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美国互动论者对社会问题的阐述
作者:张敦福
国外社会科学 1998年02期
社会问题指的是那些对社会起消极危害作用的人及其行为或相关的事件和情景。事实上,有些社会问题从来没有被认真地对待过,而另外一些问题则被界定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备受重视。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差异呢?本文将检视象征互动论者〔1 〕是如何看待和解释这一问题的。
社会问题是通过个人、群体之间的互动产生的,它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包含人们彼此相关的社会行为(Bell,1981:3)。在布卢默和其他象征互动论者〔2〕看来, 社会问题基本上是群体界定过程的产物,而不是社会结构中的客观存在物;社会事实是由社会行为构成的,正是社会行为,而不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应当成为研究者关注的重点(Blumer,1927:298)。当人们理解彼此的行为时,他们与其说是“发现(discover)”了社会事实,不如说是在“创生(create)”着社会事实(Bell,1981:4)。因而,象征互动论者强调界定过程在研究社会问题本质中的作用。以贫困问题为例,贫困不在于经济结构本身,而在于人们如何界定贫困,采取怎样的措施,这些界定如何相互影响、结果如何。
Kitsue也有类似的见解。他认为,社会问题社会学必须以个人作为解释的起点,着重考察宣称行为和界定活动等基本问题,他说,“要注重研究个人和群体是如何参与某种社会事物的制度化的,如何界定某种情景为社会问题并力图解决的”(Kitsue,1975:593)。
通过对社会问题形成、发展的互动过程的剖析,可以把社会问题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尽管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历经这些阶段。第一阶段出现了界定某种社会问题的互动过程,对问题的界定尚模糊不清。很多社会问题都经历了这一阶段,如吸烟问题,在第二阶段,某些重要的社会群体成功地把某种情景或行为界定为社会问题,不同利益群体试图采取措施处理问题,这时人们提出的解决方法往往是互相矛盾的。多数社会问题经历了这一阶段,如吸毒问题。制度化是第三阶段的主要特征,只有少数社会问题发展到这一阶段。某种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已广为人知,并出现了旨在解决和处理这类问题的社会控制手段,如法制制度和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组织机构。
界定的出现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几乎不存在未被问题困扰过的社会,也找不到任何固有的因素使某种情景成为社会问题。犯罪和种族冲突由来已久;而贫困问题一度被忽略,如今重新困扰着人类。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也随时变化,同性恋不再像几十年前那样深负罪责,而暴力问题则日益引起重视。即便是对于长期存在的问题,人们的解释和处理方法也不断变化。过去,原罪被认为是诱发精神疾病的根源,因而忏悔成为唯一的解救方法;而今天,人们用心理学的原理解释它的起因并给予相应的精神心理治疗。
总之,“认为任何有害的社会事实或社会情景自然而然地就构成了社会问题,这显然是一种误解”(Bluner,1971:301—302)。社会问题与其说是固有的病态,不如更准确地说是人们界定过程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某种特定的情景被选择出来并确定为社会问题。
在这一界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是,谁把某一情景界定为社会问题?他们的权力和影响多大?
在互动论者看来,某一社会问题的出现并引起重视,实际上是某些重要社会群体的界定过程或命名过程。不管行为本身的特征怎样,只有通过某些重要群体的成功界定,才被看作是社会问题,通常是福利工作者界定谁是穷人、医生界定谁是堕胎者和精神病患者。人们往往以为界定者是专家因而比他人更有判别能力,事实上,由于财富、权力、声望的不平等分配,由于阶级差异和权力差别,某些群体对特定社会问题具有更大的控制和影响力而已。因而,其一,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社会问题,要看那些权势显赫的群体是如何界定这一行为的。尽管美国中产阶级的子女和下层阶级的子女有类似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中产阶级往往认为下层社会是青少年犯罪的渊薮。其二,对某种社会问题的看法,不同群体千差万别,谁的观点占上风,要看界定者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如何。
这种界定只有通过与其他社会群体的互动才能实现,即通过社会对话,得到其他群体的赞同和认可。这种对话主要有两种渠道,其一是组织支持,比如在美国,天主教会竭力反对堕胎合法化使得堕胎成为社会问题;由于来复枪协会的作用,个人拥有枪支未被当作社会问题。这类组织对舆论乃至立法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对社会问题的接受与否产生重大影响。其二是大众传媒参与,公开暴光有利于社会问题的形成。
某种社会问题是否发展到第二阶段,往往与问题持续时间长短、参与人数多少、严重性如何、是否反复等因素有关。
总之,在社会问题发展的第一阶段,某些重要的社会群体试图界定某种社会问题并取得社会其他群体的赞同和接受,这是问题发展到第二阶段的必要条件。
不同的解决方法
在第二阶段,不同既得利益群体力图控制并解决社会问题。公共舆论的力量、既得利益群体的影响和社会学的介入左右着对社会问题的接受、拒绝和解决方法。
公共舆论基本反映了社会对某一问题关注的程度及相应的处理方法。然而,舆论和大众传媒往往受人操纵,进而影响问题的导向。例如,美国60年代大众传媒对吸食大麻有害观点的支持和宣传,对于说服人们确信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相当凑效。同样,通过不报道某一社会问题,如吸烟和个人拥有枪支,传媒也有意无意地认同这类情况并非社会问题的论调(Bell,1981:15)。
既得利益群体的不同价值观通常决定着问题的严重程度及解决办法。布卢默认为,社会问题及其解决往往是各种不同观点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结果,“寻求变化的一方与竭力保持既得利益的一方交锋”成为问题发展第二阶段的主旋律(Blumer,1971:303)。尽管各种既得利益群体基本同意性乱交是社会问题,然而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却大相径庭,有的要求回归传统,有的祈求宗教劝导,有的则主张严刑峻法。
价值观影响着社会学家对社会问题的研究。通常情况下,往往是那些容易着手,有资助条件,或问题当事者需要帮助的社会问题得到研究。对未婚先孕问题的研究比对婚前性行为的研究更容易得到基金资助,是由于前者亟待解决,后者被认为不值得大惊小怪。社会学家通常关注社会问题中不健康、不快乐的一面,关注与其社会地位和职业不适应的群体,关注不成功的境况。对成功者的研究,往往陷入窘境。
制度化
对青少年越轨、犯罪和精神疾病等发展到了制度化阶段的社会问题来说,社会已高度认可了这类问题及其严重性的存在,同时也建立了稳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角色和机构来处理这类问题。
施用法律是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作为社区多数成员认可的强制性规范体系,法律背后有警察力量作后盾,它意味着国家的正式权威,尽管未必总能付诸实施,其威慑作用仍是巨大的。它能明确区分非法与合法,对某些社会问题当事者实施法律制裁。因此,制度化阶段涉及不同的社会角色,既有问题的引发者,如罪犯,也有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社会角色和社会机构。有时,问题反倒会出在这些社会控制机构上。
旨在控制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组织机构缺少强大的动力来最终解决问题,因为社会问题的存在本身是维持这些组织机构的必要条件。简言之,没有社会问题,就意味着没有相关的工作和职业。反贫困计划,如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免费午餐项目和非熟练工人的职业培训计划等,虽然收效甚微,却客观上达到了争取更多财政拨款、官员晋升的目的,或证实了反贫困机构存在的合理性。从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但当人们试图界定烟草制作和销售为非法时,反对者声称,如果界定为非法无异于置成千上万烟草行业职工于失业状态,结论自然是维持发展烟草业比界定其为非法好得多。这种逻辑意味着吸烟致癌优于失业痛苦。
因而,很难真正彻底地解决任何社会问题。多数问题只能减轻或缓解。社会问题将一直是生活的一部分,由于人类知识的增长和人文主义伦理的传播,某些社会问题会大为缓解,但其他问题无疑会取而代之(Nisbet,1976:756)。
注释:
〔1 〕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宁愿称之为“互动论者的视角”而不是“标签理论”,即便是标签论的创始人Becker也喜欢用“互动论者”这一字眼(Ruhington and Wcingherg.1981:181
〔2〕互动论的哲学思想渊源主要有 George Herbert Mead 的Mind,Self,and Society from the Standpoint of a Social Behaviorist (Clicago; Univcrsity of Chicago Frcss,1934); Alfrcd Schulz,Collecred Papers 1: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Maurice Natanson,ed.(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62).他们都是芝加哥社会学派互动论思想的灵魂。
作者介绍:张敦福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候选人
范文二: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
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
“ 市民社会 ” 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政治哲学概念。在西方思 想史上,这一概念的含义经历过多次重大的转变,在不同的 历史时期是大为不同的。近代以后人们所说的 “ 市民社会 ” , 是指与国家政治权力所代表的公共领域相区分的、私人自主 的生活领域。当代美国社会学家克雷格 ·卡尔霍恩说:“ 市民 社会这个概念被用来指称在国家直接的控制之外的各种资 源,其对集体生活提供了不同于国家组织的另一种可能性选 择。 ” 卡尔霍恩的这一表述是对目前流行的 “ 市民社会 ” 一词的 基本含义极为简略的概括。
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区分了 “ 市民社会 ” 和 “ 政治国家 ” 市民社会的产生和演变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密切 的内在关联,它是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中 形成的,也是在这种社会关系的演变中演变的。近代早期, 一些自由主义者在致力于说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合理性的 同时已经认识到: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领域和国家政治权力 的分离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而独立于政治权力 的私人自主领域的存在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就 是说,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相伴而长。近代早期 自由主义者虽然表达了这一思想但却没有明确提出 “ 市民社 会 ” 概念。 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在其 《法哲学原理》 中第一次明确地区分了 “ 市民社会 ” 和 “ 政治国家 ” ,指出它们 分属于社会的不同领域,并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以市场交换体 系为基础的、私人自主的生活领域。他认为,市民社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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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社会募捐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社会募捐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戴天宇 魏雄 黄琪
来源:《法制博览》 2012年第 04期
【摘要】《公益慈善指数(2011)报告》中披露的一组数据引人注目,被调查城市捐赠规 模即城市各部门接收的社会捐赠总量, 2008年和 2009年的平均捐赠规模是 2亿元。其中,上 海市的捐赠规模最大,超过 54亿元。北京、深圳、无锡、成都、大连 5个城市的捐赠收入也 超过 10亿元。其中,人均捐赠额最高的是深圳,达到 元,当之无愧是我国最慷慨的 城市① 。随着捐款数额的日益增多,特别在社会募捐方面,亟需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使赈 灾救贫,关爱弱者的传统美德能够很好的传承下去。本文主要以社会募捐现存的主要问题为研 究对象,并探讨应对措施。
【关键词】社会募捐;社会募捐问题;剩余捐款归属 我国社会募捐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媒体报道和实践调查,以及近十几年来引起社会热议的各种案例,我们发现我国社会 募捐有这样一些问题。
社会募捐不透明,公信力不足。《中国青年报》社会凋查中心和新浪网曾经进行过联 合调查,结果显示 的人认为 “ 捐助资金的分配与使用不公开 ” 是募捐中存在的首要问题 ② 。也有人因为缺乏信任,只是捐些零钱,这也是一些募捐活动收效甚微,募得款项杯水车薪 的原因之一。
剩余捐款归属问题。从最早的 1995年广西横县的余辉案③ 到 97年发生的陕西礼泉县 杨尔特案④ ,再到后来 2005年黄宁、顾云诉江苏如皋师范附小案⑤ ,社会募捐剩余款项归属引 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指导,各地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存在很大差异,甚 至结果截然相反。
捐赠人诺而不捐现象。(本文只讨论社会募捐中的捐赠失信问题)当捐赠人做出承诺 后又迟迟不兑现,募捐人和受益人该怎么办?捐赠人是否可以撤销捐赠?
问题的解决
在社会募捐做到公开透明是当务之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确立社会募捐的管理机构。即使近年公益组织频遭批评,人们还是更愿意通过公益 组织捐款捐物。我们的社会调查结果也显示 70%的人更愿意通过知名度高的公益机构捐款,而 愿意通过学校,单位等途径募捐的比例很低。将社会募捐纳入各级民政部门能够提高群众对社 会募捐的信任度,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监管,要求募捐人做到募捐前都必须到当地民政机关 备案登记;将剩余捐款移交到主管机构,再由该机构按照 “ 力求近似原则 ” 安排善款的去向;将 捐款所得、使用情况、结余数额及时报送主管机关等。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效仿英国设立专门的类似 “ 慈善委员会 ” 的独立管理监督机构。通过 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往往出现逃避职责,操作繁杂,需要层层上报批准,办事效率低。英国则采 取将之直接归属于慈善委员会管理的做法,法律关系清晰易操作,既落实了主管机关的职责, 又减少了设立民间组织的繁琐手续⑥ 。社会募捐本身就是极其广泛、琐碎的民间活动,应当建 立与之相适应的民间自主自治组织。再加上中国非公经济发展迅速,但非公募性基金会几乎为 零,严重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发展。所以应当借此大力培植非官方力量,鼓励民间自治⑦ 。所以 笔者支持建立关于社会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二,信息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社会募捐透明能有效避免其他挪用等腐化 的问题,提高公信力。台湾拟定的《劝募管理条例草案(协商版)》第十五条规定:劝募发起 团体应于劝募期满三十日内,将捐赠人姓名、招募数额、发售捐款情形及收支报告予以公告、 登报、上网或印发征信募录⑧ ;然而由募捐人进行公开会导致公开的信息零散,不统一。应当 由主管机构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由募捐人提交相关信息,再由主管机构汇总公布。 这样既减轻了募捐人的负担,又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全面地掌握募捐信息。
第三,募捐登记制度。有的学者提议将每一项捐款,每一项捐款的捐款人信息都做好记 录。我国民政部 1994年颁发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义演主办单位应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账管理。 ” 但是现实问题 是,不像义演方式进行的募捐,更多的社会募捐更具有临时性,地点不确定性。募捐人数量 多,捐款数额不一且多较低,统计工作量大,这对于募捐人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捐款的不可 返还性和募捐人隐私的保护也决定这种登记是不必要的。
社会募捐剩余捐款的解决。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性质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主 要有附义务赠与说、第三人利益合同说、无因管理说,代理行为说,笔者认为附义务的赠与合 同说相对比较合理。如果认定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社会募捐可以默认为捐赠人与募捐人和受 益人之间达成约定,当受赠人无法履行赠与所附义务是,应当由赠与人撤销赠与,捐赠剩余等 原则上为所有捐赠人按比例共有。所以余额不归募捐人或受赠人所有,更不能视为受赠人遗 产。
但是在现实中,因为捐赠人来自不同地方且大多捐赠人做好事不留名,而且完成这项工作 量也是很大的。即使知道少数捐款人的捐款数额,联系方式,但只能实现一部分,对其他捐赠 人也是不公平的⑨ 。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28条对捐赠有相应规定:“ 如果因为事情的变更不能根据捐赠人 指定的用途对捐赠财产进行利用时,只有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方可以其他用途使用之,而在捐 赠人 — 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终止时,应当对捐赠财产的所有业务进行单独登记。 ” 这个立法例也 支持,余额应归捐赠人所有。但是,取得所有捐赠人同意如同按份额将筹款还给捐赠人一样困 难,这时候就可以借鉴英国《慈善法》中的 “ 力求类似原则 ” ⑩ ,该原则是指一项慈善赠与的目 地无法实现或实践不可能的,可以将捐款用于与原始目的的。该原则适用还应该包括已实现目
范文四:关于社会实践相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社会实践相关问题的解答
学院根据收集的同学关于社会实践的相关问题, 我们进行了简明的解答, 现将所有问题和 解答结果公布如下:
一、前期准备问题
1. 普通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暑期实践有什么要求 ?
参加社会调查、专业实习、自主创业、勤工俭学、环保志愿、公益活动等中可,学院也将 每年的实践主题公布在学院网站上!
2. 社会实践的形式到底有哪些?
学院每年给出的实践主题,即是实践的形式,具体包括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科学研究等! 3. 题目除了每次团委下发的可以自行拟定吗?
可以,给出的实践主题只要是接合当年社会热点和专业实际情况给出具有指导性的方向。 4. 学习专业技能是否可以算实践内容?
可以,但是像学习驾车一类的实践不可以参加社会实践的评比
5. 团队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几个人?
最好是 5-10人
6. 能不能几个人(非社团)一组,做一个课题?
可以,如果是在北京进行实践需要有前期指导老师,离开北京需要有随从的带队老师 7. 限定社会实践的范围与自由实践的区别仅仅在于范围本身吗?
是的。
8. 绿色长征属于社会实践的范围内吗 ? 如何报名 ?
属于。这是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具体咨询学校团委,东配楼 104
9. 学校可以设立一些大型项目供我们参加 , 或者和一些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 以便我们对社 会实践有更好的认识。
我们正在向这方面努力, 今年学院会联系一些企业让同学们去实习, 参观, 请同学们关注院 内网。学校团委也在积极联系,如有具体信息,我们会尽快通知各班。
10. 如果去一些单位公司实习,一定要去对口专业吗?
不限制,只要能够开阔眼界、提高能力、增长经验即可。
11. 如果学生组织团队实践,能否把具体内容和联系方式工布清楚以便学生及时申请参加。 可以,我们会把信息挂到院内网上
12. 限定社会实践的范围与自由实践的区别仅仅在于范围本身吗?
是的
13. 实践题目的限定对于学生的暑期社会实践的帮助具体体现在哪?
为同学指引实践的方向,以防盲目实践
14. 最近看到学校招募 2009年西部志愿者,为非大四学生,也想利用暑假去看看、服务,学 校会提供保障吗 ?
西部计划仅仅针对大四毕业生,不属于实践范围。
15. 学校能不能利用那些已经在村官领导位置上 有所作为的林大校友, 想办法让他们提供一 些能近距离了解村官工作的社会实践机会 ?
可以,学院自 06年开始每年都有与村官联系,开展社会实践,但是具体的实践需要学生自 己去联系,学院会尽可能的提供帮助。
16. 怎么才能在与自己专业相关的企业中实践 .
每年都有实习双选会,可以前往参加,但是主要还是以自己联系为主。
17.学校是否可以提供这类实践机会 (最好是分院分专业 ).
问题不清,不知如何回答。
18. 如何提高同学们对于实践的重要性的认识层次?
此问题还需学院多多建立实践平台和宣传实践重要性,同时需要提高同学的自觉性。 19.社会实践为何与专业不统一,形式主义,没有时效性
社会实践不同于专业实习, 社会实践更注重培养同学认知社会、 增长经验; 而专业实习更注 重培养同学专业技能、专业知识;分工不同,侧重不同!
20. 怎样排解同学们对社会实践的厌烦情绪?
请提出具体建议,我们也在时常的思考此类问题。
21. 假期无法找到适合自己实践的工作
有目标的去寻找,可能会发现机会很多。
二、实践过程
1.希望学校给与一定的补助,如车费补助。
学校现在对于社会实践仅仅在重点团队方面有一定的补助, 个人社会则没有; 现在学院已经 通过社会实践的团队答辩评比和个人答辩评比进行表彰并进行适当补助。
2. 关于劳动合同等法律不了解,易受欺骗。
我们希望个人社会实践期间能够与实践单位签署实践合同;但这仅限双方自愿。
3. 要做哪一方面的内容 ?
问题不清,不知如何回答。
4. 重点在于实践的过程 , 而非得出的结果 , 过程总大于结果是可行的暑期时间吗 ?
学院对于社会实践的成果主要要求实践过程的记述和个人感受的记录,更注重过程! 5. 学校能否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提供针对性强的实践单位 .
现在还没有具体分别对待。
6. 部分同学不知道如何联系实践单位, 实践公司难找。
学院可以提供学院长期联系的单位名称,但是联系方式还需自行查找。
7. 暑期社会实践的资金有赞助吗 ? 经费不够
学校现在对于社会实践仅仅在重点团队方面有一定的补助, 个人社会则没有; 现在学院已经 通过社会实践的团队答辩评比和个人答辩评比进行表彰并进行适当补助。
8. 目前大学生专业素养普遍不高, 暑期社会实践中有什么形式可以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 ? 社会实践不同于专业培养, 社会实践更注重培养同学认知社会、 增长经验; 而专业素养的提 高可能主要从课程设置、 专业技能培训、 课程实习要求等方面进行培养, 这需要全校各部门 和各老师、同学共同努力。
9. 暑期社会实践目前看起来更多是一种形式,效果不是非常理想,如果有更多的老师或者 教授来和同学们一起参与,将会是一种极大的鼓舞 ?
学院在尽力更多邀请专业老师参与到社会实践中,但是限于资金投入和老师个人时间安排, 实际空难比较大,但是学院一直在争取。
10. 学院安排的实践地点可以涉及到更广些吗 ? 学校可否进行跨学院的合作实践 , 形成知识 互补 .
可以,每年都有跨学院的社会实践
三、实践后期问题
1. 如果要参与暑期社会实践的评比,需要做哪些准备 ?
按照学院提出的评比要求做即可
1. 请学校提供一个平台让同学互相交流实践信息 .
很好的建议,学院将重点考虑。
3. 暑期社会实践回来后要上交什么样的资料 ?
实践论文或实践报告,实践过程的照片
4. 社会实践的评分标准是什么(个人与团队)?
学院团委网站上会公布,请关注!
5. 个人实践的内容及成果如何交给学校 ?
先跟著学院要求上交学院团委, 然后经过审核后, 学院会将优秀的论文上报学校审核、 评比。 6. 去年不合格的实践报告要怎么重写 ?
重新进行社会实践或者修改论文(详细记录实践过程,多写一点实践感受)
7. 社会实践成绩如何查询 ?
学院跟著要求给毕业生核算社会实践合格次数,然后上报,至于学分由第二课堂系统核算。 为了大家的利益,学院尽量督促完成 2次社会实践。
8. 暑期社会实践如何补做 ?
在寒暑假均可以重新实践。
9. 实践报告的具体格式 ?
实践论文包括:时间、地点、实践简要、实践过程、实践心得(感受)
10.最后的论文和什么相关,比如关系到学分或毕业
完成 2次社会实践才能保证第二课堂学分完整。 学校规定, 第二课堂和第一课堂一样, 如学 分未修够,则不能正常毕业!
11. 如何保证同学们提交的社会实践证明材料不是靠关系弄到的 ?
学院主要考察实践单位证明(附有红色单位公章)和实践论文、实践感受是不是一致。 12.您认为在社会实践中弄虚作假的有多少?
无从考察,但是有部分同学在网上摘抄论文,我们也会严肃处理!
注:各位同学也可登陆 http://cltzz.bjfu.edu.cn/ztlm/shsj/27542.htm进行浏览 .
材料学院团委学生委员会 实践部
范文五: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
一、北京社会保险的内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 险。
二、参保所需材料:
1、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人员:需持社会保险转移单或转移证明,并带医疗手册 办理续保手续; (注:在外省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方 可转入)
3、本市农民工、外埠城镇工、外埠农民工人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 件。 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需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和本人签字。
三、外地户籍职工社保中的三险,是指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和医疗保险是消费型险种,没有办法转的。
中国目前的保障体系是属地化的。也就是说我们在北京,户口在外省市的, 在北京原则上不享受北京的福利。 养老和医疗保障属户口所在地管辖, 当然是在 当地有按规定缴纳过社会保险的。 如户是农村户口的话, 养老和医疗保障属农村 集体管。 但是如果长期在北京工作的话, 也可以按北京政策在北京享受养老福利。 比如在北京工作并交纳保险超过 15年,可以在北京领养老金。
养老保险:缴够一定年限后可以在退休(男 60,女 50,女干部 55,特殊工种可 提早办理退休)时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可领至参保人死亡。
失业保险:单位 2%,个人 1%农民工不缴个人负担部分。社保规定缴费满一年 以上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助金, 一般至少可以领取三个月失业金。 在领救 助金期限内,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有变动,则失业保险立即停止发放。
医疗保险:一般比例为单位 10%,另加大额医疗 3元 /月 ; 个人 2%,按医疗局规 定缴够一定时限, 便可以报销个人的门诊费用及住院, 以及大额医疗部分。 目前 大部分地区规定缴够 25年方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
工伤保险:在工作的过程中或者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费用报销。
生育保险:比例为 0.8%或 3%,全为单位负担。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方 可享受。 男可以报销节育手术的费用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女可以报销怀孕 期间的检查费用以及生育时的手术费用和支付哺乳期的补助费用。
四、社保迁移
1、外地户口在外省参加的社保是不能够转移到北京的社保来的,你到了北京后
可以重新申请社保, 离开北京后, 在这里上的社保可以转移到你户口所在地的社 保户里, 也可以退保。 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和缴费年限 (工龄) 。 公司缴纳的部分归到统筹基金里,是不能转移的,医疗险、生育险都属于消费 险,也是不能转移的。 至于你在外省上过的社保,是否能够连续北京的工龄,则 要询问当地的社保中心,各地政策不相同。
2、另生育险需有北京户口或者持有绿卡者方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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