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讲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定义、主体、方式、价格,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行为的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本章要点为: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主体,通常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建筑工程的单位(即“业主”)。建筑工程的承包主体,即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即承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
位,包括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建
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在选择承包单位
缔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常常采取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方式。与此相对应,建筑工程的承包单在承包建筑工程时可以采取投标承包与直接承包两种方式。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价格是指在建筑工程市场上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即建筑工程发包方)和供给主体建筑
商(即建筑工程承包方)共同认可的交易价格。
二、为确保建筑工程能顺利进行,《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拟建建筑工程的有关信息,表明其将招请合格的建筑工程承包
商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意向,由各建筑工程承包商按照建筑工程发
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建筑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承揽建
筑工程任务的竞争,最后由建筑工程发包方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
为该项建筑工程的承包方,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招标,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要约邀请。依照《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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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项目。建筑工程的招标单位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建筑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说来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有如下程序:组建招标工作机构,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
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标前会
议;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
报所有投标人;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四、建筑工程投标,是指建筑工程投标人响应建筑工程招标人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送投标文件,参加承揽建筑工程任务
的竞争的行为。建筑工程招标,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要约。响应建筑工程招标、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建筑
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
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
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工程投标一般具备下列
投标程序:跟踪招标信息;索购资格预审文件;填报资格预审文件;确认投标意向;购买招标文件;研究招标文件;参加现场考察;提
出质疑问题;参加标前会议;确定投标策略;编制投标文件;递送
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接受评标结果;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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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与承包】建筑法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方面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方面与“建筑法”配套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2003年共同发布)等。
工程发包管理 1.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1)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使政府了解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建设情况,以便制订政策,调控建筑市场供求,这是管理建筑市场的龙头。
(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加强对发包方的资质管理,文件规定发包方应具备的条件是:?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条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3)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具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
(4)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是:?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列人年度建设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5)关于工程发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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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如果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作中开标、评标、定标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加上设备采购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上述任务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2.工程承包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都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可开展承包业务。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转包,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违反发包和承包方面有关法规的,均要受到相应处罚。
3.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方面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规定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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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2000年发布)中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文本。
(1)订立合同的依据
订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须具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2)设计费支付
设计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依国家规定约定。在2000年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有定金担保,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但这一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抵触。《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或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3)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一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是:向承包方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维护设计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4)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的责任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一阶段投计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并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5)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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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设计人完善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设计人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或顺延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因发包人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和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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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承包人与发包人
一、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二、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
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范文三:工程发包与承包 练习题
一、单选题
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为(A)
A、招标投标与直接发包 B、招标与投标 C、直接发包 D、总承包
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D)
A、总承包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B、发包人可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主题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C、建筑工程只能招标发包,不能直接发包
D、国家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3、下列关于招标代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D)
A、招标人如果想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需要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招标人不可以自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C、如果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办理招标工作的一切事宜
D、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4、甲乙两家同一专业的工程承包公司,其资质等级分别为一 级、二级。两家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一项工程,为此,该联合体资质等级为(B)
A、以甲公司的资质为准 B、以乙公司的资质为准
C、由主管部门重新评定资质 D、由该工程所要求的资质为准
5、下列没有违反《建筑法》承揽工程的是(B)
A、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B、与其他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设工程
C、经建设单位同意,某施工企业超越企业资质承揽工程
D、某一级企业与二级企业联合承包了只有一级企业才有资质承包的项目
6、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甲、乙两级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
(A)万元和( )万元。
A、100,50 B、100,20 C、50,20 D、50,30
7、开标地点应当为(C)
A、招投标双方确认的地点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
C、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D、投标人共同认可的地点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D)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10 B、20 C、25 D、30
9、投标有效期从(C)起计算。
A、发布招标公告 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C、提交投标文件 D、确定中标人
10、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程序的最后一步应当为(D)
A、资格审查 B、评标 C、定标 D、签订合同
二、多选题
1、某办公楼工程招标发包,有多家符合相应资质的承包企业供建设单位选择。可供建设单位依法采用的发包方案(ABCE)
A、将工程发包给一家企业
B、将工程的设计、施工发包给一家企业,工程的采购由自己完成
C、将工程的采购、施工发包给一家企业,工程的设计发包给另一家企业
D、将工程设计发包给一家企业,采购、施工和监理一并发包给另一家企业 E.将工程的设计、采购发包给一家企业,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另一家企业
2、下列选项中,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行为有(ABD)
A、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给其他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完成
B、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C、将其总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完成
D、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E、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的内容为(ABCD)
A、投标标准和方法 B、项目说明书
C、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D、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4、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DE)
A、禁止发包 B、禁止分包 C、禁止转包
D、禁止再分包 E、禁止直接发包
5、评标的相关规定为(ABCD)
A、评标标准 B、独立评审 C、标价的确认 D、 投标文件的澄清
范文四:案例分析-发包与承包5
承包人聘用的员工与发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2008年9月,李某经人介绍,由郭某招聘在其承包的莲花恒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12号矿井下从事采掘工作。李某未与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受矿业公司管理,李某的工作安排、劳动纪律、工作考勤和报酬等是由郭某安排、管理、考勤和支付。2008年9月13日下午4时许,李某在井下作业时,被矿车压伤右拇指,受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已由郭某付清。李某要求矿业公司工伤赔偿未果后,向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李某与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对该仲裁裁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矿业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分歧]
承包人聘用的员工与发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与矿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在矿业公司填写过《招聘表》、《报名表》或《员工登记表》,矿业公司也未向李某发放过《工作证》、《服务证》等该公司相关的劳动者身份证件,也没有其他劳动者证明李某系为矿业公司工作的证言,矿业公司从未对李某进行过工作考勤,也不向李某支付工作报酬。李某不受矿业公司管理,而是受承包人郭某的管理约束,由郭某支付其工作报酬,李某是郭某的雇员,李某受伤的医疗费用也是由郭某支付的,为此,矿业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矿业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郭某不具有矿业专业采掘工程队的资质,对李某受伤损害,则应由矿业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在矿业公司的矿井从事开采作业。李某虽不直接受矿业公司管理,而是受郭某领导和管理,由郭某支付李某的工作报酬,但矿业公司未提供郭某为矿业专业采掘工程队的资质证明。郭某承包的采掘业务是矿业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矿业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矿井下作业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性工作,要求井下工程承包者应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因为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具有开采技术和能力,能保证开采质量,更重要的是他们均通过安全考核,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就业训练,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督促、指导劳动者注意安全、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具有高度危险性工作的特殊企业、特殊行业的工程发包有特殊的规定,即要求发包人选择具有相应法定职业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作为承包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条规定表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实行发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必定有与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因该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该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就与该承包人形成劳动关系,由该承包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选择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作为承包人,实质上该承包人承包后在发包人的工程作业只能视为发包人的员工,该员工为完成承包工作而招用的劳动者应为发包人的员工,据此,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被郭某聘用在郭某承包的12号井下从事采掘工作,虽不直接受矿业公司管理,而受郭某直接领导和管理,并从郭某承包工程款中领取报酬,但矿业公司未提供郭某具有矿业专业采掘工程队的资质证明,不能认定郭某具备矿业采掘用工主体资格。矿业公司将其12号井下的采掘工程发包给郭某,只能认定郭某是矿业公司的员工,是矿业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对自己公司员工的工作及报酬的内部承包行为,且郭某承包的采掘工程是矿业公司业务的主要部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矿业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李某因在采掘作业中受到的伤害矿业公司应承担责任。
范文五: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
[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
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给水厂、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段划分原则划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各类城市管道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及桥梁工程等,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专业工程中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发包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四、在总承包招标时,不能同时与主体工程一并招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招标人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及总承包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招标,专业分包招标结束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依法签定分包合同。政府投资项目暂估价应经过评审中心的评审。
五、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专业分包的工程内容必须在工程总承包投标时予以事先明确,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项目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交他人施工的,属于转包行为。
六、对项目业主单独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业主应在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别明确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工程承包企业的责任,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协调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向总承包企业交纳总承包服务费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
对项目业主单独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专业承包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七、项目招标发包时,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资质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资质标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招标人不得将总承包资质范围中已包含的专业工程作为招标的附加资质条件;有多种资质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设置联合体投标资质条件时,应分别满足相应总承包和各专业承包的资质标准要求,不得拒绝和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联合体投标;不得利用联合体招标方式降低资质标准、规避资质要求。
八、承发包双方在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合同中应明确所包含的专业工程内容和范围,列明总承包合同未包含的专业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和变更的,应在签定补充或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补充或变更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商品砼和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合同以及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合同的备案,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送当地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对项目业主直接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其采购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单价、合价应在施工合同中列明,并进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合同总价内。项目业主不得将其直接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分离在施工合同以外。
九、相关监督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加大监管力度。招标监督机构对工程招标行为和标段划分要严格监督,对违规招标发包的项目不得办理招标备案、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核发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备案内容发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施工许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要严格按照施工许可的内容办理备案手续。
相关监督部门发现违规招标发包、擅自施工、与施工许可内容不相符合及存在其它违法施工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处理并记入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十、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