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保险免责条款
浅析保险免责条款
[摘 要] 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条款为保险人免责条款,常见的有违反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因被保险人过错的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等。
[关键词] 保险免责条款;分类
一、保险免责条款概述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条款。
二、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
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费用免责条款是指
范文二:保险免责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2.2
2.2.1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4);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5)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6、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7)、攀岩运动(释义见6.8)、探险活动(释义见6.9)、武术比赛(释义见6.10)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1)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2)期间。
范文三:浅析保险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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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免责条款
作者:胡振威 薛雅文 戚栋梁
来源:《文学教育·中旬版》2013年第02期
[摘 要] 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条款为保险人免责条款,常见的有违反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因被保险人过错的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等。
[关键词] 保险免责条款;分类
一、保险免责条款概述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条款。
二、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
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很多不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
3、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表现形式,免责条款可以分为除外责任条款和其他表现形式如自负额、免赔额条款、观察期条款等。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集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及其损失范围。自负额、免赔额条款是指投保人自负额部分或属于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观察期条款是指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即观察期所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根据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可协商性,免责条款可以分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几种主要保险免责条款分析
范文四: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摘要】本文在在介绍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和功能后,从避免保险人滥用免责条款权力,以及保险合同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最后并对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信息不对称 解释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规定其目的在于能更好地发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其能够在交易之前预先分配或者转移风险,免除或者减轻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日后可能会承担的某项责任。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功能
保险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能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或者损害的灾难和事故则不胜枚举,没有任何一位保险人会对此予以全部承保。因此,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就是规定哪些风险该由保险人承担,而哪些风险不在其承保范围内。这些基本条款即指保险责任条款和保险免责条款。
合同允诺的范围既可以用积极的条款来声明,也可以混合使用积极条款与否定条款,后者如例外,在保险法中使用得更为长久。保险责任条款与保险免责条款正是如此的两类条款,二者相辅相成,分别从正面和反面意义上规定着保险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与相关问题分析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除了与民事基本法中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有紧密联系外,其还与保险领域中的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息息相关。例如保险法中所贯穿始终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条款的特殊解释原则等。这些都是在研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时所需要加以考量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保险合同的始终,合同的每一条款均应受此约束与检视。而与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免责条款更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强调最大诚信原则更多地是强调保险人的责任。
首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是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未经与投保人共同协商,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未必能深刻领会其中的意思。这就需要保险人不但在免责条款的拟定过程中克尽"善良"之义务,不得于条文中订立恶意使被保险人陷入圈套或有意剥夺被保险人应得权利之内容,而且在履行条款之整个过程中要做到全面的、没有一点瑕疵的诚实守信,不得有丝毫的虚假,不得以欺诈、隐瞒或故意以不应有的疏忽来对待投保人或保险人。
其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在信息、势力极不平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对于其所订立的免责条款有详尽的说明义务,未尽此义务的,该免责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无效。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与保险人说明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这是因为,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制订的。这在我国《合同法》第39条有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免责条款无效的判断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9条借鉴《合同法》的规定,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此条规定对于有效制衡保险人作为格式条款的主要提供者滥用权利无疑会起到良好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把握不当,则同样会被滥用。
(一)何谓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许多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1)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3)行使合同解除权应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4)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等。
(二)何谓加重了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
被保险人、投保人责任的加重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排除这二者之间通常具备一定的关联性。如何判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或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判断依据有二个:一是法律(主要是《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则保险人在制定免责条款时,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一是法律(主要是《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设置的免责条款明显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索赔时设置过高的义务,且做出了对其不利的后果(主要是免责)的约定。
四、适应新保险法要求,完善相关合规制度
首先,格式条款的语言表达应当符合人性化要求。条款的结构设计和语言表达方式应当符合普通人的阅读习惯,力求简单化和通俗化。一方面对有关责任免除等对投保人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用比较醒目的方式加以提示,条款的结构安排合理,以及条款阅读量的简约;另一方面则是要使用贴近生活、普通人容易理解的语言,尽量避免过多的专业术语、不必要的专业表述和复杂的语句。
其次,格式条款的结构设计应当充分满足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证明力要求。保险实践中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的页面部分一般有关于对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确认已知悉其内容的文字,以及投保人声明保险公司已做明确说明的文字,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詹昊.新保险法实务热点详解与案例精解[M].法律出版社,2010.
范文五:买保险小心“免责条款”
夏天真是个多变的季节,前一天还在被连续的高温热死,第二天又马上因为暴雨袭击而“被看海”。再加上,暑假又是出行高峰期,大家格外没有安全感。那怎么办呢?姚太太说,想要安全无忧有保障,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买保险。然而,固然买什么保险大有讲究,但保险的“免责条款”更是需要特别注意的。要知道,如果没看清楚“免责条款”,你的保险就等于白买了,钱白花了不说,想要的保障也泡汤啦。
最近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无疑就是北京老虎伤人事件。简单回顾一下,就是有游客自驾进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中途下车受到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的事件,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该事件引发的有关遵守规则,或有关道德追责的舆论纷争或许至今无解,但后续事件中,有关保险赔付的焦点话题,却是能以法理为据、以事实为本来进行详细解析的。这种情况下,保险是否会全额赔付,赔付的几率有多大?
对此,姚太太分析道,不同险种的保险范围不同,首先要区分投保人购买的保险种类,如购买寿险,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肯定可以赔付;如投保人购买的是意外险,则需要看不同产品的保障范围。而很多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含有免责条款,该类产品一般都将投保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中暑、恐怖袭击等个人因素和外在不可抗力均列入免除责任范围内。
对老虎伤人事件,有专家表示,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老虎袭人在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一般来说,旅程中被动物袭击属于正常意外,医疗费用、意外身故都是可以正常赔偿的。然而,一些旅行社或景区代销的旅行意外险,保费相对便宜,免责条款比较多。如果买了这类产品,可能无法理赔。
姚太太又提醒道,不但要看清“免责条款”,在从事高风险运动前,最好再额外购买有针对性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