而同情。不以输而悲,不以赢而喜。业务不会很多,因为有时挑选当事人。 钱不多,也不少。富人多收点,穷人少收点,但不白干。
法官:同是另类法律人,当彼此尊重也。
律师:是啊。尊重是彼此的。常听法官说,律师代理,不明法律,固执坚持己见,有无律师,差别不大。
法官:也常听律师说,法官我心我素,我辨我的,他判他的。同是法律人,同一法律问题,见解不应大异,为何法官与律师,各自为战,互不尊重,
律师:一是制度问题。现在法官和律师,以学校出来为主,所受法律训练相差无几。而法官之选拔,也是法院内部之争,非从出色律师中选拔。故法官与律师的水准,整体上可说持平。但制度上,法官乃职权主义,权利甚大,超越辩论主义。辩论主义要求,法官之判决,限于两造辩论内容之间,而事实上,法官为求正义,常突破之。故职权主义制度,使法官权力膨胀,而忽略律师。
二是沟通问题。此之沟通,乃指群体之沟通,沟通方能互相了解,相互接受。同是法律人:法官侧重判断,处中立地位,兼听则明。而律师侧重一面,偏向一方,扬长避短。法官发现事实,而律师揭露事实,或隐瞒事实。律师乃出题者,法官乃解题者,出题乃建议,解题乃结论。若解题者从高明之出题者中来,则知己知彼,从容有余,否则,则难以得心应手。今之法官,未有单方思维训练,则洞察敏锐不足难免。因此,沟通之关键在于,法官之选拔机制,从律师中遴选。
三是经验问题。律师对法官之尊重,乃对法律之尊重。法律是抽象的,法官是具体的,法官是法律的帝王,因此律师对法律的尊重,着重体现在对法官的尊重。一个老谋深算的老律师,很难对一个年纪轻轻的法官尊重,即便后者非常有才华。理由者简单,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也。知识只是法律的一小部,或者说最基础的一部,经验者更为重要。而法官不尊重律师的原因,大都在于对律师意见的不认可。或者认为律师水平低下,或者认为律师肆意狡辩。固然,有此两类律师,不应获尊重。但事实上,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律师之意见许多乃策略之举,非不知,而是知之而不为之也。须知,在一个纠纷的解决中,法律起的作用是最主要的,但非全部,有时还需要考虑更多,譬如道德之影响,诉讼利益与社会效益等。其次,法律本身充满争议。律师乃一独立人格之法律人,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即可谓成熟意见,不以法官之是非为是非,而法官也不应先入为主,与己同者为有理,不合己意者为无理。须细细甄别之,综合所有意见与资料后,谨慎断之。
法官:你的意见太多,有理者听之,无理者斥之。我的最后意见是:法官与律师都是人,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真理也平等地在追求者手中,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同是法律人,应有一种理性的温情的敬意-彼此尊重-一起走向公平。
范文四: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法学论文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 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 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律师:听听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 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 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辩,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 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
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 法官:非也。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如果双方律师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概括争议焦点了。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C,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 律师: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工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集中精力的。 法官: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犯会以偏盖全的错误。
范文五: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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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真有点不公平。
律师:法官阁下,非也。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
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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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律师:听听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钱,不纯也。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钱,要拿去铺关系啊~
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
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辩,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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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
法官:非也。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如果双方律师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概括争议焦点了。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C,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
律师: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工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集中精力的。
法官: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犯会以偏盖全的错误。
律师:的确,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实在而有力量的规则。而我们律师是除了自由以外,是一无所有,对法律也是建议权,若不采纳则是空言。
法官:自由最可贵。法官时间可是被分配光了,开庭、写文书、开会,属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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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太少,压力大也。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法官并非是千锤百炼竞争出来的,大都还是军队转干或者学校分配的。学校来的,层次也越来越高,不是硕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不进则退,没有水平迟早要下岗的。这不,我晚上还要赶着写论文呢。
律师:各有各的苦经。我自由,但自由的代价是自己找饭吃。律师的竞争更利害。当今市场,没有关系,光有法律,是养不活自己的。整个社会就是一张关系网,以前是皇亲国戚,现在换为政党政治而已。
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
法官: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律师: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
法官:好律师应:其一,人格独立。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服从法律。不仅如此,律师还善于发现法律和推进法治。
其二,可以爱财,但取之有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的两只眼睛,一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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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眼光,另一只则是商业眼光。法律第一,不为钱而不择手段。
其三,做事有余力则学问。律师做事第一,立身经济,但不应为经济而经济。行有余力则立言。做事总是急功近利的,而学术则是长久的。固然,学术未必有大发现,但于平凡中见真理,于小小法律事务中,形成或者改变故有之制度,有益于大众,功莫大焉。说了一通,我好象是一个好律师似的。那你们律师以为一个好法官,该是如何,
律师:一个好法官应:其一,判断独立。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两造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明断之基石,一是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经验克服不可能之逻辑”,见多识广,天下人情事故都在心中,方能老谋深算,不为律师所欺。二是,知识博而精。经验判断的是事实,有其感性之一面。知识,则是理性之断,于事实认定之基础上,作一法律价值判断。但知识是死的,生硬的,需要法官去运用,以智慧串起经验,活化知识,形成准确之独立判断能力。
其二,保守。法官须保守,固守于法律之内,一个规则主义者,不自炫其能以弄法。社会在变动,政治在反映,而法律滞后社会,是对成熟的固定。故法官遵循先例,崇古并保守。
其三,艺术。生活是艺术,法律是享受。譬如庭审,巧妙之发问,细心之观测,则得演戏之趣。法官是一个指挥角色,一方在进攻,另一方则在守卫。实践孙子兵法,不亦乐乎。不过,可得小心,法官是律师的争取对象,一旦争取不得,则是打击对象。至于裁判文书,则更是一方天地。头绪乱者,可骈文,事理清者,可散文。深入而浅出,信笔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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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不乐乎~
法官:你所说的可是另类法官也。另类法官,在法院中,人不多,不会得志。有点才华,被人妒忌。有点正直,常遭排挤。常被说成,棱角还在,不够成熟,可以搞审判,适合研究,但不宜当领导。最恨案件被干扰,就是没办法。
律师;你所说的是另类律师也。另类律师,也是少数。对法官,不谄媚,不蔑视。对案件老老实实,一分为二分析,不打包票,不敢不尽力。超脱而同情。不以输而悲,不以赢而喜。业务不会很多,因为有时挑选当事人。钱不多,也不少。富人多收点,穷人少收点,但不白干。
法官:同是另类法律人,当彼此尊重也。
律师:是啊。尊重是彼此的。常听法官说,律师代理,不明法律,固执坚持己见,有无律师,差别不大。
法官:也常听律师说,法官我心我素,我辨我的,他判他的。同是法律人,同一法律问题,见解不应大异,为何法官与律师,各自为战,互不尊重,
律师:一是制度问题。现在法官和律师,以学校出来为主,所受法律训练相差无几。而法官之选拔,也是法院内部之争,非从出色律师中选拔。故法官与律师的水准,整体上可说持平。但制度上,法官乃职权主义,权利甚大,超越辩论主义。辩论主义要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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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判决,限于两造辩论内容之间,而事实上,法官为求正义,常突破之。故职权主义制度,使法官权力膨胀,而忽略律师。
二是沟通问题。此之沟通,乃指群体之沟通,沟通方能互相了解,相互接受。同是法律人:法官侧重判断,处中立地位,兼听则明。而律师侧重一面,偏向一方,扬长避短。法官发现事实,而律师揭露事实,或隐瞒事实。律师乃出题者,法官乃解题者,出题乃建议,解题乃结论。若解题者从高明之出题者中来,则知己知彼,从容有余,否则,则难以得心应手。今之法官,未有单方思维训练,则洞察敏锐不足难免。因此,沟通之关键在于,法官之选拔机制,从律师中遴选。
三是经验问题。律师对法官之尊重,乃对法律之尊重。法律是抽象的,法官是具体的,法官是法律的帝王,因此律师对法律的尊重,着重体现在对法官的尊重。一个老谋深算的老律师,很难对一个年纪轻轻的法官尊重,即便后者非常有才华。理由者简单,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也。知识只是法律的一小部,或者说最基础的一部,经验者更为重要。而法官不尊重律师的原因,大都在于对律师意见的不认可。或者认为律师水平低下,或者认为律师肆意狡辩。固然,有此两类律师,不应获尊重。但事实上,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律师之意见许多乃策略之举,非不知,而是知之而不为之也。须知,在一个纠纷的解决中,法律起的作用是最主要的,但非全部,有时还需要考虑更多,譬如道德之影响,诉讼利益与社会效益等。其次,法律本身充满争议。律师乃一独立人格之法律人,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即可谓成熟意见,不以法官之是非为是非,而法官也不应先入为主,与己同者为有理,不合己意者为无理。须细细甄别之,综合所有意见与资料后,谨慎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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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的意见太多,有理者听之,无理者斥之。我的最后意见是:法官与律师
都是人,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真理也平等地在追求者手中,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
色相异。同是法律人,应有一种理性的温情的敬意-彼此尊重-一起走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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