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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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来源:找法网合肥律师)
范文二: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有四种情况:一是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二是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不属本院管辖的;三是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又不能补正的;四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对不予受理的起诉,是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诉权,或者是受诉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并未丧失其实体上的诉讼,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上诉。 驳回起诉是当事人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也允许上诉。由于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第一审程序中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如须驳回起诉,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规定。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实际上
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不同特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后,尚未审结前,也就是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1、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结之后;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3、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因为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在案件受理费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裁定不予受理则不收诉讼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在诉讼费用方面,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也不相同,其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其诉讼费用的承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范文三:受理与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研究
一、受理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后一个是实体的。前三个是程序的,用裁定。受理的意义,就是法院要管这个事,不予受理就是法院不管这个事,法院为什么不管呢?其他部门管。受理很重要,会牵扯进很多的人或事,原告被告,甚至公检法机关。或花费成本,因此不符合的受理条件的,为什么要受理呢?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不予受理的救济
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也没有裁定怎么救济?
受理的条件应该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的,但程序直接影响到实体。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是不一样的。主要研究民事诉讼。
二、起诉难与诉权的条件
诉权不仅仅是一种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可能性。
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自由权利,前提是需具有权利能力,而人的存在本身即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尽管人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显然不是所有人的要求都会得到满足,而且法官也不一定会审查所有的请求以检视其是否与法律相抵触。“仅仅享有
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即迫使法院运作”,法院宣布其请求不予受理时,法院也运作了,享有诉权意味着法院将听取请求者的意见,法官还应当就请求的理由作出裁决。
诉权既不是其所要保护的权利,也不等于其具体化了的程序行为。
有别于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诉权介乎程序与实体权利之间。
诉权有别于被主张的实体权利,使用诉权并不一定意味着要主张某种主观权利;即使它旨在保护某一实体权利,它也不能等同于所要审查存在与否的实体权利,这是私法程序中的一般性原则。
诉权也不等同于请求。请求是诉权的行使,是诉权的具体化。被告的答辩也是诉权的体现。诉权的存在不依附于请求的存在:请求方面有瑕疵,还可以重新提出;但是,如果丧失诉权,则不能再次请求。
所有诉讼均需明确区分为“三部曲”:“一方面是程序方面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是请求的实体内容,介于二者之间的是要求法官就请求实体内容进行裁决的权利,诉权的概念指的是第三种情况”。
诉权授予主体要求法官审查其请求内容的权利
传统理论认为诉权的存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具有可资援引的实体权;具有利害关系;具有资格和具有能力。首先,诉权独立于实体权。其次,如果能力是指权利能力的话,它应该是法院起诉的条件,而不是诉权的条件;如果是指行为能力,它涉及的是诉权的实施和程序的规范性问题。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1条规定:“所有对某项诉讼请求的成功与驳回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均可参加诉讼,但是法律对提出或反驳某项请求,或对保护某种特定利益限定了特定主体的情况除外”。
诉权存在的两个条件:1、诉讼利益。当事人只有在其请求的成功能够带来某种利益时,才具有诉权;这种利益还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真实的,诉讼利益必须已经产生,并现实存在。由于原则上排除考虑那些仅仅只是假设的或可能的利益,就产生了对挑鷽性起诉、询探性起诉与宣告性起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挑鷽性起诉与询探性起诉很相近:前者旨在迫使自称享有某项权利的另一人立即证实该项权利;后者则旨在迫使拥有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某种行动的人作出决定。与以前的法律所认可的做法不同,它们现在只作为一种例外被偶然接受。宣告性诉讼的目的在于“让法院证实某种法律情况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大小”。请求者要求法官宣告其为某一权利的主体,但是并无其他后果,因为在诉讼当时,并未有他人与其争执该权利,该权利在未来的实现也并未存在任何障碍。如果受理这样的诉讼,会导致“空泛诉讼”的危险。但从另一角度看,这倒也不失为可以解决那些妨碍正常运作的不定因素的一种办法。2、资格。最确切的定义可能是“原告得要求法官就争议的实体内容作出裁断的资格”两类情形:基于所涉及的权利的性质,诉权可以专门授予某些人。立法者考虑的是诉讼的实质问题。诉权的主体取决于请求的性质,这意味着所涉及的(实体)权利影响到起诉或者应诉的可受理性。如离婚之诉只能由配偶提出,相对无效之诉只能由法律意欲保护的特定人士提出。基于所要维护的利益,诉权可以专门授予某些人。这里对资格的衡量并非基于诉讼的性质,而是取决于原告主张的利益。这一利益通常是超越诉讼请求人而存在的,法律于是很自然地对该利益的捍卫权,赋予那些较之他人更直接相关、因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这一利益的人。
三、起诉难与法院主管
诉权除了本身的条件,它的行使还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就是法院主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依据以上理由不予受理是否损害当事人的诉权?法院是否应绝对“可接近”? 近些年来,法院不受理引起社会较大争议的案件类型有:群体诉讼、公益诉讼、社会自治等三方面。如三鹿奶粉案、北大三教授关于松花江污染的诉讼、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收益分配问题、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身的纠纷,出嫁女、外来户、空挂户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利益分配案件。
在群体诉讼中,的确法院为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受理,最终我们看到政府的行政解决还是不错的。在公益诉讼中,因为,原告的资格问题,法院不予受理也是合理的。在第三类案件中,法院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法院自身能力的限制、执行困难而没有受理也是合理的,有些地方策略性的不予受理,要求行政部门先解决,在复查该决定,也受到了一定的效果。
分析,这些案件其实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有立法问题,比如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需要立法确定。还有法院不予管理的社会组织内部问题,法律应给这些组织管理的空间,除非一些相关的条件。
四、重要法理发现(法条建构)
法院主观应增加一条,行政部门正在管辖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理由:1、防止资源浪费。也有助于其他部门的解决。不同意张卫平的法院也受理平行进行的观点。
2、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
3、法院自身能力受限。
范文四:高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再审,不予受理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范文五:复函(不予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用)——(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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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
(____)____民____号
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____因与被申诉人________(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____人民检察院申诉。你院以____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阐明再审检查建议不应受理的理由)。鉴于你院未撤回再审检察建议/未对再审检察建议予以补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____号民事再审检查建议,本院不予受理。
此复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
1.本复函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制作,供因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查建议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对再审检查建议不予受理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陇不予受理。
来源:http://www.fae.cn/ws/detail13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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