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
两组矛盾纠纷: 薄家与王立军 薄家与尼尔? 伍德
案情追溯
2012年2月6日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 馆滞留事件发生后,对王立军反映的2011年11月 15日英国公民尼尔? 伍德在重庆被发现死亡一案,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复查组,依法进 行了复查。经复查,证据证明尼尔? 伍德死于他 杀,薄谷开来和张晓军(薄家勤务人员)有重大 作案嫌疑。 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犯 罪,移送司法机关。
案情追溯
7月26日 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 告知了二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 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 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制定了周密的侦查讯(询)问 方案,共讯(询)问调查涉案对象和证 人,,,人次,形成证据材料,,,份, 共计,,卷,,,,页。侦查人员还上 百人次前往重庆、北京等地,进行现场 勘查,调查本案相关当事人和知情人, 了解心血、毒品、呕吐物等重要证据的 提取、检验、保管、流转等全部过程, 经过,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进一步掌握、 核实了大量证据。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P78
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职能部门
刑事案件侦查权 拘留权 执行逮捕
权限
公 安 机 关
任务
社会行政管理 和服务职能 承担刑事司法、 打击犯罪
司法体系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是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但不是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
特警部队:警察中的特种精英部队,专门负责各种 特别的危险任务。例如:拯救人质、围攻恐怖分子 或有强大火力武器的匪徒等。
片警:维护一方社会治安,进行治安保卫、指导治安防范
交通警:管理交通,维护交通安全、指导交通安全防范。
消防警:进行消防管理、指导消防安全防范。
巡警:处理急难险情
户籍警:管理户政。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
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 序合法,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收集、形成 的证据等全部案件材料及时进行了全面细 致的审查,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多条;及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了权 利义务告知书,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 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P76 ——法律监督机关 1、权限:检察权 通过行使法律监
督权,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 2、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3、办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任务p76
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 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国家机关必须倾 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从,,,,年 ,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推荐产生,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 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 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 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 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提起公诉后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 告人及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对被告人和被 害人近亲属依法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并及 时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薄谷开来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曾 一度拒绝聘请律师。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 权益,办案人员多次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律 师,薄谷开来最终自行决定聘请了两名律师, 张晓军也自行决定聘请了一名律师。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1、权限——审判权(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组 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2、人民法院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是制衡关系, 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立法与执法、监 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 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4、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行使审判权,惩办犯 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以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 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包括:刑事的、民事的和 行政的审判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 案件和行政案件,依法打击犯罪,调节民事关系, 监督和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
独立原则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也是根本原则。 它要求: 1)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 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依法办事,除宪法 和法律外,不服从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指示 和命令。 3)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
公安 (治安机关)
检察 监督 (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
法院 (审判机关)
侦察、拘留、 预审、执行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察
审判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
两组矛盾纠纷: 薄家与王立军 薄家与尼尔? 伍德
案情追溯
2012年2月6日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 馆滞留事件发生后,对王立军反映的2011年11月 15日英国公民尼尔? 伍德在重庆被发现死亡一案,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复查组,依法进 行了复查。经复查,证据证明尼尔? 伍德死于他 杀,薄谷开来和张晓军(薄家勤务人员)有重大 作案嫌疑。 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犯 罪,移送司法机关。
案情追溯
7月26日 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 告知了二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 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 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制定了周密的侦查讯(询)问 方案,共讯(询)问调查涉案对象和证 人,,,人次,形成证据材料,,,份, 共计,,卷,,,,页。侦查人员还上 百人次前往重庆、北京等地,进行现场 勘查,调查本案相关当事人和知情人, 了解心血、毒品、呕吐物等重要证据的 提取、检验、保管、流转等全部过程, 经过,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进一步掌握、 核实了大量证据。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P78
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职能部门
刑事案件侦查权 拘留权 执行逮捕
权限
公 安 机 关
任务
社会行政管理 和服务职能 承担刑事司法、 打击犯罪
司法体系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是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但不是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
特警部队:警察中的特种精英部队,专门负责各种 特别的危险任务。例如:拯救人质、围攻恐怖分子 或有强大火力武器的匪徒等。
片警:维护一方社会治安,进行治安保卫、指导治安防范
交通警:管理交通,维护交通安全、指导交通安全防范。
消防警:进行消防管理、指导消防安全防范。
巡警:处理急难险情
户籍警:管理户政。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
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 序合法,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收集、形成 的证据等全部案件材料及时进行了全面细 致的审查,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多条;及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了权 利义务告知书,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告知被
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 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P76 ——法律监督机关 1、权限:检察权 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 2、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3、办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任务p76
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 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国家机关必须倾 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从,,,,年 ,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推荐产生,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 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 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 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 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提起公诉后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 告人及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对被告人和被 害人近亲属依法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并及 时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薄谷开来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曾 一度拒绝聘请律师。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 权益,办案人员多次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律 师,薄谷开来最终自行决定聘请了两名律师, 张晓军也自行决定聘请了一名律师。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1、权限——审判权(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组 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2、人民法院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是制衡关系, 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立法与执法、监 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 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4、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行使审判权,惩办犯 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以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 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包括:刑事的、民事的和 行政的审判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 案件和行政案件,依法打击犯罪,调节民事关系, 监督和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
独立原则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也是根本原则。 它要求: 1)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 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依法办事,除宪法 和法律外,不服从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指示 和命令。 3)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
公安 (治安机关)
检察 监督 (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
法院 (审判机关)
侦察、拘留、 预审、执行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察
审判
范文二:八下6.3 国家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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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3 页 第六课
第 3课时 国家司法机关
1 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教学难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之举。两高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 ) 报告显示, 各级法院、 检察院 2017年将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制度改革, 深化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统一证据标准, 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 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 “ 通过改革, 相信司法机关将有效转变过去 ‘ 以侦查为中心 ’ 的诉讼格局。 ” 全国人大代表、 内蒙古集宁一中校长李一飞说, “ 同时, 也要加强一线司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妥善处理好法、 理、情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信服,让人民群众支持。 ”
思考:(1)我国的司法机关有哪些? (2)这些机关的职权有哪些?
提示:(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教师可引导 学生思考,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人民法院
活动一:维权在行动
(阅读教材第 86页 “ 运用你的经验 ” )
1. 思考:小方的爸爸可否以厂家为被告到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提示:可以。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活动二:探究人民法院的职权
(阅读教材第 86页 “ 探究与分享 ” )
2. 思考:在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行使了什么职权?
提示:审判权。
3. 教师讲解: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是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 权,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范文三:国家赔偿责任-司法机关是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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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司法机关是指国家 第十二章国家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国家司法机关
目的和要求
1、 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及特点
2、 我国的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怎样组织和实现的
3、 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成、任期、职权和工作原则
4、 公安的司法职能及其同富裕和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的相互关系
第一节 国家司法机关概述
一、 司法机关的概述和特点
、司法机关的概念
-----------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的。-分广义的和狭义的
广义的---司法审判、行政制裁、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
狭义的---司法审判权。
司法机关也有狭义和 广义的
广义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理司法行政的专门机关。
狭义的---专指国家审判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包括法院、检察院。
它同“政法机关”,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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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安全部。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府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
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的司法制度 。
资产阶级革命前,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只是统治者完成统治的工具。
要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平等,就要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使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获得独立地位,成为独立的国家机关。
司法权第一次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是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分权制衡的专制制度。
、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比。
1、适法性-----依据法律审理、裁判各种案件是法院的基本特点。法院只有遵守法律、适用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能。谁有,
美国、日本的法院拥有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违宪的司法审查权。
2、被动性。只有当事人请求时,才启动司法权。“不告不理”。
3、独立性。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二、法院的组织和分类------普通法院、专门法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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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中央法院
、普通法院---是审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司法机关 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各级法院依法行使诉讼管辖权。
上下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上诉案件的审判
管辖权。
、专门法院---是因诉讼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和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立的。 英国的劳资关系法院、少年法院、军事法院等
我国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特种中央司法机关---是解决特别问题而设立的。
英国---枢shu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专为审理不服海外属地上诉法院判
决的上诉的案件。具有终审法院性质的司法机关。
法国---特别高等法院,--专门审理总统或部长的犯罪。
叛国罪不属于刑法典上的犯罪,其量刑处理,由特别高等法
院审理。
政府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犯罪,由特别高等法院审理。
以上两项犯罪前,要先提交预审委员会进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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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别高等法院的裁决,一概 不允许上诉,也不能请求撤销。
三、检察机关
分为两类:
一是为国家公诉机关;----西方美国、英国、法国、奥地利、德国。担负刑事追诉的任务,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二是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承担维护法制统一的法律监督任务。
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多种多样,有两种分类:
1、 审检合一式与审检分离式。
2、 检查从属于行政式、检查与行政一体式、检察与
行政平行式。
四、司法原则---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陪审制度等
、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的合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案件的事实如何认定、对法律如何适用,法院既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
具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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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2、 司法独立的保障
、审判公开
这一重要原则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中队性。它是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国擅断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制度的发展上由巨大的作用。
这一原则要求:
1、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
2、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以达到做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
早在我国的两晋时期的“子产”就“铸刑书”----意味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法律秘密状态的结束。
、程序公开
---渊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正义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进一步发
展了正义观
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该原则意味着平等地对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的人平等
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必须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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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正当程序包括七个方面:
1、无罪推定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侵犯
3、不得自证其罪
4、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和帮助权
5、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权
6、提出公诉要求有证据证明该案件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
7、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
以上程序,已经成为判断美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
、平等保护
-----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
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就是实现辩论式诉讼。
第二节 我国的人民法院
一、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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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共同执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职权。
、任务
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的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系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
组织体系:
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三大类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
专门-----------、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森林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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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专门法院。
职权:290页
、领导体制
高法对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对地方
--------------------------------------
具体的监督看290----291页
三、 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1、高法院长由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人员由他提名常委会任免
2、县级以上由本级人大
----------------------------------------------
因故院长不职时,由副院长担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委会根据主人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院长的任免
组成:
1、 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名
2、 中、高、最----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人员:必须是年满23岁,有选举和被选举。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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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五年,最高院长不得两届----因国家机关的原因
四、 我国的审级制度和审判工作原则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
最高判的怎样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各级院长;最高对各级;上级对下级;检察院---抗诉。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2、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办好案;教育;威慑;预防;减少。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自己或请律师1--2人;人民团体;单位推荐的人;亲友、监护人。法院指定。
5、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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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行合议制的原则---简单的民、轻微的刑和法律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外。其他的合议庭。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 审判长由谁决定,
7、 实行回避的原则
审判人员回避的—院长
院长------------------审判委员会定
刑诉中规定---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曾经担任过本院法官的,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
54年宪法75条规定,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性,扩大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经过了50年的曲折,xx年8月28日通过了《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1、 条件---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专科以上文化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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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权利和义务
权利--依法产生,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不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
权利。
义务--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a)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和任期---399页新书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
一、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检察权—法律监督的具体:
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 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请事务所。
3、 社会监督
4、 法律的监督—较少
、任务—401页看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系
、组织系统
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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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军事、铁路运输和其他专门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实行双重从属制-----人大和上级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各级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院若干人。
高检长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人员检察长提名常委会任免。
、任期
五年,高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工作原则
、职权
1、法纪监督:特种法纪监督---叛国、分裂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
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普通法纪决定----贪污、行贿受贿、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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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
2、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立案---侦查终结直到公诉以前。都要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出公诉;
支持公诉;
对于法院在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4、监所监督-----劳动改造监督有称司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对于任何公民不分----------
2、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团体、个人
3、实事求是,重证据不信口供的原则---我国的零口供判案
4、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司法职权—简介
一、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
是无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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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是执行公安任务的国家执行机关
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他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司法职能
、地位和领导关系
是国家政权的支柱
是个人阶级和人民群众手中的一个法宝
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的领导
二、职能
、打击犯罪
预防、制止、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犯;
侦缉犯罪分子
对犯罪嫌疑人立案预审
、警戒
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改场所
保卫经济、文化科研、铁路、交通和边防的安全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的人员----美国的前任总统,孩子,
、维护公共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出入境;消防;交通;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公共秩序;使馆的安全管理。
、进行法制宣传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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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拘留、预审
、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
通缉
、拘留---24小时通知亲属-----述,无特殊情况下。检察院不批,可以复议,是否可以继续拘留,但要放人。
、预审
四、公安机关同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出公诉。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怎样理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新408页看
、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在办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第五节 司法行政机关—简介
一、 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
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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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
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织部分---劳改、劳教管理、律师、公证管理
、地位和领导关系
是司法行政部门
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的领导
二、职能
、对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行政管理
49年负责----50年改公安---83年恢复
、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领导和管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行政工作
xx-3-13上午没划重点
论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 【摘 要】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法定的应当作出司法行为的义务而不作出司法行为,此种“行为”的赔偿责任是司法机关不预防、不阻止、不消除和不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任,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怠于履行职责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作为可能性等因素确定其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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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怠于履行职责;司法机关;国家赔偿责任;
经过2016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及支付方式上有较大的进步,进一步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但单从赔偿范围的修改结果看来,相比于对行政赔偿范围采取开放式规定并设有兜底条款,对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仍采用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的封闭式规定,未设兜底条款,范围过于狭窄,导致许多司法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外。另外,相比于已有的行政不作为致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理论实践成果,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的依据则较少较零散且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为表现形式的司法滥权和腐败现象却普遍存在,在风险社会观下,司法机关此种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彻底剥夺了人们获得公正的权利,将人们寻求救济的最后防线彻底摧毁。从法理角度看,有损害必有赔偿,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司法侵权的法律后果便是承担司法赔偿责任,这点与我国《宪法》及《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是相吻合的。因此笔者写此文对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一、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基本理论
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基本内涵
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即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是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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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其职责具有法定的应当作出司法行为的义务而不作出司法行为。司法不作为的违法性不以后果来决定,只要未按照法定程序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即构成司法不作为。具体内容包括:
1. 怠于履行职责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怠于履行职责的前提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上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在认定这特定的义务时,不能奉行机械的法条主义立场,义务的来源应是多元化,包括法律规范的直接规定和间接规定、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性规定、司法机关的先行行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3. 怠于履行职责的客观表现主要是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拒绝做其应当做的事情。拖延履行作为义务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着手做事,但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始终没有完成或期限届满以后才完成。例如,在全国首例当事人状告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案”中在二审发回重审时珠海中院过期做出行政判决,广东高院受理上诉后经当事人催促仍对案件久拖不办、审判人员不及时送达文书等皆是拖延履行作为义务的典型。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真正尽责致使应当做的事情未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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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法机关不作为是一种能为而不为,应以作为的可能性为条件,即司法机关具有履行该义务的主观意志能力,需结合不作为的最终表现和导致结果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
按照不同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负有的特定职责不同,笔者将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司法机关应当启动诉讼程序而拒不启动,包括人民法院无理由不受理案件、检察机关对案件置之不理等。以下案例可证实在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启动阶段怠于履行职责:2000年11月北京著名青年批评家杨某将自己与某文学研究机构劳动合同纠纷诉与北京某区法院,而法院接到该起诉状以后一直未受理此案,也没有给出任何文字说明理由,法院此行为将杨某直接挡于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虽然杨某之后坚持催促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但一直杳无音讯。
2. 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怠于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司法机关明知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到威胁或其主动要求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使其权利受到损害却无法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则应当由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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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其他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包括司法机关强制执行阶段的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在实践中,有2000年的衡水故城县辛庄供销社庙灵生产资料门市部负责人赵金昌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桃城区人民法院在他缴纳820元的强制执行费后一直没有依法如期地实施强制执行导致自己不能要回2万元款项的司法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例作证。
二、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分析
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机理
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私权利受到司法权的保护,我们应当从整体上系统地、一致地认识司法权对国家的义务和对公民个人负有的保护义务,即公权力与职责是并存的、联系的,它表现司法机关对不仅对国家负有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而且对个人也负有保护其权益免受侵害的特定职责,具体来说,此种保护职责是指司法机关负有通过作为行为或实施一定的行为防止和阻止第三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法定义务,这里的个人包括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举报人、监督人和依法请求司法权救济的申请人和权利人。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国家负有的义务是通过保护个人权益免受侵害而实现。而司法机关之所以要承担怠于履行职责情形下的国家赔偿责任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实施保护行为,没有履行其对国家和对个人所负担的保护和救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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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法定职责或义务致使对私权利产生的危害结果没有被预防、被阻止、被减轻或被消除。因此,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的赔偿责任机理不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权益,而是司法机关以法定的预防、阻止、减轻和消除危害后果的职责为前提和条件而承担的必要责任,基于此,公民有权就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的损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首先,司法赔偿责任是一种危险责任,公民在强大的司法权弱小并且还要承受司法权行使带来的危险,但现有的《国家赔偿法》仅在第17条第项主要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规定司法机关有“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应负司法刑事赔偿责任,而对逐渐增多的因法院司法裁判如诉讼程序启动等方面怠于履行职责的引起的赔偿案件涉及到的赔偿问题未有阐释,导致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轨。其次,《最高法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将司法机关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却不能直接适用于检察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程序中不作为致害赔偿问题。因此,当事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对于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致害受损的仍然难以得到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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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再者,在某种意义上,以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为主要职能的司法机关若怠于履行对面临违法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保护的职责,其危害性比司法侵权造成损害不去弥补更大。综上,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就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负国家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积极地行使司法权,进而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有利于司法赔偿制度的保障人权的直接目的和维护公法秩序的根本目的的实现。
三、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确定
在明确对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后,确定国家对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负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重中之重。关于此点,笔者作如下分析:
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客观存在,一般来说,构成司法不作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是司法机关本应行使司法权力的行为,包括审判行为、侦查行为等。司法机关负有法定的作为职责。这是认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存在司法机关必须作为的情形。国家免责事由包括依法无须作为、不可抗力等。
有实际损害发生。依据有损害才有赔偿,损害结果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对特定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如果是对纯粹的公共利益的损害,不产生赔偿责任。必须是对相对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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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损害。国家不应赔偿因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而受损的非法利益。必须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际的、确定的损害。
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司法机关不作为情况下,怠于履行职责的客观表现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典型也不易于准确判断。因为,司法机关在事实上并没有实施有形的作为行为,只有法律拟制的没有或拖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或没有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的行为,此种因果关系并非事实因果关系,更多的是一种法律拟制或规定的因果关系。并且在现实的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损害结果往往会和第三人的积极作为相结合,从而导致因果关系复杂化,故笔者在此分析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因果关系情形以及不同因果关系的责任承担: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的。这是指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直接造成受害人损失,而没有任何其他原因介入的情形。例如在一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不作出裁定导致被告名誉财产等受损。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方式要按法定标准严格确定与自然原因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相结合。这是指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两种因素的综合结果,既有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原因,也有自然界力量的原因或受害人自身原因。例如司法机关错将案外人的财产扣押,在台风洪水来临时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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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导致其价值折损情形或者在侦查期间怠于对有疾病的受侦查人员采取治疗措施致其伤亡。在这种情形下,要将两者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相结合,考虑作用力大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与第三人过错侵权共同致害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与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形成共同过错侵权和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与司法机关的怠于履行职责形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前者如监狱工作人员事先与关押人员商量,放纵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其他新来服刑人员伤亡,后者如司法机关怠于履行保护证人职责致使证人被加害人伤害的情形。这两种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也应当分开考虑。在司法机关与第三人共同侵权行为中,国家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救济。故在赔偿时,应先由司法机关赔偿,再根据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赔付能力和对其违法行为教育惩罚的目的确定追偿数额。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中,数个致害人的行为仅在客观上存在联系,故应分别承担责任。此时,应当根据司法机关待遇履行职责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具体确定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参考文献
[1] 张红.司法赔偿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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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2] 马怀德.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xx.
[3] 沈岿.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J].中外法学, 2016.
[4] 杨小君.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xx.
[5] 杨尚东.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讨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
[6] 种雪梅.我国的司法不作为初探[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xx.
[7] 俞祺.怠于履行职责与第三人行为共同致害的侵权赔偿[J].人民司法,2016.
作者简介:苏雯雯,中南大学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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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第十二章国家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国家司法机关
目的和要求
1、 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及特点
2、 我国的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怎样组织和实现的
3、 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成、任期、职权和工作原则
4、 公安的司法职能及其同富裕和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的相互关系
第一节 国家司法机关概述
一、 司法机关的概述和特点
(一)、司法机关的概念
-----------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的。-分广义的和狭义的
广义的---司法审判、行政制裁、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
狭义的---司法审判权。
司法机关也有狭义和 广义的
广义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理司法行政的专门机关。
狭义的---专指国家审判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包括法院、检察院。
它同“政法机关”,不是一个概念。
-------------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安全部。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府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家的治安管理。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所担负的侦查、拘留、预审的任务,属于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和司法行政机关(也是政府的所属机构,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但司法行使的管理劳教、劳改、公证、律师的职权,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有关的司法制度 。
资产阶级革命前,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只是统治者完成统治的工具。
要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平等,就要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使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获得独立地位,成为独立的国家机关。
司法权第一次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是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分权制衡的专制制度。
(二)、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比。
1、适法性-----依据法律审理、裁判各种案件是法院的基本特点。法院只有遵守法律、适用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能。谁有?
美国、日本的法院拥有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违宪的司法审查权。
2、被动性。只有当事人请求时,才启动司法权。“不告不理”。
3、独立性。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比
1、
2、
3、 保护人民的理由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所决定的,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属于人民 机构设置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和创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基本上与政权建制相适应---除乡、镇一级外,
其他各级政权内都设相应的----
4、
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协作,相互制约。 司法机关
---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的。
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理司法行政的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专指司法审判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同“政法机关”不是一个概念。
“政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安全部。
其实,公安、司法部、安全部都是行政机关,是属于国务院领导的行政部门。)
二、法院的组织和分类------普通法院、专门法院、特种中央法院
(一)、普通法院---是审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司法机关 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 各级法院依法行使诉讼管辖权。
上下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上诉案件的审判
管辖权。
(二)、专门法院---是因诉讼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和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立的。 英国的劳资关系法院、少年法院、军事法院等
我国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三)、特种中央司法机关---是解决特别问题而设立的。
英国---枢shu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专为审理不服海外属地上诉法院判
决的上诉的案件。具有终审法院性质的司法机关。
法国---特别高等法院,--专门审理总统或部长的犯罪。
叛国罪不属于刑法典上的犯罪,其量刑处理,由特别高等法
院审理。
政府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犯罪,由特别高等法院审理。
以上两项犯罪前,要先提交预审委员会进行预审。
对于特别高等法院的裁决,一概 不允许上诉,也不能请求撤销。
三、检察机关
分为两类:
一是为国家公诉机关;----西方美国、英国、法国、奥地利、德国。担负刑事追诉的任务,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二是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承担维护法制统一的法律监督任务。
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多种多样,有两种分类:
1、 审检合一式(多数大陆法系—德国)与审检分离式(二战后大多数分离)。
2、 检查从属于行政式(法国、德国、日本)、检查与行政一体式(美国)、检察与
行政平行式(中国)。
四、司法原则---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陪审制度等
(一)、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的合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案件的事实如何认定、对法律如何适用,法院既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
具体说:
(1、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
(2、 审判活动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
(3、 法官坚持独立,不受“先入为主”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和“无罪
推定”原则办事。无证不认定有罪。
(4、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还有谁?议员(人大代表)、老师。
2、 司法独立的保障
(1、 法官高薪制。英国的大法官与首相相同;日本与总理大臣一样
(2、 法官专职制。不兼任行政职务,不得参政,从事政治活动。
(3、 法官不可更换制。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目的限
制行政权力。
(4、 法国退休制。退休金的保障可使法官在职内和退休后无后顾之忧,以便公
正的履行职务。
(二)、审判公开
这一重要原则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中队性。它是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国擅断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制度的发展上由巨大的作用。 这一原则要求:
1、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即通常讲的程序公开)
2、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以达到做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
早在我国的两晋时期的“子产”就“铸刑书”----意味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法律秘密状态的结束。
(三)、程序公开
---渊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正义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进一步发
展了正义观
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该原则意味着平等地对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的人平等
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必须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在美国正当程序包括七个方面:
1、无罪推定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侵犯
3、不得自证其罪
4、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和帮助权
5、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权
6、提出公诉要求有证据证明该案件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
7、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
以上程序,已经成为判断美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
(四)、平等保护
-----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
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就是实现辩论式诉讼。
第二节 我国的人民法院
一、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一)、性质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共同执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职权。
(二)、任务
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的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系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
组织体系:
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三大类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
专门-----------、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森林和其他专门法院。
职权:290页
(二)、领导体制
高法对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对地方--------------------------------------
具体的监督看290----291页
三、 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组成
1、高法院长由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人员由他提名常委会任免
2、县级以上由本级人大----------------------------------------------
因故院长不职时,由副院长担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委会根据主人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院长的任免
组成:
1、 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名
2、 中、高、最----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人员:必须是年满23岁,有选举和被选举。中国公民
(二)、任期
五年,最高院长不得两届----因国家机关的原因
四、 我国的审级制度和审判工作原则
(一)、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
最高判的怎样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各级院长;最高对各级;上级对下级;检察院---抗诉。
(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2、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办好案;教育;威慑;预防;减少。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自己或请律师1--2人;人民团体;单位推荐的人;亲友、监护人。法院指定。
5、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 实行合议制的原则---简单的民、轻微的刑和法律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外。其他的合议庭。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 审判长由谁决定?
7、 实行回避的原则
审判人员回避的—院长
院长------------------审判委员会定
刑诉中规定---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曾经担任过本院法官的?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
54年宪法75条规定,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性,扩大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经过了50年的曲折,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1、 条件---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专科以上文化
程度。
2、 权利和义务
权利--依法产生,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不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
权利。
义务--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a)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和任期(五年)---399页新书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
一、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一)、性质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检察权—法律监督的具体:
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 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请事务所。
3、 社会监督
4、 法律的监督—较少
(二)、任务—401页看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系
(一)、组织系统
高检
地方各级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军事、铁路运输和其他专门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实行双重从属制-----人大和上级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组成
各级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院若干人。
高检长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人员检察长提名常委会任免。
(二)、任期
五年,高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工作原则
(一)、职权
1、法纪监督:特种法纪监督---叛国、分裂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
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普通法纪决定----贪污、行贿受贿、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案件
以及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
2、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立案---侦查终结直到公诉以前。都要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出公诉;
支持公诉;
对于法院在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4、监所监督-----劳动改造监督有称司法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对于任何公民不分----------
2、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团体、个人
3、实事求是,重证据不信口供的原则---我国的零口供判案
4、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四节 公安(安全)机关的司法职权—简介
一、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一)|性质
是无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是执行公安任务的国家执行机关
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他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司法职能
(二)、地位和领导关系
是国家政权的支柱
是个人阶级和人民群众手中的一个法宝
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的领导
二、职能
(一)、打击犯罪
预防、制止、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犯;
侦缉犯罪分子
对犯罪嫌疑人立案预审
(二)、警戒
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改场所
保卫经济、文化科研、铁路、交通和边防的安全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的人员----美国的前任总统,孩子?
(三)、维护公共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出入境;消防;交通;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公共秩序;使馆的安全管理。
(四)、进行法制宣传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侦查、拘留、预审
(一)、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
通缉
(二)、拘留---24小时通知亲属-----述,无特殊情况下。检察院不批,可以复议,是否可以继续拘留?但要放人。
(三)、预审
四、公安机关同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出公诉。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一)、怎样理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新408页看
(二)、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在办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第五节 司法行政机关—简介
一、 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一)、性质
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是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
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织部分---劳改、劳教管理、律师、公证管理
(二)、地位和领导关系
是司法行政部门
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的领导
二、职能
(一)、对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行政管理
49年负责----50年改公安---83年恢复
(二)、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三)、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四)、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五)、领导和管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行政工作
2007-3-13上午没划重点
范文五:第十二章国家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国家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的概念 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的。司法权有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的司法权专指司法审判、行政制裁、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等权力。狭义的司法权只指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机关是指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专指国家审判机关。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同“政法机关”不是一个概念,“政法机关”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安全部。其实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都是行政机关,是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府行政部门
2、司法机关的特点 ①适法性。法院只有遵守法律、适用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能。②被动性。司法机关并不主动受理、裁判案件,只有在当事人请求时,它才启动司法权。③独立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3、法院的种类
①普通法院是审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司法机关。一般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种。②专门法院是因诉讼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和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立的。如我国的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③特种中央司法机关是为解决特别问题而设立的。
4、检察机关的种类
检察机关的性质一般可分为两类:国家公诉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有两种分类:
① 审检合一式与审检分离式。审检合一式,是指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内,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也即审检合署。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采用审检合一式。德国现在仍然将各级检察机关设在各同级法院,每个法院都设置检察机关办公室。审检分离式,是指检察机关自行单独设置,与审判机关完全分开。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都采取审检分离式。
② 检察从属于行政式、检察与行政一体式、检察与行政平行式。检察从属于行政式,是指检察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或监督,属于行政系统。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均为此类型。检察与行政一体式,是指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两者没有严格的分立。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堪称这种方式的典型。检察与行政平行式,是指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国家体制上处于同等地位,相互无隶属关系,如中国。
5、司法原则
司法原则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正、平等保护。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含义:(1)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
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涉;(3)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坚持独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则应认定无罪;(4)法官在审理案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独立的保障: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正和公民自由,西方各国在法律上对司法独立也给予有效的保障:(1)法官高薪制。(2)法官专职制。(3)法官不可更换制。(4)法官退休制。
(二)审判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最早在宪法中规定审判公开原则的是1791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
(三)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思想,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正义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进一步发展正义观,并成为自然正义论的理论基础。自然正义有两项基本要求:(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两项要求与审判程序公正密切相关,可以认为是当时对审判程序的基本要求。
到了近现代,程序公正通常又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在美国,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七个方面:(1)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均被推定为无罪;(2)任何人的身体、住所、财物不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侵犯;(3)在刑事程序中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4)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和帮助权;(5)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事实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6)公诉要求证据证明该案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7)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这七个方在的内容现在已经成为判断美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
(四)平等保护:公民在法律前面一律平等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平等保护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就是实现辩论式诉讼。
6、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拥有审判权的法院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
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7、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法》第15条还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③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我国《宪法》在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有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我国《宪法》在第125条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⑤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配备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⑥实行合议制的原则。要求: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⑦实行回避的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时,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
8、人民法院
的组织系统和职权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刑事、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等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9、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一)人民法院的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等法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人民法院的任期
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
10
、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二)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当事人的申诉。
11、人民法院法官
(一)法官的职责:
法官的职责为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2至12级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二)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应遵守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
(四)法官的免职、兼职和离职
《法官法》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调出本法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辞退的;(8)因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法官法》对法官的兼职作了禁止性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
另外,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五)法官的任职回避
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制度。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烟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12、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性,扩大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为建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1)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序。
(2)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独立行使表决权。
(3)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及任期: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4)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保障
法律保障;组织保障;物质保障。
1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法律依据。所谓法律监督,就是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这种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设置的一种权力。
检察监督包括三方面: 一是对司法机关监督,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三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任务是:
① 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分裂国家和其他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② 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③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④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⑤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4、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③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④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⑤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5、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1)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各级检察院既受上级检察署的领导,也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我国现行的检察院的关系是领导关系而不监督关系。检察机关上下级实行领导关系,与检察工作的性质相符,能保证检察机关高效、迅速地排除干扰,统一行使检察职权。具体表现在:1、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和政策上进行指导和帮助2、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业务上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领导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考核
16、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等检察官若干人组成。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为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7、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①法律监督。包括:审判监督;侦查监督;判决执行监督。②侦查、批捕和公诉。包括: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③参加民事诉讼。④监督行政诉讼。
18、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
(一)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为:(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5
)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检察官和任职条件和等级
担任检察官的条件有:(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均依《检察官法》禁止担任检察官。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担任检察官的条件的等级:检察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至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三)检察官的免职、兼职
与法官依法免除职务的条件相同,凡检察官遇有丧失中国国籍、调离本检察院等九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职务。
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检察工作的严肃性,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
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1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一定分工和制约。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和制约有利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20、通过实例分析说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正确进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和制约有利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分工负责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互相制约表现在:
①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表现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案件,但无权决定逮捕嫌疑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公安机关才可以执行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案件,检察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
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如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还可以要求检察院撤诉。
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审判监督。对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可能影响判决和裁定的公正性时,检察院有权抗诉。人民检察院对本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还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制约,目的是使不同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防止没有权限的机关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或者滥用权力,造成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后果。