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广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
广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 村(居)委会 证编号:
性 姓 名 年 月 日 出生年月别
常住户籍身份证号 本人近期一寸 所 在 地 码
正面免冠照片 婚姻状况 结婚时间 年 月 日民 族 常住户籍乡(镇、街道办)计生办电 话
常住户籍 联 系 配偶姓名 所 在 地 电 话 身份证号常住户籍 乡(镇、街道办) 码 计生办电话
发证时已孩性有子女姓出生年月 征收社会抚养费记录 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记录次 别 名
办证人或家庭 外出原因 外出去向 联系人电话
村(居)委会意见 乡(镇、街道办)意见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意见
(章)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证机关 审批人 经办人签名
办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三年 至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由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发给申请人填写,经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意见,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免费发放。发证后,此表由办证机关存一份,村委会(居委会)存一份。
范文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办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 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发证、查验和补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须知
一、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本镇成年人口,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持办证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婚状况证明,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镇一楼东面流动人口服务室办理。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下面免冠照片3张;
4、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由村(居)委会签意见证明婚育情况加盖公章。
5、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普查本和结婚证。
如何办理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本事项办事流程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计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事材料清单
1.全家户口薄;
2.一寸照片1张;
3.已婚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范文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制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基本情况栏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2、“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意见”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所填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后填写,说明申请人婚育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相关情况;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批意见”由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所填基本情况与WIS系统核对后填写,说明是否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信息是否相符等情况。
3、用黑色、蓝色墨水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4、凭本申请表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本表一式二份,由村(居)委会、乡(填)或街道办事处各存档1份。
范文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程序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8 来源: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
经村(居)委会审核,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后,经办人签名、盖章。 3、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核实,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凭
《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到县办证大厅计生窗口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已生育子女的流
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提交环孕检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一胎计划生育证》办证程序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8 来源:
1、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栏目,签上姓名,送交双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凭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二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及环孕检证明(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计生办审核,办理《一胎计划生育证》。
范文五: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计生委[1999]10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榷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 《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 《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 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 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伪照、出卖或者骗榷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 《婚育证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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