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70.磅差管理规定
磅差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外购物资的及时入库, 协调外购称重物资 在入库、审计、结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特对磅差做如下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以称重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包括电子 磅、磅秤等。
2、物资称重计量允许的合理误差为称重物资重量的千分之一, 在误差范围之内的保管员按实际称重数量出具入库单, 结算金额按票 据结算填写。
3、物资管理处应按客户名称建立客户往来称重明细帐,用以登 记实际称重数量与结算单据的数量差额, 保管员可对客户称重的涨亏 数进行抵消。
4、物资管理处应对供应商建立预警档案,对差额台帐连续三次 或累计五次出现负数的, 应由供应外协处负责整改, 确定整改方案及 整改时间,经生产副总签批后报物资管理处备案。
对整改不达标的, 物资管理处应对该供应商予以通报, 通报情况 同时报总经理、分管副总、供应外协处、财务处、审计处,由供应外 协处调减该供应商资信级别,财务处暂停一切付款手续。
5、本规定由物资管理处负责实施,审计处监督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范文二:运输业务磅差管理规定
运输业务磅差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铜料运输的过程操作与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集团内部铜基企业大宗原料和角料的运输业务操作和磅差管理。
2、大宗原料主要包括:电解铜、锌锭、废杂铜等,角料指企业销售客户加工产品产生 的边角料。
三、责任界定
1、企管部负责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持续完善。
2、财务部负责对磅差数据的稽核和结算。
3、物流部负责公司相关规定的落实,建立基础数据的统计流程,持续研究和完善货物 交接技术。
四、磅差规定
(一)楚江铜业揭阳分公司磅差操作规定
1、验磅、复磅操作
(1)装运铜料时,企业外办人员必须到达现场,配合承运人进行监磅,同时承运人有 权对客户磅秤进行验磅。若承运人用标准砝码验磅,验磅结果与砝码重量不一致时:① 由企业外办人员与客户进行协商,须对磅秤调校准确或选择双方共同确认的公磅进 行复磅,并以复磅数作为来料重量,否则承运人有权不承运该客户角料。
② 因企业原因,要求承运人必须承运的,则企业安排专人进行押车,磅差由企业自行 承担。
(2)对不具备验磅、复磅条件的客户产生的磅差异常,由承运人提出申请并举证,企 业、物流派专人进行调查处理。
(3)装料车辆到厂卸料,角料应卸下单独放臵,若来料数与到厂数量有较大差异时, 承运人有权申请对来料进行复磅,企业也可对来料进行复磅,物流代表、承运人、企业 代表三方需共同到现场进行监磅,并以复磅数为准。
2、磅差处理
1、磅差率在〒 2‰(含)范围内的予以豁免,其中:
(1)负磅差超过 2‰的,超过部分由承运人全额承担。
(2)正磅差超过 2‰的, 5‰(含)范围内,超过 2‰部分由承运人享有;超过 5‰
承运人最高享有 3‰。
2、物流部驻揭阳分公司调度负责建立台账对磅差数据进行登记,并在每月结束后与企 业进行对账确认。每月磅差台账经运输科主管审核、物流部主管审批后,报备至运管科 作为月度揭阳分公司驻外人员磅差考核的依据。
3、磅差每季度平衡结算一次,短少部分由承运人予以赔偿;多出部分留存企业,带入 下季度平衡。金额核算取铜料装货日“灵通信息同品种角料中间价” 。
4、次年度一月份对上年度磅差结算进行汇总平衡结算,平衡结算后,承运人前期多扣 赔款予以退还。正磅差部分若承运人继续与公司合作,则滚动至次年度计算,若合作终 止,正磅差归企业所有。
(二)楚江电材磅差操作规定
1、电解铜标准产品交接
对打捆的电解铜、锌锭等标准产品,按照件数交接,承运人对件数短少负责;若件数、 块数正确,重量短少的,物流公司配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认责任方。
2、废杂铜等散货交接
(1)有人押车:磅差由企业自行承担。
(2)无人押车
① 承运人必须进行复磅并提供两份过磅码单,若无法提供产生的负磅差由承运人全额 承担。
② 对复磅异常的,承运人需及时向企业业务员反映,经企业业务员现场处理回复后, 方可离开。
3、磅差处理
1、磅差率在〒 0.8‰(含)范围内的予以豁免,其中:
(1)磅差率在 0.8‰ -1.6‰之间的, 0.8‰以上部分由承运人承担或记账享有。
(2) 磅差率超出 1.6‰以上的, 负磅差由承运人全额承担,正磅差 0.8‰以上部分由承 运人记账享有。
2、物流部驻楚江电材调度负责建立台账对磅差数据进行登记,并在每月结束后与企业 进行对账确认。每月磅差台账经运输科主管审核、 物流部主管审批后,报备至运管科作 为月度驻楚江电材现场人员磅差考核的依据。
3、磅差每月结算一次,负磅差由承运人直接交款至楚江电材财务,正磅差带入次月进 行平衡。来料价格按企业实际采购价确定。
(三)楚江新材、楚江合金磅差操作规定
1、装运角料
(1)磅差规定
① 5吨(含)以下, 2‰ (含 ) 磅差以内予以豁免,超出豁免范围的,磅差由承运人全额 承担或记账留存公司。
② 5吨至 10吨(含) , 1‰(含)磅差以内予以豁免;磅差在 1‰ -2‰(含)之间的, 超过 1‰以上部分由承运人承担或记帐留存公司;磅差超出 2‰,由承运人全额承担或 记帐留存公司。
③ 10吨以上, 1‰(含)磅差以内予以豁免,超出豁免范围的,由承运人全额承担或 记帐留存公司。
(2)验磅规定
① 经承运人用标准法码验磅,验磅结果与法码重量不一样,承运人须向公司反馈。 由企业与客户协商处理,调整来料数量。若客户不同意协商处理,承运人有权不承 运该客户角料。
因资金风险等原因,公司要求承运人必须承运,则由企业安排专人押车,磅差由企 业自行承担。
② 对不具备验磅、复磅条件的,或认定非磅差原因造成的短少时,由承运人提出书面 申请并举证,公司派专人调查处理。
③ 对装运含油、含水的铜料
承运人将现场铜料拍照传至物流调度,由调度与企业沟通同意后可以不装。
企业要求必须承运的,则派专人进行押车,磅差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无法安排专 人进行押车的,由企业与客户协调调整来料数量或以到厂过磅数确定最终来料重量。 2、装运大宗原料
(1)电解铜、锌锭等标准产品的交接
对打捆的电解铜、锌锭等标准产品,按照件数交接,承运人对件数短少负责。
(2)废杂铜等散货的交接
① 广东地区:20吨以下 2‰磅差以内予以豁免, 20吨(含)以上 1‰磅差以内予以豁 免,超出豁免范围的,磅差由承运人全额承担或记账留存公司。
② 江苏、 浙江及其他地区原则上由公司协调企业安排人员押运, 并自行承担磅差责任。 但企业无法派人押运的,承运人按广东地区规定承担磅差责任。
3、磅差处理
(1)月度磅差处理
① 物流部现场岗位根据原始单据填写 《运输业务磅差统计台账》 , 并在每月结束后与企 业进行对账确认。每月磅差台账经运输科主管审核、 物流部主管审批后,报备至运管科 作为月度驻厂人员磅差考核的依据。
② 物流部统计员根据《运输业务磅差统计台账》于每月 5日前编制《运输业务磅差暂 扣款明细表》 ,扣款单价按照上季度与企业对账确认的品种单价执行,经物流部主管、 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提报财务部预扣磅差损失。
(2)季度磅差处理
① 物流部统计员在每季度结束后,将月度磅差台账进行汇总并再次与企业进行对账, 填写《运输业务承运人季度存、欠料情况明细表》 ,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审核,报总 经理审批。
② 物流部统计员根据《运输业务磅差暂扣款明细表》汇总季度磅差暂扣款明细,于每 季度结束后 10日前编制《运输业务季度磅差暂扣款汇总表》 ,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审 核,报总经理审批。
③ 物流部统计员根据《运输业务承运人季度存、欠料情况明细表》及《运输业务季度 磅差暂扣款汇总表》 , 于次季度第二个月 25日前编制 《运输业务季度存欠料款结算表》 , 经部门主管、财务部主管、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提报至财务部结算磅差损 失。
④ 磅差数量以月度与承运人对账数量为准进行结算,磅差单价以企业季度对账提供的 物料实际单价为准进行结算。
(3)年度磅差处理
物流部统计员根据《运输业务季度存欠料款结算表》 ,进行汇总,编制《运输业务年度 存欠料款平衡表》 ,经物流部主管、财务部主管、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提 报至财务部。
(4)磅差结算
① 财务部每月根据《运输业务磅差暂扣款明细表》预扣磅差损失。
② 财务部每季度根据《运输业务季度存欠料款结算表》结算磅差损失。
③ 财务部每年度根据《运输业务年度存欠料款平衡表》平衡结算磅差损失。
④ 月度、季度结算中,负磅差由承运人全额承担,正磅差记账留存公司。
⑤ 全年平衡后:
仍为正磅差的,退回对承运人负磅差赔偿金额。
A 、 若承运人继续与公司合作,正磅差带入下个年度滚动计算。
B 、 对不再与公司合作的承运人,正磅差归公司所有。
为负磅差的,负磅差予以赔偿,过程中多扣的款项予以退还。
⑥ 与公司签订长期合同的运输渠道退出时, 对产生的磅差按照正常结算程序进行结算, 对运费不足以支付磅差损失赔偿部分,从渠道保证金中予以扣减。
⑦ 对临时渠道单笔业务产生磅差的,按照单趟运输货物单价,由物流部现场岗位填写 扣款通知单, 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审核, 报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至财务部结算运费时直 接扣减。
五、本办法由企管部负责解释,自 2016年 5月 6日起执行,前发《运输业务磅差管理 规定》 【 ZL/007/008】同时废止。
附表:《运输业务磅差统计台账》
《运输业务磅差暂扣款明细表》
《运输业务季度磅差暂扣款汇总表》
《运输业务承运人季度存、欠料情况明细表》
《运输业务季度存欠料款结算表》
《运输业务年度存欠料款平衡表》
范文三:2017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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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是多少
休产假的时候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产假工资?如果要支付,那么产假工资应该是多少?相信很多人多这些都不太了解,律伴小编在整理收集之后为大家带来“2016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是多少”一文,希望为那些已经请产假或者正要请产假的女职工们提供帮助。
一、产前假工资规定
1、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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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三、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四、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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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国家规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究竟是多少?
2014-10-26 质量与认证
除了探讨标准的更新、政策的解读和审核的经历之外,认证费用是另一个让机构、企业及从业者感兴趣的话题。那么,问题来了——国家规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究竟是多少?
7月下旬,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认证君提示:回复“认证收费”即可阅读),决定放开10项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包括了有质量(环境)体系认证收费项目。这一信息的发布引起行业热议,很多人认为这个通知就是在取消此前执行多年的限价。
但有关行业专家表示,这是典型的误读。因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这则要求于2014年8月1日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放开的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也就是国家计委、(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556号”文“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而目前我国认证收费限价的依据是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于2013年5月3日发布的“中认协监〔2013〕102号”文“关于颁布实施《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认证价格自律规定》的通知”。该规定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五次理事会2013年4月26日正式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那么,《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认证价格自律规定》中对认证费用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一、三体系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础价格要求
(一)单体系认证基础价格
注1: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根据认证工作量的变化适当提高认证费用(但不限于):
1)对于具有专项要求的认证,审核人日数将适当增加,相应的认证费用应适当增加。例如:就建筑施工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言,审核依据增加了GB/T50430标准的要求;
2)同等人数规模,但组织内部机构复杂程度不同。例如:一个集团性公司下属若干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同时申请认证,与单一公司申请认证,尽管人数可能相同,但认证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显然不同,前一企业的认证费可能高于后一企业;
3)组织人数规模相同,但产品复杂程度不同。例如,一个企业认证覆盖单类产品,另一企业认证覆盖多类产品,认证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显然不同,认证费将可能有所区别;
4)组织人数规模相同,但分场所数量和地域分布不同。例如,一个企业管理体系覆盖的所有员工在同一区域工作,另一个企业管理体系覆盖的员工分布在与总部距离不等的若干分场所,由此带来的认证工作量显然不同,认证费将可能有所区别;
5)组织人数规模相同,但产品生产过程复杂程度不同,例如,劳动密集型生产和高度自动化水平生产、产品生产过程全部内部控制和部分生产过程分包等等,由此带来的认证工作量显然不同,认证费将可能有所区别。
注2:企业同时申请多体系认证时,应按申请认证的不同领域分别核算与企业规模相一致的基础价格,以此基础价格之和为基础,按本条第三款的要求核算折扣价格。
(二)监督审核的基础价格为相应初审基础价格的1/3;再认证的基础价格为相应初审基础价格的2/3。
(三)两体系结合审核的基础价格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基础价格之和的75%;三体系及以上结合审核的基础价格为相应的若干单体系基础价格之和的65%。
(四)本基础价格为认证费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
二、ISMS基础价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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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机产品初次认证基础价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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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格及注释内容皆来自《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认证价格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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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2017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是多少
2017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是多少
休产假的时候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产假工资?如果要支付,那么产假工资应该是多少?相信很多人多这些都不太了解,律伴小编在整理收集之后为大家带来“2016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是多少”一文,希望为那些已经请产假或者正要请产假的女职工们提供帮助。
一、产前假工资规定
1、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
b.连续工龄≥2年且<>
c.连续工龄≥4年且<>
d.连续工龄≥6年且<>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
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三、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四、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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