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对方不承认借条
? ? ? ? ?对方不承?认借条
?篇一:
? 有?借条但借?方不承认? 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心证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
? 佚名?q 日期?:
? 10-?01-1?9 「案?情」 2?017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10?万元的“?欠条”,?未署明还?期。7月?3日,原?告手持 ?“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原告在?诉状中称?,借款是?6月22?日当日发?生。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原?告本人未?到庭)仍?然坚持这?一诉称。?被告辩称?:
? 欠条系?“空打”?,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写欠?条是因为?原告常对?其哭诉债?主逼债,?心软之下?写下欠条?,以帮助?原告应付?一下债主?(因为被?告是当地?有名的女?款)。在?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请下?,法庭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称,?承认6月?22日当?日确实未?借款给被?告,但系? 201?7年中分?三次从银?行取款后?借给被告?,共计1?2万元,?被告当年?还了2万?,尚欠1?0万,故?在今年6?月22日?写下欠条?。原告对?其新的诉?称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诉?称,被告?也未认可?,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 「争?议」 审?理中,围?绕原告改?变诉称对?事实认定?产生的影?响和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
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即债权?凭证,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不论原告?出自何种?考 ?
虑而改?变了案件?发生的事?实陈述,?都不能改?变原告执?有欠据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欠据,?应预知该?行为的后?果。现否?认借款,?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理?由。被告?仅有反驳?,没有证?据,该案?举证责任?尚未发生?转移,必?须依法办?案,仍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另?一种意见?认为:
? 本?案原告基?于同样的?诉讼请求?,先后有?两次诉称?,提出实?质内容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陈述(主?张),但?其证据都?是同一张?欠条。原?告变更事?实主张后?,应重新?提供证据?对新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一份证据?不能同时?印证两个?截然不同?的证据形?成的事实?,欠条本?身成了有?待新事实?来证明的?待证对象?。因而不?能再以原?有“欠条?”作为欠?款的定案?依据。总?之,本案?现在的证?明责任又?回到了原?告方。 ?
?「评析」? 笔者基?本倾向第?二种意见?。现将心?证过程和?法理分析?阐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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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20?17年6?月22日?确实未借?给被告1?0万元,?是属于对?被告“6?月22日?未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向原?告借过款?”的事实?陈述的部?分自认。?该自认同?时也是对?原告第一?次诉称中?欠条形成?事实的否?认。原告?改变诉称?导致了两?个可以认?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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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排除?了201?7年6月?22日借?款10 ?万元的事?实,当日?打欠条确?系“空打?”;
? 二是不?能再以6?月22日?借款10?万元的事?实陈述来?说明欠条?。在原告?新的诉称?即新的事?实主张得?到证明之?前,原告?所持的欠?条成因不?明,并处?于待证状?态。也就?是说,原?告之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不明?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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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及?其律师在?第二次庭?审中自认?了被告的?“当日未?借款”的?辩称,并?改变了关?于事实主?张的诉称?。详细解?释说是一?年前分三?次从银行?取款12?万元,被?告当年还?了2万元?,余款1?0万元,?今年6月?22日打?下 “欠?条”。此?时,原告?即应为其?新的事实?陈述或主?张提供证?据,以尽?到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否则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第二?次陈述的?情况下,?两次陈述?,以何为?准?原告?在欠条形?成事实的?陈述上前?后矛盾、?自我否认?,作为民?间大额借?贷事实亲?身经历的?当事人自?己都不能?确定或保?证自己关?于借款事?实经过的?说法,在?其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是难以让?法官继续?去采信其?说法的,?法官无法?再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确信并采?纳原告的?哪一次陈?述,此时?只能导致?原告陈述?的可信度?自然下降?的结果。?一张欠条?不可能同?时印证两?次截然不?同的事实?主张,欠?条只能有?待于就新?事实主张?而提供的?证据来证?明,欠条?本身不再?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此?时必须补?强证据(?比如调取?银行的取?款手续,?当然银行?的取款手?续不必然?反映出借?款的事实?)。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开?始转移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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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原?告前后两?次陈述自?相矛盾,?又因没有?证据而不?能自圆其?说。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出借1?0万元的?民间个人?借贷应属?“大事”?,向法院?起诉追款?也是“大?事”,在?庭审中陈?述事实更?是“大事?”。但原?告对何时?借出款的?基本事实?都不能确?定,在严?肃的诉状?中竟不能?表述清楚?出借款的?确定时间?和经过,?两次庭审?陈述的出?借时间和?经过情况?迥然不同?,显得儿?戏。这无?疑导致法?官对原告?诉称的内?心确信度?的自然下?降,同时?提高法官?对被告辩?称的确信?度。被告?庭审辩论?中认为,?原告改变?诉称系因?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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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民间大?额无息借?贷完全出?于信任,?6月22?日出借,?7月3日?即起诉,?不合情理?;
?二是既然?诉称其起?诉系因债?主逼债,?那么原告?债台高筑?,何以出?借巨款??基于这样?的辩论意?见分析,?如果原告?不 能就?新的事实?陈述加以?举证说明?,将不能?获得法官?对其陈述?的内心确?信。
?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错?综复杂,?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被?告虽未提?供任何证?据,但并?不能机械?的以“欠?条”这种?“书面证?据”不加?分析的断?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欠条”?仅仅具备?一种欠款?的形式条?件,而不?具备“借?款”的实?质条件。?原告既然?以特定的?“借款”?作为事实?的基础,?尤其是在?被告关于?“空打”?欠条的辩?称下作了?重大事实?陈述的变?更,且解?释得那么?详细,由?原告负担?为此举证?的义务自?然应当。?欠条在此?成了待证?的证据,?是待证的?对象,而?非已认证?的事实。?本案在原?告不能举?证说明,?无法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庭应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认定?”等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应由原告?来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篇二?:
? 您真的?会写借条?吗,借条?必备六大?内容 法?眼看管理? | 您?真的会写?借条吗,?借条六大?必备内容? 文/卓?雄华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大批企?业倒闭,?大量老板?跑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借贷?纠纷发生?的特别多?。
从本律?师办理和?接触的大?量借贷案?件来看,?许多当事?人没有将?借条写清?楚,写得?不完善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依据借?条完全胜?诉。
? 有?的朋友借?条写得非?常简单,?如“兹借?王某20?万元,特?立此为据?,李某签?名”,这?种借条连?哪方是债?务人都没?搞清楚,?因为“借?”可以理?解为借出?,也可以?理解为“?借到”。?在此,提?醒朋友们?写借条要?注意借条?六大必备?内容:
? 一?名称——?“借条”? 借条的?标题有的?人写成“?借条”、?“借据”?,也有人?写成“欠?条”,
严?格来说,?欠条和借?条是有区?别的。如?果只是单?纯借款的?话,建议?写成“借?条”比较?明确。“?借条”从?字面上就?能够独立?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欠条?”背后的?法律关系?则应当根?据形成欠?条的原因?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也有?人写成“?收条”、?“收据”?,若写成?收条则法?律关系颠?倒了。 ?
?二借款关?系——“?借到” ?一般借条?的开始即?写上“兹?借”或“?今借”,?作为出借?人,最好?让借款人?写“兹借?到”,从?字面含义?上讲,“?借”与“?借到”是?不一样的?。在诉讼?中,有的?借款人,?就抗辩说?,虽然借?条一切都?是真实的?,他也承?认,但是?他不承认?借款人将?钱支付给?他了。如?果是现金?交付,应?当在借条?中写明为?“借款以?现金当场?交付”,?同时另外?写收条,?或者直接?在借条最?后加一句?“本借条?同时作为?借款收讫?的凭证”?。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可在银行?转账时,?附注留言?。注意保?存好转账?凭证。而?如果你是?借款人,?当出借人?要你写借?条时,你?还没拿到?借款,你?应当写上?“本借条?自收到借?款之日起?生效”。?当出借人?通过转账?给你的时?候,他需?要提供转?账凭证,?通过现金?时,你应?当出具收?条给对方?。这样,?借条与
收?条证明一?个完整的?借款关系?。
? 三出?借人——?应写全名?出借人的?姓名应当?完整出现?,才能确?定你的债?权人的身?份地位。?有的人就?因为没写?自己的名?字,法院?对他的债?权人地位?不予认定?。
? 四数?额——大?小写一致?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写上币?种可以防?止前面被?加数字,?加上小数?点可以防?止后面被?加数字。?大小写一?致确保金?额无争议?。
? 如:?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如果只?写150?00元,?在手写而?不是打印?的情况下?,很容易?在前面加?个1,后?面加个0?。而这种?数字的笔?迹鉴定难?度很大,?即使能鉴?定出来,?费用和精?力都要花?去不少。?
? 五借款?人署名—?—与身份?证一致 ?借款人签?名是必要?的,这个?签名也很?重要,要?是签不好?,有的当?事人就不?认账。署?名这一环?节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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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签?名要端正? 现在流?行个性化?签名,很?多人的签?名龙飞凤?舞,很难?识别。最?好签名要?端正,至?少可识别?。
? 2.?签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有的?当事人之?间比较熟?悉的,不?写姓,甚?至只写小?名,还有?写笔名、?法名的,?这个很麻?烦,起诉?时要证明?两个名字?其实是同?一个人。?还有的当?事人为人?一贯狡猾?,有两个?姓名,一?个对外用?,一个正?式文件上?使用。这?种情况下?签的你以?为是他的?全名,其?实与身份?证不一样?。最近刚?遇到这个?案例,这?在起诉时?,增加了?我们的举?证责任。?
? 3.应?写上身份?证号码 ?即使写了?姓名,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此,写?上身份证?号码比较?保险,同?时要注意?核对身份?证号码是?否与证件?上一致。?一般人都?不会注意?这个问题?。最近遇?到这个案?件,就是?借款人故?意遗漏了?身份证号?码中的几?个数字。?
? 综上两?点,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最好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当然身?份证也有?假的,说?到这个就?防不胜防?了。 ? 4?.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 虽?然在法律?上签名就?可以了,?但如果当?事人不认?签名,就?必须进行?鉴定,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 以?上所说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则?需要核对?的是营业?执照等证?件了,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建?议签订借?款协议。?
? 六借款?时间——?应写明年?月日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
? 如:?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以上就?是借条必?备的六大?内容,下?次继续与?大家分享?借条中的?可选内容?如何书写?。卓律师?是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办案经验?丰富,并?且有很强?的研究与?总结能力?,擅于谈?判,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也?是我们十?点律师的?好伙伴。?
篇三:? ?
?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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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 ? 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有?些“借条?”没有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民法通?则》13?7条规定?: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样,?劳动者追?讨工资就?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简?化了。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上则?是有显著?区别的。?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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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
? 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
?另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
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综上所述?,“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不同的?字据凭证?,应视具?体情况恰?当使用。?由于三种?字据一般?都是民间?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最好?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证人,?并注意字?据的书写?格式:
? 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同?时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带在?字据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签名时,?债权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最后,在?借条的措?辞上,也?要注意语?句的应用?,尽量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语句,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字?据才是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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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对方不承认借条
对方不承认借条
篇一:有借条但借方不承认
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心证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q 日期:10-01-19
「案情」
2004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10万元的“欠条”,未署明还期。7月3日,原告手持 “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原告在诉状中称,借款是6月22日当日发生。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原告本人未到庭)仍然坚持这一诉称。被告辩称:欠条系“空打”,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写欠条是因为原告常对其哭诉债主逼债,心软之下写下欠条,以帮助原告应付一下债主(因为被告是当地有名的女款)。在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请下,法庭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称,承认6月22日当日确实未借款给被告,但系 2003年中分三次从银行取款后借给被告,共计12万元,被告当年还了2万,尚欠10万,故在今年6月22日写下欠条。原告对其新的诉称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诉称,被告也未认可,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争议」
审理中,围绕原告改变诉称对事实认定产生的影响和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即债权凭证,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不论原告出自何种考虑而改变了案件发生的事实陈述,都不能改变原告执有欠据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欠据,应预知该行为的后果。现否认借款,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理由。被告仅有反驳,没有证据,该案举证责任尚未发生转移,必须依法办案,仍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基于同样的诉讼请求,先后有两次诉称,提出实质内容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陈述(主张),但其证据都是同一张欠条。原告变更事实主张后,应重新提供证据对新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一份证据不能同时印证两个截然不同的证据形成的事实,欠条本身成了有待新事实来证明的待证对象。因而不能再以原有“欠条”作为欠款的定案依据。总之,本案现在的证明责任又回到了原告方。
「评析」
笔者基本倾向第二种意见。现将心证过程和法理分析阐释如下:
1、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2004年6月22日确实未借给被告10万元,是属于对被告“6月22日未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向原告借过款”的事实陈述的部分自认。该自认同时也是对原告第一次诉称中欠条形成事实的否认。原告改变诉称导致了两个可以认定
的结论:
一是排除了2004年6月22日借款10 万元的事实,当日打欠条确系“空打”;二是不能再以6月22日借款10万元的事实陈述来说明欠条。在原告新的诉称即新的事实主张得到证明之前,原告所持的欠条成因不明,并处于待证状态。也就是说,原告之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不明状态。
2、原告及其律师在第二次庭审中自认了被告的“当日未借款”的辩称,并改变了关于事实主张的诉称。详细解释说是一年前分三次从银行取款12万元,被告当年还了2万元,余款10万元,今年6月22日打下 “欠条”。此时,原告即应为其新的事实陈述或主张提供证据,以尽到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否则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第二次陈述的情况下,两次陈述,以何为准?原告在欠条形成事实的陈述上前后矛盾、自我否认,作为民间大额借贷事实亲身经历的当事人自己都不能确定或保证自己关于借款事实经过的说法,在其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是难以让法官继续去采信其说法的,法官无法再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确信并采纳原告的哪一次陈述,此时只能导致原告陈述的可信度自然下降的结果。一张欠条不可能同时印证两次截然不同的事实主张,欠条只能有待于就新事实主张而提供的证据来证明,欠条本身不再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此时必须补强证据(比如调取银行的取款手续,当然银行的取款手续不必然反映出借款的事实)。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开始转移由原告承担。
3、原告前后两次陈述自相矛盾,又因没有证据而不能自圆其说。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出借10万元的民间个人借贷应属“大事”,向法院起诉追款也是“大事”,在庭审中陈述事实更是“大事”。但原告对何时借出款的基本事实都不能确定,在严肃的诉状中竟不能表述清楚出借款的确定时间和经过,两次庭审陈述的出借时间和经过情况迥然不同,显得儿戏。这无疑导致法官对原告诉称的内心确信度的自然下降,同时提高法官对被告辩称的确信度。被告庭审辩论中认为,原告改变诉称系因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现实:一是民间大额无息借贷完全出于信任,6月22日出借,7月3日即起诉,不合情理;二是既然诉称其起诉系因债主逼债,那么原告债台高筑,何以出借巨款?基于这样的辩论意见分析,如果原告不 能就新的事实陈述加以举证说明,将不能获得法官对其陈述的内心确信。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错综复杂,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被告虽未提供任何证据,但并不能机械的以“欠条”这种“书面证据”不加分析的断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欠条”仅仅具备一种欠款的形式条件,而不具备“借款”的实质条件。原告既然以特定的“借款”作为事实的基础,尤其是在被告关于“空打”欠条的辩称下作了重大事实陈述的变更,且解释得那么详细,由原告负担为此举证的义务自然应当。欠条在此成了待证的证据,是待证的对象,而非已认证的事实。本案在原告不能举证说明,无法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的情况下,法庭应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认定”等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应由原告来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篇二:您真的会写借条吗,借条必备六大内容
法眼看管理 | 您真的会写借条吗,借条六大必备内容 文/卓雄华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大批企业倒闭,大量老板跑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借贷纠纷发生的特别多。从本律师办理和接触的大量借贷案件来看,许多当事人没有将借条写清楚,写得不完善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依据借条完全胜诉。
有的朋友借条写得非常简单,如“兹借王某20万元,特立此为据,李某签名”,这种借条连哪方是债务人都没搞清楚,因为“借”可以理解为借出,也可以理解为“借到”。在此,提醒朋友们写借条要注意借条六大必备内容:一名称——“借条” 借条的标题有的人写成“借条”、“借据”,也有人写成“欠条”,严格来说,欠条和借条是有区别的。如果只是单纯借款的话,建议写成“借条”比较明确。“借条”从字面上就能够独立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欠条”背后的法律关系则应当根据形成欠条的原因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也有人写成“收条”、“收据”,若写成收条则法律关系颠倒了。
二借款关系——“借到”
一般借条的开始即写上“兹借”或“今借”,作为出借人,最好让借款人写“兹借到”,从字面含义上讲,“借”与“借到”是不一样的。在诉讼中,有的借款人,就抗辩说,虽然借条一切都是真实的,他也承认,但是他不承认借款人将钱支付给他了。如果是现金交付,应当在借条中写明为“借款以现金当场交付”,同时另外写收条,或者直接在借条最后加一句“本借条同时作为借款收讫的凭证”。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可在银行转账时,附注留言。注意保存好转账凭证。而如果你是借款人,当出借人要你写借条时,你还没拿到借款,你应当写上“本借条自收到借款之日起生效”。当出借人通过转账给你的时候,他需要提供转账凭证,通过现金时,你应当出具收条给对方。这样,借条与收条证明一个完整的借款关系。
三出借人——应写全名
出借人的姓名应当完整出现,才能确定你的债权人的身份地位。有的人就因为没写自己的名字,法院对他的债权人地位不予认定。
四数额——大小写一致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写上币种可以防止前面被加数字,加上小数点可以防止后面被加数字。大小写一致确保金额无争议。
如: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如果只写15000元,在手写而不是打印的情况下,很容易在前面加个1,后面加个0。而这种数字的笔迹鉴定难度很大,即使能鉴定出来,费用和精力都要花去不少。
五借款人署名——与身份证一致 借款人签名是必要的,这个签名也很重要,要是签不好,有的当事人就不认账。署名这一环节要注意:
1.签名要端正
现在流行个性化签名,很多人的签名龙飞凤舞,很难识别。最好签名要端正,至少可识别。
2.签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有的当事人之间比较熟悉的,不写姓,甚至只写小名,还有写笔名、法名的,这个很麻烦,起诉时要证明两个名字其实是同一个人。还有的当事人为人一贯狡猾,有两个姓名,一个对外用,一个正式文件上使用。这种情况下签的你以为是
他的全名,其实与身份证不一样。最近刚遇到这个案例,这在起诉时,增加了我们的举证责任。
3.应写上身份证号码
即使写了姓名,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此,写上身份证号码比较保险,同时要注意核对身份证号码是否与证件上一致。一般人都不会注意这个问题。最近遇到这个案件,就是借款人故意遗漏了身份证号码中的几个数字。
综上两点,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最好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当然身份证也有假的,说到这个就防不胜防了。
4.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
虽然在法律上签名就可以了,但如果当事人不认签名,就必须进行鉴定,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以上所说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则需要核对的是营业执照等证件了,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建议签订借款协议。
六借款时间——应写明年月日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以上就是借条必备的六大内容,下次继续与大家分享借条中的可选内容如何书写。
卓律师是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办案经验丰富,并且有很强的研究与总结能力,擅于谈判,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也是我们十点律师的好伙伴。
篇三: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
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
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
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
有些“借条”没有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
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再如,案例“爱情欠条”要不要还。黄辉和李娟相识了2年多,但前段时间,黄辉结识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这让李娟难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黄辉写的“爱情欠条”,我黄辉,与李娟感情甚好,将在明年与其完婚,结为伉俪。假如我不珍惜李娟,与其分手,将向其支付20万元的欠款,特此声明。在李娟看来,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挟”其回心转意。”笔者提醒:“爱情欠条”
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可以有强制性,而这样的“爱情欠条”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2006年10月1日前,工资纠纷往往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程序会相对复杂繁琐,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工资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为了劳动者更好更快的追讨到工资,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样,劳动者追讨工资就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简化了。
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上则是有显著区别的。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
条来认定。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另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
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不同的字据凭证,应视具体情况恰当使用。由于三种字据一般都是民间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最好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证人,并注意字据的书写格式: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同时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带在字据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签名时,债权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最后,在借条的措辞上,也要注意语句的应用,尽量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语句,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字据才是最标准的。
范文三:业务员被客户企业解雇,对方却不承认所欠货款,如何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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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被客户企业解雇,对方却不承认所欠货款,
如何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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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看到论坛上好多朋友都在说货款要不回来,或者就是工厂的档期拍不过来,接到的订单没有办法生产,让自己很头疼。当看到商友发的帖子的时候,觉得自己是庆幸的,因为我们公司里面还好,还没有遇到这样或者哪样的事情。不过就在这个月发生了件事情让我很头疼。
事情是这样的,12月分的时候我接了一个客户的但是,当时客户让我们这边是生产150支高尔夫伞,说是年底送给客户的。但是我们这边最少起订量是500支,当时客户一直跟我说大家都这么近,相互帮衬一下算了。所以考虑到客户公司距离非常近,客人说的挺诚肯的,所以就接了这个单子,就当是交个朋友嘛!当时这个单量少了又给了非常低的价格,几乎是不赚钱的,按常规收取了百分之三十的订金,也和她们公司把合同签了,我们双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好款到发货或货到付款(因为我们工厂在龙岗,附近的客户我们一般都是送货上门的)。
因为签了合同,合同中的交货日期是25个工作日,回来后,我就安排同事帮忙去采购材料,和工厂的师傅商量和安排生产,最后我们提前5个工作日把货送到了客户那里,而且客户验收也相当的满意,当我向客户提及货款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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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说,我们他们财务不在,让我们过几天过来拿货款,到时候他们会通知我们的,当时考虑到第一次合作要建立彼此的信任,就答应了。可是一周过去了,客户那边一点消息都没有,电话也没有一个,于是我拨通了客户那边的电话,问他们什么时候方便把货款结算下。当时客户的态度很恶劣,我清楚的记得她说:这个事情不是我在负责,之前和你签合同的哪个同事因为违反公司的规定,私自收取客户的回扣,已经被开除了,有什么事情您直接找他吧。
听到这样的回复我真的很生气,很想对客户说:为什么要让我去找你们公司的业务去要货款,再说业务已经被你们开除了,我到哪里去找人去。就算单是你们公司业务跟的,为什么业务开除了,你们还是验收了货,再说我合同是和你们公司签的不是和你们公司的业务个人签的,你们公司就应该支付货款。可是不管我怎么和客户说,他们直接让我去找和我联系的业务员,我就想不明白,业务员离职了,我合同是和公司签的,不是和个人签的,我凭什么去找业务员啊,o())o唉。
遇到这样的事情,让我相当的气愤,并不是在乎多少钱的事情。一支伞也就二三十块钱,总共也就一千多块钱的事情。只是没想到摊上这样的事情,业务员被客户企业解雇,对方却不承认所欠货款,要求我去找被开的业务员,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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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做生意,之前遇上的广利拉链的田总也在我们这里订制了俩百多支广告高尔夫伞,量少我们也算是当交个朋友不赚钱而已。但是人家说话和气,待人诚恳,为了这批高尔夫伞我们样版改来改去,双方协商,最后在最短的时间赶出来了。
可是田总直接汇款过来了,由于我们中间修改过几次,货款也有变动,最后转尾款的时候少了500块钱。我打电话跟田总说明了一下,当时已经是晚上七八点了,他没在外面忙。他二话没说让住在我们公司附近的一个朋友送过来了伍佰块钱现金(田总的公司也在我们公司附近),让我意外不已。
同样是做生意,怎么相差这么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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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售来回票,一旦动身,绝不能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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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30-对方不承认对账单,如何应对? 对账单
30:对方不承认对账单,如何应对, 对
账单
话题:对账单 知识产权 货款
原文地址:30:对方不承认对账单,如何应对,作者:李声贵对方不承认对账单(无盖公章的对账单)在追讨货款之际经常有遇到。在深圳地区,送货单不盖公章的现象很普遍,特别是一些多次送货且月结的交易。对账单的确认,意示着双方对交易金额的确认,这是1个非常重要的凭据,有一些”别有用心”的采购方,会有意规避对于对账单的确认。一旦起纠纷,采购方会以对账单未得到其确认为由,否认双方的交易金额.同时,在双方起纠纷的情况下,供应方是很难叫采购方补盖公章,所以供应方遇到这类情况会很被动。参照一下建设工程领域当中工程款是如何结算的,我们可能会有所收益。建设工程款金额大,发包方迟1个星期结算,迟1个星期付款,单是算银行的利息收益,发包方都可以收益不少。所以,发包方拖延结算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也不难理解,这个事情发生得多了,承包方的利益受损,建筑工人的工资也不知道拿什
么发,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法律平衡双方的利益,其中就有1个条款是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材料后,在28日内作出回应,不作出回应的,视为认同承包方的结算金额。参照上述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对应方法:最好双方在交易前能签订1个书面的合同,合同中有注明以下内容:一:每月X日,供应方将送达<<对账单>>给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对账单>>后X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或提出异议,视为采购方无异议.二:本合同(或协议)覆行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或传真的形式到到对方的经营地址即视为送达.对方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仍视为送达.这样,如果对方不在对账单盖公章确认,不影响双方交易金额的确认,但是要提醒,如果双方事前没有签订包含上述内容的合同,只是单方面寄一份这样的内容给对方,这样的文件只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对于对方是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更谈不上是双方交易金额的确认。笔者从事过大量的货款方面的纠纷处理,发现1个现象,很多的货款纠纷,不是一开始就拖欠货款的,通常都是前期的几次交易付款都很及时,但前期交易的金额都比较小,到了后期才出现拖欠货款的现象,而货款的金额相对比前期的那几次交易的金额大。所以在一开始,供应商要求与采购方签订包含上述内容的合同的难度不是太大。前期因这个合同可能会哆嗦一些,但会为以后减少很
多麻烦。还有1种情况不是不认对账单,而是想混淆账目,举例说明:A企业(供应方)送货给B企业(采购方),对账单三张,分别是1月份,2月份,3月份的。货款都是10万,1月份的已付了,是在2月份付的。那么就只有2月份,3月份的共20万货款没有付。当A企业(供应方)诉讼要求B企业(采购方),支付有2月份,3月份货款之际,一般是按实际欠款金客如实主张的,但是,往往B企业(采购方)反驳欠的货款只有10万,因为2月份有付过一次货款,双方就2月份的那次付款是支付那个月的货款有争议。最终,法院要查明这个事实也不是太难,重新拿以前的账单来对一下也可以查清事实。为些,供应方也有了一些新做法,A企业(供应方)明知只拖欠了20万,却直接主张B企业货款30万,将问题抛给B企业去解释,但这种做法会令A企业(供应方)的诉争标的额增大,导致多交诉讼费,实际中也不主张这样做。另外1个不主张A企业(供应方)混淆账目原因,要实事求事,让审判员相信供应方是“老实人”,是正直的,供应方是“受害者”,弱势群体。因为在实际的审判中,很多事实是无法还原的,有些争议就算是“包青天”再世也无法查清楚,争取审判员形成一些对供应方有利的思维定势很重要,供应方做一些小动作很容易留给审判员1个不好的印象,如果审判员心里认为:这个供应方现在都如此的不老实,估计在以前的交易中,供应方经常有做出一些欺骗采购方的
行为,采购方拖欠他货款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原因,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一旦在审判员的思维中形成对供应方不利的印象,对供应方是不利的。现在的审判员,一年要审很多案件,而且这些案件都是相近性质的,基本上不会说1个审判员今天审理离婚案件,明天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后天审理刑事案件。还有1个原因是:相同案件集中审理也有利于审判员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及质量。我说这些的意思是,审判员通常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对于很多简单的案件,有的时候,审判员拿在手上就知道大致是什么回事了,凡是能值得狡辩的“题材”,之前都有无数的当事人在他面前反重地演绎过了,现又要来“演绎”一次,他都看腻了。另外,在什么环节最容易导致狡辩,对于这些狡辩一般可以用什么手段去查清,查清后的事实一般是什么样的,法官对于这些事情的处理,大多都是心中有数了,都基本有个印象“先拖货款,再狡辩,再败诉,再上诉拖时间”,采购方所以尽量避免拿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题材来发挥“狡辩”的水平,很容易令法官心中对其形成1种思维定势:“这种就是坏人”。很多案件,供应方都在努力地发挥其”影帝“的水平,努力地使法官相信供应方就是这个案件的受害人,努力地去影响法官的判断倾向,认为某一方就是”弱势群体“需要法官为他去申张正义。所以,笔者是不太建议任一方做出混淆账目的行为,如果暂时不具备”影帝“级水平去扮演1个“受害者或弱势群
体”,也切不可随意去扮“小丑”。如果企业在对账单能做得更细致一些,这些狡辩就很难存在,比如在3月份的对账单中注明,”2月份货款已对账,未付款“。或者将对帐单做得更规范一些,笔者见过一些企业的账单,他是这样做的:1月份货款5万元支付3万元2月份货款5万元支付1万元3月份货款5万元支付6万元总货款:15万元总付款:10万元尚欠:5万元这样的对账单,如果双方只存在几个月的实际交易,还可以。如果双方长久合作了两三年,而且供应方有的早期对账单据已丢失,很容易给采购方有”可乘之机”,对方会说,没有欠5万货款这么多,我1月份之前还有付过2万货款,这时候,双方双得找以前的一些对账单据来核对了.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按规范来做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规范的对账单起将对方的付款作详尽的说明,什么时候付的款,付的是什么几月份的货款.1/2 12下一页
范文五:对方不承认代签的借条,如何处理
《对方不承认代签的借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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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3
古某与经营家电的个体户钱某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古某一直给钱某供货。2006年2月至10月间,古某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先后4次向钱某借款合计63000元,由古某出具借条,共有4张借条,其中两张金额总计35000元的借条为古某亲笔签名,另外两张价款总计28000元的借条由古某的弟弟古军在落款处以古某的名义代签。2007年1月,钱某多次与古某交涉还款之事,古某表示2份由自己亲笔签名的借条可以还钱,但对于其弟以其名义代签的另外两张借条他不能承担还款义务。二人因此发生争议,钱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古某、古军兄弟二人立即偿还63000元借款。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本案中,借款63000元究竟是应当由古某承担偿还责任,还是应当由古军承担偿还责任,关键在于古军在借款总计28000元的2张借条上代哥哥古某签字的行为是古某授权或者同意的还是古军的个人行为。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古军承认自己在借款总计28000元的2张借条上代哥哥古某签字,原因是哥哥古某口头通知他,让其代签,但是古军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的上述主张,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64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的规定,古军应当承担偿还28000元借款的责任。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手续一定要“清爽”。否则,因平时的疏忽,一旦形成法律纠纷、对簿公堂,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时,往往会产生诸如本案中的欠款(www.64ls.com)事实、责任主体等方面的争议纠缠,当事人很有可能将要为其法制意识的淡薄和疏忽而耗时费力地打起“疲劳”官司、 “徒劳”官司,或者“连锁官司”、“马拉松官司”,并为其法制意识的淡薄和疏忽而付出“理单”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