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017新版)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附表 1
法定代表人信息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 保管、 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 根据 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 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 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 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 构作为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信息
承诺书
: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 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 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 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 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注:1. 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 由全 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 由投资人签字; 申请人为 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签字, 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 签字,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设立、 变更登记时还 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 集团、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 (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备案、 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 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 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 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 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 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 资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 算组备案的,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 记的, 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 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 外国 (地 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 (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 (地 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 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 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 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 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 体内容;第 2、 3、 4、 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 理人是其他组织的, 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 具体经 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 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 签 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 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 “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住所”栏无法按照格 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 的管辖范围内。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 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 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 “设立”栏、 “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 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附表 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 附表 4“联络员信息” 、附表 5“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 6“承诺书” 。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 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加盖公司公章。 “股东(发起人) ”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 “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 6“承诺书” ; “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申请 人声明” 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 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 的,还需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 (集 团) ”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 ;申请股东变更、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 称的,还需填写附表 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在公司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 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5、公司增设、注销分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 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分公司” 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 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 填写 “基本信息” 栏、 “备案” 栏以及相关附表。 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 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申请联络员 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 4“联络员信息” 。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 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7、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 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填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独资) ”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8、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有限责 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9、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 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 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 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 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 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10、设立登记后, “生产经营地” 、 “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 主管机关申报。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 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 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说 明
1、 申 请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和 备 案 的 , 可 登 录 “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网 站 ” (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 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 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 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 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 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 经 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 第 9项和第 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执行。
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 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公章) 。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 其他相关文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 其他相关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 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 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 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 经 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7.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 8项和第 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执行。
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 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 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 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 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 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 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 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 经 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 第 9项和第 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执行。
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 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 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 大会会议记录。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 准文件。
6.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 会议记录) 、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 第 3项合并提交。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 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 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 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 经 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2.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 范。
2.第 12项和第 1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 录执行。
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 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 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 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 股东会决议; 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 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定。
5.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 。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 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 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 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 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 经 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 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 只需提交公安机关出 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签署 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按照《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减少注册 资本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 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 (限分支机构经营) ” 字样。
◆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 本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 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 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 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 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 (即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 ) 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提交公司出具的 “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 的 书面证明;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 提交公司出具的 “视为该 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 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
买权的事项。 “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 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提交本项材料的, 免于提交以上 b 、 c 两项书面 材料) 。
(3)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 提交以下材 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 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 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 资产相关股权的, 提交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5)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 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股 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 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 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 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 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 (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 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 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营业期限的,无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 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营业执照副本。
★ 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变更的,仅需收取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为初审裁判书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
(2) 《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3.第 3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 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 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 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 从 2015年 10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 “三证合一、一照 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4.从 2015年 10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章程备案。
(1)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
a、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 、 董事 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任职文件。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c、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2)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备案。
(1)增设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注销分公司的,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复印件及分公司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
(1)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签署) 。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
e、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 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 适用本规范。 其中, 公司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 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 不 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 1、 2、 5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 主体资格证明) 。
3.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 交一份。
4.第 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范文二:2017分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附表 1
负责人信息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 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 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财务负责人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
年 月
范文三: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武汉钟果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文 号或注册号
湖北 省(市/自治区) 武汉 市(地区/盟/自治州) 洪山 区(自治住 所 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张雅仁 职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姓名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股份?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公司填写)
商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理财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投资
与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计算
机软硬件、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证照号码 备注 名称或姓名
居民第二代张雅仁 421022199502030030 身份证
股东
(发起人)
5
股东 (发起人)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拟变更内容
?备案
名称 注册号 增设分公司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成员
清算组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他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6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7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张雅仁 联系电话 18771119045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二代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421022199502030030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8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9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
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
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
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
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
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
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
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
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
写或附页续写。
5、 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
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
续写或附页续写。
6、 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
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
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 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
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
定填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0
范文四: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山东广力源商贸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张化恩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山 东 广 力 源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范文五: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备注:1、移动电话必填。
2、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选填。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备注:1、移动电话必填。
2、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选填。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移动电话必填。
3、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选填。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生产经营地”等同“经营场所”。
1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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