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如何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一般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只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必然构成侵权。本文介绍的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合理使用被判定不侵权案例。
案情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国贸公司)是国贸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不动产出租、公寓管理、公寓出租等。北京世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世桥公司)是世桥国贸公寓小区的开发商。世桥国贸公寓小区位于北京市东三环国贸桥和地铁国贸站附近,并在小区楼顶上设置了世桥国贸标牌。国贸公司发现后,以世桥公司侵犯其国贸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世桥国贸和国贸近似,判决世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世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国贸具有标示地理位置的作用,并且世桥公司在实际使用世桥国贸标牌时,是连同该公司的图形商标一道使用,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撤消了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判被告不侵权。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之所以能在二审中反败为胜,主要是因为二审法院对于《商标法》的理解更为合理,试分析如下:
一、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前提无侵权故意且符合客观事实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世桥国贸包含了国贸二字,按一般的判断标准,世桥公司确实构成商标侵权。但本案特殊的情况在于,国贸二字经公众长期使用,已经成为了北京的地名,甚至被用于命名北京的某地铁站,即国贸即是原告国贸公司的商标,在客观上又拥有了地理名称的通用含义...
而纵观世桥公司的对国贸二字的使用方式,其并未突出使用国贸二字,又是在位于北京国贸附近的小区楼顶标牌中使用,用于宣传其位于国贸附近的商品房。这足以表明世桥公司并未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又具有合理性。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其构成对他人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类似的案例还有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案中,百家湖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被告在其新开发的位于百家湖附近的高层住宅楼冠名为「百家湖枫情国度」。最后法院与北京二中院的观点相同,认为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符合客观事实且具有善意,不构成侵权。
结合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商标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但由于一些商标并非臆造词汇,而具有其他含义。他人使用这些商标词汇所具有的其他含义,只要符合客观事实且使用方式符合常理,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司法实践对《商标法》的突破混淆是判断侵权的依据
除前文所述外,北京二中院还认为被告对商标的使用方式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故不构成侵权。法院的这一观点,突破了《商标法》对于判断商标侵权的规定,更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与公平原则。因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只要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相似商标,就构成侵权。因此,如严格按照此条规定,本案的被告被判构成侵权无疑。
但好在二审法院并未机械的适用法律。因为商标的功能即为识别商品来源,《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他人混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识别。因此,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应当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从该点上来说,北京二中院对本案的认定更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www.lvshimen.com。
范文二:案例: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案 情
JOMOO商标注册人A公司向工商机关投诉,称当事人甲在其经营的B店内销售侵犯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洁具产品,且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JOMOO洁具”字样并在店内悬挂“JOMOO洁具指定专营”标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某广场内的B店门口牌匾上标注有醒目的“JOMOO洁具”字样,店内悬挂装裱过的“JOMOO洁具指定专营”的许可合同,并在店内发现标有“JOMOO”字样的卫浴洁具产品200余件。调查发现,B店曾经与A公司签有指定专营许可合同,但该合同已于两年前过期。经A公司鉴定,B店内销售的标注“JOMOO”字样的卫浴洁具产品中80%为假冒产品。
分 歧
对于当事人甲销售侵权产品及悬挂指定专营许可合同的行为,执法人员意见一致,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对其在牌匾上使用“JOMOO洁具”字样的行为,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牌匾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认为该店是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专卖店,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牌匾内容的性质、当事人使用的意图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等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甲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甲在牌匾上标注“JOMOO洁具”字样,是使用该注册商标宣传介绍自己经营的产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对A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认定此种使用方式为合理使用。
分 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现行法规中涉及本文所称牌匾的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从上述几条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规对牌匾内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名称牌匾,对其他牌匾内容涉及较少。
笔者认为,牌匾本质上是一种宣传方式,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某品牌商品,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商品上的商标,实现宣传本店销售该品牌商品的目的,是合乎常理的,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没有欺骗消费者,也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现行法律没有牌匾内容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认定此种行为违法。
此外,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商标注册人和经营者可以对注册商标能否在牌匾上使用进行约定。如果商标注册人与经营者之间有不能在牌匾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事先约定,根据民法“约定优先”的原则,经营者不能在牌匾上使用注册商标;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其经销商品的商标,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但是,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服务,由于服务的特殊性,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牌匾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应根据商品或服务区别对待。一般而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商品商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则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执法人员或者法官可能按照不同的理解处理。为减少争议,工商机关应发挥行政指导职能作用,规范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尽量按照不产生歧义的方式使用。
□王艳新?2013-11-14?中国工商报
范文三: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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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 2013-11-14 10:00
称当事人甲在其经营的B店内销售侵犯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洁具产品,且未经许可
在牌匾上使用“JOMOO洁具”字样并在店内悬挂“JOMOO洁具指定专营”标志,侵犯了其注册
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某广场内的B店门口牌匾上标注有醒目的“JOMOO
洁具”字样,店内悬挂装裱过的“JOMOO洁具指定专营”的许可合同,并在店内发现标有“JOMOO”
字样的卫浴洁具产品200余件。调查发现,B店曾经与A公司签有指定专营许可合同,但该
合同已于两年前过期。经A公司鉴定,B店内销售的标注“JOMOO”字样的卫浴洁具产品中80%
为假冒产品。
营许可合同的行为,执法人员意见一致,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对其在牌匾上使用“JOMOO
洁具”字样的行为,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
特定的关系,或认为该店是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专卖店,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甲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甲在牌匾上标注“JOMOO洁具”字样,是使用该注
册商标宣传介绍自己经营的产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对A公司造成
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认定此种使用方式为合理使用。
意见。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登记
管理规定》第五条等。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
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
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
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
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匾内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名称牌匾,对其他牌匾内容涉及较少。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某品牌商品,经营者在牌匾上使用商品上的商标,实现宣传本店销售该
品牌商品的目的,是合乎常理的,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没有欺骗消费者,也
不会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现行法律没有牌匾内容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因
此不能认定此种行为违法。
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商标注册人和经营者可以对注册商标能否在牌匾上使用进行约定。
如果商标注册人与经营者之间有不能在牌匾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事先约定,根据民法“约定优先”的原则,经营者不能在牌匾上使用注册商标;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其经销商品的商标,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但是,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服务,由于服务的特殊性,未经许可在牌匾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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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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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无需认定驰名商标;使用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企业停止使用。 案情 1997年7月28日,北京蓝色快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2000年7月28日,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受让了上述注册商标。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为LENOVOThink产品在国内目前唯一的授权维修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在西安授权从事技术服务的合作机构是中铁陕西公司。2002年4月,傅永强经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培训获得“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称号,2004年3月,傅永强从中铁陕西公司离职。2004年5月,西安市工商局经范文英申请,核准注册了个人经营的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傅永强称其是陕西中关公司的工程师,但其给客户维修电脑后,蓝色快车维修部出具了发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称其是基于同一事实将范文英、傅永强共同起诉,并认为范文英、傅永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赔偿损失。考试大 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不涉及“蓝色快车”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与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由此说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方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本案范文英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从事的服务虽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服务的对象、方式等方面相关,存在着特定联系,属于类似服务。因此长春蓝色快车公司请求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事实依据不足,本案对此不予涉及。 二、范文英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不同来源的服务产生某种联系,此行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说明,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判断范文英是否侵犯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注册商标权,应依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及上述法律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范文英将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蓝色快车”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类似,《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及西安办公网发布的蓝色快车维修部信息中均突出的使专业提供提供各大机构考研、公务员、四六级辅导视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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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蓝色快车注册商标,此事实可以证明这种突出使用的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范文英所提供服务的来源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相互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范文英的企业字号在注册商标之后,因此范文英使用“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字号,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过多年的经营,获得了多项荣誉,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傅永强曾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授权的机构工作,而该机构系联想西北地区经销商,同时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其给客户维修电脑后,发票出具人是蓝色快车维修部,《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发布的广告记载傅永强为总工程师,由此证明范文英使用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借用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声誉,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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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注册商标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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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规范
商标大多是以文字或者文案的形式对于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进行的法律保护,一旦注册成功的商标在有效期内都会受到保护,防止被侵犯合法商标权。那么,注册商标使用规范是什么?
注册商标使用规范
1、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2、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3、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相关知识: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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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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